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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协议离婚

作者:法-多人 当前章节:2189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8:50

第275条 如夫不满二十五岁,或妻不满二十一岁,夫妻的离婚协议,不应准许.

第276条 离婚协议,非于结婚两年后不应准许.

第277条 结婚后经过二十年,或妻超过四十五岁者,亦不准为离婚协议.

第278条 夫妻的离婚协议,在任何情形,如未依结婚章第150条规定经父母或其他直系尊血亲许可者,不得成立.

第279条 夫妻决定协议离婚时,负责先行将其所有动产与不动产作成财产目录并予估价,并处理其相互的权利,但在处理时,得自由协商之.

第280条 夫妻两方同样负责以书面证明以下三点的协议:

一.婚姻中所生的子女,在考验期间宣布离婚后,要由何方照管;

二.在考验期间,妻应迁出并居住于何一房屋;

三.在同一期间,如妻无足够收入供给自己的需要,夫应对妻支付的数目.

第281条 夫妻共同亲自至其所在区域民事法院院长前或代行职务的审判员前,经双方邀请的公证人二人到场,向院长或审判员声明其意思.

第282条 审判员,经证人二人在场,同时对夫妻双方并分别向夫妻一方,进行其认为适当的劝导与告诫;且向其朗读本章第四节关于离婚效果的规定,并阐明双方所采措施的一切后果.

第283条 如夫妻双方坚持其原决定,审判员即给与请求离婚并已获协议的证书;同时,双方除提出第279条和第280条规定的证书外,并应将下列证书提出,暂时寄存于公证人:

一.出生证书及婚姻证书;

二.婚姻中所生子女的出生证书与死亡证书;

三.夫妻双方的父母或其他生存的直系尊血亲的公证声明书,载明自己的子女或孙子女某姓某名,前经与某姓某名的人结婚,现在依据自己所知悉的原因,许可其要求离婚,并予以同意.在提出死亡证书证明夫妻双方的父母.祖父母死亡以前,推定其为生存.

第284条 公证人就执行前数条规定所为的陈述和行为,作成详细的笔录正本,连同经提出黏附于笔录的文件,由公证人二人中较年长者保存.在笔录中,记载下述通知:妻应于二十四小时内迁至其夫妻协议的居所,并在该处居住至宣布离婚为止.

第285条 上述声明,在声明后的第一个十五个月期间内的第四.第七.第十三个月,应依同样方式更新之.当事人每次声明时,负责提出证明其父母或其他生存的直系尊血亲坚持其最初决定的公证书;但当事人无须再提出其他任何证书.

第286条 在第一个声明满一年后的第十五日,夫妻双方各由其当地著名人士年龄达五十以上的友人二人辅助,共同亲自向法院院长或代行其职务的审判员报到;夫妻双方向其递交记载协议婚的四次笔录的缮整正本,经及一切附入的证书,同时双方各自分别地,当对方与四位友人在场时,要求准予离婚.

第287条 在审判员和辅助人对夫妻陈述他们的观点后,如夫妻仍坚持其意见,应给与证书,证明其申请及其所递交的证件.法院书记员应作成笔录,由当事人(除其声明不会或不能签名外,在此情形,应记明其事由)辅助人四人.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288条 审判员应即在笔录下端载明其命令于三日内将该案交由法院非讼事件审理庭基于检察官的书面结论,迅速审理;为便利结论的作成,书记员应将证件移送检察官.

第289条 如检察官在证件中获得下列证明时......即在第一次声明时,夫已满二十五岁,妻已满二十一岁;并在此时,结婚已逾两年,结婚后尚不足二十年,妻尚在四十五岁以下;离婚协议曾在一年期间内表示四次,而且其表示是在前数条所规定的前提完成以后,并在依照本节所规定的一切方式之下,特别是在具有其父母的许可之下,父母死亡时,则在其尚生存的直系尊血亲许可之下......应给予"法律准许协议离婚"的结论;在相反的情形,结论应为"法律禁止协议离婚".

第290条 法院在迅速审理中,仅得按前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按照法院意见,当事人已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完成法律规定的方式,应准许离婚并使当事人至身份吏处请其宣布离婚;在相反情形,法院宣示不能准许离婚,并阐明其判决的理由.

第291条 对于宣示不准离婚的判决的上诉,仅当事人双方均为上诉但以各别的文书提出时,始予受理.上诉期限自第一审法院判决日起,最早在十日以内,最迟在二十日以内.

第292条 上诉文书应互相送达,送达于配偶地他方以及第一审法院的检察官.

第293条 第一审法院检察官在接到第二上诉文书送达后十日内,将判决正本与有关文件汇送上诉法院的检察长.上诉法院检察长在收到文件后的十日内提出其书面结论;法院院长或代行其职务的审判员向上诉法院不公开合议庭提出报告,同时,不公开合议庭应于接到书面结论后十日内为终结的判决.

第294条 根据第二审准许离婚的判决,自判决日起算,在二十日以内,当事人应共同亲自至身份吏处请其宣布离婚.不遵守上述期间时,判决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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