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6条 未成年人依法当然因结婚而解除亲权.
第477条 未成年人虽未结婚,年龄满十五岁后,得由其父,无父时,得由其母,宣布亲权的解除.
此种亲权的解除,经治安审判员,由书记员协助,接受父或母所为的声明而生效力.
第478条 无父母的未成年人年龄满十八岁后,如亲属会议认为其已具有能力,亦得宣布亲权的解除.
在此情形,解除亲权,经亲属会议决议,并经作为亲属会议主席的治安审判员在证书中宣告"该未成年人已宣布解除亲权"而生效力.
第479条 关于前条规定未成年人的解除亲权,如监护人未作申请,而未成年人的嫡堂亲表兄弟姊妹或亲属较近的血亲或姻亲一个或数人认为未成年人具有解除亲权的能力时,此等亲属得请求治安审判员召开亲属会议,以便对此问题进行讨论.
治安审判员依此请求,应召开亲属会议.
第480条 监护计算书,应提交于经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并由亲属会议所选任的男或女财产管理辅助人协助之.
如女财产管理辅助人已结婚时,该财产管理人须得其夫的许可.
第481条 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得缔结不超过九年的租赁契约;得受领其收益并交付受领凭证及进行一切纯管理性质的行为;关于此等行为,在成年人不提请求回复原状的一切情形,未成年人亦不得请求回复原状.
第482条 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未经财产管理辅助人的协助,不得提起有关不动产的诉讼,亦不得对此种诉讼进行防御,且不得受领动产原本及给与受领凭证;在后一情形,财产管理辅助人应监视受领原本的利用.
第483条 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除根据第一审法院于听取王国初级检察官意见后所认许的亲属会议决议外,不得以任何借口借入金钱.
第484条 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不遵守对于未经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所规定的方式,不得出卖或转让其不动产,亦不得为纯管理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
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依买卖或其他方法订立契约所生的债务,如有过重的情形,得减轻之:关于此问题,法院应斟酌未成年人资力,契约相对人的善意或恶意,其所出代价有无使用价值.
第485条 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其债务依前条减轻时,其解除亲权的利益得予取消;取消解除亲权的方式与准许解除亲权的方式相同.
第486条 自取消解除亲权之日起,未成年人再次交付监护,直至成年时为止.
第487条 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经营商业者,关于商业的行为视为已达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