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3条 浪费人如无法院为其任命的辅助人的协助,得被禁止为诉讼.和解.借款.受领动产原本并付受领凭证.让与和就其财产订定抵押的行为.
第514条 请求禁止浪费人在无辅助人协助下为法律行为,由有权请求宣告禁治产之人为之;其请求依与请求宣告禁治产同一的方法审理并判决之.
第515条 任何关于宣告禁治产或任命辅助人的判决,不问为第一审或第二审,非经听取检察官的意见,不得为之.第二编 财产及对于所有权 的各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