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4条 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
第545条 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
第546条 物之所有权,不问其为动产或不动产,得扩张至该物由于天然或人工而产生或附加之物.
此种权利为添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