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继 承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和继承人的占有遗产
第718条 继承因自然的死亡和民事上的死亡而开始.
第719条 因民事上的死亡而开始的继承,依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章第二节第二目规定受此种死亡判处时开始.
第720条 有相互继承权的数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而何人死亡在先无法辨明时,死亡在后的推定,依事实的情况定之;如无此种情况时,依年龄或性别的体力定之.
第721条 如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之人均不足十五岁时,年龄最长之人推定为后死之人.
如均在六十岁以上时,年龄最小之人推定为后死之人.
如若干人不足十五岁而若干人超过六十岁时,前一种人推定为后死之人.
第722条 如同时死亡的数人,年龄均在十五岁以上,六十岁以下而年龄相等或相差不超过一岁时,应推定男性为后死之人.
如同时死亡之数人为同一性别时,死亡在后的推定,应使继承能按照自然的顺序开始:例如,年龄较低之人应推定为死亡于年龄较高者之后.
第723条 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间的继承顺序:无法定继承人时,遗产归非婚生子女,无非婚生子女时,归未死亡的配偶;如此等继承人均无时,遗产属于国家.
第724条 法定继承人,在负担清偿一切遗产债务的条件下,依法当然占有死亡者的遗产.权利与诉权;非婚生子女.未死亡的配偶和国家,应按规定的方式,经裁判许可,始得占有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