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5条 必须于继承开始时生存之人,始能继承.因之,下列之人不得继承:
一.未受胎者;
二.出生时无生活力的婴儿;
三.受民事上死亡宣告之人.
第726条 依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章第11条的规定,外国人继承其亲属(不问是法国人或外国人)在王国领土上的财产,仅于法国人得继承其亲属在该外国人国土上的财产的情形下,始予准许.
第727条 下列是各人认为不适宜继承之人,因此不得继承遗产:
一.因杀害被继承人既遂或未遂而被判处罪刑者;
二.诬告被继承人以应受死刑之罪者;
三.成年的继承人,知被继承人之被故意杀害而不向司法机关告发者.
第728条 被故意杀害人的直系尊血亲.卑血亲.同亲等的姻亲.夫或妻.兄弟姊妹.伯叔父母.舅父母.姑母.姨母.侄子女.甥子女等,虽不告发,不得对他们主张告发的欠缺.
第729条 继承人由于不适宜继承的原因不得继承遗产时应负责返还自继承开始时收益的果实与收入.
第730条 不适宜继承人的子女,不依代位继承,而以其自己的名义继承财产时,并不因其父的过失而遭排斥,但其父无论如何不得就该子女所继承的财产主张法律所定父母对其子女财产的用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