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前赠与及遗嘱 $$$$第一节 通 则
第893条 无代价处分自己的财产,仅得依下述规定的生前赠与和遗嘱为之.
第894条 生前赠与为法律行为的一种,依此行为,赠与人为受赠人的利益,现实的且不可返悔的赠送财物于承诺赠与的受赠人.
第895条 遗嘱为法律行为的一种,依此行为,遗嘱人得处分其死亡后遗产的一部或全部;且此种行为,遗嘱人得取消之.
第896条 赠与或遗赠附有受赠人或受遗赠人死亡后,赠与物或遗赠物应归特定第三人承受的条款者禁止之.
一切约定由受赠人.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负责保全其受赠财物,并于其死后转归特定第三人承受所有条款无效,即对于受赠人.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而言亦同.
第897条 本章第六节准许父母和兄弟姊妹约定转归第三人承受的条款,为前条规定的例外.
第898条 约定如受赠人.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并不接受赠与.遗产或遗赠时,由第三人受领赠与.遗产或遗赠的条款,不得认为受赠人或遗赠人死后转归特定第三人承受的条款,此种条款应属有效.
第899条 生前赠与或遗嘱约定以用益权赠与于一人,而以除去用益权的所有权赠与于另一人者,亦同.
第900条 在生前赠与和遗嘱的所有条款中,不可能的条件,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的条件,视为未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