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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为生前赠与和遗嘱的能力

作者:法-多人 当前章节:1153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8:50

$$$$以及接受赠与和遗赠的能力

第901条 约定生前赠与或订立遗嘱之人必须精神健全.

第902条 除法律宣告为无赠与能力及受领赠与能力.遗嘱能力及受领遗赠能力之人以外,任何人均得以生前赠与或遗嘱处分其财产,亦得基于生前赠与或遗嘱而受领财产.

第903条 除本章第九节的规定以外,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为任何财产的处分.

第904条 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仅得以遗嘱处分其财产,且其处分的限度仅为法律许可成年人处分限度的半数.

第905条 妻非依结婚章第217条和第219条的规定,经其夫的协助或特别同意,或经法院的许可,不得为生前赠与.妻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既无须其夫的同意,亦无须法院的许可.

第906条 胎儿于赠与时已存在者,有受领生前赠与的能力,胎儿于遗嘱人死亡时已存在者,有受领遗赠的能力.但赠与或遗赠仅对于婴儿出生时能生存者,发生效力.

第907条 未成年人,纵已年满十六岁,亦不得为监护人的利益处分其财产,即使以遗嘱为处分时亦同.

已达成年的未成年人,在监护的确定计算尚未提出或终结前,不得为该监护人的利益,以生前赠与或遗嘱处分其财产.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如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直系尊血亲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

第908条 非婚生子女,不问依生前赠与或遗嘱,不得受领超过继承章所规定的限度.

第909条 病人于患病过程中,为治疗其疾病的内科或外科医生.医疗或药剂人利益,所为的生前赠与或遗赠,如病人由于该病而死亡时,此等人员不得受领此种赠与或遗赠的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特定财产为报酬的约定,相当于处分人所有的资力和受益人所提供的劳务者;

二.死者无直系的继承人,而上述人员为死者四亲等以内的血亲时,对此等人为包括的赠与或遗赠者;但受赠人或受遗赠人如为死者直系继承人之一时,虽死者尚有其他直系继承人,亦得受领此项赠与或遗赠.

对宗教师,适用前二项的规定.

第910条 对于区.乡的救贫院或公益事业所为的生前赠与或遗赠,须经国王命令许可,始生效力.

第911条 对无受领赠与或遗赠能力之人所为的赠与或遗赠无效,即使利用有偿契约的形式,或假借第三人的名义亦同.使用无受领赠与或遗赠能力人的父母.子女.直系卑血亲及配偶的名义,视为使用假借的名义.

第912条 法国人仅于某一外国人得为法国人和利益赠与或遗赠的情形,得为该外国人的利益赠与或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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