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财产为其直系卑血亲进行的分割
第1075条 父母和其他直系尊血亲,得将自己的财产,为其子女和直系卑血亲进行分配和分割.
第1076条 此种分割,得按照生前赠与和遗嘱所定的方式.条件和原则,以生前赠与行为或遗嘱为之.
以生前赠与行为所为的分割,以现有财产为限.
第1077条 如直系尊血亲死亡日所遗的财产并未全部包括于上述分割中时,不包括上述分割中的财产应依法分割之.
第1078条 如直系尊血亲死亡时,其子女和死亡在前的子女有未参与上述分割者,分割全部无效.不问未收受何种分配的子女或直系卑血亲,或曾经参与分割的子女和直系卑血亲,均得要求依法方式进行新的分割.
第1079条 对于直系尊血所为的分割,得因有失公平致共同分割人中的一人遭受损失超过四分之一而提出反对:直系尊血亲所为分割或予以特益处分的结果使共同分割人中的一人获得法律许可以外的利益时亦同.
第1080条 子女根据前条规定的原因之一,反对直系尊血亲所为分割时,应预付估价的费用;如反对不能成立时,该子女应最后负担此项费用与有关诉讼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