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通 则
第1101条 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第1102条 如契约当事人相互负担债务时,此种契约为双务契约.
第1103条 如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债务,而后者不受约束时,此种契约为单务契约.
第1104条 如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担大体相等的给付或作为债务时,此种契约为等价契约.如契约以当事人各方依据不确定的事实而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偶然性作为代价,此种契约为赌博性契约.
第1105条 当事人的一方无代价给与他方以利益时,此种契约为恩惠契约.
第1106条 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担给付与作为的债务时,此种契约为有偿契约.
第1107条 契约不问有名契约或无名契给,均适用本章所定一般的规定.
某些契约的特别规定包含于有关各该契约的各章中;至于有关商事交易的特别规定则包含于商事法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