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8条 下列条件为契约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
负担债务当事人的同意;
订立契约的能力;
构成约束客体的确定标的;
债的合法原因.
$$$$第一目 同意
第1109条 如同意由于错误.胁迫或诈欺的结果,不得认为同意已有效成立.
第1110条 错误仅于涉及契约标的物的本质时,始构成无效的原因.
如错误涉及当事人一方愿与之订约的他方当事人个人时,错误不成为无效的原因,但他方当事人个人被认为契约的主要原因时,不在此限.
第1111条 对债务人行使胁迫为无效的原因,给使胁迫的行为出于取得合意利益人以外的第三人者亦同.
第1112条 凡行为的性质足使正常之人产生印象,并使其发生自己身体或财面临重大且迫切危害的恐惧者,成立胁迫.关于此问题,应考虑受胁迫人的性别.年龄及个人的情况.
第1113条 胁迫为契约无效的原因;不仅对于缔约人行使胁迫,即对于缔约人的配偶.直系卑血亲或尊血亲行使胁迫时亦同.
第1114条 对父母或其他直系尊血亲仅心怀敬畏,而未受胁迫时,不得主张契约的无效.
第1115条 如胁迫停止后,契约经明示或默示的承认,或在法定要求取消 的期限内未采取行动时,对契约不得再以胁迫的原因提出攻击.
第1116条 如当事人一方不实施诈欺,他方当事人决不缔结契约者,此种诈欺构成契约无效的原因.
诈欺不得推定,应证明之.
第1117条 因错误.胁迫.诈欺而缔结的契约并非依法当然无效,仅依本章第五节第七目规定的情形和方式,发生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取消契约的诉权.
第1118条 当事人双方债务有失公平因此一方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本章第五节第七目规定,仅关于一定的契约和对于一定的当事人,得构成取消契约的原因.
第1119条 任何人,在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
第1120条 但一人得接受使第三人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如第三人拒绝履行此种行为时,约定使第三人为一定行为之人,或约定使第三人接受此项义务之人,应负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1121条 一人为自己与他人订立的契约时,或对他人赠与财产时,亦得订定为第三人利益的约款,作为该契约或赠与的条件.如第三人声明有意享受此约款的利益时,为第三人订立契约之人即不得予以取消.
第1122条 订立契约之人,应认为为自己并为其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而订立契约;但契约有相反的记载,或契约的性质显示相反的意义者,不在此限.
$$$$第二目 契约当事人的能力
第1123条 凡未被法律宣告无能力之人均得订立契约.
第1124条 无订立契约能力为:
禁治产人.
在法律规定一定情形下的已婚妇女.
以及法律一般地禁止其订立某些契约之人.
第1125条 未成年人.禁治产人以及已婚妇女对于其自己以契约订定的约束,仅于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得以无订立契约能力的理由提出攻击.
与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已婚妇女订立契约的有订立契约能力人,不得以其相对人无订立契约能力而主张契约无效.
$$$$第三目 契约之标的与客体
第1126条 一切契约以当事人担负给付.作为或不作为标的.
第1127条 关于某一物件的单纯使用或占有,和物体本身一样,得成为契约之标的.
第1128条 得为契约标的之物件以许可交易者为限.
第1129条 债之标的物至少应为种类上特定的物件.
物件数量,如有确定的方法时,得为不特定的数量.
第1130条 未来的物件得为债之标的物.
但人们不得放弃尚未开始的继承,或就尚未开始的继承订立任何契约,即使取得被继承人同意时亦同.
$$$$第四目 原因.
第1131条 无原因的债.基于错误原因或不法原因的债,不发生任何效力.
第1132条 原因即使未经载明,合意仍不能认为无效.
第1133条 如原因为法律所禁止,或原因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时, 此种原因为不法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