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买 卖 $$$$第一节 买卖的性质及形式
第1582条 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的契约.
买卖得以公证书为之,亦得以私证书为之.
第1583条 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移转于买受人.
第1584条 买卖契约,得为单纯地买卖,亦得为附停止条件或解除条件的买卖.
买卖得以两个或数个可替代之物为标的.
在所有情形,买卖的效力依契约的一般原则处理.
第1585条 商品不按整批而按重量.数量与度量出售时,在商品尚未称重量.计数目或量长度前,买卖并未成立,因之,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但在契约不履行的情形,如有必要,买受人得请求交付标的物或赔偿损害.
第1586条 反之,商品如按整批出售时,即使商品尚未称量.计数目或量长度,买卖即告成立.
第1587条 酒类.油类及其他物品依习惯应先经品味而后购买者,于买受人尚未品味和同意前,买卖并未成立.
第1588条 试验性买卖通常推定为附停止条件的买卖.
第1589条 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买卖预约即转化为买卖.
第1590条 如买卖的预约以定金为之者,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得以下列方式解除之:
交付定金者,抛弃其定金;
收受定金者,加倍返还其所受的定金.
第1591条 买卖的价金应由双方当事人确定并表示之.
第1592条 但价金得听任第三人公断之:如该第三人不愿或不能评价时,买卖关系不成立.
第1593条 买卖证书及其他有关买卖的附属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