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4条 一切法律并未禁止其为买卖行为之人,均得买受或出卖.
第1595条 除下列三种情形外,夫妻间不得缔结买卖契约:
一.经裁判宣告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的一方,对于他方,为改造其义务而让与财产于他方时;
二.如有正当理由,夫得对于不采取分别财产制的妻,让与其财产,例如属于妻个人的不动产出卖所得的价金或〔作为奁产〕的现金,不归入共同财产,而夫有运用此项价金或现金〔以购置不动产的义务〕时;
三.在夫妻约定不采用共同财产制的情形,妻因偿付预约奁产的金额而让与其财产于夫时. 在上述三种情形,如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的继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时,不在此限.
第1596条 下列各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或假借他人的名义,对下列财产为公卖竞买人;如有违反,其竞买无效:
监护人,对于其被监护人的财产;
受任人,对于其受委托出卖的财产;
公有财产管理人,对于其管理的地区.乡财产及公共团体财产;
官吏,对于职权上归其出卖的国家财产.
第1597条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行使检察职务的司法官.书记员.执达员.律师.公设辩护人及公证人在其任职法院管辖范围内不得为已发生的诉讼,或行将诉讼的权利和诉权的受让人;违反时,其受让无效,并应负担费用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