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8条 交易范围内的物品,除特别法禁止出让者外,均得为买卖的标的.
第1599条 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在买受人不知标的物属于他人的情形,出卖人负损害赔偿之责.
第1600条 对于现尚生存之人的遗产,虽经其同意,亦不得买卖.
第1601条 如买卖标的物于买卖时全部灭失时,买卖即归无效.
如标的物仅灭失一部时,买受人有选择权:或抛弃此项买卖,或请求依分别评价的方法确定剩余部分的价额而买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