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条 发生订正身份证书的请求时,由管辖法院基于王国初级检察官的结论决定之,但得对之提起上诉.审理中如有必要,应传讯利害关系人.
第100条 订正判决,在任何时间,对从未请求订正或未经传唤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主张.
第101条 订正判决,应由身份吏于收到判决后立即登录于登记簿,并于经订正的证书的备注栏内附记登录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