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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共有财产的拍卖

作者:法-多人 当前章节:228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8:50

第1686条 共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买卖应以拍卖的方式为之,其价金由共有人分配之:  属于数人的共有物不易分割且分割即将发生损害时;在协议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形,对共有财产任何共同分割者均不能或不愿取得其所有权时.

第1687条 各共有人均有请求第三人参加拍卖的权利;共有人中之一人为未成年人时,拍卖必须第三人参加之.

第1688条 共有财产的拍卖应遵守的方式及手续,由继承章及民事诉讼法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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