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6条 共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买卖应以拍卖的方式为之,其价金由共有人分配之: 属于数人的共有物不易分割且分割即将发生损害时;在协议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形,对共有财产任何共同分割者均不能或不愿取得其所有权时.
第1687条 各共有人均有请求第三人参加拍卖的权利;共有人中之一人为未成年人时,拍卖必须第三人参加之.
第1688条 共有财产的拍卖应遵守的方式及手续,由继承章及民事诉讼法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