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08条 租赁契约可分为两种:
物的租赁契约;
劳动力的租赁契约.
第1709条 称物的租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间内以物租与他方使用并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契约.
第1710条 称劳动力的租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约定支付报酬的契约.
第1711条 以上两种租赁可再分为下列几类:
房屋租赁指房屋及家具的租赁;
土地租赁指农村土地的租赁;
雇用即劳力或服役的租赁;
畜类租赁为出租人与承姿分享畜类产品的租赁.为完成一定的工程而支付一定报酬的包工.承揽契约,如材料由工程定作人供给者,亦为租赁.
后三类租赁应依特别的规定.
第1712条 国家.区.乡与公共团体所有财产的租赁,适用特别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