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布伦达头部下面发现的那截项圈与在阿瑟家找到的另一截刚好相配;而她的大衣上绿色的纤维则与阿瑟汽车中绿色毛毯的纤维相同。这些完全是科学的证据,而在当时没有别的东西可以将他与凶杀案联系上。但巴巴拉的辨认以及阿瑟不在犯罪现场的谎言的破产使强奸的指控更有份量。3月15日在伦敦中央刑事法庭上,他因这件犯罪而受审,由英国财政部高级律师默文·格利菲斯·琼斯任检察官。华尔特探长没有参加审讯,但他对此案的证词十分感兴趣,尤其是那些答辩,因为可能与他的调查有关。
审讯中,阿瑟说9月9日晚上,即巴巴拉被强奸的那天,他不在犯罪现场,他说他与妓女一起驾车到了伦敦西区,早晨2点钟才回到家,因为汽车发动机坏了。他说他的妻子很生气,想知道他到底在哪里。他告诉她发动机出了毛病,但她不相信,次日早餐拒绝同他说话。各报纸报道了巴巴拉被强奸和警方查询有关黑色瓦克斯霍·韦温汽车的消息,琼斯夫人间她丈夫是否知道此事。他答道,“你不以为我知道那事吧?”然后他承认他与一个妓女胡搞去了。
华尔特将这些陈词与阿瑟1月4日写给他律师的陈述加以比较,发现两个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如出一辙,除了先前的那个陈述是10月28日,那正是布伦达失踪的日子!
阿瑟·艾伯特,琼斯被审判犯有强奸巴巴拉的罪行,判处14年徒刑。这样,在第二天各报的照片版上,他获得了一个位置。先前告诉警察10月28日晚在海斯敦看到一辆黑色瓦克斯霍·韦温车停下和开走的韦克菲尔德,带着报纸走进汉斯娄警察局,指着阿瑟的照片说:这人就是那个驾车人!
其他目击者也来了,他们纷纷作证,阿瑟那天晚上在海斯敦。同牢囚犯罗伯兹说,阿瑟曾向他承认杀了布伦达。按照罗伯兹提供的证明,阿瑟曾说“那事是我干的”。囚犯们看不起犯这类罪行的人们:通常的杀人犯是“国王”,但强奸幼女犯则是“粪土”。罗伯兹将这次谈话报告给监狱长,后者将此转告警方。
最后,一个女理发师卡露赛斯小姐回想起当布伦达失踪的时候,另一个店员曾告诉她,她的姨父有一辆黑色瓦克斯霍·韦温牌汽车,并且似乎有点担心……。告诉她的这位小姑娘叫克里斯廷·艾尔德里奇,贝肯汉的艾尔德里奇夫人的女儿。当阿瑟和他妻子说服她母亲为他不在犯罪现场作假证明时,刚好被她听到了。
韦克菲尔德和另一个见到阿瑟在海斯敦的男人在一个辨认行列上都认出了他。5月10日,探长华尔特·琼斯步入旺兹沃斯监狱,正式指控阿瑟犯谋杀布伦达·纳什的罪。
审讯于6月17日举行,还是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仍然由默文·格利菲斯·琼斯领导皇家律师。只不过相隔三个月。他还很清楚地记得,在审讯时阿瑟所作的关于去年9月9日巴巴拉被强奸时他不在犯罪现场的陈词,而现在摆在他面前的是阿瑟通过律师交给检察长的书面陈词,这份陈词说10月28日,即布伦达·纳什失踪并可能被害的那天他不在犯罪现场。两者几乎逐字逐句都是相同的,但能否让陪审团了解被告先前的胡说乱道?
这正是英国法律的微妙所在。一般不能向被告提问本案审讯之外的其他问题,即使这些问题“倾向于证明”他曾犯罪,甚至可指控他犯任何其他罪行也不能提问。格利菲斯·琼斯十分巧妙地一步一步向前走。他讯问被告在“另外场合”是否给他妻子作过类似的解释;于是他拿出两个谎言的副本逐字逐句地照念,只是一次也不用“不在犯罪现场”的字眼。
陪审团只用了七分钟就裁决阿瑟·爱伯特·琼斯犯杀人罪。萨克斯法官先生判处他“终生”监禁,从他强奸罪的十四年徒刑期满后开始执行。被告对定罪和判刑两者都不服,提出上诉,对前者他还告到上议院,最后被驳回。
一个受强奸后幸存的儿童至少能说出甚至能辨认出攻击者,象巴巴拉那样;但是一个婴儿受虐待时则完全处于无助的状态,而犯罪的双亲或监护人对轻信的医生或护士、社会工作者,甚至对警官则花言巧语地把受伤原因搪塞过去,用“从婴儿车上摔出去或从桌子上掉下来,或是从楼梯上滚下来”来解释颅脑挤压伤及其他损伤,以掩盖残忍地拳打、脚踢、猛敲、或是用力掷向墙壁的罪行。
虐婴综合征是一个比较近代的现象。通常,虐待新生儿——缺乏适当的护理和照料,饥饿和疏忽——是一种古老的悲剧。当然,杀婴也一样,是精神失常的母亲们干的。但是由发脾气的双亲或监护人兽性地猛击、敲打,有时杀死新生儿,则是一种比较新的罪行;当这种罪行的后果大约在1944年头一次被一位美国放射学专家卡菲大夫注意到时,他认为:送给他作X线检查的新生儿骨折病例的大量增加其起因必定是由于一种新的骨病——一类骨质脆弱的疾病。这种病人可以在一般游戏时甚或自发地发生骨折。这种所谓卡菲氏综合征在长达十年之久的时间内并没有被真正地认识。后来又有一个美国人西尔弗曼大夫证实这些骨折的新生儿的骨骼结构完全正常,他们的骨折是外伤性的,看管孩子的那些人所作的解释不可能导致这种损伤。两年以后,1955年,又两位美国大夫伍利和埃文斯,直率地指出那些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受到谴责。
没有人想相信这些。严重受伤的新生儿频繁地被送到医院治疗,又被送回伤害他们的人那里去照料,这样只有再次受伤。卫生督察和儿童福利官员们仍然轻易地被那些非常难以置信的辩解所蒙蔽。关心此问题的人很快就明白了,英国也有一些类似案例,只是他们常常没有被人注意罢了。艾里克·特纳大夫1964年在《英国医学杂志》上写道,“真正需要的是在报刊的头版登载一宗著名的诉讼案件”。一两个月后,我恰好有一个这样的案例。
事情发生在1963年12月,一位名叫劳伦斯·迈克尔·迪安的人打电话找医生检查他四个月大的女儿苏珊·穆恩,因为她已死在摇篮中。他说她几天来“精神不好”。医生注意到并指出一些体表的挫伤。迪安说几天前她的头部撞到摇篮上。这位医生过去没有诊治过这一家人和这个小孩,于是他将情况报告了验尸官,后者命令进行尸体解剖。解剖时,弗朗西斯·坎普斯大夫发现一处颅骨骨折,几根肋骨折断,肝脏破裂和多处新鲜挫伤,特别是在腹腔内、颌下和头皮下更为明显。做父亲的解释说。当他发现女儿呼吸停止时,他作了人工呼吸,给他作口对口呼吸,以致折断了她的肋骨;为了使她的头抬起来,握紧她的喉部,因而造成她颈部的扼痕;用手在她的心窝上加压,可能引起了她腹部的损伤;由于摇动她可能使她的内脏破裂。奇怪的是这些解释竟然被接受了。通过验尸得到了一个“死因末详”的裁决。
迪安自由自在地走出来了,并在苏珊·穆恩的母亲生她的另一胎孩子前,搬去苏塞克斯郡,同她结了婚。这个男孩随他父亲姓迈克尔,但他只活了五个星期,死在一位医生的怀抱里。迪安说孩子一直很健康,但用瓶子喂食后,他开始哭叫。“我将他抱起来,他就不哭了,”放回摇篮后,“他的呼吸声音很粗,”于是迪安将他抱下楼。一位邻居带着他父子俩找到附近一个医生,后者将他抱着并摇摇他,想把他唤醒过来。但婴儿已经死了。父亲的解释是那么不符合情理,那位医生并不需要仔细观察就怀疑起来。小尸体被送到盖氏医院给我进行解剖。
我发现尸体的6个不同部位包括头部在内有19处单独的新鲜挫伤,上腹部有深挫伤以及肝破裂,迪安于是对一些损伤作了解释。他说当在他的膝盖上喂养小迈克尔时,婴儿滚了下去,在试图救他时,“我将膝盖提起来就碰到他的腹部,”我认为不能接受迪安的说法。
两例死亡都报告了检察官,一起以谋杀罪审讯迪安。1965年1月19日于伦敦中央刑事法院,他被宣判有罪。这是英国判这类案件为谋杀罪的第一个案例。但是“流言”在增长,迪安的案子刚结束,我从中央刑事法院第一庭走下楼来到第五法庭,给另一件虐待婴儿案作鉴定。当谈到我发现婴儿体表可数出的损伤共有73处时,震惊了全法庭。五天后,我在雷丁市给另一个由于父母的残暴行为致死的婴儿作鉴定。那个母亲经常将她的孩子双手绑在身后,关在卧室里,使他不能跑出来;但孩子冲到浴室,摔倒了,撞着头部;在结冰的温度下躺着,失去了知觉。第二天早上他被发现死了。我的尸体解剖表明,他被打了许多次,至少被踢过一次。
这个雷丁案被送给地方治安官员,他们所能作出的最重的判决只是六个月监禁或是罚款25英镑。老实说,对这案件和其他类似案件这样的处理是十分不够的。
在北部乡村,一个六个月婴儿被他的父亲在面部猛击一掌,打得如此凶狠,使他一辈子成了瞎子。法医学鉴定证明他的面部有60%都是挫伤,一条腿受到严重挫伤,X线检查显示股骨骨折,脑出血。但又是判刑六个月。
另一桩案件发生在曼斯菲尔德,一个四个月婴儿的父亲受到同样的判处,因为他烧了孩子的脸,打断了一条腿和一条臂,并割掉他的舌头以制止他的哭喊。这人告诉一位侦察警长说:“这孩子从来不亲近我;他老是打扰我,弄得我发了脾气;我不是故意那样做的;我还是爱我的娃娃。他偏要继续哭叫”。
如果对这些父母的处罚不当,哪里还谈得上对儿童的安全保障呢?在走向我生命的尽头时(七十年代中期),虐待婴儿的发生率明显地下降了,主要是由于对这种令人不安的犯罪,在大多数医生、护士、保护儿童中心等组织中引起了高度警惕的结果,也可能是由社会工作者,而较少地由精神病学者去处理那些可能拿自己孩子出气的精神上受压抑的双亲的结果。我也尽了自己的努力,公开演讲和向杂志写稿,以使人们正确认识其真正意义:一种严重的犯罪潮流,即使不能完全制止,也必须被控制下来。
问题继续存在,婴儿们仍然受虐待,有时是致命的。据国家预防虐待儿童协会1977年发表的一份调查报告,估计前一年有约8000名婴儿受到虐待,其中约有100人因伤致死。
(郭朱明 郭景元)
23.蛆虫之谜
根据警方记录,解决凶杀案,几乎没有比英格兰和威尔士更有成绩的了:他们每年约有150宗凶杀案——不包括从法律上看的他杀——只有少数几宗未解决。但是警方不知道的凶杀案有多少?受害者被埋掉,或者,更糟糕的,被当作自然死或灾害死而火化的又有多少?将尸体藏匿得永远不能被发现或永远不能辨认为人的遗体的又有多少?
当然,这不过是猜测罢了。可是,的确有一些凶杀案逃脱了侦察,因为有一些案件的揭露纯属偶然。例如,彼得·汤玛斯的尸体只是浅浅地埋葬在布勒克尼尔树林中,直到两个13岁小孩寻找钓鱼饵时才偶然被发现。
他们寻找的鱼饵是蛆虫,这是在动物尸体上产卵的苍蝇的幼虫。1964年6月28日星期天,金汤尼和华保罗这两个小孩来到布勒克尼尔树林,希望能象先前一样找到死鸽子或死兔子。
他们来到离树林小道几步远的一个用草皮胡乱堆起的小土墩旁——其上松松地盖着山毛榉树枝,发现有一堆正在翻滚的又肥又白的蛆虫。他们高兴极了,立即用手扒开草皮,根本没有闻到什么臭味。可是,突然他们发现了一条腐败的前臂,一端连着一只手的残余。
钓鱼的计划没有开始就终止了。他们是有头脑的孩子。他们丢下所有的东西,包括这些珍贵的肥白蛆虫,跑到最近的警察所。他们以很值得称赞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向值班巡官报告:“树林里埋着一具死人.。”
很快,警方就把我从在特灵别墅里星期天的午睡中叫醒。下午5时,我和伯克郡探长阿瑟·劳生一起到了现场。立即着手用比较科学的方法挖掘松松掩埋的尸体。当我移开草皮块和山毛榉小枝时,每做一个步骤都进行拍照。环视周围,附近并没有见到山毛榉树。劳生告诉我,在布勒克尼尔树林中也没有山毛榉树。这具尸体是否在别的地方死后被移到这里呢?探长很仔细地勘查现场,却未发现相应的轮胎痕迹或脚印。
这是一具男性尸体,仰面躺着,衣服齐全,头上缠着毛巾。他被丢在那里有多长时间?或者,说得更准确一点,他死了多长时间呢?靠测量尸温来判断已经太迟了,尸僵也已经发生过而且早就缓解了。尸体正在腐烂。警长估计其死亡必定有六到八周时间了。
我告诉劳生:“至少已经死了9到10天,但大概不超过12天。”他怀疑地凝视着我说:“奇怪,蛆虫会那么快就吃掉这些肉。”我提醒他:“我见过一具尸体10天就变成这个样子。”
我认为这些蛆虫是一种青蝇的幼虫。从肉眼看这种苍蝇的幼虫与其他的青蝇的幼虫并无异样,但仅仅孵化时间略有不同。因此当即把这些标本保存起来。这种青蝇的生活史很简单,通常在白天阳光下产卵,天气温暖时,第一天即孵出幼虫。幼小的“一龄幼虫”8~14小时后蜕皮,再过2至3天“二龄幼虫”蜕皮。“三龄幼虫”即“渔夫蛆”,经5~6天狼吞虎咽地取食后,变为蛹。这里所看到的幼虫是成熟的,实际上是老的、肥的、懒洋洋的三龄幼虫,但还不是蛹。因此,我估计蝇卵是9至10天前产下的。外加育蝇到达尸体需要一点时间,如此计算死亡是发生于6月16日或6月17日。
劳生打电话给伦敦警察厅失踪人局,得知一个名叫彼得·汤玛斯的人6月16日在格罗斯特郡莱迪尼家里失踪,而且警察厅的探长法伯已去那里帮助地方警察调查。法伯对布勒克尼尔树林的尸体很感兴趣,尽管远隔100多英里路,他于当天下午也赶到现场。
由于尸体高度腐败又有大量的蛆虫,我决定先检查暴露部分——头、颈和手。在检查颈部时,看见喉头左侧有一小滩血,其他部位没有。这是体内唯一的一滩血。喉部同侧的小骨被压碎,很容易取出。
我对警察说:“他的喉部受了一击,不是勒扼而是打击。”
“是那一类型的打击,大夫?”法伯探长问。
“拳打,脚踢,一个酒瓶……”
“可不可能用手掌侧劈?”探长己在模仿当时的动作。法伯在战争中曾受过突击队训练。
“很象!”
当我在验尸室里继续检查时,发现在气管和支气管里都有血液。心脏表面有少量窒息性出血点。颅骨和其他骨都末见骨折。脑组织已经腐败液化,所以不可能证明是否有其他打击引起神志丧失。由于未发现其他阳性体征,我认为死因是在喉部受钝性暴力打击造成出血进入气管,受害者失去抵抗能力,并将血液吸入肺里,几分钟内死去。
但是,这个死者是否就是那个失踪的彼得·汤玛斯呢?我估计死者的年龄在40至50岁之间,汤玛斯是42岁。摊开尸体时测量身长为5英尺3英寸,据说汤玛斯是5英尺3英寸或4英寸。此人平时并不注意牙齿(没有请牙科医生看过)因此牙齿的资料无用。但据说他年青时跌断过左臂,作尸体X线检查显示左前臂有陈旧性骨折。他有过犯罪的履历,因而有他的指纹卡。专家们成功地从尸体手指剥离的皮肤获得其指印,证明与档案及从他家里找到的指纹是同一的。在死者的男装茄克衫中有一张裁缝帐单也说明他就是汤玛斯。这样法伯探长就确信无疑地认定,莱迪尼失踪的那个人就是布勒克尼尔树林的这个死者。那他又是怎么死的呢?
汤玛斯的生活很简单,住在威尔斯镇外一问摇摇欲坠的木头平房里:只有他的一只狗作伴。三年前,他从他父亲那里继承了约5000英镑的财产,但他还在装穷,领取失业救济金。从他的房子发现的信件证明,最近他借了2000英镑给威廉·布利特尔。后者是汉普郡供暖设备的推销员。汤玛斯失踪的这个月,正是预定还债的期间。这是一种明确的商业债务。布利特尔曾在加地夫报纸上登广告要求提供一个“短期偿还的”用于“发展农业”的借款。汤玛斯不听他的律师和银行经理的劝告,借钱给布利特尔,利息为百分之十二点五(当时放债者的利率),为期六个月。
法伯审问时,布利特尔说6月16日他曾开车去莱迪尼,并把欠汤玛斯的债务还清了。就是这一天汤玛斯失踪。但不能证明汤玛斯已经收到这笔钱。法伯要布利特尔说清楚他是如何得到这一大笔钱的。布利特尔承认钱不是从务农获得的。他说:“我是在赛马场赌搏时逐渐积蓄起来的。”法伯问他获胜马的名字是什么,但他说:“不记得”,而且他也不能举出当地任何一个以赌赛马为业者或是赌搏场的任何人认识他的照片。为了证明6月16日他曾到过莱迪尼,他提及回途中给一个搭便车者坐上他的汽车。
在地区法医科学实验室,将布利特尔的汽车拆开检查,只发现驾驶坐垫底下有一张山毛榉叶子,没有其他可疑东西。布利特尔的家附近并没有山毛榉树生长。在布利特尔的外衣袖子上发现少数散在性的血痕:血型O型,与汤玛斯的血型相同,但碰巧也与布利特尔本人的血型相同。警察继续调查发现,布利特尔在军队时接受过徒手搏斗的训练,很可能包括使用“手掌侧劈”。这样的一种拳击需要训练,却不需要很大的力气。在审问他时,他那厉害的律师轻蔑地问:“什么,被这个人杀死?象牛受到一击那样倒下的吗?”
根据布利特尔的交代找到了搭便车的人,是一个高尔夫球童,他证实布利特尔的说法是真的:那天他是到过莱迪尼。究竟是还钱给汤玛斯还是去杀死他呢?如果法伯的怀疑是正确的,那么,在他将汤玛斯的尸体放在汽车行李箱回家的途中曾停下车来搭载这个搭便车的人。对于这样的案例必须非常冷静,而且正如他的律师所指出的,汽车经过最彻底的、最老练的搜查也找不到放置尸体的痕迹。当然,也有可能用布包裹起来、用麻袋或其他袋子装起来。
法伯对这一案件顽强地工作了四个月。有一个男人名叫丹尼斯·罗伯茨的尼龙纺织工前来报告,他在6月20日见到汤玛斯在格罗斯特汽车站观察时刻表。罗伯茨说他们还互致问候(他们曾在锯木厂一道工作过)。他确信这一日期无错,因为这是他有生以来参加罢工的唯一的一天。
如果汤玛斯6月20日还活着,指控布利特尔的整个案子就垮台了。他有机会杀死汤玛斯的日子是6月16日。而如果汤玛斯6月20日还活着的话,那我在布勒克尼尔树林见到他的尸体时,死后最多8天。
“这可能吗?大夫?”法伯探长焦急地问,他已带了罗伯茨的陈述到我在盖氏医院的实验室来。
“不,不可能!”我立即回答,“在这一点上我已作好准备接受严格的盘诘,如果进行审讯的话。”
看来我已让法伯卸下了很重的思想包袱。要是我回答说这个问题不能绝对肯定,那么,这案子的指控就会垮台,伦敦警察厅就会不信任我——理由很充分。如果我没有真正把握的话,为什么一开始我就满有信心地确定死亡时间呢?
法伯要我写一份书面说明,他可以呈交检察官。我当场就给我的秘书口授,它就象我最初那份尸解报告所推断的那样明确:
盖氏医院1964年10月21日
今天法伯探长给我看了丹尼斯·罗伯茨的证词副本,大意是说他于6月20日星期六在一个公共汽车站见到他所认识的彼得·汤玛斯。根据在森林里尸体检查所见,还在现场时我最初的推论——“死后9或10天,或者长些”——是一个最短的期限。根据尸体现象可以推论,没有任何特殊情况可能加速蛆虫的侵蚀及尸体的分解。
为了起到“落井投石”的作用,我还补充道:
对于测定死亡时间,我是相当有经验的。可以认为丹尼斯·罗伯茨的证词完全不符合我的检查所见。
起诉还是不起诉?这给伦敦的检察官提出了一个问题。他考虑了好几个星期。他接受了老资格的辩护律师的观点,最后判断该案不够充分。不能忽视罗伯茨的陈述,那会使陪审团为难的。
其后,探长法伯能做的事就是将这个案件转交给布勒克尼尔的验尸官,并且让他的陪审团听取证据,侦讯持续了七天。在检察官拒绝审理这个案件之后,没有人期望验尸官陪审团会判布利特尔犯凶杀罪。然而使人惊奇的是,陪审团判断汤玛斯是在6月17日左右被杀,并认定布利特尔是凶犯。验尸官逮捕了他。1965年的春季巡回审判期间他在格罗斯特受审。
布利特尔的辩护律师与内政部病理学家和昆虫学家商量,要对我的推断进行一次严格的盘诘。好在我已将那个星期天下午在树林里找到的蛆虫装入瓶子里,因为昆虫学家应该检查和核对这些蛆是否真正的红头青蝇的幼虫。
当皇家律师质询时,我尽量清楚而又简短地介绍了这些很肥的三龄幼虫,尚未化蛹。我进一步说明了卵到孵化以及化蛹前蛆发育的三个阶段。把这些时间加起来,我说:“在时间问题上,我毫不怀疑,这个男人已经死了10天左右,最少9至10天。”
皇家律师很快结束质询。这时天已黄昏。他与他的顾问商量,在盘诘我之前,不想给辩护律师讨论我的证据。但布利特尔的辩护律师却同样是一个精明的策略家。
“大夫,”他开始了,“让我假定”’——律师喜欢使用这个词,而不用“我相信”——“对移去树林里那具尸体的覆盖物的各个阶段你都作了记录?”
“是的,我把记录带来法院了。”它们就在我面前。
“阁下,”辩护律师继续说,“我打算要求用复印机将这些记录复制并于明天早上发给陪审团成员。”
法官同意了,辩护律师毕竟能在盘诘我之前和他的顾问磋商。而我也希望他们会帮他提出一大堆问题来考验我的鉴定中的观点。
第二天早晨,律师开始说:“大夫,对于你的笔记及其中的草图,我觉得比警察的照片更能帮助我了解尸体所躺的位置!”
我松了口气,他并不准备非难我的证据。但是,还有昆虫学家,他肯定比我更了解青蝇和蛆虫的习性,如果有人能在我的鉴定中挑毛病,那只有他。律师对昆虫学家说:“教授,你已听了这一案件的所有证据,你能不能告诉法庭,在诸如产卵和幼虫的孵化时间等方面在什么地方您的观点与辛普逊教授有不同吗?”
这位卓著的昆虫学家用手理了理他那纤细的头发,以愉快的表情朝我看了一看。是不是他准备剁我千刀而自娱呢?
“好!”他仍然微笑着说:“我并不能肯定有任何事情我真正……”
“教授,”辩护律师颇为绝望地打断说,“我们能不能同意一件事?”他的证人点头同意他说下去:“让我们假定某一天红头青蝇半夜在尸体上产卵……”
“我的天啊,不?”昆虫学家喊道:“没有一只自尊的红头青蝇会在半夜产卵的。也许在中午,但决不会在半夜!”
在听众那边可以听见在捂着嘴咯咯地笑的声音,律师和记者都用手遮着他们的嘴在笑,甚至法官的脸也在抽动。可怜的辩护律师想再试一次。
“那么,教授,你认为要多长时间才孵化呢?”
“哎呀!这就要看情况了。”教授似乎对他所产生的效果满不在乎:“你看,在天暖时……”
“是的,教授,我们知道,6月天气暖和,”律师匆忙插嘴,“要经过几个钟点,第一批蛆虫才孵化出来呢?”
“我同意辛普逊大夫的意见,”昆虫学家说,看起来好象他希望每个人都为此高兴,“就是说一龄幼虫需要8至14小时,至于……”
“而且这些蛆虫会马上钻进尸体的组织里去,是吗?”
“唷!蛆虫是很古怪的小魔鬼。”昆虫学家很有吸引力地说:“假定这是一具死尸,”他取来一个火柴盒,放在证人席的旁边,“假定你有一百条蛆虫在这里,”他把手摊开来表示,“99条会向死尸爬去,但那第一百条小魔鬼可能转向其他方面去。”教授转过身去,完全忘记了他在什么地方。
法官先生的脸再一次抽动,皇家律师几乎没有勇气交换眼色。陪审团看起来全部松了口气,而且都很高兴。辩护律师却把眉头皱得深深地,冷冰冰地对教授讲他没有什么问题要问了。
但是,被告有三个以上的证人,他们全都不接受起诉。
首先,罗伯茨说6月20日在格罗斯特公共汽车站看见汤玛斯并且和他谈过话。“你好,罗伯茨,”汤玛斯向他招呼。
其次,是莱迪尼的查理斯夫人说在6月21日看见汤玛斯沿着大路走向布列克尼村。她记住那一天因为那天是一年中日子最长的一天。当时正在乘车,只瞥见他一眼,但她肯定那就是她认识的汤玛斯。最后,布列克尼百货商店的一位女售货员也说6月21日在她的商店里见到场玛斯买火柴。他是老主顾,她记得这个日子是因为她刚好给她母亲一张支票。
皇家律师再三盘诘这两个妇女,因为时间已过了将近九个月了,可能会记错。他问她们6月21日和6月20日还干了什么事情?还发生了什么事情?当时汤玛斯穿什么衣服?等等。但她们都无法回答清楚。
最后陪审团都认为我提出的蛆虫孵化的习性比布利特尔的三个证人关于被告不在现场的证据可靠得多,便断定布利特尔犯凶杀罪。最后判处他无期徒刑。
这件案子特别使我满意。因为我坚持我对死亡时间的推断,使我在警察、检察官、律师以及报界都出名了。要是我错了,他们是会使我当众丢脸的。
(伍新尧 郭景元)
24.伦敦的匪徒
1964年10月的一个黄昏,一个流浪汉沿着南安普顿镇外7英里处一条农村小道漫步,想寻找一个地方睡觉。他找到了一处弓形矮树下一块舒适的宿营地,但有人已经先占了、或者更准确地说在那里己放着一个人。他看见躺在那里的那个人的头部被打坏了。流浪者赶快离开去其他地方另找住处。
天亮之后很快就发现这具尸体。上午9时30分警察外科医生探探他的体温是华氏110度,我下午5时30分作尸解时尸僵还存在。估计死亡是发生于当天凌晨。其损伤处的皮下出血明显地说明在他受到攻击后没立即死亡,很可能还活了几个钟头。然而残忍的毒打很可能使他立即昏倒。头皮撕裂,左耳几乎完全断离,他的头后面有在第一次打击使他倒下之后继续遭受猛击的证据。左手的损伤说明开始时他可能举起手臂自卫过。根据前两个伤口流出的血迹我认为受攻击时他坐着。不久后,在他还活着的时候,被抛在这里。
很快就证明他是南安普顿的出租汽车司机,名叫乔治·纽珀里,其他司机最后一次看见他在镇里是晚上10点。开始搜索凶手时,那个流浪者前来告诉警察,说他在晚上11点15分左右看见这具尸体。显然那个时候纽珀里处于濒死状态,而且事实上已无法救活,但可以肯定他还活着。同时在锡司·黛尔斯附近的荒地上发现了他的汽车,那里离纽珀里家不远。整个车顶衬里、司机座位和邻近的车厢都喷溅着血液。我认为很明显,他是在坐着时受到后座乘客的攻击。
纽珀里,60岁,估计是被某些钝器猛烈打击的:例如一根铁棍或管子,或一根撬轮胎的杠杆,或一个千斤顶的把手或类似的一些东西。警察在丢放尸体的附近灌木丛中搜索,发现了一很生锈的煤气管,第二天他们将它拿到伦敦警察厅来给我看。在螺帽固定的那一端有血痕,显然就是造成上述损伤的凶器。
负责这个案子的是探长华尔特·琼斯。他抓过杀害布伦达·纳什的凶手。这是他当汉普郡刑事侦察局长的12年中处理的第40个凶杀案。在这12年中他没有一次不抓到凶手,在法庭里这些凶手没有一个不判罪的。警察局长觉得没有必要邀请伦敦警察厅。琼斯很快组织了一个地区刑事调查小组。他料想这个调查是长期的和十分困难的,但最后又是成功了。
这是个能给警察造成巨大麻烦的案件,因为任何人都可能找到一个出租汽车司机,痛打他,偷去他的现款,把他的尸体丢到几英里路远的地方而不留下痕迹。琼斯在汽车里没有发现什么,除了纽珀里自己的以外没有别人的指纹,没有别人的纤维或头发,尸体上或其周围也没有发现东西,煤气管上除血迹之外没有其他东西。因此他在锡司·黛尔斯周围一英里路以内的地区挨家挨户进行检查,还组织了另一个小组在船只启航之前检查码头。那天早晨不幸得很“玛丽皇后号”己启航了,另有两艘船刚要开走。大约60名警察仔细检查了这些船只和停在港内的其他船只的船员,进行询问,对他们的物品,特别是他们的衣物进行搜查。同时发信号给“玛丽皇后号”的船长,要他们搜查有血迹的衣服,在船到达纽约时官员们询问了船员。但没有什么发现。
同时,琼斯从纽珀尔的寡妇那里了解到死者有邮政局存款帐户,而他的存折不在家里。琼斯给邮政总局发出紧急通知说这个帐户可能被人盗用。果然,通过正式的会计核算送来了那个帐户的3英镑的提款登记单。是在发现尸体那天下午1点至2点钟时兑的现款。这样就排除了玛丽皇后号的船员的嫌疑,因为那只船是1点钟前启航的。
琼斯拿提款单来作指纹检查,没有多少希望:它已被邮局各科室几十个职员拿过。最后——在那张提款单上发现了几个多汗的,油腻的指纹。总算找到了一条线索。
汉普郡档案和伦敦警察厅刑事档案局都查了有无类似指纹,令人失望的是没有结果。这个指纹的主人没有犯罪记录:从这一点沃尔特·琼斯正确地推断罪犯很可能是个青年。
除了“玛丽皇后号”之外所有在港内的船员都被提取了指纹,提款单上的笔迹与各种官方文件上的笔迹进行比较:海员身分卡、劳工介绍所和工厂的申请书,驾驶执照(将出租汽车开到锡克·黛尔斯去的不是纽珀里),所有警察能合法地弄到手的资料。堆积如山的陈词,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逐家逐户的、一个码头一个码头的、货栈和船上的人们的详细材料,有些是来自地中海和南非的——10万多份的文件——但是仍然没有线索。警察悬赏500英镑征求线索,没有反应。两个多月以后,看起来琼斯解决刑事犯罪的良好记录就要结束了。
但是琼斯并没有被这些所吓倒。如果他所寻找的人太年青以致没有犯罪记录,那么时间会使之得出正确答案的。他要求对所有新犯人的指纹与提款单上的指纹进行比较。就这样这个案子最后终于解决了。一个叫做约翰·威廉·斯通尼里的21岁电缆制造工,在试图破屋抢劫南安普顿汽车库时被抓住了,他的指纹与提款单上的正好相同。因为他将要结婚,获准保释。在他原定结婚那一天在莱福地方法庭指控他犯凶杀罪。跟他一起的是他作案的同伙乔治·埃尼斯特·赛克斯,23岁的牛奶房男工。证据包括斯通尼里的笔迹,那是在“帮助警察调查”时写给华尔特·琼斯探长的供词中的。
斯通尼里说他无意杀害纽珀里,而且只打过他一次。但我的证据证明纽珀里毫无疑问遭受了七次打击,最后的五次是平行的,靠在一起,都在头的后部,按我的观点是连续打击的,而且当时被害人因头两次打击已经向前倒下,不能抵抗,很可能已失去意识。这不是零散的单一次打击而是一连串残酷的毒打:明显的凶杀案。
斯通尼里用一句话总结他的供词,这一句话就足以失去陪审团的任何同情:
“他的死是因没有得到抢救引起的。”实际上,不是这样。因为即使立即进行很熟练的治疗也不能救活他的生命。当时能够给予帮助的仅有的两个人就是攻击他的人,如果说死亡是由于纽珀里自己的过错,这种想法实在太荒唐了。
这两个人都被判犯凶杀罪。斯通尼里判死刑,后来减为终身监禁,赛克斯判无期徒刑。五个月以后,一个19岁姑娘帕特·曼德尔在圣米迦勒教堂和斯通尼里结婚。她由监狱福利官员带给新郎,男摈相是另一个监狱官员。没有赞歌,没有音乐,仅仅是13分钟在一起就回到达特莫,然后斯通尼里还是服他的无期徒刑。
沃尔特·琼斯探长解决了他的连续第40个凶杀案。第二年刑事作家协会授与他第一个“歇洛克·福尔摩斯烟斗”。此后不久他就退休了。在温切斯特附近开了一间汉普郡“小酒店”。我顺路时常去访问他。
1966年3月8日黄昏,一帮大吵大嚷的家伙的暴力行为打破了韦特卡普尔一间叫做“盲人乞丐”小酒店的平静。这间酒店除了坐在酒吧间饮淡啤酒的五个人之外,几乎没有其他人。唯一的一个很重要的名字是乔治·康尼尔。
晚上8点30分不到一点,那群人中的两个找了个借口离开了。其他的三个继续饮酒聊天。不久,一辆汽车停在外面,有两个人走进来。康尼尔抬起头来,刚说“啊,看谁来了。”之后其中的一个用手枪指着他,并朝着他的二眼之间开枪。康尼尔应声从凳子上倒下,又一枪打进了天花板。一句话也没有说,这两个人又走出去,开汽车跑了。
酒吧间女招待当时赶快藏到柜台后面,现在走到受伤的人面前。有人叫了一辆救护车,并通知了警察。同这个人一起喝酒的那两个朋友不见了。凶手及其同伙没有带面具,连帽子也没有戴,但酒店的人谁也说不上他们的样子。酒吧间女招待说,她大概能够认得出那两个人,但说话时显然没有什么热情。
康尼尔被送到伦敦医院,到达时已决要死了。要是他那时死了就会由坎普斯作尸体解剖。但他被转送到西部医院做颅脑外科手术,几小时后才死,便由我在韦斯明斯特作尸解。坎普斯气得脸发育。
我认为康尼尔当时必定是完全被吓惊了,两只手没有一只举起来进行自卫。枪创入口正好在两眼之间。没有火药粉末痕迹,显示枪是在几英尺远,超过一臂的距离开火的。从康尼尔的头内取出了弹头。侦探在酒店的地板上找到两颗弹壳。如果找到武器时要证明它是否凶器是根简单的事了。警察认为枪击事件是伦敦东部一帮歹徒保护其非法活动的花招。公众的忧虑在增长。
来自伦敦警察厅的警长巴特勒负责这个案子。不久就有两个告密的人告诉他到哪里去侦察。发案后三天他到华尔登斯托的李桥路的一间寓所,叫了两个人到商业大街警察局去询问。他们是兄弟俩,伦敦警察厅早已熟悉他们,姓克莱。他们俩向巴特勒保证那天晚上他们没有去过“盲人乞丐”酒店,而且说关于杀人这件事,他们一点也不知道。搜查了他们的房间,但没有找到手枪。巴特勒要罗纳德·克莱去参加辨认身分(他也满可以叫雷金纳德·克莱去参加,因为他们是同卵孪生兄弟)。酒吧间女招待比嫌疑犯显得紧张得多。她几乎不敢正眼去看在她面前排列着的人,其后就对巴特勒说她认不出那个是杀害康尼尔的凶手。在调查时她抗议说根本没有看见开枪。验尸官作出的唯一判断是:谋杀是由一个或几个未知姓名的人干的。
然而那是一个货真价实的凶杀案。那是在伦敦闹市的一个酒店里,公然地、从容不迫、明目张胆地干的。凶杀者进来,打死了他们的受害者,没有一个人敢吭一声,又开车跑了。康尼尔的四个伙伴突然不见,无影无踪。象其他知道凶手是谁的人一样,他们也因为给吓坏了而不敢告诉警察。对于伦敦,一个相对守法的首都来讲,这是一个新的值得警惕的事件。如果这种情况可以一次不受惩罚,那么肯定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这是一场与匪帮的战争。
乔治·康尼尔未必会受到公众的悼念。事实上没有他伦敦会更健康和更安全些。他有过暴力犯罪的记录,曾恣意折磨拷打别人,最近又参加了伦敦西区色情文学的生意。这种情况间接地导致了他的死亡。在巴克里广场阿斯特俱乐部一次深夜偶然的会见中,另一个歹徒自己提出要求,而不是被邀请作康尼尔的“蓝色影片”生意的合伙人。
“去你的!你这个大混蛋!”康尼尔回答说。这样他当场差点被枪杀,但是这个人被他的朋友制止了,他认为现在既不是合适的时候,也不是好地方。他们认为“盲人乞丐”酒店的黄昏是用子弹打中康尼尔印堂以惩罚他那傲慢无礼行为的比较合适的时机。
使警察大为吃惊的是凶手的骄横和满不在乎的态度。如果他们干了这件坏事而能溜掉的话,那么他们可能会再干出些什么来呢?别的什么人又可能被杀呢?
警察在几个月以后才知道,答案在杰克·麦维蒂身上,这人是个秃头,老是戴着帽子,他是又一个有暴力罪行记录的冷酷残忍的恶徒。一次他正在开车时,把一个女朋友推出车外,撞坏了她的背部。他干各种犯罪勾当,从包庇犯罪行为到贩毒——甚至凶杀,目的是为了捞钱。他曾为了得到500英镑的报酬想去谋杀一个有潜在危险的证人,但没有成功。除了别的讨厌的事情之外,杰克还有一个坏处就是喝酒喝得很多,而且喝醉后就与人吵架。有人看见他在摄政俱乐部,北伦敦最漂亮的公共场所,歪戴着帽子,手里提着一支截短了的枪,威胁说要杀死他的雇主。几天以后他很愚蠢地接受了一个邀请,去参加斯托克·纽温顿底楼的一次私人宴会。那是乔治·康尼尔凶杀案发生后八个月(当时此案还没从技术上得到解决),即1967年10月的黄昏。
“姑娘在哪里?酒在哪里?”杰克进入房子时大声说。
没有姑娘,也没有酒。有五个男人等在房子里,还有四个和麦维蒂一起来。有人用手枪抵住他的头,拉动扳机,但子弹卡住了。其他的人就扑上去。
杰克朝窗子跑去,头和肩膀伸了出去,但他们却猛地位住他的双腿,把他又拖了回来。一个人从后面抓住他,同时另一个人用刀子刺他——一次在眼睛底下,然后刺胸部和肚子,最后刺穿喉咙,把他丢在地板上,大致就是如此(后来一个目击者说)。没有作尸解,因为麦维蒂的尸体根本就没发现。在他这个凶杀案的证人中,后来供出对同案犯不利的证据的人中,除了说麦维蒂被鸭绒被子包着,用汽车载走之外,没有一个能说出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最后有人走进公园,拣到了麦维蒂企图逃走时从他的秃头上掉落的泄露真情的帽子。小刀、卡住了子弹的手枪都被丢在奎思斯布赖特路旁的大运河里。小刀和手枪都没有发现,但将近一年以后警察在那里打捞出一支卡了子弹的0.32口径自动手枪。
这一经过周密考虑的谋杀案一句话也没有泄漏出来。过了相当久,别人和警察才知道杰克死了。和他一起生活的妇女报告他失踪了,那是他被谋杀的第二天早上,但他平时就是这样一个经常突然离开家里的人。要不是警察一直没有放弃“盲人乞丐”店的案件,杰克的被杀可能永远也不被人发觉。实际情况是,在两个很有经验的侦探,警长杰克·罗斯和侦察长“少年”利德带领下,一支警察小队已经非常明确受命查清康尼尔凶杀案和其他近来伦敦东区的匪徒犯罪案,这些犯罪案怀疑是克莱兄弟那一帮搞的。
经过几个月艰苦工作以后,警察最后突破了“沉默的墙”,开始收集证据。大多数证人仍然不愿意在他们所害怕的人还逍遥法外时把情况说出来。因此警察在这个案件没有搞清楚之前仍然必须把他们监护起来。1968年5月9日,他们拘捕了克莱两个双胞胎兄弟,他们的哥哥查理斯和其他14个人。
几乎一当这些人被投入监狱,情报就接通而来。探长穆尼最后说服了“盲人乞丐”酒吧间的女招待,保证她的安全,不会受到报复。她立即出来证实雷内·克莱是开枪打康尼尔的凶手。后来她又认出约翰·巴里是他的同谋。她们的证据得到约翰·迪克森的支持,他说是他开车送罗内·克莱和巴里去酒吧间的。迪克森被邀请去揭发同案犯;那对孪生子的表兄,雷尼·哈特也同样报告了杀死麦维蒂的令人毛骨悚然的全部细节。为了取得这些材料,需要相当巧妙的手段,因为哈特和其他人已被送回布勒斯顿监狱监护。去访问哈特时,侦察长利德装成内政部官员或监狱访问者的样子,有时甚至装成牧师的样子,因为害怕“狗急跳墙”或挑起报复。而且想要提问犯人时,就说叫他去“作医学检查”。用这种办法收集的证据虽然麻烦但还是值得的。哈特说就是雷奇·克莱第一次开枪打杰克,然后又用刀子杀死他。当时罗内·克莱从背后抓住杰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