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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K辛普逊/译者:伍新尧/郭景元 当前章节:15366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21:52

在伦敦,我不是唯一的新手,而是三人小组,常被警察称为“三个火枪手”中的一个,报纸也这样暗示。其他的两个是法兰西斯·坎普斯和唐纳德,蒂亚尔。我们三个全都同年。我参加法医学实践早一、二年,那时坎普斯在切姆斯福试当开业医生,蒂亚尔则刚在圣乔治医院从事病理学工作,但很快,我们就将伦敦及其附近的工作分担下来。我们总的说来是相当友好和睦的,起码在开始阶段是如此,因为工作多得确实使我们忙得不可开交。

当坎普斯、蒂亚尔和我在英格兰法医学界站稳脚跟的时候,苏格兰却有一位著名的法医学教授西德尼·史密斯(后来成为爵士)。他出生于新西兰,在奥塔哥受教育(几年以后我在他的母校讲演过),冷若冰霜的斯皮尔珀里缺乏的他都有。我们三个年青病理学家发现他有使年青新手们感到鼓舞的关心,而这些正是斯皮尔珀里所缺乏的。他有眼光,有才能,有一股帮助警察解决问题的热情,有对人性的容忍和对犯罪与杀人的悲怆,他真正地关心他的学生。他是个才华横溢的,有很大吸引力的教师,在爱丁堡大学,他知道如何用最新的刑事幻灯片激励他的学生,他有压抑不住的风趣。

西德尼·史密斯毕业于爱丁堡大学,在开罗做了一段卓越的专业工作之后回来接替哈维·小约翰担任法医学讲座,这是英国最老的讲座。世界上许多有上进心的青年都在寻找他的明智的忠告,而他总是毫无保留诚恳地给予。他比我大20岁,他就象我的慈父。要是他接受了特伦查德勋爵(他是首都警察专员)1934年发出的非常恳切的邀请去担任设在伦敦的英国第一个警察实验室的首任的话,我和他就会更密切些。西德尼出自对爱丁堡大学他的学生的特殊忠心,拒绝了这一邀请。这些学生的收获就是我们的损失。

特伦查德勋爵早已是英国皇家空军和亨顿警察学院之父,他曾对着西德尼·史密斯说自己“是一个性急的老人”,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合适的实验室。当时所有科学研究工作都由各专家独立进行,如火器商邱吉尔(他是一个很精明的商人,他妒忌他那一领域里唯一的对手伯拉德少校),还有圣玛丽医院的一个优秀化学家罗谢·林奇(他不幸被说服从事他毫无经验的玻璃、毛发、纤维、粉尘和血型的研究工作)、墨水和笔迹专家(笔迹鉴定经常受到怀疑)米切尔、被称为“初级的内政部分析专家”(60岁时),以及我在盖氏医院的老师亲爱的老约翰·赖菲尔。就是这样一个离奇古怪的使人很不满意的“小组”负责英国内政部刑事调查实验室工作,但它在二十年内却没有犯什么大错误。在法庭尖酸刻薄的盘诘下好不容易才吱吱嘎嘎地熬了过来。

没有西德尼·史密斯那样一个有能力的人当主任,首都警察实验室就不能马上取得成功。十年以后,H.S.霍尔登大夫接任了这个职位并把实验室的工作引上了正轨。

(伍新尧 郭景元)

3.战争与犯罪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紧急状态条例、制服、征兵、服役令以及训练生活,束缚了许多青年人的自由。在长期的战时训练和准备期间,不少青年变得很厌烦。“讨厌之极”是他们的口头禅。有一些人失去了他们的妻子或女朋友。在1939年至1943年“假战争①”(①第二次世界大战时,从1939年9月波兰崩溃开始,一直到次年春季希特勒向西欧发动进攻,这段时间的战争,称为“假战争”。——译音)和训练期间,暴力案件就不断地增长。这些都是由于生活的改变,由于服役条件强加给普通人头上所致。

和大多数专家不同,我的专业工作同和平时期差别不大,但更加热闹和忙乱。这些暴行是在日夜警戒状态、警报、轰炸中发生的。后来飞弹和V2的空袭差不多每天白天和晚上都有。巨大的弹坑、自来水或煤气总管的破裂或“未爆炸的炸弹”的消息破坏了经常的交通路线。有时一次空袭又炸坏了停尸室或法庭。每个人都已习惯于在喧闹中和生死未卜中生活。

我们用各种方法遮蔽自己,有时蹲下身去避免被飞散的玻璃炸伤。有一次我和我的动人的第一位女秘书在莱登一个停尸室的大理石地上一块坚固的石板(上面躺着户体)下避难,那时一枚未爆炸的V1飞弹以它所特有的呼啸声俯冲到邻近的一个洗衣作坊上,砰的一声炸得个粉碎。

哈默史密斯的验尸官法院昨夜被一颗炸弹炸坏了。这天早晨,那位注意“边幅”的验尸官斯培福特走进一间空房子的“法庭”时,还是照例用手在门上叩三下,一面叫“肃静、肃静、肃静”,显得十分威严,虽然就在几分钟之前,他还躲进了他那间小小的厕所里!南瓦克的验尸官赫维·怀亚特,当白天轰炸来临时,不时请他的法院人员“到下面去”,走到一个用作贮藏室的地窖里,通过一个活门,证人、警察、亲属和医生们都爬到一个黑暗的地方,那里的空气潮湿、沉闷,这倒与一个停尸室的工作十分相称。

大多数的伦敦法院尽量减少这种空袭警报干扰的方法是干脆不去理睬这一回事,最后伦敦人就是这样坚持下来的。戴防毒面具的训练和象受惊的兔子一般冲向掩蔽所的事不久便少了下来。唯一使我恼火的是,刚好在哈姆泼斯丹我家中二楼洗澡的时候,一丝不挂地被炸弹抛向街头!早上,大多数住在“东区”的人从地下铁道的月台上或夜间掩蔽所返回他们的家,或者还是个安乐窝,或者已成为一堆瓦砾。我自己则在哈弗斯达克山“加固”的地下起居室里度过了许多喧闹之夜,身穿睡农裤,脚着拖鞋,打打磕睡,写写我的第一本《法医学》教科书,想到战争是多么疯狂,还不知道明天会发生什么事情。

战争带来了各种类型的案件。人们“被发现已死”、自杀、被火车辗死、或者在使伦敦的夜间活动陷于瘫痪的灯火管制中被人撞倒。有一次,正当空袭时,我乘着深沉的夜幕回家。我自个儿撞到一根路灯杆上去了。次晨就要我出庭作证——恰巧是一宗殴打案——我的额部裂口上贴的胶布泄露了秘密。昏暗的街灯有助于犯罪,奇怪的倒是在那种强制性黑暗的年头没存更多的暴行、抢劫及偷盗案件;我想,所有这些都是因为人们把注意力集中于战争的缘故。

1937年我被委任为萨里郡的法医学顾问,这使我碰上了大量典型的战时乡村犯罪案件,其中几件与加拿大士兵有关,因为他们来到英国后大多数驻扎在萨里郡。

1941年9月,我被叫到韦布里奇去。那里有一个名叫莎孟小姐的老妇人被发现死于她自己的卧室里。她在布鲁克兰跑马厅附近的一座很大的爱德华式屋子里过着隐居生活。早上7点45分,邮递员去敲她的门时没有回答,他就放一架梯子靠着屋背爬上去,透过窗户发现这个老妇躺在凌乱不堪的卧室地板上。

萨里郡刑事侦察局罗伯茨探长带领警察进行勘查,发现死者卧室的门从里面反锁着,还用一张椅子堵住。这个老妇人仅穿一件旧的法兰绒睡衣,手上抓着一只装着白兰地的平底玻璃杯,就好象是她因为喝得太多而摇摇晃晃倒下自己撞死的一样。然而却不能解释为什么她的两只珠宝箱都打开而且空无一物。一个更加不祥的事实是在警察进入她的房子之前就明摆着的:他们看见一个喝醉酒的青年海员在前面花园摇摇晃晃地走来走去,口袋里装满了珠宝。另一个喝醉酒的加拿大士兵躺在厨房门前睡着了,他的军装胀鼓鼓地装着同样的赃物。

验尸官病理学家埃里克·加德纳医师,于早上9点30分到达现场。他在量得了体温(是华氏91度)后,一直等到我在下午2点30分到达这座大楼。加德纳和我都认为死亡很可能发生在凌晨1到2点钟。死者的口、鼻周围有少量的血液,有些似乎被擦掉了。警察注意到地板上有一块染血棉絮、一个烟头和一把折断的梳子。莎孟的嘴唇擦伤,眼睑青紫,头部有严重损伤,显然都是被殴打所致。令人费解的是门是反锁的,还用椅子堵住。我认为她的头部受到这样严重损伤以后不可能作出这些防卫措施。我把这意见告诉罗伯茨,他提出,钥匙可能是在外面从门下塞进去的。经过几次试验之后,他又发现椅子堵门也可以从卧室门外造作出来。但是这个坏主意又自食其果。因为这就搞清楚了:当时至少有一个凶手并没有喝醉,所以能够产生恶意并且动了杀机。白兰地酒杯不是死后才塞进她手中的,而是尸体痉挛使她紧紧地抓住它。这意味着死亡发生的那一瞬间,她是握着酒杯的。她最多呷了几口。尸解时她的胃里闻不到酒味。

除了头部损伤外,加德纳和我还看见了颈部有一个非常凶暴的抓痕。这一抓未能扼死她是由于抓的部位太高。这样,案件的经过就不难推断。我认为首先是向她的嘴巴猛击一拳,接着她就向后重重的倒下,头部猛烈地撞击地板。然后她的肩膀和手臂被按住,并且粗暴残忍地企图不让她出声或扼杀她;最后她的头部被拳头连续猛击至少五次。但她没有立即死去,她的头部的内出血证明:血循环还持续了一至两个钟头,也许曾用白兰地想使她苏醒。

所有这些伤害是谁干的呢?我检查了那两个衣袋里装着她家珠宝的醉汉,很可能他们都参与了谋杀。年青的海员名叫卡萨克、身材瘦小。我认为他不具备这种野兽般的力量打击她的面部,或扼她的脖子造成那样严重的挫伤。我没有见过比这更凶暴的扼伤。然而卡萨克的手背有新鲜损伤,而这正好可能是用拳背打在莎孟小姐嘴巴那第一拳。如果我的想法是正确的,那么这一拳就把她打倒在地上,并使她的头撞到地板上。任何人这样做都要被指控犯杀人罪。

加拿大士兵彼得·麦克唐纳仅是在右手有很轻微的新鲜擦伤,没有挫伤。但是他的体格魁梧有力,并且有一双结实的拳头。象他那样的人,是不容易发生挫伤的。

卡萨克承认是他先打的,他供称:“我用手推她并打她的面部,她就倒在地板上起不来了。”麦克唐纳却什么也不说。后来卡萨克作了第二次供述,并把所有罪责都推到加拿大士兵身上。他供称;“她打开门,麦克唐纳抓住她,我想是扼着她的脖子。她来不及说一句话,但和他搏斗并试图叫喊;可是他死死地扼住,她一点声音也出不了。然后他就把她放在地板上……,又从床上拖下鸭绒被子盖住她。但她仍在挣扎,并用脚跟猛击地板。他说‘把她盖好’。我就把她盖好,后来这个老妇人从被子底下伸出头来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没有那一个犯罪小说家会设计出这样标准的会话来)”。“于是我又把她紧紧地压住,再把被子盖住她的头。以后我就走去梳妆台抽屉里拿了一些珠宝,这个老妇人过一段时间又开始挣扎,麦克唐纳说:‘我会看住她。我看要敲敲她才行’。我说:‘如果你打算这样做,注意不要打得太厉害,她年纪大了’。”卡萨克说麦克唐纳使劲打她,她呻吟了一阵之后安静下来了。“然后他放开她,我们两个走去衣柜取出一些珠宝。他对我说:‘我想她已昏过去或死了’。”两个人都被控谋杀罪,但处理结果却是出人意料之外的。

几个月后,在提审麦克唐纳的前几天,虚弱的卡萨克死了。但不是死于绞刑,犯罪时他就得了晚期肺结核。那个加拿大士兵立即变得能说会道了。他把全部罪责都推在卡萨克身上。

当我在审判麦克唐纳作证时,我重复了我的观点:死亡发生在凌晨1~2点钟。我没有理由期望被告反驳这一推算,但法医鉴定人的鉴定书的任何部分,都要经得住非难。

在进去盘诘时问我:“这样的一个结论,必定带有很大的猜测性,你同意吗?”

“不!”我回答说:“我承认这是一个接近的时间,但决不是带很大的猜测性的。从早先的体温测量可以得到很准确的依据。我认为可以有半小时或三刻钟上下的变动幅度。”

“那么,按理她的死亡可以发生在2点15分?”辩护律师问道。

“这是可能的。”

“也许2点30分吧?”听来他好象希望成立一个罪犯不在场的论据。

“我认为那是最晚了。”

然后辩护律师提出莎孟小姐年纪大了,体温会低于正常。“你把这一点算进去没有”?、

事实上,我已经考虑到这个因素。“这仅会产生极微小的差异”。我说。辩护律师问:“尸体冷却的速度在头三小时是不是华氏3.5度?”

这很容易回答:“不,很多因素都会改变冷却速度,而且变异可以相当大。”

辩护律师继续从相当过时的韦伯斯特《法医学》中引证一段话。对此我说我很不同意。盘诘就到此为止。我们期待着被告以后会提出他当时不在场的证明——也许会有一个军队的伙伴会说,他一早就和麦克唐纳一起回营房了。可能我的回答事先破坏了被告不在场的说法。因为没有提出这种证据。然而象对战时的许多士兵一样,对麦克唐纳的一切嫌疑作了善意的解释,而宣告他无罪。他被送回加拿大,不久之后,在一次车祸中死去。

有一段时间,我对测量尸温下降以估计死后经过时间发生兴趣。几个月后,他们把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一个案例送到我的住处,或者至少是送到了南瓦克停尸室来。当时我正准备作另外两例尸体解剖。这一新的尸体是一个妇女,是在滑铁卢桥旁泥泞的泰晤士河河滩拖出来的。一位当地警医在上午9点30分已检查过尸体——他只不过是看一看而已,发现一条腿断了。就推断说她是从桥上跳下去的。他告诉警察:“我认为这是一个自杀案”。并且说她已经死了四到七天。

当我在下午2点30分看见这具尸体时,显而易见,这个女子是刚死不久,其内脏仍然温暖,测量体温为华氏41度,停尸室的温度为38度,河水的温度为31度。根据这点及尸僵的状态,我估计她死了刚14个小时,前后差半小时,推算其死亡时间大概是半夜12点30分。

没有溺死征象。从损伤情况看,显然她不是掉到水里,而是摔在硬物体如桥墩或象河床那样坚硬的表面上她的两侧膝盖有很重的撞击伤,两条腿都发生骨折,胸廓受到挤压,内脏损伤广泛而且严重。但出血却很有限,由此证明她掉下去后不超过几分钟就死了。

是自杀还是意外事故?两者都不是。因为当我把泥巴擦干净时,就发现她的脖子上有扼颈时特征性的“指尖”挫伤——“掐痕”,其下喉头的舌骨骨折,伴有软组织挫伤。背部还有按压所致的对冲性挫伤。这表明在被扼颈时,她的背是抵在象墙头或栏杆之类的硬物上。没有窒息征象,说明扼杀未成。其颈部和背部的皮下出血范围超过其他损伤,似乎说明在企图扼杀她几分钟后,她掉了下去或被推下去致死。

我给验尸官办公室人员写了一封信,要求他通知刑事警察局。然后我和探长里斯一起到滑铁卢桥。他指给我看发现尸体的现场是在下面50英尺远的河滩碎石和泥巴中。很明显,浅滩的潮水涨落没有冲坏尸体。当时新桥还在建造中;还没有通车,但要在桥上步行还是很容易的,有一部份栏杆已经建成。我认为如果有人按住她的脸往栏杆上压便正好解释她背部的损伤,这可能是为了强奸。

里斯还要了解这个死者是谁?我只能告诉他,她大约35至40岁,有过长期的性生活,并且有花柳病。但不能证明最近有无性交。在尸体上或其附近没有发现拎包。然而一位看守报告:大约半夜里,他听见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在桥上吵架,当他出来探望时,却只见一个男人,是加拿大士兵,站在栏杆旁,附近有一条女用披肩。这样,我所估计的时间似乎是正确的。

很快,警察就查明了她的身分。她是个妓女,名叫佩吉·理查兹。一个很难记的名字。但有一位细心的警察在凶杀案发生的那个晚上检查过一张身份证,把它记住了。当晚他在滑铁卢车站值班,大约在半夜12点30分至凌晨1点钟之间,看见一个加拿大士兵,提着一个女用拎包。他拦住这个士兵,检查拎包,看见里面的身份证。他要那个士兵作出解释。那个士兵说:“我和一个女子去喝酒,当我们从酒馆出来时,她用拎包打我,我就抓住它,可是她跑啦!这样我就留下它了”。他说他正在度假,准备去基督教青年会过夜。

事实上,那个黄昏佩吉是在附近的“威灵顿”酒馆喝酒度过的。那个地方象往常一样挤满了加拿大士兵,在搭车回萨里郡他们的营房之前,正在喝那天最后一次酒。当酒馆关门时,有人看见佩吉和一个加拿大士兵一起离开,向滑铁卢桥走去。警察调查了许多加拿大士兵,问那天晚上谁没回营房,他们就说是个有学者派头的麦金斯特,他戴眼镜,秃头。

找到麦金斯特,他承认和佩吉一起去喝过酒,并且在关门时和她一起离开“威灵顿”。他为她的侍候付了一张五英镑钞票,并且从滑铁卢车站的一个男人那里买了一些阴茎套,在黑暗的门口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他们吵了一阵,然后就一起走到无人的桥上去。在那里,他们再一次发生了性关系。他说再来一次,可是她不愿意,并提高了嗓门。他就骂道:“住口!你这该死的婊子!”她用拎包打了他,“然后就逃走了”。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他还是那样讲。我则受到严峻的盘诘。这在我是意料之中,因为我认为这是一件凶杀案,而不是自杀或意外事故,我的证据是唯一正确的证据。

“你不是告诉过陪审团关于扼颈与挤压伤之间的时间经过仅是你的猜测吗?”辩护律师多少带有轻蔑的态度问道。

“那是我的观点,而不是一个猜测。它是建立在我检查所见的基础上的。”

“我想你是在听到了这个控诉之后才形成那个观点的吧?”

“不!我的观点在我作尸体解剖时就已经表达过了。”(毕竟呈现在法庭前的白纸黑字的尸体解剖报告签了我的名,并且署了日期)。

“在死了4小时以后,尸斑不会影响皮下出血吗?”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不,尸斑是死后血管充盈,而皮下出血是血液跑出血管外。这是很容易辨别的。”

“你看过这照片吗?”律师指着陈列的河床照片问。

“我已经到过发现尸体的现场。”(我提高了嗓门)

“当你在查看河滩时,你有没有看见许多粗大的圆木和成堆的木料?”

“是的,看见了。”(下—个问题究竟是什么呢?)

“还有铁吗?”

“我并没有看见过铁,但我可以想象到有铁。”

“在这个时候,潮水来得非常猛烈。”

“我没有这方面的知识。”(重要的是不要超出自己的专业。)。

“假定一股强大的潮水冲来,而一些木料正在那儿,那么这些木料的撞击不会造成这个妇女脖子上的皮下出血吗?”

“那么应该发现溺死的征象,因为只有活人才会出现皮下出血。”

“假定这个妇女的头是露出水面的呢?……

“我必须认为”我很有礼貌地说,“这完全是假设。”

然后律师又质询我对她掉下去后存活时间的估计。“为什么你能说她活的时间不会超过半个钟头、一个钟头、二个钟头、三个钟头呢?”

“从挤压破的肝脏流出的血量,使我确信她存活的时间顶多是10到15分钟。”

“我想你不能断定她存活多长时间?”

(我认为那是恫吓的话)

“她的伤口流出的血是那样少,只能说明她仅仅活了几分钟。”

“假定这个妇女是面朝下摔下去的,能否造成下巴上方你发现有扼痕处的挫伤呢?”

“不,扼痕是在下巴的下方,不是在下巴的上方。”

“假定她摔在河滩上,你认为不会出现面部那个部位的挫伤吗?”

“我认为挫伤不会同时在下巴的两侧出现,而只会在一侧出现。”

律师又重复强大的潮水和木料的冲击问题。

我说:“我认为那是一个只有极小可能性的假设。我所看见的扼痕是一个用右手掐扼脖子的典型例子。”

“我认为,根据你自己的话,你的结论才是只有极小可能性的假设。”

“这是根据事实得出的鉴定。”

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性,这位精明的辩护律师并没有忽视掉。佩吉那晚是出来“做生意”的,紧接麦金斯特之后,她可能又勾上另一个主顾,而这个人可能是在我所计算的时间范围内谋杀她。这种可能性很小,但战时陪审团不大愿意宣判一个士兵犯了死罪。麦金斯特象麦克唐纳那样,法庭对他的嫌疑作了善意的解释,并立即放他出去,给予自由。他被送回加拿大去,也是命中该死,回去后不久就因家中失火而烧死。

在审判麦金斯特后几星期,我又作了一个尸体解剖,那是老莫尔斯(伦纳德·莫尔斯)的尸体,他七十一岁,是海克尼路的当铺老板。一天下午1点钟,他正要关店门时,突然被人打昏过去。他被送去医院抢救,警察局派人日夜值班,希望他能张开眼睛,并告诉他们是什么样的人打他的。但是经过九天,这个老莫尔斯一直没有恢复知觉。

他的头皮被重量中等的钝器连续打击五次而裂开。四处损伤紧靠在一起,平行排列:这给我提示,这个老人是在不能抵抗或不能动弹时被打的,或许是将他的头部固定起来时打的。事实上,他脖子上深部肌肉的挫伤已经表明该处被左手猛烈地掐过。第五处损伤是分开的,位于不同的地方,而且角度不同。这一处伤势明显地比其他损伤重。我认为这一损伤即使没有把他打死,也足以使他丧失抵抗力。很可能是当莫尔斯头向前倾时遭受打击的。我想这个损伤是第一次打击造成的。如果我的想法正确,那么老莫尔斯是首先被击昏,然后再被惨无人性地连续猛击至死。

看着我作解剖的分局侦察警长基恩,拿出一把在店里发现的扳手。“能用这个打吗?”扳手重一磅半。“可能的,”我说。基恩先生知道必须继续搜查。许多钝器都“可能”使用,但扳手上既没毛发,也没有血迹,我是想两者都要有。

在店里,警察发现的唯一线索就是保险箱内侧仅有的一个掌纹。不幸的是,当时伦敦警察厅并没有掌纹档案,尽管早在1931年前,就曾根据掌纹判决一个名叫埃根的男人犯抢劫罪。

基恩对那个地区和道路了如指掌,他开始大规模的搜查。供词记录逐日增加,但经过两周的调查以后,并没有取得什么进展。后来有人听到一个士兵说起在一个咖啡馆看见两个人——他叫他们为“乔治”和“萨姆”,在附近的另一个咖啡馆查看一支左轮手枪。基恩警长听到这消息,决定进行追踪,因为虽然没有开枪,左轮手枪也可以作为钝器使用。再进一步侦察,基恩找到了一个名叫乔治·西瓦罗沙的机工。他并没有初次被访问者那种大吵大闹地否认,而是供述了他自己和他的朋友萨姆·德史乌迪两人参与的刑事案件。

“两星期前的星期四,即1942年4月30日”——这是老莫尔斯被害的日子,“我和萨姆一起去咖啡馆吃午饭。萨姆告诉我他有一支枪并且拿出来给我看,那是一支左轮手枪,他还告诉我他正要去干活。我问他‘去哪儿?’他说‘哪儿都行,只要值得干。’我们沿着海克尼路走,他说这支枪只是吓吓人罢了。我们走过一家当铺,他说‘要是你也来,我们可以进去干一干。’我说‘好的,但不要行凶。’他说‘好!”

那是早打烊的日子,他们等到老莫尔斯出来关店门,就跟在他的后面进店去,德史乌迪走在前面。

“我把门关住,”西瓦罗沙继续说,“当我走回来时就看见这个老人倒在地上,却没有看见萨姆打他,但我猜是他干的。我说‘你这大笨蛋,你为什么那样干?’他说‘我必须这样做,因为他准备吹警笛呢!’我用我的大衣擦掉老人头上的血液,对萨姆说‘好吧,我们既然伤了人,最好快点干吧!’我们翻箱倒柜,从保险箱里和桌子上拿走一些戒指……”

基恩不失时机地找到了德史乌迪,“西瓦罗沙已经承认与凶杀案有关,而且你也参与。”

德史乌迪,象他的老朋友一样,也曾经是一个英国青少年犯教养院的孩子,对于一个22岁的人来说,他的档案已经太长了。对这个事件他却有不同的说法。“那条狗在吠叫,我就打它的前额。乔治和那个老人在扭打,于是那老人就倒下去。后来那老人再爬起来,我们两个跳过去把他按在地上,他大声叫,我说‘看在上帝面上,你就不要嚷嚷吧,不然够你受的。’那个老家伙继续大声喊叫。乔治说‘当心!’我便挤命制服这老家伙使他不能出声,但他用双臂箍住我的脖子,于是我用左轮手枪敲他的头……”

这支左轮手枪,口径0.45,重2磅半,长枪管的背面很象扳手脊,却也没有留下毛发或血液的痕迹。“它有可能”,我再一次告诉基思。出庭时这就变成“我已看过那支展品4号手枪。我认为头部所见损伤可以用这一凶器造成。”我还在德史乌迪的供词中补进了一个重要的遗漏:他没有提及在老莫尔斯头上打了几次。

伦敦警察厅指纹室主任,警长佛雷德·切里尔作证说,保险箱里的掌纹是西瓦罗沙留下的。后来他告诉我,11年前宣判埃根犯抢劫罪,那时他还只是年青的警长就已经提供了指纹鉴定。西瓦罗沙的律师,著名的塞金特·索利凡说,他的委托人承认抢劫,但否认同谋杀人。“只有一个人使用暴力,而这个人不是西瓦罗沙。”法官给陪审团解释法律,使他们只好判决两个人都犯了谋杀罪。

“倒霉,乔治,”当他们离开被告席时一个女人声音叫道。

“不用伤心,”西瓦罗沙回答说,摆一摆手。而他自己很快就担忧起来,因为尽管他们年青,却不能得到皇家法律的宽容。

在这个老人事件之后,又有另一件案子。一个十分年幼的男孩:大卫,年龄三个月,他是一位皇家海军少校的儿子,海军中将的孙儿。他的教养良好的母亲在6月的一个早晨用婴儿车把他推出去,并且停下来采集杜鹃花。不多一会儿,她尖声叫着奔向大厦的一个花匠那里去:“来救命啊,一个男人把大卫丢到湖里去了!”她随即昏倒,而那个花匠跑过去救婴孩。他从长着芦苇的浅水中把婴儿抓了起来,并且进行人工呼吸,但是大卫已经死了。警察根据这位母亲的陈述,出发去追捕凶手。

尽管小孩身体组织容易挫伤,而我在婴儿身上却找不到一处挫伤。也就是说没有发现任何暴力的形迹;甚至没有粗手粗脚的动作,而这种动作正是人们认为在抢小孩时免不了的。在整个尸体上找不到一处伤痕;只有溺死和窒息的常见现象。能不能想象有一个疯狂的凶手用几乎是小心翼翼的爱抚轻轻地抱这个婴孩?我在验尸报告上加了一段话:“精神病学家和犯罪心理学家不承认男人中有一种精神上的毛病,这种毛病是以偷窃或攫取婴孩然后再把它们淹死或杀死为特征的。事实的本身就能对已死小孩的母亲的陈述引起怀疑。”警察局对这更加怀疑了,再一次找她谈话,她承认他们所要追捕的人并不存在。

在中央刑事法院提出控诉的高级爵士克里斯马斯·汉弗莱首先说,“这是一个可悲的故事,”她听说她丈夫所在的舰只沉没了,而且推定他也随船葬身海底了——其实这是错误的推想。她告诉她的精神病医生说,她早就心灰意冷了,于是决定把她的孩子干掉,然后自杀。她承认犯了“杀婴罪”,被判处了死刑缓期两年。这种犯罪的母亲常受到法律上的很大的同情;判处缓刑是常见的事(缓刑要求在一定时间里不重犯这种或其他的罪行),而这种宽大常常是给得很恰当的。

(伍新尧 郭景元)

4.勒死与自杀

一天黄昏,我同萨里郡病理学家埃利克·加德纳在伦敦的奥斯登旅馆有过一次争论,结果做了一次实验。几年后,在参加关于要否死刑的广播节目时,使我又回忆起这件事。有人说,绞刑是没有痛苦的,他接着又说,凶杀案的受害者往往也没有那么轻松地死去的。我反驳说:“勒死也不是太痛苦的。”人们竖起耳朵听。英国广播公司的记者问道:“大夫,你怎么知道呢?你是否被人勒过呢?”

“啊,是的,差不多……”我想起1941年夏天的那个黄昏,在奥斯登旅馆,与加德纳在一起的情形。

我们的争论是关于一个名叫马乔里·费洛斯的妇女之死。她死于勒颈所致的窒息。加德纳作了尸体解剖,认为不可能是自勒,这样,验尸官陪审团就宣告是被人谋杀的。唯一有机会杀死她的就是她的丈夫,他们之间关系早就很坏。警察没有发现指控他的别的证据。警察局长问我,能否复查一下这个法医学鉴定,以便提供谋杀的法律证据,或者有无可能自杀?

大多数勒扼①(①原文strangling 译意包括勒死和扼死,但我国法医学已明确将两者分开,勒死是用绳索勒颈,扼死是用徒手掐颈。——译音)都是徒手的,当然总是他杀。一个人用手将自己扼杀是不可能的,因为当他开始丧失意识时,不可避免地要松开他那紧握的手,这样就会恢复过来。但在马乔里的案件中,用的是一条长统丝袜。这条长统丝袜在她的脖子上绕了两圈,又打了两个结。加德纳在尸体检查时发现有明显的窒息征象,但却不认为在她丧失知觉之前仍然来得及自己勒紧这条带子。

“关于这一点,你或许是正确的”我说:“但我相信她仍然能够勒死自己的。”实际上,这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

她的丈夫说,凌晨2点钟听到她咳嗽,这就非常接近所估计的死亡时间。加德纳在她的胃里发现了大量未溶解的安眠药;这对一个健康人来说也许不是致死量,但她的肺已被结核病破坏得布带窟窿,而且已出现心力衰竭的征象。没有人怀疑是她自己服下这样明显过量的药物。这或许是偶然的,但是更可能的是有自杀的动机。很可能在服了这种药物不久,就用丝袜勒颈了。这种药物可以引起静脉郁血和颈部肿胀,以致增加丝袜勒颈的压力。

加德纳反对,认为她还是不能够打双重结扣(平结)。因为在绕两匝并打好第一结后,即使她的意识还存在能够打第二个结,但袜子却太短了。他拿来那条丝袜。我们量了一下长度,它可伸长到46至48英寸。死者的颈围是13英寸。绕两匝是26英寸,每一端还剩下10至11英寸。我认为这已经完全足够了。但是加德纳坚持说:“没有一个颈围13英寸的人能够做到达一点。”我要他量量我的脖子。在相同的高度上,正好也是13英寸。我打算在奥斯登旅馆的休息室找一个隐蔽的地方,可是没有希望。我想起了只有一处才能提供必要的隐蔽……。

我们两人走进一间男厕所,到了里面,把门闩上,着手我们的实验。我将丝袜子在自己脖子缠两圈抽紧,希望在我失去知觉之前能打好两个结。虽然脸发青,看东西已经有点模糊不清,但我成功了,便松开了袜子,还没有喘够气,我就问:“怎么样?”

我们俩该有多傻呀!我们之中谁也没有冷静地想一想:用手扼紧脖子或迅速抽紧绕颈的绳索完全能够杀死人,就象日本的徒手自卫武术的砍劈一样——会突然死于迷走神经反射性心跳停止。第二天的晨报便会有如下的大字标题:

辛普逊,被勒死在旅馆厕所:

著名的病理学家涉嫌被捕。

或者:内政部病理学家暴死之迷:

两人被锁在伦敦旅馆男厕所内。

直到我们穿过走廊,到旅馆的酒吧间时,我们这一行为的真正愚蠢性才开始被我们理解。我们不得不发笑,但我的观点成立了:不应该指控死者丈夫犯谋杀罪。

我没有再去试过。但英格兰中部一个同事想重复我的实验,结果晕了过去,幸好很快给警察救活。

马乔里的案子是不寻常的,但却不是独一无二的。也有过其他用绳子自勒的案例记载。但在我前廿五年的法医实践中,仅见过三例,包括马乔里这一例在内。而在此之前我已看了大约四万个各种类型的案例,我想这种案例确实是太罕见了。统计学也会骗人的,因为第二年,在另外的二千例尸体检查中,我却见到了另外三例。这就鼓励我将这六个案例写了一篇论文给国际警察机关报《国际刑事警察评论》,希望有助于全世界的警官避免错误或判罪不当。

这六例中有三例是很明显的,除自杀外不允许有其它解释。有一例是一个72岁妇女,在她的脖子上一条细绳绕了十八匝,紧得足够压闭静脉。没有打结,绳子两端松散在脚前,她的丈夫重病住院,她曾经声言要自杀。

另一例妇女57岁,脖子上勒了一个索套,活结打在左耳下,用右手缠住绳子的游离端,抽紧绳索。这是一个不寻常的例子,因为她的丈夫曾试图阻拦她。夜里他被她的呻吟和哭叫声吵醒了。她吞服了一盒安眠药,大约有32粒,然后她就离开房间,回来就用索套勒住脖子。她的丈夫尽力去解松它,但她的力气更大。她站在床边,一次又一次地抽紧索套,以致昏倒在地。她的丈夫在她死之前又一次试图松开索套,但是没有成功。最后他跑到另外一个房间,企图用煤气自杀,但被及时发现了。他对这个事件的说法得到证实。根据是死者紧紧抓住了绳子。解剖时发现胃中有明显过量的安眠药。

第三个明显自杀的案例是—个孤独的65岁妇女。被发现坐着死在椅子里。她的脖子用一条带子缠绕了一匝,在左耳下方打了个半结,再用一支铅笔插在半结上,再打另一个半结。就象上止血带那样将铅笔旋转几次,最后将铅笔的一端固定在下巴下面,另一端刺进锁骨上方的颈部。几年以后发生了一个同样的案例:一个男人用普通的绳子做成勒索套住脖子,把一根伞柄插入绳套内,再在他的头后旋转。可能因为不熟悉这种方法,使得历史学家怀疑拿破仑一世谋杀了皮克格鲁将军。将军在监狱中被发现用一条带子勒死。这条带子被一根拐杖旋转几次后勒紧,最后拐杖固定在一侧耳朵后面。脸上没有青紫现象。他杀的证据很少。那种认为那条带子是在他被勒杀后或闷死之后企图伪装而加上去的说法,似乎是非常牵强附会的。

我在《国际刑事警察评论》杂志报告的另外三个自勒案例更是有趣。因为它们很难与凶杀区别。其中一例是马乔里·费洛斯。另一例是一个82岁妇女,被发现平静地躺在床上,穿着睡衣,头在枕头上,脸朝上,一条长统袜子缠着脖子,紧紧地绕了两圈,在胸前打了个半结勒紧。仅出现很轻微的窒息征象。解剖时见到胃里有许多阿米妥①(①一种安眠药。——译者)胶囊,部分已经溶解。显然是她吞服毒药没有立即死亡,便用索套勒自己的脖子。索套抽得足以阻塞血液流通,但这不是致死的主要因素。房间整齐,没有一点凌乱,房门从里面反锁着,钥匙还插在锁眼里。

在这六例之中,最难办的是贝克郡的一个73岁妇女的自杀,她被自己的儿子发现死在她的卧室地板上。有一段绳子紧紧地缠着她的脖子,绕了两圈,在右耳下方打了个双结。她的右手食指有轻微损伤,少量流血污染了地毯。如果她的儿子能象一个侦探那样,在病理学家到来之前不去接触尸体,那么他就会少些麻烦。而他却象通常做儿子的那样:把绳结松开,又把绳子解掉,然后想把他的母亲救活过来。无论是法医病理学家或是地方警察都没有处理过这样的案子。他们不敢肯定自杀者是否能够这样自勒。幸运的是我能排除对他的怀疑。死者的假牙托掉在她头旁的地板上,我认为她很可能是坐在床上自勒然后倒下去,这时就损伤了她的手指。

在他杀勒死的案例中,法医病理学家常常要问,在受到攻击至丧失意识之间经过多长时间?在意识丧失到死亡之间又要多长时间?这些都是很困难的问题,答案有时使人惊奇。

1943年3月一个可怕的黄昏,至少有173名男人、妇女和儿童死于后来称为“地下铁道掩蔽所灾难”的事件中。伦敦中心响起空袭警报,人们跑下贝思尼尔·格林地下车站掩蔽所,秩序井然。突然一个带着小女孩的妇女摔了一跤,倒在一段楼梯的底部,跟在她后面的人停不下来,接着发生了可怕的自相践踏。当挤压停止后,找到了161具尸体,还有12例死在当地医院里。验尸宫委托我对4例不同年龄组的尸体进行解剖。

我认为每一例都死于压迫性窒息,在尸堆中胸部受挤压,经过解剖的4例中有3例的变异完全与迁延性窒息不同。在质询时我的鉴定是:“死亡可能发生得非常快,也许在被挤压后30秒钟内。”对这一点,有许多怀疑的意见,因为这与日常屏气的经验明显地不同。但希腊语“窒息”(asphyxia)的意思是:“无脉”,而不是“呼吸受阻”。希腊语也许比我们更接近真理。它含有我们采用这一词时失去了的解释。窒息包括许多因素,其中一些,例如颈部受压引起迷走神经反射,是能够在几秒钟内致死的。这样的案例可能由于突然发生的抑制而没有预谋或蓄意的意思,而勒紧颈部几分钟,只能表示是蓄意造成严重伤害。这就是法律上误杀与谋杀的不同之处。

(伍新尧 郭景元)

5.地窖里的骨骸

当我处理每一个年青的病理学家都梦寐以求的象莫利·李费伯里所称的那种“一生难忘的案件”时,我才35岁。这个案件的确样样俱全。要不是战争的阴影使人惴惴不安,它本来会成为报纸的头条新闻,就象斯皮尔珀里年青时遇到的克里宾案件那样。

1642年7月17日,在帮忙清除伦敦南区沃西哈尔路被炸弹炸毁的浸礼会教堂时,一个工人用镐头撬开搁在教堂法衣室下面的地下室地板上一块很重的厚石板。石板底下躺着一具骨骸,骨上还粘有—些零碎的肉。他认为这是那次德国人大轰炸的另一个受害者的残骸,就用铲子将这副骨头铲了起来,头仍留在地上。

侦察警长哈顿和基林被叫去勘查,他们用棕色纸将骨头包成一小包,然后送到南瓦克的公共停尸室。第二天早晨我去到那里检查。看见一个干缩的子宫夹在躯干残余部分中,就知道这是一具女性尸体。头颈部有一些带黄色的沉积物。火焰已将她的部分头颅、髋部和膝盖烧黑了。

她会不会是炸弹爆炸的受害者?考虑到这具尸体很整齐地躺在厚石板底下,那块石板又整齐地放在一个地下室的地板上,这不象是个炸弹的弹坑。侦探告诉我,这个地方有古代的公墓:这具尸体躺在那里有没有50年长的时间呢?我摇摇头。因为身体的软组织不可能保存那样长的时间而不腐败。我认为死者死了不过12至18个月的时间。而这个教堂是在1940年8月被炸毁的,差不多是两年前的事。

她是谁呢?怎么会在那里?是凶杀吗?很明显这些问题都必须得到回答。但无论是地窖或老式的停尸室都不是科学地重建案件经过的好地方。我请求验尸官赫维·怀亚特允许我将尸骨带回我在盖氏医院的实验室,用唯一可行的办法,即慢慢地一步一步地用实验室重建法,把它整理出来。

工人在铲骨头时,并没有象他所想的那样打破了头骨。尸骨的头是被切断的,另外,两臂在肘部、两腿在膝关节处也被完全切断。按照我自己的经验,炸弹爆炸可以造成使许多人感到奇怪的事情,但不会象这个尸体那样奇怪。有人把尸体肢解了。

肢体有一部分缺失,第一步就是要设法找到它们。我和警察化了两个下午的时间,将地窖底层的泥土筛了将近三吨。只发现有动物的骨头,却没有人的。然而我在地窖里注意到两件有趣的事情:在埋葬尸体的地方有一些黄色粉末,还有一个不到5英尺长的木箱。

约翰·赖费尔,内政部化验师和盖氏医院临床化验研究室的负责人,分析了地窖里所发现的黄色粉末和尸体上的黄色沉积物,报告说她是被埋在熟石灰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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