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看见桌子上的小刀。“那是我的小刀。是我用来切面包的。我曾用它来做一把木制的切纸刀给斯里姆。我把它拿在右手里,不错,举得高高的,对斯里姆说:‘你这个大蠢猪。如果你再稍为接近我一点,我就用刀子捅你。’或者类似那样的话。他大笑说:‘你以为我会被你这把削木小刀吓坏?’他向我走来,一次又一次地打我的耳光。我就用小刀刺了他两次。我想第一次刺到左臂近肩胛处,第二次刺到下面一点的身体上。以后我看见是刺到他左侧肋骨的下沿①(①应该是胸骨左缘下段——译者)。他说:‘这回完蛋了!’或其他一些话。斯里姆转过身,横过房间,走了几步到一张椅子上坐下”。
“我回到沙发床,手里仍然握着小刀。看看斯里姆坐的地方,发现他的脸色发白,我跳下床走到他身边。看见地板上有血,他的长裤上也有,血从他左前胸淌下来。我赶快拿了一条手绢盖住他身上的伤口,将他的手臂交迭压在上面想止血。他什么也没说,正在用力呼吸、呻吟。我模摸他的脸是冰凉的。我想用我的手去暖和他并对他说,我不是有意的。他己没有什么反应了,眼睛开始向上翻。我吓坏了,跑下楼叫门房来。他就来到房里,后来又来了一个中土,还有另一个。我帮忙将绷带打湿,敷在斯里姆的伤口处。然后我被一个中士带走。”她最后发现自己在著名的伦敦中央刑事法院第一号法庭,因蓄意谋杀而受审判。
“我无意杀他,我失去了理智。我只是想阻止他打我,使我们能象以往一样生活。我不是想杀死他。我无意杀死他。”如果这是真的,那就不是谋杀了。但皇家军医兵团的约翰·麦克埃维中尉作了尸体解剖,认为斯里姆遭受第二次致死性刺伤是他坐在椅子上的时候。那样情况就险恶得多了。
皇家律师认为麦克埃维是个年青的医官,如果要去法庭(无疑会要的),可能需要后盾。要求我给予强有力的支持。我研究了案情,检查了证据,包括凶器小刀和斯里姆的心脏。结论是麦克埃维的意见是正确的。
刺杀案发生后立即绘画了房间的现场图,拍了照片。检查表明,血迹从窗户到椅子上都有,长达七到八英尺。椅子上及其底下的地板血更多。
一个刀伤在左肩胛上方,另一个穿过心脏。第一个伤有外出血,第二个没有。因此所有地板上的血都来自肩部创口;心脏刺创的出血显得不多,因为出血向内流进胸腔。
问题是:斯里姆在被刺伤心脏时还可能走到椅子上吗?
心脏的刺伤一度被认为会立即致命。但这个观点早就被修正了。有许多病例报告,这样的伤口有的可愈合,有的做成功手术。但这些病例只是发生在损伤没有进到心腔或者伤口很斜、其裂口有类似阀门作用,在心脏搏动时只流出很少的血液。本例创口当然是斜的,向后向下,但裂口是敞开的,必定有大量的内出血,而且我认为多少会立即引起神志不清,差不多在一到二分钟内死亡。迟早要发生的急性血压下降也会使肩部的出血停止。然而事实上椅子上及其下面的血迹证明肩部伤口继续出血,至少在斯里姆坐下后一分钟内如此。而且心脏的损伤来自前上方的打击。没有外出血的事实意味着受害者当时不是躺着就是坐着:这样的事件经过的重建对检察当局是重要的。
我检查的证据包括椅子以及按斯里姆的老婆说的在她刺他之前已经脱下来的衬衫和汗衫。衬衫和汗衫都沾有许多血,而衬衫的肩部还有一个裂口,与死者肩部损伤口一致。而这二件衣服都没有与刺进心脏那一刀相应的裂口。
照我看来,很清楚,斯里姆肩部被刺了一刀以后走到椅子上,脱开他的衬衣和汗衫,坐在那里有一分钟之久,部分原因是被刺伤后无抵抗能力和疼痛,也许是想止住肩部伤口的大流血,而那时他的老婆又刺他一刀。这一次刺穿了心脏。“从伤口的位置和特征来看”,我报告说:“我认为是属于凶杀的蓄意攻击,就是一个外行人也是很清楚地知道会引起死亡的。”斯里姆夫人必定是在她丈夫受了伤,在流血、坐在椅子里的时候,给了她丈夫这致命的一刀:
她站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被告席上时,显得很孤独,很可怜。她辩护说,“没有犯凶杀罪”,在将案情逐渐摊开以后,很清楚表明她是十分粗暴地对待她的“斯里姆”的。由安东尼·霍克带领的检察官当局是相当仁慈的:三个很能干的律师替她辩护(两个皇家律师和一位后来成为检察总长的彼得·罗林森)。每一个人都盼望,我认为我们当中的大多数人也都希望,她不会被判凶杀罪。我期待着她的律师对我的观点进行严格的盘诘。我认为如果斯里姆早被刺中心脏的话,不可能走到椅子那里去。他的律师无疑也知道我所公布的我自己的一些案例,在这些案例中,受害者在心脏受刺以后还保持神志清醒,能够行动——一例能走到窗边跳出去。
使每个人都感到惊奇的是我的观点没人反对。“没有问题。”当我转身面对着辩护律师准备着他作严峻的盘诘时,这个辩护律师说。斯里姆夫人必定已经灰心了。还将为她说些什么呢?
后来她的律师为她辩护。“自从那晚房子里出事之后,你化了多少时间去思考?”
“每晚如此。”玛格丽特虚弱地说。
“你还记得请楚吗?”
“不,我喝了酒。”
“人家说你是在斯里姆坐在椅子上时蓄意刺他的。”
“不,”她说,“我不是那样。”
斯特利费尔德法官先生是一个严厉的刑事法官,他把这个案子公正地交给陪审团。“有两种选择,”他说,“首先一种是凶杀;第二是属于防卫性质,是在自卫情况下采取的刺人行为,也就是说她受到她丈夫的打骂……而且有权利自卫。”这个法官提议陪审团判她误杀,理由是她忿恨这种打骂,并且被激怒而反击,对于斯里姆给她的痛打来说,也许不是没有道理的。
陪审团反复考虑了两小时又二十五分钟,然后回到各自的席位,问到他们的判决时陪审长用清晰的声音说“判凶杀罪”。法官除了判她死刑之外,没有其他选择。
对于任何人来说,这似乎是苛刻的判决。当内政部大臣同意缓期执行时,我感到轻松多了。
另一个刺杀案发生于次年在滑铁卢车站附近一座公寓大楼里。1950年12月8日,住在五楼的一个妇女早上7点30分打开她的房门时,看见一具尸体在楼梯平台上。面朝下躺在一滩血泊中,正好在42岁的电车售票员威廉·唐纳福房门口。唐纳福正站在门口,感到茫然,“惊慌失措,”那个妇女后来说。唐纳福在咕哝:“它是个假人呢还是一具尸体?搬开它。”我把这个最稀奇古怪的事件称做“滑铁卢假人案”。
司法人员到达时,唐纳福已回到他的房里,仍在发抖。“如果那是一个真人,我可糟了,”他告诉警察,“他昨晚和我一起回家。我以为他和我开玩笑。他躺在床上发出咯咯响声。我谅必用刺刀捅了他,把他拖到外面平台上了。”所有这些,警察都仔细地记在笔记里。以后把唐纳福带到南瓦克警察局。在那里他作了更长更清楚的供词。
唐纳福说,前一天晚上6点钟他去喝酒。他在“阿伯特王子”酒店一口气饮了六、七瓶黑啤酒,9点45分离开,口袋里带了一瓶未开的杜松烧酒,动身到布伦兹维克酒店。在那里他碰到了一个朋友托马斯·米尼,63岁,是一辆囚车的司机。米尼那时已经喝了两品脱①(①一品脱(Pint)等于0.568升——译音)淡啤酒。唐纳福又给他买来半品脱,加了烧酒。他们在10点30分关门时离开,两个人都摇摇晃晃走向唐纳福的房子。回到房子又喝完了剩下来的杜松烧酒,然后米尼上床睡觉,唐纳福斜伏在桌子上打盹。后来唐纳福被冷醒了,想睡上床去。显然他忘记了米尼,他把它当作一个假人躺在他床上,以为那是朋友们放在那里和他开玩笑的。他把它拖下地板,当时掉下来就象“一袋煤”一样。然后他用刺刀捅了好几次。这把刺刀是他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纪念品,平时用它来切面包。刺刀捅进去后,他看见红的东西流出来,但把它当作是他朋友搞的鬼从舞台管子里流出来的汁水,假装出血——又是玩笑的一部分。最后他将假人拖到外面平台上,回床睡觉去了。第二天早上7点20分醒来,看见满地都是血,打开门看见米尼的尸体,才突然意识到谅必是他自己干的。
探长瑞特发现,从能够检查到的情况看,唐纳福所讲的故事似乎是真的。当他和米尼离开酒店时,两个都喝得醉醺醺的,但似乎他喝得更醉,米尼还给他帮助。他们好象是很好的朋友,没有一点争吵的迹象,没有出现其他可能的动机。警察医生检查唐纳福没有发现任何损伤提示有过搏斗。一个空杜松烧酒瓶搁在桌子上,还有一把沾血的刺刀。住在大楼的另一个人在晚上11点55分醒来,听见“三下清楚的砰响声”,然后又安静下来。我的检查所见也表明,米尼是在半夜死亡。
米尼的衣服没有撕烂或搞乱,只是卷向肩部。他的上衣领内外部有血迹;唐纳福的手也有。两处的血都是米尼的血型。血迹一直从楼梯平台延伸到唐纳福的房间。房间里地板上血污更多,喷溅和拖擦的都有,特别是在断了一只腿的餐柜附近更多。
米尼的左侧头和颈被刺了十六刀。颈动脉和颈静脉的切口谅必在几秒钟内使他丧失意识,几分钟内就死亡。血液流进喉咙,还从鼻子、嘴巴和颈部的创口流出来。右侧颊部、鬃角有刮擦痕,象是从地板上拖拽时造成的。额部、眼眉、鼻子、上唇、下巴和胸部都有擦伤,这些可因拖拉或脸朝下掷到楼梯平台时造成。他的双手虽然都染有许多血污,却看不到任何种类的“防卫”伤。因此,我的报告证实了唐纳福所述的全部细节,没有提出反驳意见。
我取了米尼的血和尿标本送到伦敦警察厅实验室测定酒精含量。结果是惊人的。血中酒精浓度为百分之347毫克,尿内为百分之450毫克——相当于全身血循环中有454毫升的杜松烧酒或威士忌酒。经常饮一、两杯的人开始觉得晕眩、脚站不稳、混乱或呕吐或感情淡漠时,血中酒精浓度是百分之150至200毫克;250毫克是严重水平,在丹麦或德国不论什么情况下都足以将汽车司机送进监狱;300毫克是危险水平;350毫克接近威胁生命;400至500毫克对大多数人来说本身就足于致死。因此没有防卫伤或其他抵抗征象就不足为奇了!
这些是米尼的情况。当他们离开酒店时,他显然还是较为清醒的一个;那么庸纳福的悄况又如何呢?
不幸的是发现得太晚了。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对血中酒精浓度的意义有较好的了解。要是在那里,那就不管唐纳福同意不同意,立即取血化验是一件当然的事。在美国或德国很可能也会这样做的。但在英国除非开车犯规,一般不肯这样做,部分原因是为了使他免受一次技术性的检验,部分是为了避免把可能用来指控一个嫌疑犯的证据强加于他。事实上,取血化验很可能对唐纳福有利。如果当他被逮捕时,取血测定酒精浓度,就可简单地计算出半夜时的近似浓度了。因为其浓度几乎不会低于米尼的,那么唐纳福这个特别离奇古怪的故事就会使人相信。
这里有两个问题:首先,纵使有明确的恶毒的杀人证据,唐纳福当时能形成罪恶的杀人意图吗?如果他的血酒精水平在出事时不低于米尼的(很可能更高),那这种水平通常使一个人不可能有条理地进行思考,不可能形成罪恶意图或隐怀恶意。
其次,他当真能醉到那种程度,以致不知道自己在刺人吗?如果那是一个假人或者他真的相信那是个假人,那能构成一个清有可原的杀人案或甚至成为一个意外事件吗?
这个案件具有很大的法医学兴趣,以致皇家律师约翰·莫德担任了唐纳福辩护律师。1951年2月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唐纳福在法官唐纳文先生面前受审。唐纳福的律师很有技巧地把他描述成“文静的,不伤害人的体面的小人物”。马瑟佐大夫,布利斯顿监狱的医官负责人在收容时检查过唐纳福,提出有利的意见:在所谓犯罪的那个时候所出现的酒醉程度使得他可能错误地相信他是在刺一个假人,而不是一个人。”总检察长下结论说:没有足够的证据指控这是个凶杀案。检察当局接受了误杀罪的请求。唐纳福被判处三年徒刑。
1955年我遇到一个更加明确的刺杀案。2月18日,大约下午8点45分,一个复员的士兵到安芒尔镇附近的“蓝色水壶”咖啡馆去喝咖啡。正在喝时有六个青年进来,其中几个穿着流行的“无赖青年”服装。这个士兵明确表示他不喜欢他们的作风。这样,他和一个名叫辛那里斯,当地人称之为“希腊尼基”的青年之间发生了争吵。互相威胁对方,接着打起来,但受到制止;然后他们同意到外面去解决。那时咖啡馆将要关门,是晚上11点多了。
在外面用鹅卵石铺的场院里,两个人都把自己的大衣、茄克衫脱掉,面对着面。看来无疑是士兵首先用拳头打人。以后的事就要靠推理了。可以肯定的是当巡逻警察听到吵闹进入场院调查时,只见那个复员兵仰躺在那里,喉咙被刺伤。那时是晚上11点20分。
警察本应立即去找医生,医生会判断这个士兵是否快要死或更可能已经死了,并且不要破坏观场,以便照相记录死者躺下的淮确位置、血迹的分布以及掉在地上的小刀位置。不幸的是,警察叫了一辆救护车,以致发生了一连串完全不同的事情。11点30分到达圣巴特医院,尸体仅仅由一名年青的住院医生确定“死亡”,然后他就回去值班。夜班杂工脱掉这个士兵的衣服,塞进一个垃圾箱里,没有注意可能沾有的污物、血液、毛发或纤维,把这具赤裸的尸体放入冷藏库里,搁了八个小时。同时,警察拣起小刀,给咖啡馆老板看,后者又将自己的指纹加在警察的指纹上。从法医学角度看,这是该案的一个灾难性开端。
当刑事警察局接管该案时,他们在犯罪现场除了见到一些干血迹和一把附有各种指纹的特殊小刀(一种轻抖手腕,刀刃即可从柄中伸出的小刀)外,什么也没有发现。当尸体最后转送到摈仪馆时已经完全冰冷了。冷藏库已经把我想从尸体体温下降来推算死亡时间的机会完全毁灭了。但在本案中这还不算太要紧。我发现三个伤口:一刀刺在左侧屁股,一刀砍在左上臂,一个致命的深刺创割断了颈动脉和气管,血液喷出。该士兵谅必在一、两分钟内死亡。其他地方唯一的损伤是左手背的一点擦伤。
庆幸的是这六个青年是当地著名的一帮歹徒——全都有犯罪档案,大部分是小偷——居住在附近的娱乐商品展览会走廊。刑事警察局的警察拣出其中的一个,名叫鲁多尔弗·法拉西,这个人非常有用。他说尼基几天前要求他把他的刀子磨快。“在这个事件发生前”,在尼基要求下,他把刀子又还给了他。“蓝色水壶”咖啡馆老板证实这一点,说他听到尼基低声说“把它递过来,”就怀疑尼基向法拉西要武器。法拉西说,在场院外面,他看见尼基从裤袋里拔出那把刀子,刺入士兵的左腿。“我被吓坏了,赶快跑回咖啡馆,”其他人也都四散逃跑。在出来的路上法拉西看见士兵躺在地上,“血从他的脖子或脸上喷出来。”
侦探在当天夜里,即事件发生后24小时多一点就找到了尼基。“他打我,”被告辩护说。警察医生证实尼基一只眼睛被打得发青。“我用拳头回敬,他拔出刀子对付我。我抢过小刀,然后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一切都变得模模糊糊。他倒在地上,我就溜走了。”但尼基身上没有伤口可以证明他被小刀刺过或抢夺过小刀。他的任何一只手都没有割伤的痕迹。他的衣服上也没有血迹。小刀上的血痕是士兵的血型,不是尼基的。
他被逮捕,被指控杀人。又是由克里斯马斯·汉弗莱斯当检察官。尼基由皇家律师议员E.L.马拉里欧辩护。他硬要法拉西承认小刀是他的且已经给了士兵,而不是给尼基。因尼基夺走了法拉西的女朋友,所以法拉西想报仇。好一个圆滑的理论,但没有任何根据支持。然后马拉里欧试图劝我承认这些创口可能是在混战时意外造成的。我早已考虑过这一可能性,但否定了,因为臀部和脖子的创口是刺创,整齐且深,又没有刀刃旋转或刀柄挤压皮肤的征象。如果身体在刀子上翻滚时,是会出现这些征象的。脖子上的创口最说明问题,因为它深深地扎进生命攸关的部位;当然还有很具意义的事实:被告没有抢夺刀子的损伤痕迹。他被判凶杀罪,被判死刑。他提出上诉,但被驳回。然而,内政部长改为判处无期徒刑,理由是现在越来越把执行死刑看作是有些残暴和不符合现代“文明”世界习俗的事:毕竟,他们是一些无责任感的青年。
(伍新尧 郭景元)
18.同坎鲁斯和蒂亚尔在一起
到1940年代后期,坎普斯、蒂亚尔和我自己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在讨论异常困难的案例时需要一些共同的基础。那时,斯皮尔珀里、泰勒、坦普尔·格雷、斯蒂芬森和他们的同事都各自进行工作。而据我们看来,这种各干各的现象既没有必要,又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人们会越来越这样说:如果真的在某个方面可能有意见分歧的话,那么斯皮尔珀里是没有相应的对手的;并且说这也不利于“做法公开”的正义原则。对于我们来说需要的是见识广博的反对意见,对我们的观点进行适当的考验,有时在法庭上还要进行严厉的盘诘以保证公平合理。
因此,我们去访问爱丁堡大学的西德尼·史密斯教授。当时他无论在学术上或是在实践经验上都超过任何人,后来是“法医学协会”的第一任会长。不久后的一天黄昏,我们四个人会聚在一家小小的索河饭店发起成立“法医学协会”,这个组织后来日渐繁荣,而现在每一个在联合王国工作的、可能被请去处理刑事案件的病理学家都参加了这个协会。
在后来的10年左右,我们这“三个火枪手”承办了首都及其附近的大部分法医学工作。因为斯皮尔珀里和泰勒已经不在,因此有大量的案件处理,我们中不管谁被叫去处理一个“大案”,互相都没有妒忌。我处理了典型的多布金“浸礼会教堂”凶杀案、琉顿市“麻袋凶杀案”、希思和黑格案;坎普斯则处理了美国陆军航空队的中士玛丽蒙特案,然后又处理了克里斯蒂凶杀案;蒂亚尔处理了坎勃的“舷窗案”、“裂颏凶杀案”、波德拉案和后来的伊文思凶杀案。我们已经应付不了日常工作了(许多的尸体解剖、出席法庭,常常无代价地为法律服务),而以前斯皮尔珀里从来没有要求作的建立教研室的工作,由于大学的需要,最后也委托给我们。
尽管这样,蒂亚尔和我都觉得坎普斯越来越妒忌我们去处理本来可能会叫他去处理的案件。可以越来越经常地看见,在蒂亚尔和我为皇家出庭作证的那些案子中,他站在辩护律师后面以站不住脚的理由进行辩驳,目的是想在陪审团的心目中造成我们是靠不住的印象。这并不有利于审判。有好几次,在新伦敦警察厅,刑事助理专员杰克森提出了批评。在一件我们谁也没有料到的奇怪的担任相反任务的案件中,事情弄到了严重关头。当时指控一个男人谋杀他的岳母,他岳母的尸体在死后几个月才发现在一个马口铁的大箱中。他在切尔姆福特巡回大审时受到审判,坎普斯出庭在医学方面的作证。他说这个女人死于窒息。虽然尸体已经干缩和分解,坎普斯告诉地方当局他在死者的肺部发现细小的帽针头大的出血点,证明她死于窒息。
一个非常有经验的皇家律师德里克·柯蒂斯-贝内特在进行辩护时发现这一观点很难被接受:他给我们两人提出这件事。
“这太不可能了,”我看着警察拍摄的已经木乃伊化的尸体照片说,“双侧肺已经皱缩、分解——布满了炭尘。”
“坎普斯这次太离谱了。”蒂亚尔冷冰冰地说。
正如柯蒂斯-贝内特考虑的那样:缺乏窒息的证据。“我想请你们两位都到庭,”他说,“尽管我认为大概不会需要叫你们两者之中的任一个参与。”
他要蒂亚尔和我坐在紧靠他后面,在他站起来盘诘时,我们刚好能被坎普斯看见。这就生效了。坎普斯看样子瘪下去了,他无法重复他已经写在纸上的有关出血点的证据,当时他说:“我不能肯定,但是我认为……”柯带斯-贝内特意识到自己的观点占优势了,他转身对着我们,以响亮得足以使整个法庭都听得见的声音说:“谢谢,先生们,我想不需要再麻烦你们了。”
这就是律师们所谓的“不足为证”:在法庭不能重复你在原始报告中提出的观点。要是坎普斯不是受到柯蒂斯-贝内特坚决的公开反对,而后者又受到蒂亚尔和我的支持,他或许会凭着这种不成体统的证据(他自己必定知道)蒙混过去的。
艾迪加·腊斯加汀是个善于观察细节的经验丰富的律师,几年以后在评论罗伯特·杰克逊写的坎普斯传记时说:尽管开始时充满信心,杰克逊“根据无懈可击的相反资料,首先感到惊奇,然后感到犹豫不决,最后不知所措了”。这部传记的主人翁实在不象人们预料的皇家病理学家的样子。
这使人感到失望。坎普斯对工作有巨大的热情而且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但是正如他经常吹嘘的:他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法医病理学和实验室检查”,他的同事不可能比得上,这就使他很难和同事们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更何况这种情况也不是真实的。
1960年他组织了一个独立的“法医科学研究会”,他邀请律师和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高级律师参与以求改进法庭上对医学证据的表达和处理的标准。他又犯了一个轻视其他病理学家的错误——这一次是几百个医院的会诊医生,他说他们不能胜任法医尸体解剖和法庭工作。因此1963年当皇家病理学家协会成立时,他的同事们甚至都不提名他担任理事;而蒂亚尔和我都被选上,也就不足为奇了。坎普斯为此事感到异常失望:他拒绝同任何人讨论这个问题,因而更加孤立,这种情况正好与我们一起开始“刑事工作生涯”时就已经形成的亲密无间的友谊完全相反。他因拒绝进行外科手术死于1973年,而这种手术在几个月前他自己就已经懂得非常需要。我觉得他是个非常不幸的人,他不象我们,从来没有去追求他自己同事们的尊敬和好意。
蒂亚尔却是一个惹人喜欢得多的同事:一个踏实的脾气很好、很幽默的人,无论是野外作业或在法庭证人席的工作都能胜任——很象他的“前辈”约翰·泰勒,那是斯皮尔珀里在法庭上遇见过的最有力的“对头”。蒂亚尔和我发现我们的态度很相似。我们共同工作的四十年间,我记不起有过那一次关于我们业务工作出现明显分歧的。仅仅有一次,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是由一个我帮助作证的流产案例那个辩护律师引起的:
“你能,”在盘诘时他对蒂亚尔说,“想出在这一问题上有哪一位比辛普逊先生经验更丰富的吗?”当然,这位律师“抬出我来”是为了他自己的目的。
蒂亚尔毫不示弱。他甜蜜地微微一笑,然后说:“你是在为难我。”
当然,在这个问题上,他和我同样有经验:我刚好写了一篇关于流产死亡的文章,这使我的律师有机会用来替他的委托人进行辩护。蒂亚尔认真听了从我那篇关于流产时空气栓塞引起迟发性死亡的文章中引证出来的一长段话,然后他说:
“是的,那当然是一种可能性。”
平分秋色。我们两个都很高兴:法官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他微笑了。
坎普斯就很少用这样好的态度来作出反应。对于他来说反对是对个人的挑战。
一次,仅仅是一次,我们三个人在一起“干差事”。这是一个很著名的案件,很可能对我们大家都是最著名的一个案件。
这是一次尸体发掘,尽管这不是进行交际活动的时候,但这次发掘却有特别多的人到场观看。
1953年5月18日,我们在通常进行发掘的上午5点30分于肯辛顿皇家自治城的罗马天主教公墓相会。那些安排这一事务而且毫无疑问睡过头的人总是假定如果定在破晓时进行,发掘尸体就会太冷静,会变成私人事务性工作。应得到加倍的保证,因为这是一件轰动一时的案件。当局已经设置路障,不许未经批准的人进入公墓,周围派了30个警察巡逻,使那些公众和报社记者不要围拢来。尽管有这些预防措施,当棺材抬起来时,成群结队的报社记者、摄影师带着有望远镜头的照相机排在高起的巴士路围堤边。象通常一样,许多早起来的人有时间停下来,站在栏杆边希望能瞥见一眼发生了什么事情。大家都公认那不是一次普通的发掘。这是由于辩护律师,而不是由于检察当局要求的。在押犯人又确认自己有罪。由于这件谋杀双人案,有一个人三年前已被处绞刑。
我代表被告一方,检察总长提名坎普斯作尸体检查。蒂亚尔和我们一起,因为1949年19月是他做了最初的尸体解剖。第四个医生,不是一个病理学家,而是一个精神病学家霍布森作为被告方的后盾。
墓坑深约5英尺,墓石已被抬开,在我们到达之前大部分的泥土也已经搬掉。这副棺材在公墓里六个棺材的最上面。棺盖已扫干净,刻有名字的铜牌已暴露出来,警察照了像。然后棺木被抬出来。殡仪员、停尸室主管人和挖墓者郑重地辨认了刻有名字的铜牌,牌上写明在棺木里有两具尸体:“贝丽尔·伊文思,19岁”和她的女儿14个月。我们很满意看见这副棺木是用一英寸厚的榆木板制成的,还完好,只是棺盖微微翘起。我同意将棺盖微微掀开,使里头的气体在棺材搬出墓穴之前能够跑出来。然后我和我的秘书从这些盯着看的人眼前和照相机底下溜出来到肯辛顿一家旅馆吃早餐。
8点15分,我们重新在肯辛顿停尸室聚集,此时又参加进来了首都警察实验室负责人尼科尔斯、两位警长:伦敦警察厅联络官乔治·沙尔塔和乔治·詹宁斯。后者在第一次尸体解剖时对尸体作了个人识别,这一次他又将担任这个任务;也是他,记录过蒂摩西·约翰·伊文思的供词并指控他谋杀了他的妻子和女儿。
尽管有许多证据证明他谋杀他的老婆,但伊文思只被宣判谋杀他的女儿。这一怪事的原因是英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次只允许一个人被审讯一件谋杀案,但可以允许听取不是此次审讯的那些案件的凶杀证据。如有两份或更多的起诉书,由检察当局挑选其中的一份先处理。本来控告伊文思谋杀贝丽尔的证据要强有力得多,她是先被杀死的。但检察当局选择谋杀儿童这一案是因为这样做就不存在被告抗辩因受激怒而误杀的危险性。两个犯罪行为被认为是一件事。经过一段法庭的争辩以后,法官终于同意接受所有关于谋杀老婆的证据。每个有关的人员——检察当局、被告、法官和后来三个精通法律的刑事上诉法庭的法官——都同意:这两起犯罪是同一个人干的,而且在当时看来是不容争辩的。但是另一个法官布拉宾在16年后复查此案证据时,却打算下结论说这一判断很可能是错的。公众认为布拉宾的调查发现伊文思并没有杀死他老婆。而实际上很可能是他干的。
伊文思于1950年1月13日被宣判谋杀他的女儿吉拉亭,在那一次审判之前他拒绝承认谋杀贝丽尔和他的女儿,并反指控该案的主要证人约翰·克里斯蒂自己干了这两起凶杀案。克里斯蒂因为与他同住一个屋子,因而有机会作案。但因他没有明显的动机,皇家律师驳回这个指控,认为是“胡诌”。陪审团一致表示赞成,伊文思被处死刑。
三年后,在同一间屋子又发观了六个妇女尸体的残骸。两个是在贝丽尔之前几年死的,其他四个是在其后死的。克里斯蒂在帕特尼桥附近的泰晤士河堤上徘徊时被捕。他承认是他杀了所有这些人。后来他也承认杀死贝丽尔·伊文思。这时我参与了这个案件。
其实关于克里斯蒂凶杀的动机是没有什么神秘的,而在审判伊文思时却认为是“不存在的”。坎普斯和尼科尔斯在扣留克里斯蒂之前就已发现了这一秘密。在他的花园里有一具10年前埋的已白骨化的尸体,其他四具尸体只死了几个月,由于偶然的机会保存在阴凉干燥的环境(克里斯蒂的厨房壁龛),空气又有些流动,几乎是保存尸体的良好环境。四个都或多或少穿有衣服,但没有一个穿着短衬裤。在最迟死亡的那一例(大约20天),坎普斯发现从阴户和阴道内有带白色的物质流出。他对四具尸体都作阴道拭子并作显微镜检查,其中三例有精虫。克里斯蒂的老婆例外。
到当时为止,发掘贝丽尔和她女儿的工作对伊文思案件还没提出什么问题,这个案件已经作为官方解决了的案件存档了。克里斯蒂的律师断定他唯一可能的辩护是被告有精神病,而且他们认为七个凶杀案似乎比六个更说明被告疯得厉害些。克里斯蒂的神志健全得完全能理解这种观点,他给监狱的牧师解释说:“越多越好”,使牧师感到震惊。
克里斯蒂犯罪记录上增加点犯罪事实,似乎不太可能在即将开始的审判时对他的判决产生什么影响,而公众对发掘的特别兴趣与克里斯蒂并没有什么关系。如果克里斯蒂真的杀死了贝丽尔,不是伊文思杀的,那么伊文思也就极不可能杀死他的女儿了(克里斯蒂不承认杀死这个小孩,这个保留是可以理解的:他不会有什么兴趣去毁灭这个还远远达不到适婚年龄的小女孩)。因此我们知道,当棺盖打开的时候,我们就要寻找可能证明一个清白无辜的人被处绞刑的证据。
用精神病学家霍勃森的话来说,克里斯蒂是个“病态说谎者”。他还假装是个严格的有道德者,他每次对罪行的供词都包含着假造的理由。他制造借口说杀死他的老婆是出于使她“减少痛苦”。在另两个案件中他说他的受害者先动手打人;最后他说贝丽尔曾请他帮她自杀。
克里斯蒂的最后四个受害者都是被用绳子勒死的。他说他也是用同样的方法杀死那两个当时己白骨化的受害者。在四例坎普斯检查的尸体中有三例(克里斯蒂夫人除外)可以清楚地看见一氧化碳中毒的征象,并且经过分光镜检查得到证实。从这三例所作的阴道拭子也证明在死亡前后有过性交——但人们不能肯定性交究竟发生在死亡前、死亡过程中或死亡后。
克里斯蒂第一次承认谋杀贝丽尔——在布里克斯顿监狱里对他的律师承认——其过程亦是同一类型:先用煤气使她失去知觉,跟着用绳子勒她,然后就性交。当他向霍勃森先生重述这供词时,克里斯蒂说他不能肯定是先勒她还是先性交。他的律师克利福顿给我提供了蒂亚尔的原始尸解报告的副本,并要我考虑是否有支持他供词的医学证据。
最强有力的证据是贝丽尔(她的女儿也一样)被用一条绳子勒死,这是克里斯蒂固定不变的手段。而大多数凶手都是徒手掐死人的。另方面蒂亚尔的报告还证明贝丽尔在死之前被痛打过:一只眼发黑、上唇挫伤说明脸被拳击过。而在她的大腿和小腿有更为严重的挫伤。这些损伤与克里斯蒂的谋杀方式是不同的。蒂亚尔还注意到在阴道前壁有两处伤痕——一处是老的疤痕,其旁边有一处小面积挫伤,蒂亚尔在地方法庭时说这处挫伤“可能是由于企图暴力性交或搏斗时引起”。后来他又认为这很可能因使用注射器而自伤,贝丽尔似乎想试行流产(她怀孕四个月)。除了没穿内裤外,她的尸体穿了全套衣服。但当时蒂亚尔没有作阴道拭子行实验室检查。“要是他这样做了的话,他本来几乎可以肯定会发现克里斯蒂的精子。”鲁多维克·肯尼迪在他那本十分畅销的书《利林顿寓所10号》里这样写;而我却怀疑在所有关于伊文思-克里斯蒂案件方面所写的成千上万字的故事中是否还能发现比这更为粗心的夸大其词。
蒂亚尔的报告最有启发性的是某些他没有说到的情况。如果克里斯蒂用煤气毒杀了贝丽尔的话,那么她的皮肤和组织就应该呈樱桃红色①(①一氧化碳中毒时,形成碳氧血红蛋白,血液呈樱桃红色,所以全身皮肤和组织呈樱桃红色。——译者)。这一具有特征意义的一氧化碳中毒征象,不可能被象蒂亚尔那样仔细的和对明显凶杀案例有丰富经验的病理学家所忽视。坎普斯在其他三具尸体上看得非常清楚,其中二例在检查时已经死了近两个月。贝丽尔的尸体保存程度也差不多,在蒂亚尔作尸解时,还不够一个月。而且具有彻底精神的蒂亚尔还作了一氧化碳的常规实验室检查,却没有发现什么。
在任何情况下,我都不会指望在埋葬超过三年的尸体里能够发现一氧化碳的残余,但有其他的理由作尸体发掘。当警察去搜查臭名昭著的伊文思和克里斯蒂曾在里面生活的那间屋子时,他们发现在一个2盎司的烟草铁罐里有四束不同人的阴毛。这些毛都是被强行拔下来的并卷成一小圈一小圈,每束各放在罐子的一个角落。这些毛束全都联结在一起,因此被布拉宾法官先生描述为“艺术展览”。克里福顿告诉我,克里斯蒂承认这些纪念品是他的,还说其中一圈取自贝丽尔身上。
肯辛顿停尸室建筑于1883年,是典型的停尸室建筑,我们三个都在进行活动要将它拆掉重建。尸解室的墙壁镶有光亮的白色瓷砖,里面有两张手术台,每张手术台上都有一个500瓦的灯泡照明,光线充足:这是一个重要的细节,因为就在这个房子里在同样的灯光下,蒂亚尔做了贝丽尔的尸体解剖,坎普斯则检查了克里斯蒂后来的四个受害者。
一株带白色的霉菌象钟乳状倒吊在棺盖内面。里尸布上面也长满了同样的霉菌。但其下面的尸体轮廓还是很清楚的。小孩躺在母亲的上面,最底层用棕色潮湿的木屑垫底。我们等待探长詹宁斯来看在同一个停尸室里能否第二次辨认出这两具尸体。这一点完成得出乎意外地容易。每一个人都感到惊奇,因为这两具尸体奇迹般地保存良好,完全满足个人识别的目的,尸体已经形成尸蜡。
尸蜡很少在理入地下的尸体中形成,因为放在棺材里比在棺材外似乎腐败得更快,但本例有一些有利的条件促进尸蜡的形成:死亡时寒冷的气温,尸体放在洗衣房外的地方,公墓里相当的湿度以及排水很好的沙质土的作用。
第一次尸解时描述小孩的尸体因死后变化几乎呈黑色:而现在它带黄白色。坎普斯取出小孩,剥开又一层里尸布,我们就看见母亲的尸体同样保存得很好,也带同样的黄白色,只有两侧大腿各有一处呈粉红色。
樱桃红色!
“我想取大腿处的组织作一氧化碳检验。”我告诉坎普斯。
“对,当然我也希望你那样做。”蒂亚尔立即对我说。
他冷静,不慌不忙,显然深信我检查结果将会是阴性的。这是紧张的时刻,但只有坎普斯才是激动的。
“这里是我在负责,”坎普斯简洁地说,“我打算按我的办法办。”这纯粹是恫吓。我只能认为他是由于我们在他尚未开口之前已先互相同意取材而被惹火了。他想要我们提出争议由他来作出决定。他又粗暴地补充说:“我会将全部标本送交尼科尔斯,你可以在伦敦警察厅检查这些标本”。
当然,我有权利去检查我为了替被告辩护而想检查的任何东西,但我没说什么,紧张的时刻很快就过去了。当坎普斯继续做尸解时,我注意到樱桃红颜色开始褪色,显然这是因为该尸体和小孩尸体接触而保留的颜色,一旦暴露于空气就逐渐消失。我认为蒂亚尔有充分的理由不用担心:看起来不过是“尸体颜色”而不是什么不吉祥的征象。实验室结果会证明的。
贝丽尔腹部和会阴部的毛发正常,除了与襄尸布粘连的一部分外,都齐全。看不出有被剪去一束毛发的痕迹,但也没有蒂亚尔第一次尸解时提取标本的痕迹:我问他当时是如何取标本的。“就是这样一撮。”他用食指和拇指夹着几很毛发说。我指着一块腹壁给坎普斯看说我想作进一步检查,还要了一小片皮肤,其上含有的毛发已经脱落了。
坎普斯切开蒂亚尔所缝的线重新打开尸体。各器官也保存得完好。肺虽然有点脱水,但很容易就认出来。
双肺也是红色,樱桃红色,就象大腿那块地方的颜色一样。
暴露于空气后颜色又很快消失了。
正如蒂亚尔说的那样,心脏和其他器官的情况清楚地证明贝丽尔死于窒息。最特殊的要算是子宫、阴道和阴户,以及阴毛,整个粘在一块,正如蒂亚尔三年前取出进行检查时那样。我们可以测量子宫的大小,看见妊娠,检查了阴道和宫颈,看见阴道后壁两处小的伤痕,蒂亚尔在最初尸解时己证实为疤痕和挫伤。没有什么证据证明阴毛曾被剪掉一撮。
在花园里找到的四个牙齿尚未能证实是那一具骨骸的,因此我们拿来在贝丽尔的上下颌试排,将这些送给在伦敦医院讲授牙科病理学的伯纳德·辛姆斯。我仔细观察贝丽尔的牙齿,看见齿冠也呈樱桃红色。我们曾在许多怀疑为一氧化碳中毒的案例中也看见过“红色牙齿”,当然,这也需要进行分析。
拟进行实验室检查的标本都作了标记,分别装在16个广口瓶中。每个瓶子都由沙尔塔探长封好,贴好标签。我代表被告同意再将尸体埋掉,将它与吉拉亭的尸体一起放回棺材中,在当天晚上就埋了。尼科尔斯和我在首都警察实验室联合对那些材料进行检查,实验室联络官探长沙尔塔在旁边看着我们做。因为尼科尔斯肯定要被警察当局叫去参加克里斯蒂的审判,而我已经为被告辩护,因此我仔细地不遗漏任何东西。尽管在表面上我们有共同的职业兴趣,我的这个好朋友和我之间还保持一定的距离。
尼科尔斯——那些熟悉他敏锐机智的外表和刻薄带刺的议论的人都称他为Elsle①(①女子名,伊丽莎白的爱称。——译者)——1951年起就接任霍尔登当实验室主任。我和他一起处理过几个案件,后来在一次参加西部地区中毒案例审判后坐火车回伦敦途中,他随便向我提起:“我想你大概不知道,我第一次在民事服务部找到工作全靠我们的家庭医生,一个布赖顿的名叫辛普逊的开业医生介绍。”他的眼睛闪耀着光辉,因为他知道G.H.辛普逊是我的父亲。
尼科尔斯已经起到了他作为英国中部地区内政部实验室主任的作用,在伦敦警察厅实验室他也是一个很成功的人,一个良好的组织者:他能迅速领悟高效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正确工作方法,并且不知疲倦地改善实验室的装备。检查贝丽尔的阴毛和克里斯蒂的纪念品(烟草罐子里的阴毛)所用的比较显微镜比不上盖氏医院里我自己实验室所用的。这一点肯定不能怪他。
我们首先用放大镜再次检查了尸体解剖时所得的这些阴毛,看它是否受到任何毁损。我的结论是蒂亚尔可以按照他做给我看的办法拔出少量阴毛而不留下明显痕迹,而象克里斯蒂的纪念品那样大面积的标本却不能不留下痕迹。如果毛发是被剪的,则残端必然仍旧存在,如果是被拔出来的(以后再行整理)这一区域应在皮肤上显示出来。
提取来的贝丽尔的阴毛标本与克里斯蒂的烟草罐子里的每一束毛发进行了比较。有三束与之是完全不同的。然而第四束在颜色、粗细、显微镜下的一般结构等方面却与之相同。毛发是中等度棕色,很普通的类型,同样相同的标本可以在人群中的15%至20%中找到——真有成千上万。
我们更加详细地检查了每一件相同的标本,看看是否有未被怀疑到的差异。我们发现克里斯蒂的纪念品中的大多数毛发两端都被剪过。每束毛发,其一端是新近剪断的,很可能是克里斯蒂从尸体上取毛发时剪的,而另一剪端已经变圆,大概剪过有六个月时间了。但是从贝丽尔尸体上取来的标本却没剪过。
也有少数例外,它们的两端是圆的,而从烟草罐子里取来的那些毛发剪的时间较久的那一端却都有严重磨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