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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见上章;又第十一章。

作者: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译者:吴寿彭 当前章节:9908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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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按照药书擅自处理方剂是轻妄的,病人总以求助于具备医疗技术的医师为宜。

[但医师究竟不同于政治家。

]医师不会对病人有所偏私而丧失理智;他们诊治各个病人,各收一份诊费。在职位上的政治家就不同,他们的许多措施就不能免于爱憎,或竟借以挫折他们的敌派而加惠于他们的友好。

病人要是怀疑医师受贿于他的仇敌而将有所不利于他时,他也尽可查考药书的疗法和方剂。

又,当医师们自身患有疾病,他们常请别的医师为之诊治;体育教师们自己在进行锻炼,也常常求教于别的体育教师。他们惟恐自己受到情绪[不正常]的影响,对自己的疾病作出错误的判断[所以请助于中立而无所偏私的名家]。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

,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①;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以上我们只说到了成文法律。

]但积习所成的“不成文法”

②比

①参看《尼伦》卷五。

②(“诺谟”)

,字根的意义为“区分”

,由衍生的字干蕃殖有两个系列的词汇。

其一作为地域区分的名词,如牧场,以及乌兽生活的区域,都可称为诺谟。

人类生活的区域,如巴比伦和埃及古代的州郡也有“诺谟”这样的名称。另一用于是非功罪的区分,则成礼法上一系列的名词;本书中,“诺谟”主要是解作“法律”

,而各种“制度”也叫“诺谟”。凡为城邦创立制度的名贤或拟订法律的专家就统称“诺谟赛忒”

(“法制作者”)。古时有些或行或禁的日常事例,经若干世代许多人们仿效流传而成“习俗”

,便是“习惯法”

,也称为“不成文诺谟”

,即未经立法程序而业已通行于世的法律。又,初民祭神的某些仪式有时传布为社会共同遵循的礼节;各族先贤因大众的常情而为之节度,“礼仪”

也可说是古代的生活规范。这些在希腊语,全都说是“诺谟”。

在近代已经高度分化的文字中实际上再没有那么广泛的名词可概括“法律”

、“制度”

、“礼仪”和“习俗”四项内容;但在中国经典时代“礼法”这类字样恰也常常是这四者的浑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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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实际上还更有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由此,对于一人之治可以这样推想,这个人的智虑虽然可能比成文法为周详,却未必比所有不成文法还更广博。

[除了不能无所偏私以外,]一人之治还有一个困难,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他还得任命若干官员,帮助处理各项政务。然而,到后来由这个人继续挑选并任命这些共治的职官,为什么不在当初就把这些官员和这个君王一起安排好呢?

我们还可以重提一些旧论来支持这里的论辩:倘使说一人因为他比众人优良而执掌政权,是合乎正义的,那么两个好人合起来执掌政权就更合乎正义了。古诗有云,“二人同行。”

还有阿伽米农的祈祷词,“愿得十士,惠我忠谋。”

在我们今日,谁都承认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能尽其本旨作出最适当的判决,可是,这里也得设置若干职官——例如法官——,他们在法律所没有周详的事例上,可以作出他们的判决。就因为法律必难完备无遗,于是,从这些缺漏的地方着想,引起了这个严重争执的问题:“应该力求一个[完备的]最好的法律,还是让那最好的一个人来统治?”

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

①荷马《伊利亚特》x24,“二人同行,必有一人较另一人率先见到有利的途径”

,意思是:二人必较一人的见识为周详而敏捷。

②《伊利亚特》i372,阿伽米家力图攻破普里亚姆(Priamus)王的特洛埃城,说:“愿得十士,惠我忠谋,共奋智勇,克彼坚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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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去审议。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参与公务的全体人们既然都受过法律的训练,都能具有优良的判断,要是说仅仅有两眼、两耳、两手、两足的一人,其视听、其行动一定胜过众人的多眼、多耳、多手足者①,这未免荒谬。实际上,君王都用心罗致自己的朋友和拥护王政的人们担任职官,把他们作为自己的耳目和手足,同他共治邦国。参与君主统治的职官们都是君主的朋友;如果不是朋友,他们的作为就一定不能符合君主的心意,如果是朋友,则应该[跟君主]是同样而平等的人②;君主们既认为朋友们应该同他们共治邦国,则一邦之内所有同样而平等的人们也就应该一样地参与公务。

这些就是不赞成君主政体(王制)的人们所持的主张。

章十七  可是,这些主张也许并不完全正确——只能适用于某些社会,而对于另外一些社会就未必适合。有些社会自然地宜于专制式的统治,[即家主对于奴隶的统治,]另一些宜于君王为治,又另一些则宜于城邦团体的宪政的统治,这些,对于每一类的社会,各从其宜,也各合乎正义。但僭主政体和其它类型的变态统治却对任何一类社会都不适宜,因为这些类型都反乎自然。上述种种已足够证明,凡由同样而平等的分子组成的团体,以一人统治万众的制度就一定不适宜,也一定不合乎正义——无论这种统治原先有法律为依据

①先见于章二。

②参看《尼伦》卷八章六。又,柏拉图:《法律篇》83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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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竟没有法律而以一人的号令为法律,无论这一人为好人而统治好人的城邦或为恶人而统治恶人的城邦,这种制度都属不宜并且不合乎正义;这一人的品德倘使不具有特殊优胜的性质,他就不应该凭一般的长处独擅政权。

这个特殊性质,我们虽前面曾有所涉及①,这里将再为之说明。

〈我们应当先论定什么性质的社会各别地适宜于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的各别类型。适于君主政体的社会应该是那里的民族或种姓自然地有独一无双的英豪,其才德足以当政治领袖而莫可与竞。适于贵族政体的社会应该是那里自然地既有若干政治才德优异的好人而又有乐于以自由人身分受贵族之辈统治的民众。适于城邦宪政(共和制度)的社会应该是那里自然地存在有胜任战争的民众(武士)

,那里在小康阶级之间按照各人的价值分配政治职司,他们在这样的制度中既能统治,也能被统治。

〉②

如果一个家族,或竟是单独一人,才德远出于众人之上,这样,以绝对权力付给这个家族,使成王室,或付给单独一人,使他为王,这就是合乎正义的了。但这不仅仅是正义问题。在建立任何一类政体时——无论其为贵族政体或寡头政体,又或为平民政体——都是各自合乎正义的;根据尚优原则,各种政体虽各异其要求政权的立场,却各有其片面的优胜,以为正义的依据。我们在前面曾提到过另一种观点③[是否切实的问题]。

清除一个才德卓绝的人物,或用陶片放逐律,使经受有限期的流亡,或驱逐邦外,使终身不得还乡,都是

①见章十三。

②128a6行和15行文理相承,夹在中间这一节旁涉,《苏校》作为后人串插,加〈 〉。

《纽校》疑其为错简。

③见章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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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切实的;归纳在各部分交互轮番的体系中,使他也做被统治的人民,同样不一定恰当。整体总是超过部分,这样卓绝的人物,他本身恰恰是一个整体,而其它的人们便类于他的部分。惟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大家服从他的统治,不同他人轮番,让他无限期地执掌治权。

关于君主政体有哪些不同品种?是否有利于城邦?如果说有利于城邦,应该是哪种城邦,并在什么情况下,才真正有利(合宜)?

我们上述的这些论证可以回答这一系列的三个问题。

章十八  [我们现在可以进而研究怎样才能创建一个良好的政体。

]前已说明政体的正宗类型有三,而其中最优良的政体就该是由最优良的人们为之治理的政体。这一类型的政体的统治者或为一人,或为一宗族,或为若干人,他或他们都具有出众的才德,擅于为政,而且邦内受治的公众都有志于,也都适宜于,人类最崇高的生活。在我们这番研究(这篇专著)的起初①,曾经讲到,在最好的城邦中,善人的品德必然相类于好公民的品德。这就显然,造成一个善人的方法和手段可作为城邦创建一个贵族政体或君主政体典型的方法和手段;凡是可使人们成德达善的教育和习惯的训练也同样可用来教育并训练成一个优良的政治家或一个优良的君王②。

论述了这些要旨,我们接着可以研究最优良的政体,考

①当指本卷章四章五以下各节。解作“这篇专著的起初”

;倘照解作“前编”应指“卷一”

,其内容和本节所说不符。

②本卷第十四章以下五章的主题当为君主政体理论;章十七、十八也涉及了贵族政体理论。

照这样的程序,以下还该有多数制、如平民和共和政体的理论。

但全书对多数制理论虽屡次涉及,却未见这样的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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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这种政体怎样才能产生,又怎样才能成立?

〈对于这个问题要进行适当的研究,应该[先论定人类最崇高的生活的性质……]①〉

①〈 〉内句重见于卷七开章,这里,原抄本缺[ ]内一分句。编校《政治学》这书诸家有些主张改卷七卷八为卷四卷五(例如《纽曼校注本》)

,他们的主要根据,就在于这个卷三的末句和卷七的开卷语相合,认为古时的抄本原是这样连绵地抄下的。

相反的意见则认为卷三的末章连这末一破句,全是后人撰入的。

这一章以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为最好的政体,同第七第八两卷意义全不相承,那两卷所述的理想政体以公民武士全体为基础,不涉及君主政体,对贵族政体也极少关顾;本章所重的教育论题,在卷七中直至第十三章以下始加叙述,而所叙的教育宗旨为使一般公民都能为良好的被统治者又为良好的统治者,异于本章所说教育一个只为执政、不为臣民的优良君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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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①E章一  一切技艺和学术[实用之学]要是不仅以片断的陈述为满足,而有志于研究整个问题,则每一种专门的技艺和学术就应该把擅长的那一门内所有各方面的事情全部加以考

①卷三列举了政体的六个类型后,末数章已专群君主制而又涉及了贵族政体。卷四、五、六如果承接卷三,则应续详另四类政体。现存抄本的卷四,除说明平民、寡头、共和政体和僭政外,亦述及贵族政体的若干品种;卷五又述君主政体的若干品种。各章对政体分类的依据也不拘守卷三所树立的两项原则:(一)

执掌治权者人数的多少,(二)

为了全体人民还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

卷四至六这三卷的行文程序大体符合于卷四章二的纲领;同前三卷常常见到有些联系,却实际不是一贯相承的。前三卷偏重理论;这三卷专求应用,内容都根据史实,作简捷的论断,不再用“设疑”方法进行反复辩析。从这三卷中大量的史实看来,确实只有曾经收集而编订过一百五十八种城邦政制的人才能如此博学而反约。

亚氏以史实为基础,提供各式政体的类别及其要领,并常常注意到如何创制并维持各式政体的长久存在。

就维持一个既成政体说来,他不但说到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虽在他素不重视的不正常政体如极端民主、极端寡头和僭政也提供了他的意见。

这些可说是实际政治家的参考材料,所以纽曼称它为希腊的《政治家手册》(《纽曼校注本》卷一“《政治学》绪论”第485—494页,卷四“序语”第vi页“亚氏政治学中所涉及的各种政制”)。

圣提莱尔(St。

Hilaire。

B。)

、康格里夫、纽曼等人的校本都将卷七卷八移置卷四、五、六之前。纽曼认为亚氏先写成卷一、二、三;过了一个时期,又作卷七、八;卷四、五、六是已编订过一百五十八种城邦政制后的晚成稿。这个汉译本仍旧保持原抄本的传统编次(参看罗斯:《亚里士多德》W。

D。

Ros,“Aristotle”

,五版,1956年印本,235—6页;周伊特英译本(185年)卷一序文,V页;巴克尔英译本,“绪论”

,xvi-xli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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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政 治 学

虑。例如体育这一门就得考虑,(2)

①适合于不同体质的各种不同教练方法;(1)何者才是最合乎理想的教练方法——所谓理想方法就是适宜于具有最良好的体质而又具备最优越的生活条件的人们的最好教练方法;以及(4)何者才是普遍相宜于大多数人体质的教练方法——在这方面,体育教练也得一并给予考虑。此外,(3)还得计及有些人们愿意接受教练,却不想造诣到可以参加体育竞赛的那么高度的技艺,[成人]体育教练和少年竞技教练②又得为这些人们设置某些对他们相宜的较低课程。这里以体育教练为例所说的原则,对医疗或造船或缝衣,以及其它一切技艺,全都相同。

政治(政体)研究[既为各种实用学术的一门,]这一门显然也该力求完备:第一应该考虑,何者为最优良的政体,如果没有外因的妨碍,则最切合于理想的政体要具备并发展哪些素质。第二,政治学术应考虑适合于不同公民团体的各种不同政体。最良好的政体不是一般现存城邦所可实现的,优良的立法家和真实的政治家不应一心想望绝对至善的政体,他还须注意到本邦现实条件而寻求同它相适应的最良好政体。第三,政治学术还该考虑,在某些假设的情况中,应以

①此节对体育研究纲领所拟的程序同下节政治研究方面相应的纲领有些颠倒,译者加数码标记。

②体育或运动教练,少年(儿童)竞技或角力教练:亚氏在这里对举这两种教练,前者当专指“成人”的教练。依柏拉图:《高尔吉亚篇》(Gorgias)

451E、452B、456E等节,“少年体育教师”教导少年作体育活动,以发展儿童的体态和体力,也教导儿童作各种竞技和角力练习。亚氏对儿童体育重视人体的健美并使适应将来自由公民的各种政治和社会活动,并不着重运动竞技。参看本书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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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91

哪种政体为相宜;并研究这种政体怎样才能创制,在构成以后又怎样可使它垂于久远。这里,我们所假想的情况就是那种只能实行较低政体的城邦,这种城邦现在的确没有理想上最良好的政体——那里即使是良好政体的起码条件也是缺乏的——也不可能实行其它现存城邦所能实行的最良好的政体,这就不得不给它设计较低的制度了。此外,第四,政治学术还应懂得最相宜于一般城邦政体的通用形式。政治学方面大多数的作家虽然在理论上各具某些卓见,但等到涉及有关应用(实践)的事项,却往往错误很多。我们不仅应该研究理想的最优良(模范)

政体,也须研究可能实现的政体,而且由此更设想到最适合于一般城邦而又易于实行的政体。世上的政论家可以分为两类:有些人追求最崇高的[理想]制度,那是必须有广大的自然条件作为基础的。另一些人虽然崇尚实际政治,却老是不满自己所处身于其中的本邦的体系,而往往盛称拉根尼①(斯巴达)或其它城邦的良法。有关政体的建议必须以当代的固有体系为张本而加上一些大家所乐于接受并易于实施的改变②。改善一个旧政体就有创制一个新政体那么困难,这恰相似于要人们忘掉一页老课程就有要人们诵习一页新课程那么困难。所以实际政治家就不可自囿于上述的范围,他应该像我们预先所说明的③,帮助任何现存政

①参看卷二。

②柏拉图:《理想国》501A,劝告立法家在立法创制之前,先将版上旧法制抹除干净而后落笔;又,从《政治家篇》296A、《法律篇》684等节看来,他不尊重现实政治。

③参看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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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给予补救或改进]。

因此他必须熟悉政体究竟有多少不同类型,他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就无法对现实政治给予什么帮助。我们见到有些人认为平民政体或寡头政体都只有一个品种。这是错误的。我们不可蹈袭这种错误,应该牢记政体每一类属的各个品种,知道了有多少品种还得明白每一品种的政体是怎样构成的①。

具有这些智虑的政治学者也应该懂得并分别最优良的理想法律和适合于每一类政体的法律;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宪法)

来制订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

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②。法律不同于政体,它是规章,执政者凭它来掌握他们的权力,并借以监察和处理一切违法失律的人们。

由此可知,凡有志于制订适合各种政体的法律[或为不同政体的城邦修改其现行的法律],就必需先行认识政体的各个类型及其总数。

我们倘使已认识到平民政体或寡头政体各有多种而不止一种,也就会懂得同样的法律就不能全都适应一切平民政体或一切寡头政体。

①例如平民政体有多少品种,可参看卷六章一。

②参看卷三章六政体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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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91

章二  我们在“关于政体研究的初编中”

①,已分清了政体的三个正宗类型: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以及相应的三个变态类型:僭主政体为君主政体的变态,寡头政体为贵族的变态,平民政体为共和的变态。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业已讲过②。研究所谓最优良的政体实际上就是研究所谓“贵族”和“君主”这两种政体③;这两种政体和理想政体一样,都须有必要的条件并以建立社会的善德为宗旨。我们在先前也已说明过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的区别,并说明了君主政体应该建立在何时何地④。所以,余下的论题只是(一)

[在正宗政体方面,]原为多种宪政通称而又用作一种政体的专属名词的所谓“共和政体”以及(二)

[在变态政体方面,]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和僭主政体。

①“关于政体研究的初编”

,当指卷二和卷三;下文所述符合于卷三章七的政体分类。

这样,似乎卷四至六是“政体研究的第二编”。

但卷二所叙述的既为前人所拟的理想政体,接着的后编应该是亚氏自己的理想政体,这也是有些编校者把卷七卷八移接卷三之后的一个理由;可是这种改编又引起其它方面的疑难(参看卷三末和卷四开卷注释)。

依上章本章应开始次第讨论四项政治研究纲领。

但本章却又因政体分类而另外定了一个研究程序。

《纽校》Ⅰ493注2,说“本卷1—4章颇为混乱”。造成这种混乱情况是否由于后人有所窜改或增添,迄无定论。

②卷三章十四一十八。

③这里以“贵族”和“君主”两政体为最优良的政体同卷三章十八节论旨相符。卷七章十四说君主政体在目前已不切实际宜作罢论。卷四如移到卷七、八之后,则这句同句相抵触。

《政治学》这本书中各章节前后不符处较亚氏其他著作为多。

④两种政体的区别见卷三章七、章十五、章十七;王制可在何时何邦建立,见128a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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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政 治 学

[我们倘若注意到正宗政体善德的次序,]就可显见变态政体何者比较恶劣,以及何者最为恶劣。最优良而近乎神圣的正宗类型的变态一定是最恶劣的政体。君主政体或者是仅有虚名而毫无实质,或者是君王具有超越寻常的优良才德。

所以,僭政是最为恶劣的,它同正宗偏反,处在相隔最远的一端;寡头与贵族政体相违背,是次劣的政体;平民政体是三者中最可容忍的变态政体。先进学者之一曾经做过政体的区分①;但他所应用的原则与此不同。按照他的原则,一切政体都可以有良好的也可以有恶劣的种别:譬如寡头政体就有优种和劣种之分;由此说来,对于平民政体的良种就该把它列入优良政体之内,作为其中最低的一个品种,而把它的劣种列入恶劣政体之内,作为其中最高的一个品种,由我们看来,这两政体的任何品种都应列入恶劣政体之内。这里不能说寡头政体有好有坏,只能说某一种更劣于另一种而已②。

但是我们对于政体优劣的评价不必多所赘述。

[这里,应即申述我们正待研究的程序。

]既然说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各有不同的品种,第一,③须分清并列举每一类型政体的诸品种。

第二,④我们应该考察哪种政体——姑且不论理想的政体

①柏拉图:《政治家篇》302E、303A。

③这里所指摘柏拉图政体分类问题,依现存各对话查考,柏氏曾把多数制政体统称为“共和”和“平民(贫民)政体”

“而分别优劣(《政治家篇》301A)

,把少数制分别称为“贵族”和“寡头”而分别优劣,(《政治家篇》301A)

,亚氏分类名称实际与之相同。我们现在查不出柏拉图指明贵族政体为“较好的寡头政体”的篇章。

④见本卷第三至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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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91

——最受欢迎并最易实施,我们又应该考察在这种一般采用的类型之外,是否还有另一些比较近于贤良性质而又组织得比较好的政体,也一样可为大多数城邦所采用。其次(第三)

,①在政体的其它诸类型中,我们应该考察哪一类适宜于哪一种公民团体。譬如,某一种公民团体宁愿采取平民政体而舍弃寡头,而另一种公民团体则又以寡头比平民政体为相宜。又次(第四)

,②我们应该考虑,人们倘若要建立各种政体,例如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各种类型,他应该怎样着手进行。

最后(第五)

,③等我们把这些论旨——简单说明以后,还应该尽力之所及,再研究末一个问题:一般政体是怎样毁灭的,各个政体是怎样毁灭的,怎样才能保全这些政体?它们所由毁灭和保全的原因何在④?

章三  政体之所以会分成若干不同类型的原因,在于每一

①本卷章十一。

②本卷章十二。依该章以次所论,此处所说其它型式的政体,应当是共和政体。

③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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