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海外名作 > 《政治学》作者:[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译者:吴寿彭【完结】 > 政治学.txt

④这里重行安排的政治研究项目已略异于第一章所列四项:(甲)

章一各项目之(1)

,理想政体,本章说业已讲过,此后毋需再谈。

(乙)其它项目的次序也有所变更:(子)章一所列之(2)

,本章为第三;(丑)章一所列之(3)

,本章分列第四、第五;(寅)章一之(4)

,符合于本章所列第二项;(卯)章一在四项之外涉及的论题,本章列为第一。本章所举五项,在四、五、六三卷中都有所涉及,但次序和详略又不完全和这里的研究纲领相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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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政 治 学

城邦都是由若干不同部分组成的①。

最初,我们就见到每一城邦由若干家庭所组成。其次,这许多家庭分化为若干部分(阶级)

——富有阶级、贫穷阶级和中产阶级,——富人具有重步兵的装备,穷人则没有这种装备。又次,平民从事不同的行业——一部分为农,一部分为商,又一部分为工艺。又次,在邦内著名人物之间,依据财富和家产的大小,还是有区别的;譬如战马只有富饶的人家才能育养,而各家的马匹数就有多有少。在古代,擅长以骑兵制胜的城邦常常为寡头政体,就因为战马畜于富饶的著名家族。这些寡头城邦惯常用骑兵队和邻邦作战,我们可举爱勒特里亚、[欧卑亚岛上的]卡尔基②、梅安徒河上的马格尼西亚③,以及小亚细亚④的

①依章二所列政治研究纲领第一项,本意应该说明各类政体的品种为数有几?但本章所讨论者却为政体何以不一而分化为多样品种?又,政体分化的基础在于城邦组成分子的差异,而关于组成分子的叙述,章三与章四的不同。纽曼认为二、三两章原来都出亚氏手笔,初未曾确定何删何存,遂被后人一并录存(《纽校》卷一“附录A”565—569页、卷三文义注释151页)。巴克尔说,章三起至章四止,为后人所增,或亚氏剩稿,可删(英译本162页章末长注)。

②欧卑亚岛上卡尔基城有牧马家族立寡头政体事,见《斯特累波》47页,亦见于《亚里士多德残篇》五六○。

爱勒特里亚为小亚细亚吕第亚(Lydia)地区滨海城邦。

③“马格尼西亚”城有二,其一在吕第亚,另一在卡里亚(Caria)梅安徒河北。卡里亚的马格尼西亚及其东邻的滨海殖民城邦科洛封,都以擅长育马和骑术著名,见黑海的赫拉克里图:《共和各城邦志》(Heraclid。

Pont。

,De

Rebuspub。)

xi。

《雅典那俄》624引赫拉克里图语,说帖撒利亚盛行育马。

④原文“亚细亚”

,古希腊人所说的亚细亚实指“小亚细亚”。

“其它城邦”

是指科洛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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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91

其它许多城邦为例。在著名人物(贵要阶级)之间,除了财富以外,还有其它(要素)的区别:如门望之别;如才德之别;又如我们在讨论贵族政体时曾分析而列举了一切城邦生活所必须的各要素①,这些要素在著名人物之间也有区别。

这些就是城邦所由组成的各个部分。有时,所有各部分都参加政治体系,有时则或多或少由若干部分参加。

很明显,这样就一定会产生种类不同的若干政体。参加治理的各个部分既有区别,跟着也就有政体的区别。一个政体就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从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例如富人或穷人各有其权能,或以所有受职人员之间的某种平等原则为依据,例如富人们和穷人们两者间存在着某种平等原则。所以,依据城邦各个组成部分间的区别和各个优异要素间的区别②而定的公职分配方式有多少种,政体也就有多少种。

有一种流行的观念认为政体只有两种。恰如习俗对于风向只说北风和南风③,把其它的风向看作这两个风向的转变,人们对于政体就专举平民政体或寡头政体④。

以此为准,贵族

①见卷三章十二即正义的品德和军人的习性。

②各个组成部分之别为农、工、商等行业的区分;各个优异要素之别为财富、门望、才德三者的区分。

③希腊常年南北风较多,见《气象》卷二章四。希腊人称从黑海以北寒带来的冷风为“北风”

,严格说来,应为东北风;从地中海上来的湿热风,称为“南风”

,实为西南风。

④古希腊各城邦多数施行平民和寡头政体,见本卷章十一、卷五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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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政 治 学

政体就列入寡头政体之内①,作为它的一个变种,而所谓共和政体则相似地类列于平民政体之内②,好像西风就算作北风的一个转向,东风则算作南风的一个转向。有些思想家认为乐调也的确可分为两种,即所谓杜里调和茀里季调,其它各种乐调则分别编类于这两种正调。关于政体方面这种观念虽颇为时髦,我们仍然认为我们前面曾经述及的分类③较为良好而又切实,照我们的分类,政体当以一种或两种为正体,所有其它政体则为这种最优良的政体的变态,恰如在音乐方面我们可由正调聆取变调;政体的转变而趋向于严厉与威重者[类似杜里变调],属寡头性质,其转变而趋向于缓和且弛散者[类似茀里季变调],则属平民性质④。

章四  平民政体不应像现在有些思想家们⑤那样单纯地认为是多数人主治的政体形式。实际上一切政体[以参与治权的人数而言,]主政者都属多数,虽在寡头政体也是这样。相似地,寡头政体也不能单纯地被认为是少数人主治的政体。

假定一个城邦共有一千三百人,其中一千为富人:倘使这一千人占据了治权,对于那三百个出身贫穷而同他们相等的自由

①参看卷五章七。

②参看本卷章十三。

③指本卷章二。这里所述政体正变分类同卷三章七的三正三变不相符。

④寡头政体主严急,平民政体主宽弛,参看卷五章四的实例。

乐调缓急,参看卷八。严厉而威重的杜里变调为吕第混合调;缓和而弛散的茀里季变调为伊昂慢调。依13—20行,这两种政体为正宗而比喻于音乐的正调。

⑤参看柏拉图:《政治家篇》29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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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02

人完全不分配公职,人们总不能说这是平民政体。又,或者穷人的人数虽少,但势力却较强于为数众多的富户[而占取了治权],倘使强制富人谁都不得参与名位,这也不会有人指称为寡头(财阀)政体。所以,比较合适的论断应该是,凡以自由人执掌治权者为平民政体而以富人执掌治权者为寡头(财阀)

政体①。

世上自由人原来很多而富人常常是为数极少;可是多数自由人的为平民政体,其特征实在出身自由而不在为数之多,少数富人的为寡头政体,其特征实在财富而不在为数之少。不然的话[以数为政体的要素(特征)

],凡以人体高度——据说埃塞俄比亚就有这种制度——或以容貌美丽为任官的标准,都将成为寡头政体;因为体格特高或容貌极美的人在一国之内为数一定不多。但专以贫富为准或专以人数为准来区别平民和寡头政体又是不充分的。我们应该记得平民城邦和寡头城邦中都包含若干部分(要素)

,我们须加上另一些标准来确切地区别这两种政体。譬如,在爱奥尼亚海湾上的阿波罗尼亚和赛拉②,[专以门望为主治者的惟一标准,]以少数自由人统治多数非自由人的城邦,我们总不宜称

①辩论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基本区别不在人数多寡而在财富高下,已见卷三章八。此节持论虽多跟前面相同,但结语主张兼顾出身、财富和人数三者,同前面专主财富者稍异。又,下文、卷五、卷六等节涉及平民政体仍旧看做以“多数”为主的统治。

②伊昂尼亚,成译“爱奥尼亚”海湾,在小亚细亚、吕第亚和卡里亚之间。

阿波罗尼亚城有多处同名,故举其地区所在。赛拉在爱奥尼亚海湾西,为斯波拉第群岛中的一岛。这里所称“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实际上为早期移民后裔和后来移民之别,不是自由人和奴隶之别。这两个城邦的任官资格重世系,必须先行查明其世系为初期移民的子孙才能授予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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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政 治 学

他们的政体为平民政体。在这两邦中,初期移民的后裔门望最高,他们在全城之中虽只寥寥几家,却占尽了一切名位。

对于富人们由于人数比穷人为多而组成的政体,我们也不应称它为寡头政体①。这种政体的例子曾经存在于古代的科洛封,科洛封在吕第亚战争②之前大多数居民都富有财产。

“平民政体”一词的确解应该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相似地,“寡头政体”一词的确解应该是富有而出身(门望)较高——同时又为少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

政体有多种类型的情况及其所以分化的原因已经说明。

这里还得继续解释上述[平民和寡头]两政体之外,为什么还有其它几类政体,并要加以列举而说明它们所以存在的原因。

前面曾经说过③,每一城邦都不止一个部分而是由许多部分所组成这个原则,现在也可引作我们解释的基础④。

以动物研究为喻,我们如果要进行分类,就应该先列举动物所不可或缺的各个部分(器官)。

举例来说,这就得有某些感觉器官;又得有某些进食和消化食物的器官,如口和胃;还得有各种

①依抄本、梵蒂冈旧皮纸残本(Vat。

Pal。)

、《贝克尔校本》,应作“平民[政体]”。依布依逊(Bojesen)

、苏斯密尔、纽曼等校本,则修订为“寡头政体”。

②吕第亚战争指公元前第七世纪上半叶吕第亚僭主巨吉斯(Gyges)

侵犯米利都、攻陷科洛封事,见《希罗多德》i14。科洛封在亚里士多德时骑兵和海军都很强(《斯特累波》643页)。

③章三。

④和下文句相同,都是一段议论的开端,而两段前后不相贯串。似为亚氏在全章写成后另行增补的,或为亚氏尚未成章的片断,由他的门人把它缀辑到这里的,或亚氏讲授与行文时有所旁涉,此段亦为“旁涉”的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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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02

动物所凭以运动的器官。

这里,姑且假定器官就是这么几类,但每类器官却各有若干品种——各种动物各有相异的口、胃、感觉和运动器官。那么,同一种类的动物既然只能各有一种的口或耳,不能具备多种的口或耳,我们倘若把各种器官进行配合,其间可能配合的方式将在到达某一数目时为止;各种器官的不同配合造成各动物间的不同品种,而动物种类的数目当相等于必要的部分(器官)的各种可能配合方式的数目①。

就曾经说及的各政体而言,情况恰正相似。

[各城邦各个必要的部分有多少种配合的方式,就该有多少种类的政体]我们曾屡次说明各城邦都不止一个部分而是由许多部分所组成。其中之一,即所谓农民,他们是生产粮食的阶级。第二部分即所谓工匠阶级,他们从事各种技艺和制造,他们的制品或为日常生活所必需或为优裕和奢华的生活所必需,城市中倘使缺乏这些必需品,就不堪居住了。第三部分可称为市侩阶级,包括所有以卖买为业的商人和小贩在内。第四部分是在田间劳作的农奴(佣工)阶级。第五部分为防御的武士(部族)

,任何城邦如果不愿被侵入者俘作奴隶,则这一部分的重要性应当不比其它四个部分为差。一个奴性的社会怎能称为城邦而无愧?城邦的要义就在独立自主和自给自足,反之,奴隶的本性就不能独立和自足。

①亚氏的动物分类以解剖为主要根据,动物器官各部分均属相同者列于同种同类,各部分有一不同即列于异种;某部分不同而某部分相同,当为异于品种而同于科属。参看《动物志》卷一章六等节,《论动物的构造》卷一章四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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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政 治 学

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参看[柏拉图的著作]《理想国》①,那里虽然说得极为巧妙,可是并不完备。苏格拉底先说明了一国所最需要的四个部分为织工、农民、鞋匠和建筑工人;然后,在发觉这些人还不能使一个城邦自给自足的时候,又陆续增加其它部分:冶工,饲养那些必要的牲畜的牧人,商人和小贩。这些人配合起来就完成了他所描写的第一城邦——这样的城邦似乎不是以善德为其社会生活的目的而是仅在寻求经济的供应,至于经济供应方面,则又似乎把鞋匠看得同农民一样重要。只是在这个城邦日后版图扩大,同邻邦壤地相接并发生了战争的时候,他才引进那用作防御力量的战士部分。对于组成政治团体的那四个原始部分——或为数若干个部分——总须有人来专管审议和判决他们之间的曲直。如果说灵魂之为动物的一部分比身体更加重要,那么,凡有关城邦精神的部分应该比供应城邦以物质需要的部分尤为重要;所谓类乎动物灵魂的部分,就是城邦的军事(战斗)职能、主持公道的司法职能以及具备政治理智的议事职能。这三种职能由同一组人或不由同一组的人来担任,对于我们当前的论证并不重要。常常看到同样一个人既在田间耕作也在战场持盾而斗。

[也常常有兼任这三种职能的人。

]如果说担任这些职能的人们应该同供应城邦以物质需要的人们一律看作是城邦必不可缺的各个部分之一,那么,这里就应该把他

①柏拉图:《理想国》卷二369B—37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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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02

们列入,至少应该把军事人员①列入[为第五部分]。

第七部分②是以他们的财产资助社会的富人。第八部分是以才能服务社会(担任公职)的行政人员。没有一个政府(治理者)就不成其为城邦;这必须要由具备才能的人,终身或轮番,来担任各种官职,为城邦服务。于是,余下的就只是上面曾经顺便提及的两个部分了——议事部分和审断争讼者之间曲直的[司法]部分。这两部分应该是一切城邦所必需的;议事和审判人员都须具备良好的政治品德,各邦都要建立良好而适当的任用制度。

[这里我们可以说明一个疑难。

]常常见到同一组的人具备其它部分几种不同的能力。

譬如,同是这么一些人,他们可以既是士兵,又做农民,又做工匠;还有同是这么一些人,他们可以参加议事会,也可以参加陪审法庭。大家原来都有些政治才能;谁都以为自己可以担任大多数的职司。然而有一件事情却是办不到的:同一组的人不能既是富人又是穷人。所以富人和穷人这两个阶级,作为城邦的组成部分就别有意义。又,两者之中其一人数少,另一人数多,而且是正相反对的两个部分。于是,他们各凭自己的优势,组织有利于自己这部分的政体。这就是人们所以认

①“重武装(披甲持盾)部队”

,同行政人员相对而言,可译“军事人员”

,同农工阶级相对而言,可译“武士阶级”。

希腊重武装步兵皆为公民,辅助兵种不一定要在公民籍中征召。海军中桡手多募自佣工或奴隶,舰上战斗兵则平日列入步兵队伍。

②上文缺少第六部分,抄本当有“缺漏”。或者认为22行先已提及,39行重复说明的司法审判部分即第六部分。财富阶级为城邦不可或缺的部分,参看狄奥。克利索斯篇姆:《讲词》第38篇130,赖斯克编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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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政 治 学

为政体只有平民和寡头两式的原由。

政体应有多种的情况及其所以分化的原因已经说明。我们现在可以进而说明各政体中的两个类型——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从已经说过的情况看来也显然分化有若干变异的品种①。这些政体因平民(贫民)和著名人物(贵要阶级)的组合成分的变异而发生变异。就平民而言,其中一部分从事农作;第二部分以工艺和制造为业;第三部分为经营卖买的商人;另一(第四)部分是在海上作业的人们,其中有些是海军,有些经商海外,有些从事航海,有些则以渔捞为生。我们可以注意到这里所区分的行业,在许多地方往往某一行业特别兴盛而人数独多;如塔兰顿和拜占庭的渔民,雅典船舰上的桡手,爱琴那和启沃岛上的外海估客以及得内杜斯岛上的航渡水手②,都可举作这样的例。又一(第五)部分是无技

①14—30行这节起句和本章相同,已见上注;全节内容,以平民和贵要阶级为基本区别而分述两者的各个组合部分,和章三的分析要领略同;有些校本把章三加删除括弧〈 〉。

这两章中对城邦组成部分的分析有参差分歧之处,可参看《纽校》Ⅰ “附录A”

565—569页。

本章至章六论述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时,并不认真应用章三章四那些城邦组成部分的诸行业作分析。

②拜占庭自古以捕捞金枪鱼业著名于地中海,参看《斯特累波》320页。

爱琴那岛和启沃岛均多石山,不堪耕植,且海中亦少鱼产,居民多以商贩为业(《斯特累波》376页)。色诺芬:《希腊史》卷五章一23曾涉及“航渡业者”和“渔捞业者”

之别。

对于爱琴海上古代航渡情况现在未能详考。

得内杜斯岛处于希腊斯滂(今鞑靼尼尔海峡)口外,特别利于航运,可为亚欧两洲间或爱琴海各岛和大陆间商旅的枢纽。

雅典久以海军及航业称雄,参看卷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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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02

艺的劳工(佣工)

①,以及家无积蓄、日以劳作谋生、终岁不得休闲日子的人们;又一(第六)部分是并非双亲都是公民的后裔;还可以有相似性质的其它部分。著名人物(贵要阶级)以财富、出身(门望)

、才德、文化以及类似的各种标准区分为各个部分(流品)。

平民政体的第一个品种是最严格地遵守平等原则的品种。在这种城邦中,法律规定所谓平等,就是穷人不占富人的便宜:两者处于同样的地位,谁都不做对方的主宰②。有些思想家认为自由和平等在平民政体中特别受到重视,我们如果认为他们所设想的是恰当的,那么就应该让所有的人尽可能地一律参加并分配政治权利。因为平民总是占居多数,由多数的意旨裁决一切政事而树立城邦的治权,就必然建成为平民政体。平民政体的另一种是以财产为基础,订定担任公职的资格,但所要求的财产数额是低微的;凡能达到这个数额就具有任官的资格,不及格的不得参与公职。又一(第三)种是,凡出身(族裔)无可指摘的公民都能受任公职,而其治理则完全以法律为依归。又一(第四)种是[不问出身(是否双亲都属自由公民)

,]凡属公民就人人可以受任公职,但其治理仍然完全以法律为依归。又一(第五)种平民政体同上述这一种类似,凡属公民都可受职,但其政事的最后裁断不是决定于法律而是决定于群众,在这种政体中,[依公众

①靠双手佣力为生的“劳工”

()

,见卷三。此处专指贱役而言,跟的佣工“雇工”或“雇农”相同。

②参看卷六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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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政 治 学

决议所宣布的]“命令”就可以代替“法律”

①。城邦政治上发生这种情况都是德谟咯葛(“平民领袖”)

②造成的。以法律为依归的平民政体,主持公议的人物都是较高尚的公民,这就不会有“德谟咯葛”。

德谟咯葛只产生在不以法律为最高权威的城邦中。这里,民众成为一位集体的君主;原来只是一个个的普通公民,现在合并为一个团体而掌握了政权,称尊于全邦。荷马的诗说③,“岂善政而出于多门(众主)”

,他所谓“多”是指多数的民众集体地发号施令或指若干执政各自为主,我们这里不能确定。可是,这样的平民,他们为政既不以“法律”为依归,就包含着专制君主的性质。这就会渐

①以“命令”为可以代替或逾越“法律”的第五种平民政体和以法律为依归的第一至第四种恰成相对。雅典民主传统重视法律和成规,参看卷三注。以法律为“普遍通则”

,“命令”为“个别事例”

,参看下文。

②“德谟喀葛”

,本义是“平民领袖”

,其人常常为公民大会中的“演说家”

,汉文旧译为“奸雄”或“民众煽动家”。本书卷二称平民领袖为“鄙俗的”

,卷五又称之为“恶劣的”

,亚氏称德谟咯葛为“民众佞臣”。

《修昔底德》iv21,称克利翁为“群众领袖”

,亦怀恶意。

另外如伊索格拉底:《“召抵”

》(De

Antidosis)

234,把“德谟咯葛”

称伯利克里,则出于尊敬。

阿斯说:《柏拉图著作字汇》(Ast:Lexicon

Platonieum)中无此词。柏拉图称平民领袖为“先进”

(《理想国》vi565B)。先进之为群众领袖都出于坊社世族,或身为将军,或受任执政,负城邦重责,故立言定策,经过慎重考虑。后雅典等城市工商渐盛,城市中智能之士,以其辩才左右公民大会中平民(贫民)的意向而成为一时名人,始有“德谟咯葛”之称;他们多不负军政责任,往往投民众之好而逞其辞锋,以致发生不良影响。至亚里士多德时,这个名称已为世人所轻视,演说家们也讳用此词。

③荷马:《伊利亚特》i204:“岂善政而出于多门,宁一王以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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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02

趋于专制,佞臣一定取得君主的宠幸而成为一时的权要①。

[多数制中的]这种平民政体类似一长制(君主政体)中的僭主政体。两者的情调是一样的,他们都对国内较高尚的公民横施专暴,平民群众的“命令”有如僭主的“诏敕”

,平民领袖(德谟咯葛)就等于、至少类似僭主的佞臣;在这种平民政体中,好像在僭主政体中一样,政权实际上落在宠幸的手里。

“平民领袖”们把一切事情招揽到公民大会,于是用群众的决议发布命令以代替法律的权威。

一旦群众代表了治权,他们就代表了群众的意志;群众既被他们所摆布,他们就站上了左右国政的地位。还有那些批评和指控执政的人们也是同造成这种政体有关系的。他们要求由“人民来作判断”

;于是人民立即接受那些要求,执政人员的威信从此扫地而尽。这样的平民政体实在不能不受到指摘,实际上它不能算是一个政体。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平民政体原来是各种政体中的一个类型,但这种万事以命令为依据的“特殊”制度显然就不像一个政体,按照平民政体这个名词的任何实义说,这种政体都是同它不相称的。命令永不能成为通则(“普遍”)

②[而任何真实的政体必须以通则即法律为基础]。

①以群众为僭主,而用佞臣喻“平民领袖”

,参看阿里斯多芳:《骑士》1,130。

②参看《尼伦》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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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政 治 学

这些就是平民政体的各个品种以及它们的界说。

章五  寡头政体也有若干不同品种:其一,受任公职所必需的财产资格订得相当高,因而贫民虽属多数却全被摈斥在外,但其财产达到了这个数额的人们就全都可以分享政治权利①。

第二种是财产资格既高,而且公职的补缺选任只限于具有法定资格的人们——凡公职补缺由全部合格的人们中选任的,表明其政体趋向于贵族;倘若限于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范围以内,这就显示它趋向于寡头。第三种是父子相传的世袭制度。第四种类似前一种,也由世袭,而执政者们的权力则更大,个人的意旨竟然凌驾于法律之上。寡头政体[少数制]中的这一品种犹如君主政体[一长制]中的僭政,或平民政体[多数制]中最后述及的那一个品种。这样的寡头政体就成了所谓“权门政治”

②。

这里已叙明了寡头和平民政体的各个品种。可是应该注意,在许多城邦的实际政治生活中,往往凭法制而论,原来不是民主政体,但由于人民的教育和习性,那里却保持着民

①这里所述寡头政体第一品种与卷六章六和章七相符。

以下述及受任执政者在财产资格而外,尚有其它条件,故此处有“但……”分句,申明在财产资格而外别无限制。

②“权门政治”

,依维多利拉丁译文,音译作“第那斯得”

(dynas-tas)。索福克里剧本:《安第戈妮》(Antig。)

609,称宙斯大神为“第那斯忒”

(“[全]能或[全]权之神”)。

作为政体名词,第那斯得重在“权能”

,实行权门统治的城邦,其寡头执政限于少数几个家族,故周伊特英译本作“世袭寡头政体”。

现代政治和历史书籍用“dynasty”来称君主政体中一家世袭的“朝代”同本书字义之为多数语尾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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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12

主的作风和趋向。反之,有些订立了民主法制的城邦却由于人民的教育和习性,实际上竟趋向于寡头主义的统治。这样的情况,在经历一番革命之后尤为显著。人民的情绪并不是在一夕之间完全改变的;革命胜利的初期,主政者们已占取了敌对者的上风就心满意足,许多事情让它们顺从旧章。于是当革命派掌握了实权的时候,前代的法律还能继续存在。

章六  凭我们前面所说的[平民和贵要阶级各由若干不同部分所组成]①着想,已可充分证明平民和寡头政体必然要分化而导致所有这些变异(品种)

②。两条道路必出其一:或是所有上述的各部分人民全体参加统治,或是其中某些部分可以参加而某些部分不能参加。当农民和家道小康的人们执掌政权时,他们的政府总是倾向法治的。他们在家业上虽然能够营生,却没有多少闲暇可以从政,于是他们乐于让法律树立最高的权威而且将公民大会集会的次数尽量减少,至于其它部分的人民只要达到法定的财产资格也全部容许分享政治权利。政治识别的一个通例是:凡不是容许任何公民一律分享政治权利的应该属于寡头性质,而容许任何公民一律参加的就都属于平民性质③。这里所树立的政体是容许一切具备

①见章四。

②章四章五分析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各个品种,以政治结构为主要根据。本章以社会经济成分为主要根据,再作另一个程序的分析。

③两系抄本,这一句都不易明白。

《纽校》,从拉梭:《〈政治学〉若干疑难的疏释》(Rasow,Bemerkungen

Einige

Stelen

der

Politik)和《苏校》,增“都属于平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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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政 治 学

必要资格的公民全都参加的;只是有些人缺乏资产,不能不忙于生计,因此就没有实际从政的余暇。这是平民政体的各品种之一;形成这种政体的原因就由于上述的[社会经济]情况。平民政体的另一(第二)种以次一项标准、即出身为基础,凡在族裔上(门望)无可指摘的,依法都能享有政治权利,但实际上必需是有余暇的人们才真正出而从政。因为城邦没有公款①[供应公民们,使他们有从政的余暇],这种平民政体也尊重法律为最高权威。第三种凡属自由人出身(血统)

②一律可享政治权利;但由于上面已经说明的原因,这里也不是个个都实际从政;这一种也必然以法律为至上。平民政体的第四种是城邦发展史上最近代的产物,有如现在城邦的人口按照固有的版图说来,业已繁庶得多,财政收入也大有增加;由于[出席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可以取得津贴,穷人也能有暇从政,公民全都享有政治权利,群众在数量上就占了优势。获得津贴的平民群众实际上比其它部分的人更多闲暇。他们没有必须照顾的家务或私业;而小康或富人却都有私累,因此常常不能出席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由于这些

①“公款”

(税收或其它财政收入)

,这里当指用以支付公民大会出席津贴的任何款项,参看卷六章五。在下文所说的第四种平民政体,以雅典为例,这类公款取之于市场税收、专卖利益或同盟各邦的贡赋(公摊的军政费)。

②所说第三种所说第二种平民政体中的“其族裔(世系)无可指摘的”当指双亲均属本邦自由公民和自由族裔,身体中没有奴隶血缘的人们(《雅典政制》13,“在宗姓(族裔)上纯洁的”意义亦相同)。这里的“自由人”

,不同于较高一级平民政体中的“族裔无可指摘的”

,正如章四所说,“其双亲或有一方非自由人血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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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12

情况,法律渐渐失去了固有的尊严而“贫民群众”遂掌握了这种政体的最高治权。

平民政体就分化有这样多的品种,它们各别的情况和所由发生的原因就是这样。至于寡头政体,其第一个品种是这样的:大多数的公民都有财产,但为数不很巨大,一般的可说是小康之家;凡属小康(有产)之家便一律容许享有政治权利。既然参政的人有这么多,统治的权威就不能由个人操纵,而只有寄托于法律了。这种中产性质的寡头政体完全不同于以个人权力为基础的君主政体;他们所有的财产虽足以应付生计,并不依赖国家的津贴,却也并不能终岁闲适,天天可以处理公务,所以他们都宁愿安于法治,而不要各自逞其个人的私意。当一邦之内有产者人数减少而各家的资产数额却增大了的时候,就发生第二种寡头政体。这样,他们的势力加强,就要求较大较多的政治权利;他们掌握着容许其它部分(阶级)进入公民团体和受任公职的实权。但他们的势力还不足以废弃法律而凭他们这部分人的意志专断行事,所以他们制订了一些有利于他们操纵政权的条例。再进一步就发生第三种寡头政体,这时有产者人数更少而各家的资产则更大,他们的势力也更强了。于是这些寡头统治者就力求操纵一切公职;他们虽然还是依据法律施政,可是,甚至于像公职由父子世袭这样的条例也制订而且颁行了。社会的演变到了末一阶段,就发生最后的一种即第四种寡头政体。相应于统治者们绝大的财产和众多的附从(党羽)

,城邦于是形成为权门政治。权门政治和君主政体极为相似,两者都以个人权力为基础;这里不再是法律至上,而是个人(执政)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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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政 治 学

上了。第四种寡头政体可以同末一种的[极端]平民政体相比拟。

章七  平民和寡头政体之外,还有两个类型尚待陈述①。

其中之一,即通常所称君主政体(王制)

,曾被列举为四型主要(基本)政体——君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和贵族政体——之一。可是在这四型以外,还应该增添一个第五型。这一型通称立宪政体,或以波里德亚(“共和政体”)作为自己的本名。因为这一型所见较少,一般分析政体类型的著作家往往疏略了;他们都像柏拉图在《理想国》各卷中②所叙述的那样,常常只列举四型。我们这一论文的前编③已讲过贵族政体,在那里引用“贵族政体”这个名词是恰当的。严格地说,只有一种政体可称为贵族(最好)政体,参加这种政体的人们不仅是照这些或那些相对的标准看来可算是些“好人”

,就是以绝对的标准来衡量,他们也的确具备“最好”的道德品质。只有在这些人们组成的政体中,善人才能绝对地等同于好公民;在所有其它的政体中,善德只是按照那种政

①照本卷章二所拟政体研究五项程序,这里前数章已叙明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各个品种,完成了第一项研究。但以下四章又叙述了贵族、共和和僭主政体三类型的各个品种。第二项研究延至第十一章方才开始。本章开始,说政体类型只四型,与卷三章七所说三正三变六型相歧。但下文随即补充了共和政体,跟着又提到僭主政体,这样仍旧为六型。

②柏拉图:《理想国》卷八、卷九。

③这里“前编[各卷]”

()

,当和章四所说“关于政体研究的初编”相同,实指本书现行编次的卷二卷三,异于卷三的“前编”

,实指卷一。卷三章七、章十五等节曾涉及贵族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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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12

体中各自的标准,各称其所善而已。但我们还得承认有些品种[虽不够真正贤良(至善)的标准,]的确异于寡头政体和所谓共和政体的,仍应称之为贵族政体。有一种政体,职司的选任不仅以财富为依据,还须以品德为依据。

这样的政体,既同上述两类各有所不同,人们也就称作贵族政体。于此使用这个名词,实际上也未尝不可,在这里,善德总是存在的;有些城邦并未明白规定善德为社会生活的目的,然而就在这些城邦中,我们仍然可找到品德高尚而著有令名的人物。所以,像伽太基那样的政府①,同时注意到财富、才德和平民多数三项因素,是尽可称为贵族政体的;又如拉栖第蒙(斯巴达)那样的政体,同时只兼顾才德和平民多数两项因素而类似贤良主义和平民主义两原则混合了的政体,也未尝不可称之为贵族政体。我们这里就把这两种贵族政体依次列于第一种即最好的贵族政体之后。

〈此外,我们还得附加另一个品种(第三种)

,那是所谓“共和政体”的各变体之一,具有显著的寡头主义倾向的一种政体②。

①和卷二所述不尽符合。

②末句行文含糊,称为“第三”

,亦与上句不符;《苏校》作为衍文。

《纽校》说这句和卷五章七语句相符,不是衍文。如果这样则本章所举贵族政体实分三属四种,(一)以善德为主;(二)

(甲)兼以财富、善德、多数(平民)三者为依据(迦太基式)

,(乙)兼以善德和多数两者为依据(斯巴达式)

;(三)混合政体,如共和的某一品种,对多数这一要素不如财富那样重视,因而显见寡头主义倾向,但善德犹为主要依据,总不失其为贵族政体。二(甲)和三都同共和政体相混淆;汉译本从《苏校》,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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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政 治 学

章八  这里,我还得陈述所谓“波里德亚”

(“共和政体”)

和僭主政体两个类型。共和成为变态政体,虽然它的偏离正宗政体未必超过我们方才所讲到的那几种贵族政体,可是,我们在这里就把它径列于变态政体之内了。它们实际上比正宗政体的最好类型都有所不足,所以被称为变态;照我们这一论文的前章①所说,[共和与贵族政体都列于正宗而]变态是由它们衍生的。在研究政体问题时,我们把僭主政体留到最后讲述,应该说是恰当而合乎自然的,在各类政体中,僭主政体[完全没有法度]就不像一个政体②。

解释了讨论所采取的次序以后,我们就继续研究共和政体。我们业已阐明寡头和平民政体的性能,共和政体的性能也约略地可以认识了。

“波里德亚”

的通义就是混合这两种政体的制度;但在习用时,大家对混合政体的倾向平民主义者称为“共和政体”

,对混合政体的偏重寡头主义者则不称“共和政体”而称贵族政体——理由是[寡头主义虽偏重资产阶级,而]资产阶级的教养和文化却又是贵族政体的才德的本源。又,富人都衣食无忧,不生盗心,都不致因迫于饥寒而犯刑罚;所以他们都被称为“善人”或“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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