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参看柏拉图《法律篇》787B;又伊索格拉底:《元老院辩》第21节。.5
②同章十28—35和下文21—22行相应。
③参看1—20等节。
④第尔士编:《先苏格拉底诸哲残篇》(Diels:Die
Fragmente
der
Vor-sokratiker)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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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政 治 学
[关于社会方面,]一个僭主应经常记住整个城邦是由两个部分(阶级)——穷人和富室——组成的。他须尽力防止这两部分的互相扰害,如果可能,要使每一部分都感到僭主有助于他们并为他们的保障。
可是,两者中如有一部分较强,僭主应该先使较强的一部分靠拢到自己这边①。他既获得邦内较强部分的拥护,在一旦有急变时,便无须采取解放奴隶或解除公民武装②等手段了。他要是原来拥有实力,则两方的任何一方如能加入到他这边,就足以击败任何反对僭主的叛乱。
我们无须一一详述这些政策的细节;这里关于僭政的一般手段业已说明。一个僭主,在他人民面前,应表现为大众的管家或本邦的仁王,而不是一个专制的僭主。他应表现自己不重私利而为万民公益的监护人。他应以克己复礼为平生素习,万事不为过分。他应交友于著名人物而同时也要求取平民群众的好感。应用这些方法,他不仅无须压抑其人民的精神意志,那些被统治的群众可以保全较好的品质,他的统治也可成为较高尚而值得受人欣羡的体制;而且他自己也因
①参看章九16。
②僭主常常解放奴隶,利用他们来增添自己的卫士或军队(参看柏拉图:《理想国》567E)。这种实例很多:库迈的阿里斯托德谟(Aristodemus)
(哈里卡尼苏的狄欧尼修:《罗马掌故》vi8)
,叙拉古的狄欧尼修前主(《狄奥多洛》xiv58。
1)
,黑海赫拉克里亚的克里亚沽(查士丁尼:《马其顿兴亡史》xvi5。
2)
,都曾用奴隶扩充武力。
色诺芬:《希厄洛》vi5,说僭主在及需加强实力以应付战局时,舍奴肃外,别无它途可得士兵。这里所说“公民武装”
(重武装部队)作为“反对僭主武装”
,以与增加“拥护僭主武装”的解放奴隶手段相对。
-- 346
政 治 学923
此不再是被人民所恐怖和憎恨的目标了。还有,他的统治既可因此较为持久;自己的习性也必日趋于善良,即使不容易达到全善,至少可得半善,要是说他已转成半善半恶,那么至少已经不是全恶的了。
章十二 ① 〈可是,[就持久而论]于所有各种政体中没有比寡头和僭主政体更为短命的了。存在得最久的僭主政体为西基雄的奥萨哥拉及其后代,这一僭主政权历百年之久。这一僭族所以能够如此久长是由于他们善自节制,治民温和,施政大体上遵循法度。
[在奥萨哥拉族中,]克勒斯叙尼尤以将才(武德)见重于当世;其他列主也都爱护其人民而得到大众的欢心。史传克勒斯叙尼在竞技中屡被裁判为失败者,他却给裁判员加上花冠而称许他的公正;据有些人说西基雄广
①斯宾格尔:《亚里士多德研究》(Spengel,Arist。
Studien)卷三63页,指出这一节首句以“寡头政体”和僭主政体并列,同上章的专言僭主政体,不相承接。又以“僭主政体”列于“所有各种政体”之中也同前章和本章下文40行以僭政为外于[其它]四种[立宪]政体者有异。苏斯密尔又指出这里所述僭主传世情况,未列叙拉古的狄欧尼修僭族和费雷(Pherae)的吕哥茀隆僭族;狄欧尼修族共传五十七、八年,吕哥茀隆自公元前第五世纪末始当僭主,其嗣主终于公元前352年,共传五十余年,两族皆较本节所举第三悠久的僭主统治为长,而两者均为亚氏素所熟知的史实。这可见本节多所缺漏。又,寡头政体如在科林斯等邦常常延伸颇久,这里同僭主政体并列而混称其历世都短:不尽符史实;下文亦未举出寡头城邦或长或短的实例。
《苏校》二版(1745号注)
、《纽校》(iv477页)
,都认为伪撰,加〈 〉。
-- 347
033政 治 学
场中现存的一个坐像就是那个裁判,以证实这一故事①。
关于雅典僭主,庇雪斯特拉托曾有一个类似的传说,他受到亚留巴古(元老院)的传唤,便恭敬地作为被告而答辩所质讯的案件。
以僭主政体传世的悠久著称者,其次应为科林斯的居柏塞卢族,前后共历七十三年有半:居柏塞卢在位三十年,伯利安德在位四十年又半,戈迪亚斯之子伯萨米底沽在位三年②。科林斯僭主政体所以如此悠久的原因跟西基雄的僭主政权相同:居柏塞卢颇得民心,主国三十年,出入不带卫士;伯利安德虽素称专制,但一时将才,没有能同他匹敌的。
第三个传得较久的僭族为雅典的庇雪斯特拉托父子,但他们的统治曾经中断过一些年月。庇雪斯特拉托曾两次被驱逐出国,所以前后三十三年内,在位仅十七年;诸子相承又
①西基雄跟科林斯邻近,同为工商业比较发达的滨海城市。依《希罗多德》vi126,西基雄僭主始祖安特里亚斯,即本书13所说的奥萨哥拉,克勒斯叙尼为奥萨哥拉四世孙。
《狄奥多洛》vi24,说德尔斐神谶曾预卜奥萨哥拉族历世百年。布佐耳特:《希腊史》卷一661。
4:考订西基雄这一僭主政权始于公元前65年,至公元前576年后覆亡。
②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卷三394所存录《大马士革人尼古拉残篇》59,记这个僭主家族的第三代为高尔古斯()之子“居柏塞卢”
,其名同此处所言“伯萨米底沽”相异。布佐耳特:《希腊史》卷一638—639,推算科林斯僭统编年:居伯塞卢,公元前657—627年,伯利安德,公元前627—586年,伯萨米底沽,公元前586—583年。
-- 348
政 治 学13
十八年,实际在僭位共历三十五年①。
其它僭主政体的为期较久者有叙拉古的希厄洛和葛洛。
但僭室的寿命究属有限,这一家仅历一十八年②:葛洛为僭主七年,死于在位的第八年;希厄洛继统十年,司拉绪布卢嗣位③十个月而被驱逐。
实际上,僭政一般都是为期短促的。
〉现在我们已说明了诸政体和君主(一长)制度所由毁灭和保全的全部或几乎是全部的原因。
[最后我们不得说到]④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苏格拉底曾经对政体的变革有所论述,但他的论旨是有缺憾的。首先,他对于自己提出的第一种理想政体应可发生的变迁并未另作说明。他只泛言世事消长,人间没有永不变迁的体制;而万物都有其生灭的周期;他又进而叙述一般的变迁都可由“数理(数式)”推求其
①《雅典政制》章十七、十九,说庇雪斯特拉托在僭位十九年,诸子在位约十七年,共三十六年,和《希罗多德》v65所叙相符。章十七说庇雪斯特拉托从始僭至身死,计三十年,和此节所述相符。章十九记庇氏从开始当僭主后,两度被逐而复辟,至诸子倾覆,共四十九年,依此节,应为三十三加十八,共五十一年。
其中差数盖出于嗣位当年这一岁重复计算之故(参看来因博物院院刊[Rhein。
Mus]五十三383页以下,寇契纳[Kirchner]文)。
②依《狄奥多洛》xi38。
7,葛洛在位七年;希厄洛在位十一年八个月(xi6。
4)
;司纹绪布卢在位一年(xi76。
5)
;三兄弟相继共历十九年八个月。司拉绪布卢覆亡,在公元前466年(《苏校》二版1760注,《纽校》iv480页注)。
③参看章十10—16并注。
④以下至章末批评柏拉图:《理想国》卷八中关于政治变迁的议论及其天运循环思想,虽行文似乎相接,其内容同上章实不相承。
但恰如纽曼等校勘家所说,其文理和所作辨析以及对柏拉图思想的考察都显然为亚氏手笔。
本章末句断残或为后世传抄缺漏,或为当初全章原来没有完稿。
-- 349
233政 治 学
原因,这种数式中的“三分根”(3∶4)
,“婚配于五”而成“两个谐合律数”——照他说来,这种律数可在他们转作“立体”时发生①。他由数理假定人类的繁殖有时或不合于自然[正常的数式]而产生劣变的品种,这些品种既属卑弱,就不堪教育而终难有所成就②。
这些假定也许本不确实。
世间可能
①万物“演化(生灭)周期”
,见柏拉图《理想国》卷八546B—C。亚氏批评柏拉图思想常取其片断,而诘难其中偏颇之处,不必悉符原旨。柏拉图原旨在说明政体变迁犹如生物演化,各有自然生灭“周期”
,例如动植物寿命或长或短,可凭各该生物机体、胚胎、成长、死亡的内在“循环”
,推求其原因(参看《理想国》的孔福特[Cornford]英译本263页注)。柏拉图信奉毕达哥拉斯数论宗的学说,往往以世事强合于成数。古人以数理论道,往往类似圆通纱悟;及以实数布算,总见其牵强附会。此节所说“三分根”
,亦可译为三角根,即所谓“毕氏原理”
,以勾三股四为比例而配以弦五,作正三角形,其间具有这样的方程式。
这三
边的三次数(立方数)相加,(3)
3+(4)
3+(5)
3=216。这正三角形的面积为12(3×4)
=6;这面积数的三次连乘(6)
3亦为216。此数为古希腊医学所习知的婴儿妊娠期中,最短而可以成活的日数。
柏垃图由此臆想,生物的创生既有定数,其死灭亦当有定数。
而由许多生物集聚所成的世界,或许多人类集聚所成的政体,当也可凭更复杂而更广含的数式求其生灭循环的周期。
所说两个“谐合律数”
,其一即上述的“216”
;另一为3×4×5=60;60的四次连乘数为12,960,0。此数开方得边长为3,60;另一长方形如长短边各为4,800和2,70,而相乘时亦得12,960,0。柏拉图原文于这些数式,语焉不详,后世以为“数谜”
,而姑且称它为“婚配数”
(nuptial
numbers)。近世《亚丹斯(J。
Adams)
〈理想国〉校注本》卷二201—209页、264—312页以及蔡勒:《柏拉图》(英译本423页注10)都曾力求通解,后起学者亦颇加深研,但迄今犹未能完全了解其实义。
②依数论宗的神秘观念,人事得其数者健康兴盛,失其数者病弱衰残。所以柏拉图认为在他的理想国中,执政者应管理人民婚姻、生育等事,使一切行动合乎自然演化的吉数、吉期或吉日,俾子女健美,社会繁荣,政体清明。
-- 350
政 治 学33
有这样无法造就的人们;但由于品种劣变或人才卑弱而循致世事败坏或政体堕落,这毋宁是万物的通理或一切城邦的常情,并非《理想国》这书中的理想国所特有的变革原因。
[所以他虽指出了一切变革的总因,却没有阐明各别政体发生变革的各别原因。
]又,照他所说“时间的洪流使一切事物全都变改”
①,这个成例是否可以解释不同日期创生的事物,在同一时间内作相同的演变?先一周期所生的事物,进入这一周期,是否就和这时所生的事物进入相同的成坏过程呢?
又,我们也可以提出质询,为什么那个最好的理想国应该[照他所说,]变为拉根尼(斯巴达)式的城邦?
就常例说,政体的演化,变为相反的体制较易,变为相近的体制较难②。
对于其它政体的演化,我们也可作同样的质询,照他所说,斯巴达式(勋阀政体)
③的演变必变为寡头政体,寡头(财阀政体)的演变必变为平民政体,平民(贫民)政体的演变必变
①柏拉图:《理想国》546A,说一切事物必经生灭成坏,成坏的景象表现于时间过程。亚氏这里断取了“时间”这个词,使它成为事物所由变改的“原因”
,于是柏拉图的论旨就不能说明事理或物理了。
②政体的所谓“相反”
,可有多方面的解释,例如章十4—8,极端平民政体相反于僭主政体者为统治者的性格相反,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的相反于僭主政体者为建政的宗旨相反。因“相反”和“相近”没有严格的定义,这一“常例”也不作严格的应用。
③“斯巴达(拉根尼)式”政体本书列于混合性质的贵族或寡头政体中,柏拉图则称它为“功勋政体”
(帖谟克拉西)。功勋政体的演变,参看柏拉图:《理想国》550C、5B、562A各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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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政 治 学
为僭主(专制)政体①。但相反的程序也并非不可遭缝;例如平民政体就能变革而为寡头政体②,而且实际上这一政体的变为寡头政体比变为君主政体较易也较多③。
又,当他说到僭主政体时,变革好像就此停止了似的;他从没有说明僭主政体是否也有变革,如果也有变革,他也没有说明这些变革的原因或它们究将变为哪种政体。这里,大概是有所迟疑,所以他略而不论。倘使依照他的原来论旨讲述,应该变回为第一种理想政体,俾可复原于连续演化的“循环”
;可是,这样并不能解决这一疑难。实际上,一个僭主政体可能转变为另一形式的僭主政体,例如西基雄的僭主政体就由弥罗所主的形式转变为克勒斯叙尼所主的形式④一个僭主政体也可转变而为寡头政体,例如嘉尔基城的安蒂利昂僭政⑤;一个僭主政体也可转变而为平民政体,例如叙拉古
①柏拉图:《理想国》54C等节所说政体演变的程序为;由贤哲(以智慧为本)主政的体系开始,其劣变,初为“功勋政体”
(以才能为本)
,再变则挨次而为“财阀政体”
(以财富为本)
、“平民政体”
(以人数为本)和“专制政体”
(以暴力为本)。
②参看10—13,平民和寡头政体可互变。
③卷四章十一3,极端平民政体容易变成僭主政体,本卷章八20—24,一般平民政体可能变为僭主政体,章五7,古代平民政体常被强者僭窃为一人统治;这里亚氏在批评柏拉图时说平民政体较难变为君主政体,这和上述各节稍稍变了语调。
④弥罗为西基雄僭主,见《希罗多德》vi126、《鲍桑尼亚斯》i8。
1。
《尼古拉残篇》61(缪勒:《希腊历史残篇》卷三394)
,说弥罗孙弥罗第三为僭主时,其弟克勒斯叙尼阴谋杀弥罗而夺其僭位。
⑤参看29注。
-- 352
政 治 学53
葛洛的僭政①;而且,也可一变而成贵族政体,斯巴达嘉里劳的僭主政体②就发生了这样的变革,迦太基也曾遭遇过相同的政变③。又,僭主政体尽可继承于寡头政体[未必完全像苏格拉底(柏拉图)所说一定由平民政体衍生]。西西里古代寡头政体大多数落入这样的命运:例如在里昂底尼,巴那伊修僭政是推翻了一个寡头统治之后创建的④,在杰拉,克利安徒也是这样地建立了他的僭主政体,在芮季俄⑤,阿那克西劳僭政地来历亦然。其它若干城邦的政治演变也依循这同样的程序。
苏格拉底(柏拉图)臆想[斯巴达式(勋阀)政体的]变为寡头(财阀)政体只是由于邦内的执政人员变成了贪财营
①此节说葛洛僭主政体告终(公元前46-465)后,叙拉古就建立了平民政体。依章四27—29,继葛洛僭主政体者应为“共和政体”
,经五十余年(至公元前413)后始再变而成“平民政体”。
②斯巴达嘉里劳在卷二章十25称“王”
,异于此节称“僭主”。普鲁塔克:(《莱喀古士传》5说嘉里劳治民温和,为斯巴达贤王。黑海的赫拉克里图:《共和诸城邦志》2。
3(缪勒:《希腊历史残篇》卷二210)说嘉里劳为政苛暴。关于嘉里劳,古代当有两种不同史料,亚氏前后文各取了不同史实。
③卷二章十32说迦太基从未有僭主政体,此节与之相异。
3—4说迦太基为平民政体也同卷二章十所说贵族而时有平民或寡头主义偏向的政体相异。
纽曼认为本卷著作后于卷二,因相隔日久,落笔因而有歧异。
柏拉图的政治文章尚理智而不重史实,用意在以彼个人理想订正时政的弊病。亚氏在这里以史实纠正他所举例子的谬误,对柏拉图政治思想的要旨并未深论。
④参看章十29。
⑤芮季俄为与西西里隔海的意大利殖民城邦,此处都作为西西里城邦。这三邦的僭政可参看弗里曼:《西西里》(Freman,“Sicily”)卷二56、104、107页。
-- 353
633政 治 学
利之徒的缘故①,他竟没有说到富有资产的人们对于有产者和无产者应该分别待遇的自然要求,并以此为其建制的正义(法意)
:这是谬误的。事实上,若干寡头城邦禁止营利,并颁行了惩治贪婪的专律②。
反之,迦太基虽然是平民性质的统治③[并非寡头政体,]却盛行经商牟财——可是这个城邦没有因此而起变革。这也是谬误的:他说一个寡头政体内包含一富一贫的两个城市④。任何其它城邦的财产并非一概平等或才德并非一概平等的,岂不也同拉根尼式城邦一样,同时存在着两个部分么?
[又,]在寡头政体之下如果没有任何一个穷人比较以前更穷,而穷人日增,成为强大的多数,也就同样会变革而成一平民政体⑤。反之,在平民政体中,如果比较富有的部分势力渐盛,竟至超越辞众,因此富室起事,群众绌于应付,也将变革而成一寡头政体。
由寡头变为平民政体的,可有若干原因,但苏格拉底(柏拉图)却只举其中的一个原因⑥——即由于放纵奢侈以致负债而贫困——照他这样的推论,实际上要首先假定原来所有的人民或大多数人民应该是富有的了。但事实不然。事
①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八550E。
②参看卷三章五25。
③“平民性质的统治”
,施奈德认为这是“贵族性质的统治”之误(参看卷二章十22等节)
;苏斯密尔从施校。参看梅尔察:《迦太基史》卷二459页。
④见柏拉图:《理想国》卷八551D。
⑤柏拉图:《理想国》552A、5B,说寡头财阀牟利日甚则平民愈穷,终将不胜困苦而起革命。亚氏在这里指为又一谬误;穷人不一定因愈穷而愈易从事革命,但人数如果增多,则可能因势力加强而起政变。
⑥柏拉图:《理想国》卷八5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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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3
实是:只有那些领导人物一旦丧失产业,他们才会变成革命(叛乱)分子;至于其它的人要是有所损耗,未必就发生巨大的事故。而且由此所起的政治变革也并非必然就成了平民政体,它也未尝不可变为其它的某一种政体。
又,照他所说,过度的自由使人人任情行事,成为挥霍财物以致倾家荡产的原因①,[贫困就会激起祸乱,]可是一个城邦要是并没有过度的自由和财产的挥霍,却有好些人不得名位,或遭受凌辱或非法(有违正义)的待遇,也同样可以引起内讧,导致政变。
寡头和平民政体虽然都有许多形式(品种)
,苏格拉底(柏拉图)在讨论它们的变革时,就好像都只有一个形式(品种)……②
①柏拉图:《理想国》,卷八,5C,564。纽注:亚氏这一句的用意在辨明人类生活的放纵奢侈是由于他们的“罪恶本性”
,同所谓政制上的“过度自由”无关;参看卷二章五22。
②孔林(Conring)
1656年校本,施奈德、苏斯密尔、纽曼等人的校本都认为下有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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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政 治 学
卷(Z)六
章一 我们现在已论述了组成政体的(1)各种议事机构,即全邦最高权力所寄托的机构,(2)各种行政组织,(3)各种法庭(司法组织)
,说明了它们各别的数目和性质;我们又论述了每一型式的城邦在缔造它的政体时,在这些机构的各个种类中应该各自采取哪一种性质的组织①。我们也已研究了各种政体所以倾覆并保全的原因以及有关的情况②。
[我们现在可以进而考虑如何建立各种政体的问题。
]③平民政体和其他诸政体都有若干品种④,我们必须继续研究那些尚未陈明的各个品种的建置事项⑤,关于它们各别所应采取的组织
①见卷四章十至十六。
②见卷五。
③承过卷四卷五叙述“各政体的变革和保全”之后,本卷除述“如何建立各种比较能够持久的政体”。
先在卷四末数章已分别说明了议事、行政、司法三项国务机构的各种组织原型,这里进而叙述,如何依照各邦的政治要求选取各种组织方案,而后合并这三项机构,造成一完备而适当的政体。下文实际讲到的只是平民和寡头两类型各个品种的建置。卷四章二20—22所列五项论题的第四项是“如何构成以平民和寡头为示例的各种政体,这个论题曾在卷四章十四至十六交代明白,本卷重新提及这个论题可算是卷四的补充。这种建置的目的在谋避免变革,俾各邦可以长治久安,这样也可说本卷是卷五论述保全方法的延续。
本卷357,都称卷四卷五为“前篇”
,那么本卷正该是那两卷的“后篇”。
④见卷四章四至六。
⑤见下文章四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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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3
方式以何者为适宜而有利,尤当加以注意。我们也必须考虑到三项(议事、行政、司法)权力机构的各种组织形式,在合成为一政体时,可能有哪些搭配方式;不同的配合可使各种政体成为互相参杂的政体,例如贵族政体混进了寡头制度,或共和政体侧重了民主性质①。应该讲述而迄今尚未说明的三机构的配合方式,可以用实例加以说明。这里可以是,议事机构和执政人员的选举制度按照寡头原则来安排,而司法(审判)
组织却根据贤良原则;或司法和议事团体依据寡头原则而官吏选任却按照贤良原则来安排。也可能是其他各种方式的搭配,使一种政体混合着不一致的因素,[作出内容相异而同为参杂性质的]若干混合政体②。
我们已经说明③哪种平民政体适宜于哪种性质的公民集团;哪种寡头政体符合于哪种性质的社会;以及其它各种政体各各适应于哪种城邦。
但给每一城邦确定它所相宜的政体,这还不够;我们还应该简略地揭示建立这些政体以及其它各种政体的正当途径。让我们先讲述平民政体,阐明了平民政体后,大家对于情况与之相反的、通常所说的寡头政体也可不难知道它的梗概了。为了进行这一研究,我们须先了解平民政体的一切素质(属性)及其各种特征。这些素质的不同综合造成平民政体的各种形式;平民政体为什么不止一种形
①参看卷四章八34。
②亚氏这里慎重提出了三权配合的问题,但随后本卷没有专章详论。亚氏混合政体的要旨在求取三种机构间的权力平衡,俾符合各邦建政原则。巴克尔英译本注,说英吉利十八世纪的宪政思想可同此节作比较研究。
③见卷四章十二。
-- 357
043政 治 学
式,以及它们为什么会发生分化,都可由这些综合方法的不同来为之阐明。
平民政体所以分成若干品种,原因有二。其中之一前面已经论述①。各邦各有不同的人民:这里的民众可以是些农民,那里可以是些工匠或佣工。不同的人民所组成的平民政体便各不相同;你如果把农民加上工匠,把佣工混入农工,使他们组成平民政体,这样的政体同前面各平民政体不仅在程度上有优劣之分,而且是本质相殊并成为相异的品种②。
可是这里已无须再谈这第一个原因,我们现在要叙述第二个原因。
依这个原因说,平民政体所以形成不同的品种是因为那些相应于平民特征的各种素质可以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平民政体的某一品种,对于这些素质,有所缺漏,另一品种具备较多,又一品种即完全具备各种素质。人们有时需要缔造某种新政体,有时只求对现存形式进行某些改良,他们如能了解所有这些平民素质,一定有益于它的构成。从事创制政体的人往往把一切和该政体的精神有关的各素质兼收并蓄,全都纳入自己的体系。但这是错误的,我们前面在讲述③各政体的倾覆和保全这个论题时已经有所涉及了④。
现在我们开始研究平民政体的诸原则、情操和目的(宗
①见卷四章四17—28、章六25—10、章十二26—31。参看本卷章四。
②参看本卷章四。
③见卷五章九18—36。
④30—35说普遍研究这些平民素质,35—38行说民主各素质或有利于保全民主,或不利于平民政体的持久作用,必须深知其利弊,方不致于滥取盲用。
-- 358
政 治 学143
旨)
①。
章二 平民主义政体的精神为“自由”。
通常都说每一平民政体莫不以自由为其宗旨(目的)
,大家认为只有在平民政体中可以享受自由②。自由的要领之一[体现于政治生活]为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平民性质的正义不主张按照功勋为准的平等而要求数学(数量)平等③。依从数学观念,则平民群众必需具有最高权力;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所谓“平等”就是说全体公民人人相等;因此,在平民政体中,穷人既属多数而多数决定一切,这样穷人就具有较高于富室的权力。这就是自由的第一个要领,所有的平民主义者一致以此作为他们的政体的宗旨。另外一个要领[体现于个人生活]为“人生应任情而行,各如所愿”。
平民主义者说,对照奴隶们的不得按自己的意志生活,惟有这样才可算是自由人④的生活。这是平民政体的第二个宗旨。根据这样的宗旨,人人应不受任何人的统治,只是这
①这里三个名词,各种译本多作不同解释:依本义为“要理”
,或译“假定”
(自明论据)或译“原则”。
“伦理品质”
,或译“德性”
,或译“情操”。
“所求的目标”
,同于下章11和14的“宗旨”
,兹译“目的”。平民政体这三事就是下行(下章首句)所说平民政体的“法意”
(“精神”)
(许朴色雪)。
“许朴色雪”
,本义应为“设理”
,各译本或解作“意识”或“基础”或“法意”。
19行等所说“平民素质”也相符于“平民政体的精神”。
②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八557、562B。
③参看卷三章九。
④参看卷五25—31,该节以绝对自由为极端平民政体的特征;此节说是一般平民政体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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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的自由事实上不能得到,于是遂有轮番为统治和被统治的政制。轮番制度对于以平等为基础的自由所作的贡献就是这样。
这些精神(法意)就是平等政体所由产生的基础,我们凭这基础进而研究它的各种特征。
[在行政方面,]有由全体公民从全体公民中选举职官的任用制度;又有全体挨次进行统治,也挨(自由人)的本义是一个“成年人”
;当一个男儿到达公民年龄,便从他父亲的管理之下解放出来,自己有妻室,并也成为父亲。这时他已有独立的人格,可遂行自己的意志,担负公民的义务,也享有公民的权利,并管理奴隶。
这些就是他的自由。
次而被统治的安排;又有抽签参加政治机构的规定,至少是那些无需经验和专长的政治机构可凭抽签轮番参加;又对于任官资格完全没有财产定额的限制,或仅订立极低的财产资格;还有这种成例,除了军务以外,一切职司各人都不得连任,如真有连任的必要,也只限于极少数的职司,偶然可以有一二次的例外;最后还有这样的规定,一切职司——至少是尽可能多的职司——的任期应该短暂。
[在司法方面,]有公众法庭制度,这些法庭由全体公民或由全体公民中选出的人们组成,有权审判一切案件,至少大多数案件,包括那些最重大的案件,例如审查政务和财务报告、法制事项以及公私契约。
[在议事方面,]有最高治权应属于公民大会的制度,一切政事或至少是军国大事必须由公民大会裁决;反之执政人员就该完全没有主权,至少应把他们的权力限制得很少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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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个行政机构中,如果一国没有充分的公款作为支付公民出席全体大会的津贴,则议事会①就是平民特征最为显著的机构。
倘使城邦府库充裕,公民们一旦可以取得津贴,他们就开始把一切政事包揽到(公民大会)
自己的掌握之中了,这在我们前篇专著中②已经提及。这种津贴制度是平民政体的又一特征。
[按照平民政体的理想,]最好是一切机构——公民大会、法庭、行政机构——全都给予津贴;如果实在不可能,则凡出席法庭审判大会、议事会和公民大会的公民,在开会期间,必须给予津贴,执政各机构也必须给予津贴(薪水)
,至少是那些规定要参加公共食堂会餐③的执政人员非给予不可。
〈这里,同寡头政体的特征,门望(出身世族)
、财富和教育相对照,平民政体的特征适得其反:出身低微、贫穷和鄙俗。
〉④平民政体的又一特征为废除一切职位的终身任期,如果某种职位在前代变革后还遗留着终身任期规定者,就须削减其权力,而且这类终身职位都不得再由选举而应改由抽签法来授任⑤。
①议事会在平民政体中亦可列入“行政机构”
,例如雅典议事会不仅为公民大会准备议案,还处理捐课等其它行政业务。
雅典议事会五百人,凭抽签选出,都有出席津贴。
②见卷四章十五36—8。
③执政期间,规定在职人员须参加公共食堂“会餐”
,使他们常常互相接触。
会餐费用由公款支给;执政人员的收入就是这种“伙食津贴”
,犹如中国古称公职人员的俸禄为“薪水”。
④这一句同上下文不相承接,依《苏校》及《纽校》,加〈 〉。
⑤废除终身职位当指希腊或若干城邦中,王位和统帅等的权力与定制渐渐被剥除;参看卷三章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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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就是一般平民政体所常见的特征。但在平民各类别和平民政体各形式中,大家所公认的合乎典型的一式①,应该[不是以这些特征为重,而]以正义为照顾到全体公民权利的数学平等。在这种政体中,所谓平等的真实意义是穷人不占富室的便宜,治权不完全操于穷人部分(阶级)
,而在数量上均衡地分配于全体公民。
平民主义者要是依从这样的观念,人们当可相信平等和自由的确将实现于他们的政治体系中。
章三 接着的问题是:怎样能实际导致这样的平等?是否把全体公民估定的财产编成两个相等的区分,俾其中的一方为共有五百份大财产的公民,另一方为共有一千份小财产的公民,两个区分应该都持有相等的政治权力?还是应该用另一种计算制度,例如财产总额编成两个区分以后,即由那五百人和一千人两个区分各选出人数相等的代表,这些代表合在一起办理执政人员的选举并组织公众法庭②?
[这两种制度对于政权的分配都照顾到财产方面。
]试问,依据这样的原则所组成的政体是否最适合于平民政体所持的正义?抑或完全依据数量[照人数计算而不论财产多少]原则才真正合乎正
①这里所说平民各类别中,应取哪一类人民为典型,辞意不明。照下文措辞,符合于卷四章四28—38,所述五种平民的第一种,即农民。章四通论农民、牧人、工商三类平民所建立的平民政体诸形式时,亚氏也对农民城邦特别称许。
②这里两种制度的分别:(一)两个区分所各别选出的人员或职官,在各机构都成为两个对等团体。
(二)
两个区分的代表合成一个团体后再行选举议事和审判人员以及行政官吏,这样,各机构内当选的人们表面上不再有相对立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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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平民主义者答复说,正义在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寡头主义者答复说,正义在于大多数财产所有人的意志,政事的裁决应凭资产的数额。两方的答复都违背正义而失却平等的真谛,如果以少数[富有财产的]人们的意志为正义,则某人的财富要是超过其他富室各家财产的总和,就该要求由他一人单独为政了,扩充这种寡头性质的正义观念,势必导向僭政。反之,如果以大多数人的意志为正义,我们前面曾经说过①,这个多数就会施行不义,没收少数富室的财产。
由两方所作关于正义的解释着想,我们现在应该考察“怎样的平等才可取得两方的同意”?两方都主张最高权力应寄托于公民团体中的多数部分。我们接受这个原则(精神)
,但不能不有所修正。组成城邦必有两个部分(阶级)——富室和穷人。
我们当然可以把最高权力归属于两部分(阶级)
的共同意志或两者的大多数人的意志。可是这两方对某一政事也许意见相异,都想作出相反的裁决[倘使遭逢这样分歧的情况,又将奈何?
]。那么,我们就把最高权力归属于既是人数多又兼财产多的这种多数的意志。我们可举出一个实例来说明:假如富有阶级以十计,贫穷阶级以二十计,现在十中的六和二十中的十五意见相反。这里的情况表明富有阶级中的少数和贫穷阶级中的多数意见相合。于是,两方之一[或是6十5这一方或是15十4这一方]要是其所代表的贫富公
①见卷三章十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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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所有的产额胜过对方,就应该获得最后的裁决权力①。
计算的结果自然可能有时两方恰好相等而成为僵局;这样的僵局,在当今两方势均力敌的公民大会和公众法庭中常常可以遭逢。但这不难凭拈阄或其它相似的办法来解决②。
关于平等和正义这些问题,要在理论上弄明白谁所抱有的见解是正确的,这实在很困难。然而这类困难,比之更加困难的劝人遵守正义,那就微不足道了;人们要是其权力足以攫取私利,往往就不惜违反正义。弱者常常渴求平等和正义。强者对于这些便都无所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