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参看柏拉图《法律篇》787B;又伊索格拉底:《元老院辩》第21节。.6
章四 ③ 在平民政体的四个品种中,照我们前篇专著所说
①这里应注意一个要点:当初划分贫富两部分时,须先总计全城邦的各家财产,觅得一个分界线,这一界线所划开的贫富两方人数虽不等,两方的财产总额却正相等。
这里的表决方式先计人数,再算财产数。
这样在裁决任何案件时,人数和财产便都发生投票作用。寡头政体以财产为重,一部分财资不足的人就已经被除外于公职名籍和各个机构。
②《巴克尔英译本》章末长注:这种等产区划的政权分配方式,今未能考知在希腊各城邦中有无实例。雅典在财务方面有凭人数和财产综合分配税课的制度。公元前377年,雅典举办了一次普遍的家产调查;后来将公民及其财产划成一百个“等产区分”
,每年城邦所需款项便平均分配于各个等产区分,按时摊缴(参看《剑桥古代史》卷六74页)。
普鲁士在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年)
前,全邦选举权作三分:(一)财产最多的富人占5%,(二)中产阶能占15%,(三)
其余公民占80%。
三部分人数不等,而选举权(选票计算)
则因财产相等而相等。
这种制度同此节所拟的相符。
③自章二3起至章三末5止,《苏校》作旁涉,加〈 〉。纽曼认为这段除第一句可作为上文的结语外,其余与上文不相承接;但可能是亚氏自己在后来增补了这一章的。
《巴克尔译本》注认为这一段重论正义和平等,分析平民政体的特征和社会基础,实为章四的楔子,并非旁涉。这一章重涉卷四章四30—38、章六2—10所举平民政体各品种,而内容略异,卷四那两章专言形态,这里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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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43
明的,应以最先叙述的第一个品种为最好。这也是各品种中最早的一种。
但我所以把它列于第一,并非因为它创制在先,而是依人民的级类作为次序的。组成城邦的人民以农民为最优良的级类;也应当是第一级类①;如果境内都是以农牧为生的人民,就不难构成一个平民政体。
这类人民的财产都不大,终年忙于耕耘,就没有出席公民大会的闲暇。一家衣食并无余裕,所以终岁辛勤,早晚不舍耒耜;他们习于知足,不贪图他人的财物,不作非分之想;总之,他们乐于田亩之间的作息,参政和服务公共事务既没有实际的收获,他们就不想染指。群众都爱好实利而不重名位(荣誉)。对于古代僭主政体的容忍,可为农民知足的证明,寡头政体倘使对于他们的农事不加扰害,对于他们的收益不去侵掠,他们也是继续容忍的。让他们安于耕耘,他们不久就能自脱于穷乏,或者竟然仓廩充盈,达到小康。这些群众即使有时感到政治地位和权力的需要,如果给予他们以选举行政人员和听取并审查这些行政人员的政绩和财务报告的权利就会感到满足了。实际上,有些例子显示群众对于更小的权利也可能感到满足。譬如在曼底涅亚,群众就没有选举行政人员的权利——这些选举由从全体公民中轮番推定的选举团体进行——但,他们仍赋有议事的权利。这样一个政治体系[虽赋予人民的权利是有限的]仍应认为是平民政体,在曼底涅亚所施行的就是这
①亚氏的观念除卷四的章四章六外,前面已见于卷一的章九至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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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政 治 学
样的一种平民政体①。
由于这些情况,在我们前面所涉及的第一种[农业]②平民政体就适于采取这样的安排,让群众获得通常应有的政治地位,一方面全体公民应该一律享有选举行政人员、听取他们的报告而予以审查以及出席公众法庭这三项权利;在另一方面,重要的职司必须由选举拔擢,而被选任者当限于具备某一财产资格的人们。各种职司,凡所负责任愈重,则财产资格应该相应地订得愈高。或者设立另一类条例,使任何职司都无需财产条件,而实际上却只有具备相应才能的人们才能当选。具有这样的制度的城邦该可以有修明的政治——全邦的职司常常委任给最优良的公民,大众对高尚的才德之士本无嫌忌,也乐于他们以民意为依归的行政——;而高尚人士和贵要阶级在这个体系中,既常常担任公职,也就不致于被他人或被比他们低劣的人所统治,他们也尽可引以自慰了③;又由于民众持有审查行政工作的权利,这又保证了执政
①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126。
2,认为亚氏此节所说曼底涅亚的平民政体为公元前421年前后的情况。
有些人凭这一节举曼底涅亚为古代有代议制的先例,实不确当。曼底涅亚有公民大会,全体公民参加议事。这里所说只是它在任官方面应用了间接选举的方法。
②依《巴克尔英译本》加[农业]。依《纽校》(iv511页注释)
,认为此处所说“第一种平民政体”当指梭伦所制订的政体,下文所说公民的权利、各机构公职的选任方法等都符合于卷二章十二所述的梭伦“祖制”
(参看40—3、15—22等节)。
③希腊人以被低劣的人所统治为深恥,见索福克里:《弗洛克忒底》(Philo-ctetes)456;柏拉图:《普罗塔戈拉篇》338B等,德谟叙尼:《罗得岛人的自由》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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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43
人员的一切措施必须遵循法度并合乎正义。人间互相依仗而又互为限制,谁都不得任性行事,这在实际上对各人都属有利。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①。
事情的有利于任何政体者莫善于责任分明:把政务托付给才德的人,而群众都赋有应具的权力,就尽够限制官吏的任何过错了。
显然,平民政体以这一品种为最优良;理由就在于组成这种政体的[农业]人民具有某些明确的品质。古代盛行的某些法规都力图使人民从事耕作而安于农业——譬如,绝对禁止人家占有逾量的土地,至少是在城区附近或离城市中心若干距离以内,份地都有限额,这种限制就是重农法规的一个例子。在好多城邦中还常常有这样的法规:禁止各家出售其原来配给的份地②;[在埃利斯,]还有一条出于奥克须卢③所手订的禁令,任何人不许以其地产的某一部分作为抵押,进行借贷。
[倘使一个城邦起初没有这类法规而土地已经发生转让和兼并,]类似亚菲底人的一种法规可以用来作为补救,这种法规也可使农民安心耕作,谨守田园。
亚菲底虽壤地狭小,人口众多,却向来全都务农。这是因为他们田产的册籍不把每家的土地作单一的整块估值。各家田产分成若干块,注明册籍;较穷的人家只要能够保持或获得最小的一块,就尽够
①人类内在的恶性,参看卷三章十六30;又柏拉图:《蒂迈欧篇》71D。
②参看卷二章七21。
③不许把家产的某一部分或全部份地抵押,可使任何穷困的人家长期保有他的每一块田地。埃利斯的创制者奥克须卢注意保护小土地所有者,见朴吕波:《史记》iv7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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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政 治 学
保持或获得[公民权利的]财产资格①。
[作为平民政体的基础,]次于农业人口者,应以牛羊畜群为生的牧业人口为最优良。牧民的许多情操(性质)都类似农民;而体格尤为健壮;旷野露营的生活习惯使人人都锻炼得特别适于战争。为其它品种的平民政体作基础的它类人民,几乎没有例外地都比农牧为卑下。工匠、商贩和佣工这些市廛群众②,各操贱业以糊口,他们的种种劳作都无可称尚。聚集而徘徊于市区和商场之间,这类人民不同于农家的散处村落,鸡犬相闻,很少互相往来,也不亟亟于社会政治的集合,而他们就乐于并便于参加公民大会③。要是[以农牧业人口为主的]城邦的乡郊离市区辽远④,也有利于建成一种
①亚菲底在撒隆尼加附近,为巴勃尼(Palene)地区小城市。巴勒尼土壤肥沃,特别适于栽培葡萄,所以人民多务农。此节指明亚菲底的公民资格只需有“小额”土地,使小农都能享受公民权利,同时也是奖励农业,使穷户不轻弃田园的一种方法。
②卷四章四17以下所举人民职业类别,本章仅述其五,尚有航海、渔业、桡手等没有再加论述。
③希腊各邦工匠和商贩常常入市售货,佣工入市待雇,而平民也常常徘徊市集,闲游港埠(参看《色奥庞浦残篇》65所述拜占庭平民情况,缪勒:《希腊历史残篇》卷一287)。
《狄奥多洛》i74。
7,说埃及人都孜孜作业,累积物资,而希腊民主各城邦的民众则日聚市场,会议政事,荒废本业。
《朴吕波》卷二十八7。
3,说许多城邦的公民大会会场就设在市集。
德尔斐的公民大会亦称“市场大会”
,见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第313号,雅典的公民大会在讨论某些问题时也有在市场集合的(参看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英译本288页)。
④例如城市建于海滨或海岬者,其耕地和牧场往往在内陆,农牧人口的居住区域便离市较远。
依下句解释,亚氏认为开会太多无益政治而有害家业。
《普吕克斯》vi16,说雅典公民大会在举行特殊重要政事的会议时,才召集郊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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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53
优良的平民政体或共和政体。这样,国内大部分人口就必须定居于郊野的农田之间,市内即使还住有一部分民众,民主性质的政体也可以作这样的规定,凡郊区居民未能入市出席时,就不得举行公民大会。
现在我们已说明了第一种最优良的平民政体应该怎样建立的情形。由这些说明,也显示了其它各品种应该怎样加以建置。它们挨次包揽了比较卑下的阶级(部分)
,因此逐级地偏离[于第一种的典型]①。
把各类人民一律吸收在内的末一个品种,要是没有适当的法度和习俗为之维系,就不易持久,这不是所有城邦都可施行的。这种政体以及其它各种政体所以毁灭的原因业已大体讲过②。
民主派的领袖们在建立一种政体时,总是企图尽可能地增多人数以加强平民势力。
公民资格不仅授给合法子嗣;对双亲只有父系或母系一方为公民的非自由正裔,也一并让他们入籍;在这种平民政体内,这些人物恰好供应了“平民”的数量③。但这只是“平民英雄”们(德谟咯葛)所常常应用的策略。正当的办法不应该如此无限制地增加数量;放宽公民的名籍仅仅在使平民人数能够超过贵要和中等阶级的联合势力,超过这种程度是绝不相宜的。任何较强的平民比例就会扰乱政体的平衡,贵要阶级将因此不安于心而抱憾这
①这一句倘使完全照原文直译,须补足好些简省了的字样方能明白:“[原来]排除在[公民名籍以]外的[各类]民众是逐级而愈卑下的,[包含这些类别的民众的]其它诸政体也就逐级地更为偏离。”
②卷五章二至七22—16。
③参看卷三26;又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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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政 治 学
种平民统治——在息勒尼,这种不安情绪竟然激发了内战(骚乱)
①。人们每每忽视小患,但祸害既然有这样大了,大家必然触目惊心。在建立这种最为极端的平民政体时还有其它一些措施,例如雅典克勒斯叙尼所用以促进平民势力的各种措施,以及息勒尼平民统治创业先辈所采取的各项政策②,也是有益的:新兴(后至)的部族和宗社要使它们依傍于先在的旧族而得以共存;各族特殊的教仪(祭祀)要在公开的场院奉行而[逐渐加以废除或合并]减少一邦内[纷杂]的祠坛③;总之,应该施行种种方法使全体公民解除狭隘的关系和传统的信仰,尽可能地互相混合。又,僭主们所用的一些策略,对于平民政体[的极端形式]也相适应。我们可举出一些实例,如:对于奴隶们的放纵,对于妇女和儿童的放纵④——这种放纵,如果不超越某一阶段,既合于权宜,也
①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231。
1,认为这一次内战即《狄奥多洛》xiv34所记公元前401年的骚乱。
息勒尼平民当局一时杀死五百富人,其余逃亡富人结队反攻,两方伤亡惨重,其后媾和,尽许富室归还本邦。
②以下所说关于宗教和教仪两项措施,照原文未能分别孰为克勒斯叙尼、孰为息勒尼先辈的政策,亦不能确切地说两地是否同样采取了两项措施。
③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230,说公元前462年,息勒尼在阿尔基雪劳第四(ArcesilausⅣ)死后改建为平民政体时,可能引进新族新宗。雅典克勒斯叙尼改编坊社,引进新族使同归族相混合事,见《希罗多德》Ⅴ69、亚氏《雅典政制》二十一等书。
希腊人除若干节日祀奉各邦通行的神外,许多氏族各有秘传的鬼神,其祭祀多设于族内首领的家室或私室的坛庙。亚氏此节认为各宗私祀有碍全邦公民的混合。但《雅典政制》章二十一,说克勒斯叙尼改编坊社时曾保证各族照旧奉行其私祀,这与此节所说不尽相符。
④参看卷五章十一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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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53
事属有利。又,默许大家“任情行事,逞意生活”也是同样有效的策略;许多人会拥护这样的政体;克己复礼为人类所难能,群众大多数喜欢没有纪律为之节制的生活。
章五 凡有志于创制这种(极端民主)形式的政体而为之立法的人们[后来]将会知道自己的职责不仅在于创业,怎样维持所创立的政体使不致衰亡,才是真正的要图。一个城邦,在任何品种的政体之下,总可以存在两天或三天[但必须是能够经受时代考验的制度方才实际上可说是一种政体]。
所以,立法家应慎重注意各政体所以保全和倾覆的种种原因①——这一论题我们先前已经研究过了——他们应该根据那些要领尽心创制一个足以持久的基础②。他们应该对于一切破坏因素及早为之预防;他们必须为他们的城邦订定整部习惯(不成文法)或成文法律,垂之后世,在这部法典中,必须特别重视一切为之保全的方法;立法家们,无论其从事
①卷五的政体分类异于卷四卷六“一长(君主)政体”两型(王制与僭制)
,除外于“[立宪]诸政体”。卷四卷六中若干品种的平民和寡头政体,卷五就没有提及。因此有些校勘家心疑卷五是另一单独专篇,是后世编者把它插入五六两卷之内的。但本卷许多章节回顾到卷四卷五的某些章节;这里(37)一句同章二34、章四7语相符,显见卷四卷五实应为卷六的“前篇”。
参看卷五章十1注、本卷章一36注。
②“保全[原政体]的各种方法”见卷五。本卷的论题应为“建置”
,但这一章亚氏又转回到卷五的论题。卷五所叙保全各法,除一般通用的手段外,对各种政体所专用的手段只讲到了一长(君主)制部分,所以亚氏在本卷论述“建置”平民城邦(其中极端平民形式为当代流行的政体)时,又兼及了他们的“保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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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政 治 学
创制的是平民政体或寡头政体,都属相似,必须确信:只想包揽并尽可能地加强有利于自己一方面的势力,并非良好的政策,凡能维护其所创政体于久远的,才可说是良好的政策。
当代的平民英雄们热中于取媚平民群众,往往凭借公众法庭没收私财以济公用①。但真心实意爱护其政体的人们应该纠正这种恶习。他们应该订定一条成例,凡经法庭判决的罚款或被没收的财物完全交给神庙,为祠祭节庆之用,不得转为平民公产或缴入府库。这样,课罚照旧,犯罪的人同样保持警戒,而平民群众既然没有可以作为利己的私图,就不会亟亟于固入人罪了。政治告发宜力求减少;对诬告者应课以巨大的罚金,以防止人们的轻率检举②。
这类控诉平常都施之于贵要阶级,平民党人就不会被人告发;但这不能算作正直的治道,大家所当遵循的政策应该是让所有公民全都效忠于其政府,爱护其政体,即使不能使人人克尽忠爱,至少不要激怒任何人对政府发生敌忾。
极端平民政体一般地施行于人口繁盛的城邦,这种城邦
①(“充公”)原字干从(“平民”)
,词义为“[把私财]平民化”
,即没收私财以济公用。平民城邦的公众法庭因陪审员以平民(贫民)为多,没收富室财产的法案时常提出。例如雅典法,本来对于犯重罪者始判死刑或放逐终身,或罚作奴隶;没收财产则常常联同这些重罪重刑一并决定。但党人凯觎富室财产时往往任意检出危害城邦、不利民众、亵渎神明等模糊而严重的罪状,鼓动法庭,造成判决。参看赫尔是(Herman)
:《希腊掌故》卷二125;索尼逊:《雅典共和国的刑法》(Thonisen,Droit
de
la
Rep。
Ath。)121页。
②雅典成例:政治控案倘使不能获得陪审群众五分之一的票数,则不仅控案不能成立,原检举人须罚款一千特拉赫马,并剥夺以后的检举权(参看迈耶和旭曼:《雅典司法程序》9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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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53
的公民,要是没有津贴,就难于出席公民大会。如果事先缺乏充分的库藏来支付这种津贴,则负担势必落到贵要阶级身上。于是当局便假手恶劣的法庭实行苛罚或没收私财,并举办财产税等方法,聚敛所需的款项;这些措施在往昔业已引起了许多内讧,由是颠覆了许多平民政体。因此,城邦的库藏并不充裕的,公民大会就不宜时常召集,公众法庭的陪审人数较多的也应尽少开庭①。公众法庭召开的日数倘使有所限制,可以得到两方面的利益。第一,富户不必再顾虑出席津贴的巨大支出——这种顾虑,在规定只有穷公民可领津贴,富户不得同样支给的城邦中特别严重;第二,富人们本来不能长久旷废自己的家业,现在法庭开审既为日无多,就不难抽暇参加,这样每一案件就都可获得较好的审判。反之,要是府库充裕,足够支付津贴,不要让平民英雄们以公费取悦于群众。他们习惯于把任何羡余分配给群众,而群众一经受领这种叙项,他们跟着就要求更多的分配。用这种施济方式帮助穷人,恰如注水于漏卮②。可是,一个真正的民主主义者自当注意到勿使一邦的群众陷入赤贫的困境。贫困导致平民政体的各种缺点。所以,应该有一些措施保证人民维持某种程度的兴旺。这些打算应照顾到所有各个部分(阶级)
,包括原来的小康之家或富室在内;正当的办法是,把羡余积储成大宗的款项,然后以趸数济助贫民。理想的趸数必须是足够
①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英译本403页,说雅典公众法庭除节日和凶日外,时常开庭。
②赖契和希那得文:《希腊古谚》卷二161:“愚昧的挥霍犹如注水于漏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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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政 治 学
让每一穷人购置一块耕地;倘使积储还不充分,也该使所济助的款项可能用以从事商贩或开始务农。如果这样的济助不能对全邦贫民同时发放,可以依部族或其它区分挨次地分批发放。又,富室仍该贡献其资财于城邦,以供贫民参加某些必不可缺席的公民大会的津贴,为酬答富室的这种贡献,同时就豁免他们各种无补于实际的公益捐款①。迦太基政府就因为施行这些性质的政策,一向受到人民的爱护。他们经常从平民群众间抽出一些人遣送到附属城市,让他们在那里得以致富②。
贵族阶级中心存博济、胸襟开朗的人们也可尽力帮助贫民谋生——各人可以分别照顾一组贫民,在这组内的贫民从他那里领取资金来从事某一种行业。就济贫而言,大家可以效法塔兰顿人;那里的富室一般都让贫户利用他们的产业③,因此他们都能得到平民的好感④。又,塔兰顿人把所有的行政机构分成两类——其一,所有人员都由选举任用,另一类都由拈阄充任——这后一类机构平民就可轮流供职,而那些出于选举的执事仍能保证较好的统治和稳定的秩序。要是把每一行政机构的人员分成两类——一类由选举另一类由拈阄任用——也可得到同样的效果。
①卷五章八18及注。
②参看卷二章十一。
③参看卷二章五21—财产应私有而公用。
④参看35—37。塔兰顿人财产济助众人的习俗盖出于其斯巴达移民的祖风。
36—所说救济事业,无论由公共举办或由私人解囊,应使贫民都能因而自立这论旨,在希腊古籍中不易检取实例。
《雅典政制》章四十九,曾记有年老多病者日给两奥布尔的专律;这些措施仅仅以救济为主,缺乏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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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53
章六 这里我们已说明了平民政体应该怎样建置,由这些说明,我们已不难推想,寡头政体应该怎样建置了。凭两种政体的对反性,我们就可设计同各种平民政体相应的各种寡头结构。第一种,各部分势力适当地平衡了的最好的寡头政体[相应于第一种最好的平民政体],是密切地接近于所谓“共和政体”的①。这一类的寡头政体,应具备一高一低两种标准的资产册籍。
在低级册籍中的公民可以充任低级职司;较重要的官员则限于由高级册籍中的公民选任。另一方面,任何人只要有某一定额的财产就让他入籍而取得政治权利;这样使大多数群众参加到政府方面,其势力就可以超过没有政治权利的人们。凡册籍上添入新公民时须注意到他们应该是群众中较好的部分(阶级)。
寡头政体的次一品种的建置约略相同于第一种,而任官的资格则稍稍提高。依此而逐步加强财产条件,我们最后所得的末一种寡头政体便相应于极端平民政体。这一种寡头政体业已成为狭隘的门阀统治,就密切地相近于僭主政体了;这既是最恶劣的一个品种,就时时有倾覆之虞而需要高度提防了。健壮的体格尽可经历霜露。坚固合式的船舰有良好的舵师和水手为之驾驶,虽遇惊涛骇浪也不致于沉没。至于一个
①“由对反姓”
而论政体,最好的寡头政体应对反于最劣的平民政体,但以下跟着举示“最好的寡头政体”和(密切地接近于共和政体的)
“最好的平民政体”两品种,实际不是两个完全的“对反”而只是两个“相应”的政体。第一种(最好的)寡头政体和共和政体之别,参看卷四章五39、章十三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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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政 治 学
病弱的人或一艘构造不良而又驾驶失人的船便受不了轻微的风险。就政体而言恰好也是这样;最恶劣的政体就最不容易防护。平民政体以数量为本——这同凭功能分配权利的体系正好相反;平民政体所赖以保全的因素通常就在于人口众多。
寡头政体显然要从与之相反的因素上寻求其维持的方法,这就在于[以品质为本]建树良好的组织。
章七 有如人民(群众)
的分成四个主要部分——农民、工匠、商贩和佣工,战斗队伍(武力)也分为四种——骑兵、重装步兵、轻装步兵和海军。凡境内川原适宜于骑乒战斗的城邦,可以建成雄强的寡头政体;住在这种地区的居民需要骑兵为之守御,只有饶于资产的富户才能蕃育马匹以供骑乘。
凡境内丘陵适宜于重装步兵队的城邦,倘若组成次一品种的寡头政体也是合乎自然的;披甲持盾的士兵一般毋宁取之于小康之家,而不收录贫民①。轻装部队和海军[都从平民群众中征召入伍,]实际是平民性质的武力;现代各邦,轻装部队和海军要是人数特别多,如遇内讧,他们常能挫败寡头势力。
补救的方法可以依从某些将军所取的编组办法,他们在骑队和重装部队中也配置相当数目的轻装部队。发生内战时,群众所以能战胜富室势力的原因是由于轻装兵利于运动,捷于聚散,他们就依仗其灵活击破了骑队和重武兵的严阵。寡头城邦倘使完全用平民编成轻装部队,就无异为自己预先埋伏了一支敌兵。
[所以,兵役的征召和教练制度应该有所变更。
]兵
①通论社会、军事和政治间相关之处,已见于卷四章三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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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53
役年龄要分成高低两等,在低役龄期间,富室子弟应[同贫民子弟一样]练习轻武器和轻装活动。这样,当他们到达高役龄期间,实际上也就熟悉了轻装战斗①。
寡头政体可以有多种方法使平民群众在公民团体(统治团体)中获得某种地位。曾经涉及的②一个途径是任何人只要有某一定额的财产就让他登入具有任官资格的册籍。忒拜所施行的方法可列举为另一途径的示例,凡本来属于贱业(工匠和商贩)
,不操手艺若干年后,就可获得参预公务的权利③。
实行于马撒里亚的另一途径,是不管人们当时是否已具备参预公务的资格,就依其才能分别编录于任用的预备名册。
对必须由十足公民充任的最重要的职官,应使负担某些公益义务(捐输)。这样,平民就自然不抱高官显职的奢望,他们看到煊赫一时的重任原来要支付这么多的代价,也就认为无可妒羡了。
这些显官在莅任那一天,还该作丰盛的献祭,在职期间又当奠立一些公共建筑。
人民既于此能同享快乐,又见到他们的城市中满布着酬神的点缀和堂皇的坊塔(建筑)
,自会安心容忍寡头政体的长久统治,而这些贵要人物把自己的钱财作成世代的纪念也应志得意满了。但遍观当今寡头们
①骑兵和重装兵因乘骑和甲胄非贫民所能置办,自然全属富室寡头势力。
倘若寡头方面一部分子弟参加并熟习轻装兵种,则在发生内战时,寡头阵营用三个兵种的联合力量出战,虽然人数较少,也可能制胜平民武力的仅以灵活取捷而究属单薄的轻装部队。
②见上章23—27。本章上段以军事组织论各种寡头体制,似属串插。以下论寡头政体的建置同上章相承接。
③参看卷三章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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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政 治 学
的作为却并不如此。他们正走着相反的道路;既取盛名,更食厚利①;从尚利观念来下评断,这样的寡头政体只是“渺小的平民政体”而已。
章八 关于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应怎样建置的问题,这里已讲得够多了②。由此我们自然应该进而考虑行政诸职司的安排、数目、性质以及在各种政体中诸职司各自应有的作用(责任)——这个论题,在先前我们曾经涉及③。要是没有某些必不可缺的职司,就不成其为城邦,要是没有某些保证社会安全、协调人民生活的机构,同样也不成其为城邦。
[这是建立城邦的规律之一。
]另一规律是我们先前已规说过的④,小邦应设置较少的职司,大邦即应该较多;因此我们也必须考虑到哪些职司可以合并,哪些就该分别存在。
在必不可缺的诸职司中,第一种负责商市管理。这需要有一职官[“市场监理”
]随时检查商务契约,维持市场秩序。
为了互相供应各人生活所需,卖买成为一切城邦都不可缺少
①叙拉古的阿瑟那哥拉斯(Athenagoras)
(《修昔底德》vi39。
2)和雅典的司拉绪布卢(色诺芬:《希腊史》i4、40)部曾有谴责寡头辈的兼贪名利语。
②依本卷章一14—16,除平民和寡头政体外,还应讨论其它政体的最好建置,但照这一句,其它政体的建置就缺而不论了。
③这一论题先见于卷四章十五。
本章跟前章立论颇不相同。本章所述都根据希腊各城邦的实况,内容较亲切。其中要例如军事和文治职司的分立,对于各机构所支公款设置稽查加以考核,议事会中另设常务人员为之审订或准备议案等大都为当代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通行的制度。所以这一章,承上数章,可说是建立这两种政体(侧重平民政体)的比较详细的规划。
④见卷四章十五34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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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业;人类要达到经济自足自给的境地,这是最便捷的方式,而自足自给正是人们所由集合而共同组成一个政治体系的主要目的①。
次于第一而与之相关联的另一种必不可缺的职司为监护城区公私财产、维持并修理损坏的建筑和街道、查察田畴、解决民间界务纠纷以及其他类似的业务。
负责这一职司的官员,通常都称为“城市监护”
②;但在人口较繁庶的城邦,这种职司可由数人分任,分别担负一部分专责,譬如一人维护城墙,
①希腊多数城邦市场管理和城区管理分为两种职司,但有时也合并为一个职司。小邦的市场监理是清淡的。大邦如雅典的商务茂盛,人民生活须经工艺产品和农产、国内和国外的繁重贸易为之调剂,商务官员就成为头等重要的职司。
依《雅典政制》五十一,所记“市场监理”雅典城和拜里厄斯港各五人,专司商品检查。又有“衡量监督”()
,亦各五人,专司量器检查。又有“食粮(谷物)监护”
,亦各五人,专管谷物、制粉、面包等卖买的品质和价格。又有“贸易监察”
亦各五人,专司进口粮食的分配等事。以上各人均由拈阄,轮番受任。亚氏在本节所举“市场监理”
(agoranomi)想必是用以代表这类商务官员的通称。关于自给自足为人类组成政治团体的目的,参看卷一章二34。
②这里所举“市场监理”和“城市监护”
(astynomi)两种职司全不相同。
“城市监护”
,依21行所说,主管市政业务(柏拉图:《法律篇》758E、763C等所述略同)
,依25行所言则着重于防卫工作,属于军事或警务。希腊各大城市的防卫责任,照一般史籍,大多属于权力较高的执政官,不属于“城市监护”。依《雅典政制》五十,城市监护官员,雅典和拜里厄斯港各五人,其职司在管理民房建筑式样、下水道、埋葬露尸、检察艺妓等,这些业务同20—21行所言相符。该章于城市职司又记有“庙宇维修”官员十人,这里未言明城市监护官有此业务,下文20,把这一业务归入神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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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人管理公共水源,又一人专司港务①。
次于第二面与之相关联的第三种必不可缺的职司,所负的责任和前者相似,但所管的地区则为城外的郊区。这一职司的官员有时称为“乡区监护”
,有时又别称为“林区监护”
②。
在这三种各有专责的官员以外,还有第四种职司所管的业务为征收并保存公共财务收益③;按照规定分配于各个部门。这一职司的官员称为“经征司”或“司库”。
第五种职司办理民间契约和法庭判决的注册事务;一切诉讼和司法预备程序都得在这里先行登记。
在若干城邦中,这一职司,有如城市监护,分成若干部分,但各部门之上仍然设有一人,或若干人合为一个衙署,为之总管。这一职司的官员或称诚信注册司或注册主任,或径称为注册司或其它类
①“公共水源管理”这一官名见于《雅典政制》四十三;雅典城缺乏淡水,这一职务为全城所重视,故由投票选举,任期一年。
“港务管理”这一名称见加吕斯托城(Carystus)
(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第3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