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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译者:吴寿彭 当前章节:15388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22:18

经过这些考究,人们就可判断法勒亚制度的利弊所在而显见它的优缺点了。

章八  没有从政的实际经验而创制出最优良的城邦制度当以米利都人、欧吕丰的儿子希朴达摩为第一人。他博涉各家学说,富于自然智识,而且开创了城市的区划设计方法并为拜里厄斯港完成了整齐的道路设计①。这个人的生平又以怪异著闻于当世,见者望之翘然,或以为矫揉:居常披发垂肩而加盛饰,以粗葛制长袍,厚实温暖,不分冬夏地穿着。他所设计构造的城邦以一万公民为度,分为三个部分(阶级)

:——第一部分为工匠,第二部分为农民,第三部分为武装而卫国的战士。全邦土地也分作三个部分:——一部分划归祠庙,另一部分由城邦公有,第三部分则为私人产业。境内诸神节日的庆祝和祭祀都由第一部分产业供应费用;武备开支出于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则分配给农家各户。他认为法律也只有三类,各别适用于三类刑事诉讼——敺辱、伤害、杀

①“米利都人、欧吕丰的儿子希朴达摩”见于史籍的为:《希西溪辞书》称其父名为“欧吕庞”

,福修斯《书录》(Photius

Bibliotheca)称其父名“欧吕康”。狄奥多洛斯:《史丛》xi

10—7,记希朴达摩为琐里伊(Thuri)城殖民者,曾经是该城建立新城的设计者。参看赫尔曼:《米利都人希朴达摩》(C。

F。

HerAman,deHip-podamo

Milesio)。

米利都城在公元前480年已经有按照几何图案建筑的街坊道路。

此节所云拜里厄斯港的道路建设当指伯利克里时代的市政工程,应后于米利都城的市政工程半个世纪。希朴达摩是首先以米利都城的先进经验著书而介绍于雅典的人(《剑桥古史》Cambridge

AncientHist。

v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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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①。

他还建议设置独一的最高法院,凡其它机构不能审理或判决不当的一切案件都归它处理,照他的设计,要选任若干专职长老来组织这个法院。对于法庭的判决方式他也提出了一个意见,认为审判员们在表决时向陶罐中各投卵石的手续是不妥当的;每一审判员应该各投一块木制法板;他如确认被告有罪,就应把罪状写明在板上,倘使认为完全无罪,就让法板空白,如果他认为被告所犯一部分有罪,一部分无罪,则分别写明哪些应该量刑和哪些应该昭雪的论断。他反对现行的那种手续,指出[在上述那一类边际案件中,]审判官所投的票(卵石)或决定全罪或完全免罪,对于被告都属失当,这样,审判官自己[已违背了受任审判时所作的公平正直的誓言,]实际上犯了伪誓罪。

希朴达摩另外又对有利于邦国的各种创见或发明拟订了给与荣誉奖励的条例。他又建议,凡阵亡将士的子女完全由城邦公款支给其生活教养的费用②,他自己认为这是一个新鲜的倡议,实际上雅典③和其它城邦早已颁行了这种条例。关于行政人员,他认为都应该由上述三部分(阶级)

民众选举,当选的人们分别管理三类公务——一般公众事务、外邦侨民和孤儿事务。

①毕达哥拉斯学派尚“三”

,见《说天》卷一章一。启沃岛诗人伊昂曾受学于数论派,著有《尚三论》,言万物分于三而合于三(见《哈朴克拉底雄字汇》[Harpocration,Lexicon])。希朴达摩和伊昂友好,也就崇习“三”数。下文重视誓言,惮于伪誓,也显见其承袭毕达哥拉斯学派的风尚(参看《狄奥多洛》卷十章九2)。

②若干诠疏家曾指明,希朴达摩所拟政体中的战士阶级原来全部由公家给养,这就无需另外制定以公款给养阵亡者的孤儿这类单独规章。

③参看《修昔底德》卷二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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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朴达摩所拟政治体系中最受人注意的要领就是这些。

这里,第一应受批评的是那个公民的三分法,工匠、农民、战士,既然同样列入公民名籍,他们就应一律参加城邦政治体制;但农民无武装,而工匠则既无武装又无田地,那么他们的参加编配到这种政治体制中,毋宁是成了战士阶级的奴隶。

这两个阶级不可能参加政府的一切机构;将军、内务官吏①以及一切重要职位必然完全由持有武器的阶级担任,但这些以公民名籍参加城邦体系的人们,却不能列入职官名籍,又怎能使他们效忠于这个政体?有人或者说战士照理应该做工农的主人而统治两者;但这必需持有武器者为数甚多,工农才不得不服从其统治。可是,战士阶级倘人数很多,也就用不到另外两阶级来参加这个体系而且分享选举执政人员的权利。又,农民在城邦中,究竟具有什么作用?我们可以承认工匠为每一城邦所需要,他们随处可凭技艺生活,在希朴达摩所拟的城邦中也需要工匠。但他所说的农民就不同;倘使农民以粮食供应战士,那么把他们纳入公民团体以内就理属当然,可是希朴达摩却规定他们各各私有土地而自食其耕耘的收获。还有那用以供养战士阶级的三分之一公共土地也是可疑的:倘使这些土地由负盾的人自己来耕种,则战士将无异于农夫;而那位立法家却把他们分成了两个阶级。

反之,如果在农民和战士两者之外另有耕作这些公共土地的人,那么这个城邦又得有第四部分(阶级)

,这一部分人不列入公民名

①“内务(或保卫)官吏与”[作战]将军“们并举,当指平时警备部队官员(或译?

“警官”)。参看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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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①,对城邦的政治机构完全无份。

另一可能方式是要同一农民既耕耘私有土地又耕耘公共土地。这样一个人就得为两家操作,“内务(或保卫)官吏”与“[作战的]将军”们并举,当指平时警备部队官员(或译“警官”)。参看卷五。

以一份劳动谋两份食用,这是困苦不堪的;而我们的疑问也就回想到原先又何必把土地划分为公私两区?为什么不让农民就所分配的同一块[双份的]土地上从事耕耘而兼供私家和战士(公家)的粮食呢?在所有这些问题上,希朴达摩的思虑是混乱的。

他在司法改良方面所拟的判决手续也未必妥善。他认为对于每一件控诉案,虽然原告人只提出一个简单的罪状,审判员(陪审员)也应该作出分别量罪、等级处罚的断决。这样,他竟然使审判员转变而为仲裁人了。分别量罪和不同处罚只在仲裁法庭中可能进行,那里仲裁员虽然也有若干人,但他们可以合议,经过共同斟酌而后确定某种适当的罪罚;至于在一个公审法庭中,这样的论罪方式是不可能的,大多数城邦的法规都特别注意到在公审法庭上,所有审判人员都不得互通声气②。把那种论罪方式引入公审法庭所引起的纷扰是可以想像的。譬如某一讼案,原告请求处罚被告二十米

①这里亚氏推论应有“不列入公民名籍的另一部分人”

,当即奴隶;希朴达摩的原意也许正是这样。希腊各邦公有田园常常由奴隶耕作。关于祠庙土地由谁耕种,亚氏没有提出疑问。

②古希腊公审法庭的陪审员(“司直员”)为数常常有数百人之多,实际上可称为“投票员”

,他们以投票(卵石或铜骰)数的多少决狱或判定诉讼胜负。当日受审案件都不使陪审员事前知道,进入各人的审判席位后,就不得互相交谈。

其程序详见于《雅典政制》第63—69章的,可为各城邦法庭的一例。

③“米那”作重量论,约近中国一市斤。作货币,一百特拉赫马合一米那,六十米那合一泰论。一银米那约值今四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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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③,于是审判员们认为被告的确应该赔偿原告所受的损害,但对于偿金数额却各有不同的意见:或断定为十米那——或原告所要求者为数更大而法官所断定者为数更小——另一审判员断定为五米那,又一审判员则断定为四米那。这样,各人对原案各各做了分析和衡量,[法庭的审判员为数既然甚多,]就可能有从全数照偿以至全不赔偿的许多判案。

这又将用什么方法来总决这些不同的判断?另外关于伪誓罪的议论也是不确当的,对原告一个简单而无差别的申请,或可决或否决是不会构成伪誓罪的。审判员不准原告人二十米那的赔偿要求,并不就是判定被告完全没有亏负,他所断定的只是被告所负者实际上并不是二十米那而已。审判员要是知道被告实在从未有亏负二十米那的事情,却仍然责令他作二十米那的赔偿,这样他才犯了伪誓罪。

至于尊敬有所创见以利邦国的人们,听起来,好像是正当的,实际上施行这种政策却未必有好处。这种政策鼓励改革也会惹起反动,于是就可能造成城邦政治的纷扰。

这里,可作进一步的讨论,有些思想家考虑变革的利弊,认为虽有较好的新法是否就应该废弃旧法(祖制)也是可疑的①。在守旧的人看来变革总是有损害的,而且有些建议看上去是为邦国

①这些在政治上趋于保守的思想家不知指谁。阿里斯托克色诺(Aristo-xenus)

:《残篇》19(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卷二278)

,说毕达哥拉斯学派主张保持旧传礼法,不赞成轻率的变革。柏拉图:《法律篇》769D、72A—D、《政治家篇》298E—29E,说法制可与时变革,但须经严格审查,使不致引起纷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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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福利,实际上却目的在于破坏旧章和原来的体制;照这种情况说来,我们就不能赞成希朴达摩的意见了。涉及这类问题,我们当作较详的申说。

各家的想法,对这点很不一致,有时确实可说变革是有益的,在其它各种学术方面已屡经证明因变革而获得进步;例如医疗、体育以及其它种种技术和工艺,现在都已远远脱离往日的陈规了。政治,倘使也作为人类学术中的一门,那么也应该由于变革而有所得益。有些史实也可以作为[以变革为有利]这方面的佐证;古代的习俗常是很简陋而且野蛮:希腊人在古时都刀剑不离其身①,他们娶妇都须用财物互相购买新娘②。

直到现今,有些地方还可以见到古代习俗颇为荒谬的野蛮遗迹:譬如,在库梅③,有一条杀人罪的刑法,只要控告者提出几个本族或近亲作证人,就可判定被告的重罪。人类一般都择善而从,不完全蹈习父亲的故常而专守祖辈的旧制。我们所知道的原始人类,不论其

①《修昔底德》卷一章五章六,说希腊古时各族都佩武器以自卫,无论海上或陆地都互相刼掠。雅典最先进入法治,禁止盗贼,因而民众在平日可以不携刀剑。

②《希罗多德》V6,记色雷基人(Thracians)卖买妇女以成婚配。

③库梅()地名,另见卷五;此处可能是指意大利的库迈(从周伊特译本)。

以人证定杀人罪而不避亲属,见于古希腊城邦的,今所得哥尔汀碑志,记有类似条例(参看比歇勒和齐特耳曼《哥尔汀法律》[und

Zitelman,Das

Recht

von

Gortyn]76—77页)。

日耳曼古俗也有类似习惯。此节已由法制而说及比较原始的礼俗。亚里士多德在政治研究方面,除曾经收集希腊各邦“政制”外,又曾编录野蛮民族的“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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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土生居民”或为“某次灾劫的遗黎”

①,一般都可想像为同当今偶见的愚蠢民族的情况相似,在原始“土人”间所流传的故事的确是蒙昧的。如果一定以守旧安常为贵,这就未免荒唐了。

[原始的许多习俗(不成文规律)必须废改,]而且随后所立的成文规律也不应该一成不变。在政治方面,恰恰同其它学艺相似,不可能每一条通例都能精确而且无遗漏地编写出来: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成规总不能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

[初期的法令律例都是不很周详而又欠明确,必须凭人类无数的个别经验进行日新又日新的变革。

]但明白了法律必须在某些境况、在某些时候加以变革的道理,我们仍旧要注意到另一论点:变革实在是一件应当慎重考虑的大事。人们倘使习惯于轻率的变革,这不是社会的幸福,要是变革所得的利益不大,则法律和政府方面所包含的一些缺点还是姑且让它沿袭的好;一经更张,法律和政府的威信总要一度降落,这样,变革所得的一些利益也许不足以抵偿更张所受的损失。上述政治和其它技艺间的比拟并不完全相符;变革一项法律大不同于变革一门技艺。法律所以

①古希腊对于人类起源有两说,(一)为“土生原人”

,见宾达尔诗《尼米亚节颂》(Pindar,Nemeonicae)

vi1;希西沃图:《作业和时令》108。古哲阿那克西曼德也持此说。欧里庇得剧本《伊昂》(Ion)

482,说伊昂犹坚执“大地为人类之母”的锢说。

(二)柏拉图:《法律篇》676、781、《蒂迈欧篇》22等推想人类已经存在了千万年,今后也将经历千万年而犹存;或竟无始无终,而时兴时衰。亚氏也说世界和人类都是原始而俱在,也将保存于永恒。这同另一种以现世人类“出于某次(前次)灾劫的遗黎”的说法相通。亚氏认为灾劫可能是洪水或大旱(《气象学》卷一章十四)。亚氏这里两存其说;《生殖》卷三章十一并说“土生”

这一说法值得予以研究。但他自己的思想是偏重于“灾刼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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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关于[变法]这个问题还有另一些疑难:即使我们已经承认法律应该实行变革,仍须研究这种变革是否在全部法律和政制上要全面进行或应该局部进行,又变革可以由任何有志革新的人来执行还是只能由某些人来办理。这些论点的抉择都是很重要的,我们暂不详述,留待日后另作适当的评议①。

章九②  在论及拉栖第蒙(斯巴达)

③和克里特政制——或该说论及任何城邦的政制——时,应该照顾到两个论点:第一,同最好的(模范)政制相比较,它们所有的各种法律究竟是良法还是恶法;第二,各种实际设施同建国时的宗旨是否相符,而不致于违反原先立法的纲领。

一般思想家都承认,在一个政治修明的城邦中,必须大家都有“闲暇”

,不要因为日常生活所需而终身忙碌不已,但要怎样安排才能使大众获

①这些论题,本书中以后未见再说。

②本卷前八章陈述前贤所拟的模范政制,后四章转而评论历史上规模较为完备、治理较为良好的各邦政体。全卷行文都夹叙夹议,目的在究明过去的利弊得失,作为自己拟订理想城邦的张本。

③“拉栖第蒙”为“拉根尼”境内的主城,城市地区亦称“斯巴达”。斯巴达人以勇敢直率著于古代,后世往往以斯巴达人总称拉根尼人。本书在同一章内常常先用“拉栖第蒙”字样,随后则用较简短的拉根尼字样;此例也见于《雅典政制》章十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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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这样的闲暇,却是一个难题。帖撒利亚的卑奈斯太制度就是安排闲暇的一个方式,但那些农奴时常起来反抗其[闲暇的]主人;同样地,(赫卢太)农奴也老是等待着拉根尼(斯巴达)人的衅隙,他们好像是丛莽中的一支伏兵,遇到机会,立即出击(起义)。

可是在克里特,迄今没有发生过这些事情。

克里特不发生(贝里俄季)农奴叛乱的原因也许由于这个岛的邻邦虽然同它互相为敌,各邦却各有自己的农奴,从未在战争中同克里特的农奴们联络,共同攻击克里特人①。

但拉根尼则所有的邻邦——如阿尔咯斯人、麦西尼亚人、阿卡地亚人——都与它为仇,这就成为赫卢太时常叛乱(起义)的根源②。

[帖撒利亚的例子也相类似,]帖撒利亚农奴当初的叛乱(起义)都发生在帖撒利亚遇到边警,即阿卡地亚人、贝尔雷比人、马格尼西亚人入侵的时候。

又,即使邦国并无患难,管理农奴原来也是一件麻烦的事情。制驭农奴们的手段颇难措置:倘使宽厚存心而不加鞭笞,他们就日益恣肆,渐渐会企

①克里特岛农奴称“贝里俄季”

(“边区居民”)

,依《斯特累波》706页,则称“阿福米乌太”。克里特农奴不反叛的原因,参看。

②阿卡地亚为伯罗奔尼撒半岛山岳地区(注)。麦西尼亚久受斯巴达人侵掠,斯巴达农奴以麦西尼亚人为多,两邦成为世仇。阿尔咯斯城为同斯巴达相近的大邦。荷马:《伊利亚特》(ix141)称为“阿卡地亚的阿尔咯斯,以别于帖撒利亚的阿尔咯斯,后一阿尔咯斯,《伊利亚特》(i681)

称为贝拉斯季的阿尔咯斯。

作为地区名,阿尔咯斯泛指伯罗奔尼撒各邦和帖撒利亚各邦。

照此节亚氏语意,似乎说阿尔咯斯等三邦异于克里特的邻邦,都没有农奴,所以可煽动并联络斯巴达农奴,共同攻击斯巴达。但卷五章三涉及阿尔咯斯时,说该邦也有农奴。

阿尔咯斯的“巨姆奈底”

类似“边区居民”

(参看《苏校》二版1518注)。

《希罗多德》vi83,也记有阿尔咯斯奴隶起义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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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同主人相平等;要是处理得过于严酷,又势必激动怨毒而群起谋害主人。这里已表明了依赖赫卢太(农奴)制度[谋取主治公民们的安逸]的城邦一定不易构成最好的[安稳的]政治组织。

拉栖第蒙政制的另一点应该受到诽议的地方是它对于妇女的纵容;斯巴达妇女的放肆实际违背了他们立法的初衷,并有害于全邦公众的幸福。例如家庭由夫妇两人组合而成,城邦也可以看作是人数几乎相等的男人们和女人们两部分所合成。

所以,在各个政体中,如果妇女的地位未经好好规定,那么半个公民团体就欠缺法度了。斯巴达的实况就是这样。当初制订斯巴达法律的立法家目的在于使全邦公民都能坚毅奋发,他的心愿可说是一半达到了,斯巴达男子的确都具备这样的品性;但他完全疏忽了妇女这一部分,于是她们一直放荡不羁,过着奢侈的生活①。在这种政体中,崇尚财富是必然的结果,尤以那些听信妇女而受其操纵的公民特别显著,凡富于军人气息而好战的种族常常见到这些情况,只有克尔得族②可算是例外,还有些公开承认同性恋爱的民族③,也很少

①欧里庇得剧本《安得洛米达》(Andromeda)575,也指责斯巴达妇女放荡。柏拉图:《理想国》548B,说斯巴达妇女奢侈;但《法律篇》806A,则说斯巴达妇女治家育儿都是能干的。

②古希腊人把克尔得族泛指伊斯得罗河(Istros,今多瑙河)上游的“北方”民族,混言日耳曼等地区的各部落(参看《尼伦》,卷三、《气象》卷一)。日耳曼民族好战,而妇女没有失德的,见《雅典那俄》、《斯特累波》iv199等书。

③不戒于男色的民族,或指野蛮民族,或指克里特人和卡尔基人(《亚氏残篇》九三)

,或本节所说及的忒拜(提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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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到妇女失德的现象。古时的神话家运用才智,把阿雷(战神)

和阿芙洛第忒(爱神)

牵联而为配偶①,其用心极为深长:历史事实已证明一切好战的民族往往好色,无论其为女色或男色。

拉根尼人由于爱好女色,就在他们国势鼎盛的时代,邦内许多权力都落入了妇女手中。执政者被妇女所统治或妇女实际上是在掌握政权,这中间又有什么分别?

结果是一样的。

[妇女的影响发生多方面的效果,]即以勇敢而论,这原是善战民族所应有的气质,在妇女日常生活中则并不需要:在这方面,斯巴达的妇女气曾经消靡了他们固有的丈夫气,从而造成最恶劣的结果。当忒拜人入侵的时候,斯巴达妇女就大大不如它邦的妇女,她们表现得十分慌张,斯巴达男子们受到自己妇女的纷扰比所受敌军的袭击还要严重②。妇女在拉根尼流于放纵,由来已久,这些渊源是可以追溯的。他们同阿尔咯斯人、同麦西尼亚人、同阿卡地亚人先后作战,男子们多年出征。他们本来是健儿,经过一生战斗,在行伍中养成了若干良好(服从)的德性。等到战罢回乡,怀抱着息影

①战神和爱神为偶可参看卢克莱修:《物性论》(Lucretius,de

RerumNatura)卷一31—40。希腊古诗中,如希西沃图:《神谱》93、宾达尔:《璧西亚节颂》(Pythionikae)

iv15、埃斯契卢剧本《反忒拜七英雄》(Aeschylus,Sept。

Theb)

,都两神并举。

②事见色诺芬:《希腊史》(Helenica)卷六章五28;普鲁塔克:《阿偈雪劳传》(Agesilaus)

31。

斯巴达强盛时,战争都在敌国境内进行,妇女没有习见战斗,及忒拜军侵入,遂慌张叫闹,扰乱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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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的愿望,就乐于遵守立法家①的安排。

[但那些家居的妇女们却并没有在国外战争期间培养好同样守法的精神。

]据说莱喀古士也的确曾经想把妇女纳于他的法律的约束之下,但由于她们群起反对,莱喀古士就放弃了这个企图②。

从这些经过中可以见到斯巴达妇女的失德是自取其咎,我们现在所以重提这些经过,只是为了说明一桩事情的是非,并不是想根究这种错误是谁的[历史]责任。

上面已经说明,对于妇女的纵容,不仅直接养成她们的放逸习性而使全邦的政治结构陷于失调,而且又间接培育了贪婪这一恶德。因此我们在这里就须提出拉栖第蒙贫富不均的问题来加以评论。那里,有些人家产甚巨,而另些人则颇为寒酸,从而土地渐渐为少数人所兼并。在这方面斯巴达的法制是有缺点的。立法者规定每一公民所有的土地都不得作任何卖买,这当然不错;但他同时又许可各人凭自己意愿将财产给予或遗传于任何个人——这在长期以后就形成全邦的财产不均,恰好和自由兼并的结果相同。事实上全邦五分之

①本章所说斯巴达“立法家”

(创制者)

,有人说是莱喀古士,有人说是色奥庞波。此处当为莱喀古士。依此,莱喀古士创制斯巴达律(“口传约章”)当在第一次麦西尼亚战争之后,即公元前723年之后。但亚氏说莱喀古士为斯巴达王子嘉里劳的师保,则按照一般编年应该在公元前880年之际(参看普鲁塔克:《莱喀古士传》14)。

②参看柏拉图:《法律篇》780B、78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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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的土地归属于[少数家族和一些]妇女;斯巴达嗣女继承遗产的特别多,而且当地又盛行奁赠的习俗,于是她们成了邦内的大财主。奁赠实际不是良法,最好是不给陪嫁,如果必需要有的话,也应限于少数或某些适当的财物。照斯巴达的法制,一位公民可把继承他产业的女儿嫁给任何或贫或富的男子;倘使在他死前女儿尚未出嫁而遗嘱又未经言明,这个女儿的合法保护人也可以把她嫁给他所选中的任何男子①。

由这种法制所造成的后果是:拉根尼全境原来可以维挤一千五百骑兵和三万重装步兵②,直到近世③,它所有担任战事的公民数已不足一千人了。历史证明了斯巴达财产制度的

①斯巴达制度,父亲可以凭个人意志分配遗产给子女;嫁女也可以凭个人意志为之选婿。因此富家女常被嫁入富家,富家因得奁赠而更富,贫室则不易同富家婚配,或反因陪嫁而更贫。

雅典法规定嗣女的取得遗产者必须在近亲间择配,依长幼亲疏而选婿,不得任意出嫁于无关系的男子。克里特制度,奁赠不得超过遗给诸子各份财产的半数。

斯巴达俗尚盛奁,遂使本家本族常有丧失财产之虞,不利于男子的财产继承。国人遂不重生男而重生女。又,斯巴达律不能支付公共会餐费用者即取消公民资格,男子的穷困者大多因此失籍。亚氏认为这些都是斯巴达户籍中军籍衰减的主要原因(参看《纽校Ⅰ326—330注释)。斯巴达在莱喀古士立法初期全邦共九干户,分地九千份,历两世纪,至公元前六世纪间,份地数还是维持旧谱,以后两世纪兼并渐烈,至公元前第四世纪,亚里士多德时,管有田产的公民-战士,只剩约一千五百户了。

②同上文所说希腊各城邦的面积都不足以给养五千个“闲人”

语不相符合。

③指上文忒拜人入侵时期(公元前369—362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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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当①,这个城邦竟然一度战败,不克重振;其衰废的原因就在缺少男子。传说斯巴达往古的列王常常以公民名籍授给外来的人,因此虽然经历长期战争,并不感觉人口的短绌;某一时候的公民数据说确实不少于一万人。

这一记载是否真实,可以不必议论,但这并非良策,如果它要维持这一户口数额,不如设法平衡公民间的财产。可是,斯巴达的立法者,希望族类繁衍,鼓励生育,曾经订有制度,凡已有三子的父亲可免服兵役,要是生有四子,就完全免除城邦的一切负担。鼓励增殖的律令实际上不利于财产的平衡:多子的人家,田地区分得更小,许多公民必然因此日益陷于贫困。

贫富不均问题也牵连到所谓监察会议(监察院)制度的缺点。拉栖第蒙监察官对于城邦重要事务具有决定权力;但他们既然由全体平民中选任,常常有很穷乏的人当选了这个职务,这种人由于急需金钱,就容易开放贿赂之门。这种情

①希腊各史家对于斯巴达的衰落原因持有两说:色诺芬等论斯巴达人违背莱喀古士的旧制,遂趋于贫弱散漫。另一说认为旧制原本有疏失。亚里士多德虽然很尊重莱喀古士,对于他所订财产制度、苛待赫卢太(农奴)和不重视妇女教育数端也认为失当。普鲁塔克:《阿季斯传》(Agis)

5,说斯巴达妇女可以凭父意取得奁赠这事,出于公元前第四世纪的监察爱庇太第(Epitadeus)

,并非莱喀古士旧制。

《莱喀古士传》28,又说虐待农奴的“挞伐队”也不是莱喀古士所创立的,第14章更明言亚氏所论斯巴达妇女失教由于莱喀古士初制疏漏为不实。普鲁洛克的伪书《拉根尼制度》42,论斯巴达衰落由于背弃成法。似乎普鲁塔克已见到当初两类史实和史论,在上述各篇中有意为莱喀古士辩护而解脱亚氏在《政治学》这书中对他所作的非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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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在近世,就安德罗斯岛事件①说,监察院某些监察官由于受贿,竟然参加祸害本邦的阴谋。这个重要机构还有另一种缺点是它的权力过大,可以专断职务,就是国王也不能不仰承其辞色;因为监察院僭取的权力日见重大,城邦原来的政体,并王室在内,渐趋废坏,拉栖第蒙也遂由贵族(勋阀)政治而转成民主(贫民)政治了。但这里还得承认监察制度的确也尽了团结公民团体、维持宪政的作用。平民有了参加城邦重大事件的均等机会,就使大众能够心满意足;这种效果或出于立法的影响或由于事势的变迁,姑且不论,它总是有益于斯巴达政治的。一种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各阶级)的人民都能参加而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②[这种意愿,在斯巴达的各个部分是具备的]:两王满足于这种政体所给予的光荣,勋阀贵族乐意于长老院可以表达各人的意见,各人则可凭其

①安德罗斯岛事外,周伊特解作“有关安德罗斯人的事件”

,纽曼解作“安德罗斯岛事件”。

公元前333年,传闻亚历山大远征军在基利季亚(Cilicia)失利,波斯舰队驶至安德罗斯岛和拉根尼附近的雪弗诺(Siphnos)

,希腊各城邦企图联合起来共同袭击马其顿军队,反对亚历山大的统治,其时据说有斯巴达某些监察官通情波斯而受其贿赂。但在现存希腊史籍中,对于这种推测,没有发见任何确证(参看格洛忒:《希腊史》[Hist。

of

Grece]卷十二157页并注)。

耶格尔:《亚里士多德》(Jaeger,Aristotle)

300页以下,论《政治学》卷二同卷七卷八相似,均未撇清柏拉图的玄想的影响,认为系亚氏中年初离雅典后在亚索岛上所作。依此节及下章所涉史实而言,则应为晚年在雅典所作。

②以人民的“意愿”为政治组织的基础,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一个重要原则:任何政体的建立必须得到全体或大多数人的同意,而其稳定则必须取得大多数人的拥护。参看卷四章九、章十二、卷五章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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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德而受任为长老;对平民大众而论,则人人都有被选为监察的机会,他们既乐意于监察制度,也就乐意于这一政体了①。一切公民都有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当然是对的,但现行的选举方式是很幼稚的。又,监察官既属平民,却具有决断军政大事的权力,这就不该[像他们现在所作的那样]凭私意随便决定可否,而应凭法律上成文的条规慎重处理一切案件。

又,监察官的生活也不符合斯巴达政体的基本精神,对于他们,一切都很放任。对于其它公民,斯巴达律的生活约束是非常严格的,这又趋于另一极端,致使许多人受不了那些严酷的节制,就秘密地私自寻取肉欲的欢乐。

长老院(长老会议)的组织也有它的缺点,长老们倘使都是端正的人而且锻炼了男子的才德,这种组织当然有益于城邦;但即使竟有这么多的善人一时都来执政,我们也难以确定长老应该[像现行制度那样]成为终身职:才德犹如身体,总是随着年龄而渐渐衰弱的。何况,在实际上,当选为长老的才德未必符合立法者的初意,因此长老院算不上是一个万全的机构了。大家从历史上知道受任为长老的人们在处

①斯巴达在经济上较雅典等城市为落后,工商素不发展,始终以农业为主;全邦由五个农业行政区合成,氏族和王室的势力维持得较大较久。莱喀古士所订的斯巴达政制约略如下:亚季族(Agidae)和欧里滂族(Euripontidae)各有一王,“两王”并世传为祀典的主祭,裁决氏族内部案件,在战时则以其一为军队统帅,出征四方。长老院由两王和二十八个长老组成,主持全邦政务;长老由“公民大会”就各族具有才能之士中选任。

“监察院”监察五人,监督两王和所有军政人员的一切行为,由公民大会在全体公民中选任。公民大会每月集会一次;和战大计等军国重要事务,取决于公民大会。但依卷七创制监察制度者不是莱喀古士,本章19行的立法家应指“色奥庞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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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公务的时候往往有徇私舞弊的事情。所以应该给他们另行设置监督的机构,在斯巴达,这种监察制度现时还是存在的。

监察官有权检查一切行政人员的行为。可是,以这样特殊的权力授给那样的监察官们,看来又是太过分了,而且所订的检查方式,用之于长老们也不尽适当。选举长老的方式也有缺点。复选的手续是幼稚的①;而且每一个愿为长老的人,必须向选举人作一番奔走。

在我们想来,公职只应选拔贤能,不管谁愿意或不愿意担任这种职位。立法者所以当初订立竞选制度的目的应当是鼓励人们发展各自的抱负,使大家都以服公任官为光荣,倘使无所鼓励,有才德的人说不定谁都不愿意投身于众人的事业。

可是,这同时也鼓励了野心(好名)

和贪得(嗜利)的性情,这些又不期而把人们引向种种罪恶了。

关于君主政体的一般问题以及王室对于各城邦究竟有利或有害,将在以后另行论述②。但是,各城邦如果立有君主政体,王位总不宜采取斯巴达现行的世袭方式,每一新王都应

①以“幼稚的”字样称述选举方式已见于。本书内未说明“幼稚”的实况。

依柏拉图:《法律篇》690C、692A,斯巴达监察官的复选用“拈闇”

,柏拉图喻其事类于占卜,凡初选合格,运气好而为神所佑者,便受任这一要职、凡运气不好而不得其闇者,就仍旧做被统治的民众(参看《苏校》二版第324注;又赫尔曼:《希腊掌故》[Herman,Gr。

Antiq]卷一247页)。依普鲁塔克:《吕桑德传》(Lysander)

26,说斯巴达公民大会初选的长老为数多于定额。

初选合格者一一引入大会,群众为之欢呼,监选人凭采声大小,抉择(复选)长老。以“拈闇”和“采声”行“复选”

,大概就是亚氏所说斯巴达“选举制度”中的“幼稚”手续。但伊索格拉底:《泛雅典娜节讲词》(Panathenaicus)154;朴吕波:《史记》vi10所说斯巴达选举手续与此相异(参看《苏校》二版第333注)。

②见卷三,十四、一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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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凭他生平的品行,经人民的推戴而后才得继承王位①。

从现行制度上看来,当初立法者也明明知道不能保证各代君王个个都能光明正直[所以订立监察制度时,检查也及于王室];而且斯巴达人对于君王出使(访问)列邦时,竟然会把与之相忤的人们也列入使团中②;一般人对于两王并立的制度也认为是立法者存心利用两大的对峙,借以保持斯巴达政体的平衡。

他们所称为“菲第希亚”的会餐制度,当初的安排也是可以诽议的。这种集会的费用,有如克里特的规定,应由公款来支付;但在拉根尼,不管那里有些公民极为贫困,无力负担会餐费用,却仍旧规定各人应缴的金额。这样就产生了有违会餐本意的结果。会餐原来是平民化的措施,但照那里的规定实行时,这就适得其反;穷人没法参加食堂,可是,依照斯巴达的传统,凡不参加食堂的人们就不能享受一切宪法上的权利了。

关于海军统帅的问题也曾受到人们的指摘,那些批评是有理由的。因此常常引起内讧。斯巴达原有的两王本来是终

①拉栖第蒙两王出自赫拉克里亚族两大宗支,各以长子世袭王位。依普鲁塔克:《吕桑德传》30,以及《拉根尼嘉言汇录》(Apophthegmata

Lac。)

29E,公元前第五第四世纪间海军统帅吕桑德曾建议改变王位世袭制为凭才德选任制。

亚氏此节和此议相符。

②斯巴达两王或两王之一,在和战之际常受命于公民大会或长老会议,访问外邦,争取与国,或缔结盟约;常例,监察官与之同行。依赫尔曼:《希腊掌故》卷一250解释,两王以将军职统兵出征时,规定两监察同行。所说“与之相忤的人们”当指监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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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的陆军统帅,这里更以海军统帅与之对峙①,这就可以说在两王室之外又另有一王室了。

斯巴达立法创制的初衷本是可疑的,这在柏拉图的《法律篇》中②已经批评到了。整个体系用意都在培养一种品德——战斗的(军人的)品德——以保证在战争中[取得胜利而]树立霸权。所以,只要战争还在继续进行,斯巴达的权威常占优势,但已经取得了胜利,开疆拓土,正要经营新版图时,他们又突然衰弛了③。他们昧于和平时期的生活和性情,不懂得如何应用其闲暇以为长治久安之计,使大家共享升平的欢乐;他们所受的锻炼完全属于军事性质,此外就不具备其它才德了。他们还有另一同等严重的错误。他们确知人生所企求的众善(事物)

④,应该用善德来求得,不能用恶行来掠取。他们以“善德”求取“众善”

(事物)的认识原来是正当的,但他们又相信这些善物(事物)比善德为更加重大,这却是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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