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海外名作 > 《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作者:[德]康德【完结】 > 【书香门第】历史理性批判文集.txt

① 可参看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 卷,第6 章。——译注

作者:德-康德 当前章节:4941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1:35

① 例如,当向所有的臣民按比例的征收作战税时,他们就不能由于它是压迫性的而说:因为在他们的意见

里这场战争多少是不必要的,所以这种税就是不正义的。因为他们没有权利判断它;而且战争之不可避免

和征税之不可或缺既然总是可能的,所以它在良氏的判断里就应该被视为是合权利的。但是假如某些土地

的这种措施究竟是否明智的这一判断上,立法者确实可能犯错误,但是在他

自问法律究竟是否符合权利原则的这个判断上,却不可能犯错误。因为他是

以原始契约的那一观念作为可靠的标准的,而且还是先天地就在手头的,(而

不是像在幸福原则之下那样,需要等待着经验先来教导自己,手段的合用性

究竟如何)。因为只要全体人民之同意这样一种法律并不自相矛盾,那就不

管它对他们来得可能是多么酸辛,它总是符合权利的。但是如果一种公共法

律是符合权利的, 因之就权利的观点而言也就是无可非议的

(irreprehensibel),那么它就既与强制权并且另一方面也就与禁止用暴行

来反抗立法者的意志联系在一起。这就是说,使法律生效的国家权力也是不

可抗拒的(irresistibel),而且没有这样一种强力来镇压一切内部的抵抗,

也就不会有任何合乎权利而奠定的共同体的存在。因为这种抵抗是按一条准

则来进行的,而这条准则如果使之普遍化,就会摧毁一切公民体制并消灭人

类唯有在其中才可以一般地享有权利的那种状态。

由此可以得出:对最高立法权力的一切对抗、使臣民们的不满变成暴力

的一切煽动、爆发成为叛乱的一切举事,都是共同体中最应加以惩罚的极大

罪行,因为它摧毁了共同体的根本。而且这一禁令是无条件的,从而即使是

这种国家权力或者它的代理人国家领袖,由于授权给政府完全用暴力(暴君

式地)去行动而违反了原始契约,并且因此按臣民的概念来说就破坏了作为

立法者的权利,臣民们也仍然不得以武力进行反抗。其理由就在于:在一个

已经存在的公民体制之下,人民就不再有权利来经常判断那种体制应该怎样

进行治理。因为即使我们假设他们有这样一种权利,而且那的确还是反对现

今国家领袖的判断,那么又由谁来决定哪一方才是正义的呢?双方无论哪一

方都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审判官那样来行事。因此在最高领袖之上就必须再

有另一位最高领袖,以便在前者与人民之间做出判决,而这是自相矛盾的。

——这里也不可能引用什么必需的权利(ius in casu necessitatis[必需

情况下的法律] )——那本来就是设想在最有(物质上的)必需时可以干出

不义行为来的一种纯属子虚的权利①,——来为废除限制人民为所欲为的那道

横栅提供一种解决办法。因为国家的最高领袖也可以同样地认为,他对臣民

的严厉措施由于他们的违抗所以就是有道理的,正如臣民们由于尤怨自己的

不公正的苦难所以起来造他的反乃是有道理的一样“这里由谁来作出判决

呢?那就唯有那个负有最高公共权利的职责的人,也就正是国家领袖本人,

才能做到了。

因此共同体中就没有任何别人有权抗争他享有的这种地位。

然而我发见有些可尊敬的人们却主张臣民们在某种情况下有权对自己的

在上者进行武装反抗,其中我在这里将只引征那位在他的自然权利的学说上

是非常谨慎、非常精确而又谦逊的阿痕瓦尔①。他说:“如果由于长期忍受国

所有人在这样一场战争中要负担纳税,而同样地位的另一些人却免于被征收;那么我们就很容易看出全体

人民是不会同意这样一种法律的,并且既然这种不平等的负担分配不能认为是正义的,所以他们至少有权

对此提出异议。

① 这里面包括禁止某些进口,从而可以促使生活资料最有利于臣民而不是有利于外国人和鼓励外国的工

业;因为没有人民的福利,国家就不会掌握足够的力量以抗拒外敌,或者是作为共同体而保存自己。

① 除了在各种义务,亦即无条件的与(尽管或许是巨大的但仍然是)有条件的义务,互相冲突的情况下,

是根本就没有什么casusnecessitatis[必需情况]的;例如当为了防止国家的不幸,一个人要在诸如父子关系

家领袖的不正义而威胁着共同体的那种危险之令人担忧,更有甚于拿起装器

来反抗他的那种危险,这时候人民就可以反抗他,运用这一权利来废除他们

的服从契约并把他作为一个暴君而加以废黜。”于是,他结论说:“人民就

以这种方式(在对他们原来统治者的关系上)又回到了自然状态。”

我很乐意相信,无论是阿痕瓦尔还是任何一位在这方面有着和他同样想

法的正直的人,在任何这样一种境况临头时,都不会对如此之危险的企图做

出建议或赞同的。而且也几乎不用怀疑,如果瑞士、尼德兰联合省、甚或大

不列颠所借以赢得了他们今天有幸倍受赞扬的体制的那些起义①竟然失败了

的话,那么这段历史的读者们也就会把处决他们那些其地位在今天是如此之

崇高的发动者,只不过看作是对大叛国犯罪有应得的惩罚罢了。因为结局往

往会混淆我们对权利基础的评判的,尽管结局是不确定的而权利基础却是确

定的。然而十分明显的是:就后者而论,——哪怕我们承认,在这样一场反

统治者的起义之中(它已经破坏了多少像是joyeuse entrée[欢乐之门]①

那样的一项与人民所订的、实际上是作为基础的契约,)并没有任何不义,

——人民在以这种方式追求自己的权利时,也犯下了最高程度的不义。因为

这样做(当作准则的话)就使得一切合权利的体制都靠不住,并且导致至少

也要使一切权利都要停止再起作用的那样一种全然无法律的状态了

(statusnaturalis[自然状态])。由于有那么多思想良好的作家们对人民都

怀有这种(导向他们自身毁灭的)倾向,我就只要说明:那原因部分地就在

于谈到权利的原则时而以幸福的原则代替了他们的判断这一常见的混淆,部

分地则在于找不到任何文件表明有一个确实向共同体所提供、为共同体的领

袖所接受并为双方所批准的契约②时,他们却把这种永远是基于理性的原始契

约观念当作必定是在实际上曾经出现过的某种东西,所以就认为人民永远有

权根据粗率地而又随心所欲地断定原始契约已经被他本人破坏而撤消它③。

这里我们显然可以看出,幸福原则(确切说来它根本就够不上是什么明

确的原则)在国家权利方面也会引起恶果的,正像它在道德方面所造成的一

样,哪怕是它们的说教者怀着最良好的愿望。

上背叛另一个人的时候。防止国家的灾难乃是无条件的,而防止个人的不幸却只是有条件的义务(也就是,

要以他并来犯背叛国家的罪行为限)。一个人可以向当局报告另一个人的企图,虽说或许是极其不情愿这

样做,而只是迫于(道德上的)需要。——但是一个人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抢走另一个溺舟人的木板,

却说他是出于自己(物理上的)需要而有权利这样做!那就是完全虚伪的了。因为保全自己的生命仅只是

有条件的义务(即当其并不犯罪的时候);但是不得剥夺另一个并未侵犯我的人、根本井未使我有丧失生

命的危险的人的生命,则是无条件的义务。普遍民法的教师们在承认他们乞援于这种需要所具有的合法权

限上却是始终一贯的。因为当局并不能把任何惩罚和禁令结合在一起,原因是这种惩罚只能是死刑。但是

当一个人在危险的境遇中并不愿意委身于死亡而以死刑威胁他;那便会是一种荒谬的法律了。

① 《自然法》第5 版,下卷,第203—206 节(lus Naturae.EditioVta.Parsposterior §§203—206)。(阿痕瓦

尔(GottfriedAchenwalL,1719—1772 年〕为哥廷根大学教授,所著《自然法》一书康德于1767—88 讲授

自然法时曾用作教本。——译者)

① 指瑞士自中世纪以来反抗神圣罗马帝国哈伯斯堡王朝并于1648 年获得独立,荷兰于1568—1648 年反抗

西班牙王国哈伯斯堡王朝的起义,英国1642—160 年推翻斯徒亚特王朝的革命。——泽注

② 指1354 年布拉邦(Brabant)公爵约翰第三同意颁布给布拉邦的宪章,宪章中规定公爵须维护公园的完整,

不征询市议会时不得宣战、媾和或征税。——译注

③ 此处“契约”指政治社会的原始契约,——译注

主权者想根据自己的概念使人民幸福,于是就成了专制主;人民下想放

弃自己追求自身幸福这一普遍的人类要求,于是就成了反叛者。如果我们首

先问一下,什么是合权利的(它那原则是先天确定的,是任何经验派所无法

加以抹煞的),那么社会契约这一观念就会始终享有无可争辩的威望了,但

并不是作为事实(像是丹东①所设想的那样,据他宣称:没有这种事实,则现

实存在的公民体制中全部现有的权利和全部的所有制就都是空洞无效的),

而仅只是作为一般地评判任何公共权利体制的理性原则。于是我们就会看

出:在公意存在以前,人民对自己的主宰者根本就不具备任何强制权利,因

为唯有通过他,才能合权利地行使强制。但是如果已经有了公意,人民也同

样地对主宰者不能使用强制,因为那样一来他们本身就会是最高无上的主宰

者了,因而,人民也就永远都没有任何强制权利(在言论上或行动上的对抗

性)来反对国家领袖。

我们还可以看到,这一理论也在实践上得到了充分证实。在大不列颠的

体制中,——那里的人民把他们自己的宪法认为是如此之伟大,就仿佛它是

全世界的典范似的,——我们却发见关于君主若是破坏1688 年的契约②的情

形下人民所应有的权限问题竟绝口不谈,因而当君主想要破坏契约时,因为

并不存在有关的法律,所以人民也就秘密地保留着可以造他的反。而宪法在

这种情况下若是包括有一条法律,授权人民去推翻一切个别法律所由以产生

的那种现存体制,(假如契约遭到破坏的话),那就是一种明显的自相矛盾

了。因为这时候它就必须包括有一种公开规定①的对立力量,因而也就是必须

有第二个国家领袖针对着第一个来保卫人民的权利,但又还得有第三个来裁

决双方之中哪一方是正义的。

——可是那些人民领袖(或者如果我们愿意,就叫作保护人)却担心如

果他们的企图遭到什么挫折的话,就会有这样一种指责,所以宁肯杜撰一种

被他们驱逐的君主乃是自愿逊位的说法,而不自命有废黜王位的权利,因为

那样一来他们就会公然自相矛盾而破坏这个体制了。

如果人们确实并没有由于我的这一主张就指责我,说我是用这种不可侵

犯性过份地去谄媚君主,那么我也希望免于另一种指责,即我的主张过份地

偏袒了人民,假如我要说人民也同样地有其不可遗弃的反国家领袖的权利,

尽管那不可能是强制权利。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