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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第五章社会动物——人类

作者:英-汤因比/-日-池田大作 当前章节:1543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1:35

这样的人明明希望去死,难道我们应该拒绝他们的要求吗?

我认为是不应该拒绝的。我认为拒绝一个处于这种状况的人的要求,就是侵犯了他们最宝贵的权利——人的尊严。

当一个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甚至在这两方面都痛苦得无法忍受,而且已经精神失常时,问题就更为复杂了。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如医生、政府人员、朋友、亲戚等——就应该为患者做出决定。在同样的状况下,如果对方是个人以外的动物,那我们就会毫不犹豫地将它杀掉,解除其痛苦。难道人就没有与其他动物相同的权利吗?人也有这种权利。如果我们实在说不出口,那就是因为我们把杀死一个人的行为看得比杀死一个动物更重大。但是,如果这个病人痛苦得难以忍受,而且根本没有治愈的希望,甚至连减轻他的痛苦的希望都没有,那么,我们的这种踌躇反倒是一种怯懦的表现,受到人们的谴责不是理所当然的吗?

再说,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我们对杀死这个病人感到犹豫不决,那么,对放弃挽救这个病人,难道我们还有必要犹豫不决吗?

最近,医学上发现了一种过去不为人们所知的方法,可以使本来已经不免一死的病人只在肉体上维持生命。有些人,如果延长了其生命,也说不上是慈悲,反倒让人觉得是不慈悲的,对这些人应用这种新发现的医学技术,难道不是医学的滥用吗?遇到这种情况,结束患者的生命,无疑是合乎道理的。但还有个疑问,我们有能力让某个人活下去,却眼睁睁地让他死掉,从伦理上讲,这同杀死他不是一回事吗?

如果一个人已经昏迷不醒,面无法请求或拒绝安乐死,那么,能否视安乐死为正当的手段,就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同题了。因此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争议最少的一种解决方法就是成立一个由对此负责的人们组成的委员会,根据各种不同情况来分别做出决定。这种委员会必须按法律规定组成,但这种依据法律组成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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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二十一世纪

员会所做出的决定不得在事前就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

池田在承认了安乐死之后,对于如何实施的问题,我觉得博士的意见很有说服力。但即使是安乐死,我也不赞成用物理或化学的外力来结束人的生命。

可是,正如博士刚才讲的那样,现代医学可以使大脑机能已经受到破坏、自己无法摄取营养的重病患者维持生命,但我认为,只要这种所谓的“植物人”没有治愈的希望,就不必为维护他们的生命继续做徒劳的努力。因为这种人已经处于不能发挥人的机能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已经“死了”。

承认为解除痛苦而助人死亡或自己选择死亡的自由,也是人道主义的一个合乎情理的结论。我也赞成这一点,但我又担心这会逐步升级,不久会导致轻生的倾向。

如果人们都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当然的权利,那么,像卧病在床,只能靠别人照顾而不能对别人做任何贡献的老人,也许就会感到活着本身是一种罪孽。这样,出于“慈悲”之心承认安乐死,从整个社会来看,反而会产生不慈悲的结果。

我认为,为了解除痛苦而施以人为的做法是对的,而且应该为此尽最大的努力。但不允许人为地干涉生命本身的生存权利。因为,苦乐之中并不存在尊严,而生命才具有尊严。既然尊严是没有其他等价物的,那么,无论什么痛苦都不可能与生命的尊严等价。

汤因比但是,正如您所讲的那样,如果一个人显然是处在无可救药的地步,因而想结束生命,但他的愿望却要受到压制,这种压制还应该看成是公正的吗?

现在在英国,即使处于这种不幸的状况,要自杀,也只能背着别人偷偷地进行。我觉得这太无情了。这是侵犯人的尊严的。假如我自己经过反复考虑,决定自杀,但又必须为此而小心翼翼地欺骗其他人,那我肯定会感到这是不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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