么?
我不相信犹太教徒、基督教徒、伊斯兰教徒信仰的独一无二的、全能的、在其他方面是男性神的存在。我也不相信像印度教、基督教以前的希腊和斯堪的纳维亚等的诸神那样具有人体形态的
男女神仙。同样,人或者在其他太阳系中可能有生存条件的行星上的类人生物,是宇宙最高的精神存在,这种说法也很难令人相信。
人是能区别善恶的存在。并且人常常是由良心发出行善命令的。虽然如此,现实中的人,即使慎重地说,也是时常作坏事的。
人能够体验自己的行为,并且对自己作的坏事受到良心谴责,这表示出人常常相信有比人性更高的什么东西存在。
池田就是说,人对超越自己智慧的一些存在持谦虚态度,使人的伦理行为成为可能。对终极的存在的敬畏之心就是宗教。
汤因比人性,只要不能克服它本来的自我中心的倾向,就要常作坏事。然面,有时也能克服。就是说,人为了超越自己的什么东西——其他人、某个人类集团或全人类、全宇宙——有时也牺牲自己。这时,人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而想利用宇宙,相反,而是要献身于宇宙。人作出自我牺牲的行动就是爱。爱和贪欲都是欲望的一种形态,而二者所追求的目的则完全相反。贪欲要使宇宙从属于宇宙中的一个片断,面爱则是要把这一小片从属于宇宙。
《圣经》中有一节写道“神就是爱”。但是我也不相信具有人格的神。如果有类似人那样的神的话,那个神既能爱,同时也就能恨,能作善事,同时也一定能作恶事。实际上,犹太系的神就是这样。在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的圣典中都有所论述。因此,我不相信爱有人格或爱是全能的说法。我只相信爱是“终极的精神之存在”这个说法。但是,这也和信仰神的存在,信仰人的再生一样,是始终不能验证的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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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二十一世纪
池田然而,如果“终极的精神之存在”是爱的话,因为爱本来是人内心中的东西,那么“终极的存在”存在于宇宙,同时也就存在于人体内部了。
汤因比在人类中我们所理解的爱,构成了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人要爱,相反也要恨;作善事,相反也要作恶事。说“终极的存在”像耶和华神和护持神那样具有人格,实在是难以想像的。但
是,也不能认为“终极的存在”是低于人类或超过人类的东西。若像下边这样用否定词语表达的话,可能是最接近我的定义的。就是说,人不是精神上最高的存在,但非人的精神上最高的存在,或“终极的存在”既不是神,也不是神以外的东西。
池田这是一个含蓄的,因此也是一个难解的定义。对博士的定义,我想是否可以作这样的详细说明。
在说“精神上最高的存在”不是神的时候,这个神是指犹太系宗教所说的具有人格的神,这是博士几次谈过的。但是,在说这个存在不是神以外的东西的时候,这个神不是指具有人格的神。冒昧地说,那不是可以说就是存在于宇宙生命内部的“法”了吗?这个“法”可以说它发生宇宙中各种各样的现象,且在这些现象之间保持严正的调和关系,成为所有法则的根源的存在。
以此“法”为基础的宇宙运行,其本身就是建立万物的调和并使其保持下去的慈悲或者叫爱。人发展以自我为中心,就要打乱这种调和。相反,追求存在于宇宙内部的“法”,就是顺从宇宙的调和心这个“法”,我想跟博士所说的“精神上最高的存在”的想法是一样的。
正如博士所说,它不是“低于人类”,也不是“超过人类”。就是说,人追求“精神上最高的存在”,克服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时,这种存在,在人的内部就要显现出来。换句话说,作为可能性,存在于宇宙生命内部的话,在作为宇宙的一部分的人,在其内部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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