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太福音>第十六章,第二十六节;<马可福音>第八章,第三十六到三十七节)
人如果出卖了自己的尊严,他将永远失去尊严。就是说,让别人作出可耻的行为,不管是迫害还是行贿,这本身就是不光彩的。
这样的迫害或者诱惑者,在违反伦理的压力下,不管对方能否保卫自己的尊严和荣誉,他自己已经失去了尊严和荣誉。
池田您说得很对。归根结底,支持什么价值体系,这决定一个人对人生的看法。所以应该确立怎样的价值体系,和如何实现这一价值体系,正是问题之所在。
汤因比关于尊严与其他价值不同,任何东西都代替不了尊严这一绝对价值的命题,我也有同感。我想进一步从这一命题中得出如下结论:人要想对自己的尊严有所觉悟,就必须谦虚。的确,人性是尊严的,但这样说还是不甚明确的,也是不完整的。说人是尊严的,这只限于没有私心的、利他的、富于怜悯的、有感情的、肯为其他生物和宇宙献身的这样情况。只要为贪欲而进行侵略,人就不会有尊严。为贪欲而进行侵略是人间的常事,但这是可耻的。我们在伦理行为上的这种贫困,跟技术上的光辉业绩相比,就更加感到耻辱。
池田人的生命是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代替的。这本身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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