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人也应处以同样的刑罚。但有时,他们被判的刑罚结果比那些因表现较好而缩短刑期的杀人犯还重。
池田这种矛盾的刑罚的现状也都是由于国家机密的存在而造成的。应受到谴责的倒是国家的这种秘密性。
第三是关于侵犯人格尊严的问题。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直接限制其出版自由。日本有句俗话,叫“人嘴堵不住”,的确,我们无法去制止人们说长道短。但我认为,我们应当有权从法律上抗议和制止大量印发这些小道消息的现象。
汤园比对,私生活应受到保护,不能非法公开。
一九三九年,我的长子自杀了。这个消息一传出,记者们便不断地来纠编我们夫妇,使我们非常烦恼。我们恳求他们,希望他们不要再来,但他们不听,说如果不能把消息报道出去,便会被解雇。
我们最后只得讲给他们听,但结果,他们觉得很别扭,我们心里也很不好受。这就是冷酷地追求耸人听闻的新闻而产生的恶劣影响之一。
不久以前有这么一件事。奥纳西斯夫人和一位显然是在纠缠她的摄影师之间展开了一场相当激烈的论战。这位摄影师找借口说,他自己有维持生计的权力,所以才追着奥纳西斯夫人和孩子们
照像。就是给她们带来了烦恼,也是出于无奈。而奥纳西斯夫人却表明了极为合情合理的主张:自己的私生活最终是属于自己的。
从这个情况来看,我认为奥纳西斯夫人的主张是正确的,她应该受到保护。无论哪一个摄影师都无权为了自己赚钱而使他人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出版自由也应加以限制。
9.关于废除死刑
池田英国已经废除了死刑制度。但在包括日本在内的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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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二十一世纪
界上大部分国家里仍有死刑。英国是怎样下决心废除死刑的呢?
这是个令人非常感兴趣的问题。关于英国废除死刑,博士有何见解?
汤因比英国废除了死刑,我感到非常高兴。但废除死刑也并不是一件令人感到意外的事情。在英国,早在采取这一措施之前,警察和犯人之间便有了某种默契,这就是双方不仅都不使用武器,而且也尽量不携带武器。但这并不是说犯罪者们经过教育后不再进行盗劫等犯罪活动了,而只是由于警察一方避免对犯罪者行使暴力,因此,犯罪者在犯罪时便也尽量避免使用暴力了。在这一点上,他们共同希望的是把暴力控制在最小限度之内。因此,在理论上,废除死刑是朝这种人道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也就是说,犯罪者一方对此的反应应该是停止一切杀人活动。
然而不幸的是,在英国,继废除死刑之后,便发生了担任逮捕犯人任务的警察接连被杀的事件。在已经废除了死刑的今天,犯人也许会产生这样的心理,即:如果自己以前犯的罪较重,那么被警察逮捕后,就得服长期徒刑。这样还不如把警察杀死,即使以后再被逮捕,最坏也不过就是服刑的时间再长一点儿罢了。也许还有这种可能性,若把逮捕自己的警察杀死,自己就再也不会被捉住了。——这里就潜伏着犯人们杀害警察的动机。
由于出现了这种新的事态,警察的工作比以前更危险了。于是,警方便提议,如果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牺牲,那么,在判处这种杀人事件时,应该恢复死刑。
池田我认为英国警察的这种想法不是没有道理的。但恢复死刑之后,警察就不会牺牲了吗?并非如此。从其他国家的例子来看,这是很明显的。
我认为死刑最终是要废除的。提倡废除死刑论的人是基于“人不得判处他人,剥夺其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或是基于“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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