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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更高级的审判

作者:美-所罗门·诺瑟普/译者:常非 当前章节:11804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4:44

人类的法庭让他逃过了惩罚,但这世上还有另外一个更高级的法庭,在那里,伪证是起不了作用的。有朝一日,我也很愿意去到那里,接受审判。

汽船朝着新奥尔良的方向驶去。也许我没有表现得太过兴奋,我没有在甲板上激动地跳起舞来,也没有感恩戴德地去讨好这位千里迢迢前来搭救我的恩人:没有给他点烟斗,没有恭候在他的身旁等待最微不足道的指令。我没有那样做,那又有什么关系呢?

我们在新奥尔良逗留了两天。期间,我把弗里曼奴隶场的位置指给诺瑟普先生看,告诉他,当初我被卖给福特时的交易大厅在哪里。在大街上,我们偶然遇到了西奥菲勒斯.弗里曼,但我觉得,已经没必要再搭理这个人了。我从一些可敬的先生的口中得知,弗里曼如今混得很惨,他早已声名狼藉,变成一个可悲、粗俗、令人讨厌的家伙了。

我们还拜访了书记员杰诺伊斯先生,苏尔参议员的信便是写给他的。我们发现,他是一位名副其实、品格高尚的绅士。他非常爽快地为我们办了通行证,签了字,并盖上办公室的印章。由于证件中包括书记员对我外貌的描述,在这里插入一下应该不算多余,下面便是我摘录的副本内容:

路易斯安那州,新奥尔良市,

第二区办事处:

所有受文机构和个人:

兹证明,纽约州华盛顿县人士亨利.诺瑟普已向本机构证明所罗门.诺瑟普为自由之人,此人为白黑混血儿,年龄四十五岁,身高五尺七寸六,卷发,栗色眼睛,生于纽约州。上述之亨利.诺瑟普将带上述之所罗门回归故乡,途中须经过南部路线,请各地方机构予以配合,使上述之黑人所罗门能够顺利通行,不受阻挠和骚扰。

该文件由本人亲自签名,并加盖新奥尔良市公章。

签发时间:1853年1月7日

书记员:杰诺伊斯

8日上午,我们坐火车来到了庞恰特雷恩湖,之后又按常规路线抵达查尔斯顿。我们登上汽船,在付船费的时候,一名海关人员叫住了诺瑟普先生,问他为什么没有给他的仆人登记。他回答说,他没有仆人,此番是作为纽约州政府的代理人,陪同一位刚从奴隶制的枷锁下解放出来的自由公民返回故乡,因此他不愿也不打算作任何登记。从他与人谈话的内容和态度来看,尽管我可能容易让人产生误会,但查尔斯顿官员们制造的这点小麻烦,并没有让我们大费周章。总之,我们获准通行,经过里士满时,我还瞥了一眼那里的古丁奴隶场。最终,我们于1853年1月17日抵达了华盛顿。

我们获悉,伯奇和拉德本两人仍然居住在这座城市里。于是,我们立即向华盛顿的治安法官提起诉讼,控告詹姆斯.H.伯奇将我绑架,并卖到南方为奴的犯罪行为。戈达德法官签发了逮捕令,伯奇很快归案。曼泽尔法官对他暂行拘留,直到他缴纳了三千美元的保释金。伯奇刚刚被捕时,显得很惊慌。他到达路易斯安那大街的法官办公室,了解了被起诉的详情之前后,恳求警方允许他见一见本杰明.O.谢科尔兹,此人已经做了十七年的奴隶贩子,是伯奇从前的合伙人。后来,此人成了伯奇的保释人。

1月18日上午十点左右,当事双方都来到了法官面前,包括俄亥俄州参议员切斯先生、仙蒂山的奥维尔.克拉克先生、我和我的辩护律师诺瑟普先生、被告及其辩护律师约瑟夫.H.布拉德利。

在庭上,奥维尔.克拉克以证人身份宣誓,他作证说,他与我自小相识,我生来就是自由人,而且我的父亲也是自由人。之后,诺瑟普先生也提供了同样的证词,并如实陈述了他受命前往阿沃耶尔县的经过。

随后,埃比尼泽.拉德本也当庭宣誓,并告诉法庭他今年四十八岁,是华盛顿的居民,认识伯奇已有十四年,1841年时他是威廉奴隶场里的看守,他还记得那年我被囚禁在奴隶场的事。此时被告律师已经承认,1841年春天我曾被伯奇带到奴隶场中。法庭随即宣布,休庭片刻。

重新开庭后,本杰明.O.谢科尔兹作为被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本杰明块头巨大,性格也粗鲁。这一点,从他回答被告律师问题的言语中,可以看出来。律师问他的出生地在哪里,他像与人吵架一样粗暴地嚷道:

“纽约州安大略县,我就是在那儿生的,生下来时有十四磅重。”

本杰明的确是个胖小子。随后,他作证说,1841年他在华盛顿经营汽船饭店,那年春天曾见过我。他继续作证说,他曾听到两个人的谈话。这时切斯参议员提出反对,理由是第三方的话在这里不能作为呈堂证供。法官驳回了他的反对,于是谢科尔兹继续说下去。他说,那两个人来到了他的饭店,自称有个黑奴要脱手。他们见了伯奇,并对后者说他们来自佐治亚州,但具体哪个县谢科尔兹记不起来了。那两人详细描述了这个黑人的资料,说他是个泥瓦匠,会拉小提琴。后来伯奇同意做这笔买卖,于是他们出去把那个黑人领了进来,那个黑人就是我。

谢科尔兹继续装模作样地陈述,好像他说的都是千真万确的事实一样。他在法庭上说,我曾声称自己是土生土长的佐治亚人,那两人中较年轻的是我的主人。他说,我在与那人分别时流露出深深的痛苦,还说当时我们“都哭成了泪人”。尽管我们依依不舍,我仍然深明大义地说,主人有卖掉我的权利,而且他应该卖掉我,至于为什么,根据谢科尔兹的说法,是因为我的主人当时“赌博上瘾,一掷千金,急需要钱”。

根据当时的法庭记录,他接着又说了下面的话:“伯奇按惯例,问了那个黑人一些问题,并对他说,如果买了他,就会把他送到南方去。那黑人说他没有异议,实际上他很愿意到南方去。据我所知,伯奇为了买他花了六百五十块。我不知道当时他叫什么,但反正不是所罗门。我也不知道那两个卖家的名字。他们只在我的店里待了两三个小时,期间那黑人还拉了会儿小提琴。买卖契约是在我的酒吧间里签的字。那是一张粗坯纸,由伯奇起草的。1838年之前,伯奇是我的生意伙伴。我们的生意就是奴隶买卖,后来他去和新奥尔良的西奥菲勒斯.弗里曼搭伙了。伯奇在这边买,弗里曼在那边卖。”

在谢科尔兹出庭作证之前,我早已向法庭详细陈述了,我受布朗和汉密尔顿的蛊惑,跟他们一同前往华盛顿的前前后后。谢科尔兹显然听到了这些内容,所以在他的证词中才会出现“两人”之说以及我拉小提琴的事。他的证词几乎没有一句实话,是彻头彻尾的捏造,然而,他却在华盛顿找到了一个证人。

这个所谓的证人便是本杰明.A.索恩。他作证说,1841年他在谢科尔兹的饭店里,见到过一个拉小提琴的黑人。“谢科尔兹说,他是个准备出售的奴隶。我听他主人对他说,要把他卖掉。那黑人也对我承认,他是个奴隶。不过他们付钱的时候我并不在场。就是这个黑人,当时他的主人几乎快哭出来了,而且我觉得那黑奴已经哭了!我时不时地会带些奴隶到南方去,这一行我断断续续地干了二十年了,没有奴隶可带的时候,我就干点别的事儿。”

之后,我方提议,让我以证人身份陈述证词,但遭到了反对,法庭决定对我的证词不予采纳。原因很简单,我是个黑人—但我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这一点是不存在争议的。

根据谢科尔兹的证词,伯奇当时买下我时,曾签了一份买卖契约。法庭要求伯奇出示这份契约,以便印证索恩和谢科尔兹的证词。被告律师也认为有必要出示这份契约,如果无法出示,则需要给出合理的解释。伯奇无法向法庭出示这份契约,但他希望以证人身份为自己辩护。他这样做等于代行律师职权,他的证词违反了证据规则,是不能作为呈堂证供的,倘若允许他这样做,将会大大改变审判的结果。然而,没想到的是,法庭竟然接受了他的证词。他宣誓之后说,的确存在这样一份契约,但早已被他弄丢了。此时,我方请求法官派警官前往伯奇的住处,将他1841年买卖奴隶的账册取过来。法庭同意了这个请求。在我们还没有想出下一步的对策之前,警官已经拿回了全部账册,并呈上法庭。他们找到了1841年的账册,但尽管经过反复仔细地查找,始终没有找到关于我的交易记录。

根据这些证据,法庭认为,我起诉伯奇的理由不成立,伯奇无罪释放。

随后,伯奇和他的那帮小人又试图反咬一口。他们控告我与另外两名白人共谋诈骗于他。审判结束一两天后,这件事被登上了《纽约时报》。在此,我摘录部分文章内容如下:

“在被告无罪释放之前,被告的律师已经起草了一份宣誓书,且由伯奇签名,指控该黑人伙同上述的另两名白人诈骗伯奇六百二十五美元。他们以此向法庭申请了逮捕令,法庭受理,黑人被捕,交由戈达德法官审讯。伯奇和他的证人们悉数出庭,亨利.诺瑟普担任黑人的辩护律师,他表示,自己已经准备好担任辩方律师,并要求法庭即刻开庭,万勿推迟。伯奇和谢科尔兹私下里交谈片刻后,向法官提出撤诉请求。被告律师表示,被告对此难以接受,拒绝同意。伯奇随后请求法官将起诉书和逮捕令交予他保管,法官同意。被告律师强烈反对这种做法,并坚持认为,这些文件应成为法庭记录的一部分,已经开始的法庭程序不应中止。于是伯奇又将文件交还给法庭,而后法庭宣布,由于起诉人提出撤诉请求,此案不予继续审理,案宗存档。”

有些人偏于相信那个奴隶贩子的话,因为在他们看来,即使是奴隶贩子,他的话也比我的更有分量、更可信。谁让我是个可怜的黑人呢?这是一个被蹂躏、被轻视的种族,压迫者们才根本不会用心听他们卑微的声音。但我知道真相,陈述事实是我的责任,所以我可以当着任何人的面,当着上帝的面,郑重声明:伯奇等人提出的任何针对我的指控或声明,包括说我直接或间接地与他人合谋出卖自己,以及关于我前往华盛顿的其他版本的解释,我失去自由并被囚禁在威廉奴隶场等情况,全是不折不扣的谎话。我在华盛顿从来没有拉过小提琴。我从来没有去过汽船饭店,更没见过索恩或谢科尔兹。他们自编自导的这出三重唱,根本没有事实根据,既卑鄙无耻,又荒唐可笑。倘若真如他们所言,我自愿卖身为奴,那我又何必让人把我解救出来,还来起诉伯奇呢?对他,我应该避之唯恐不及,何必自动送上门去呢?我难道不知道,走这一步会让我背上无耻的恶名,难道还要迎头而上吗?对于我这样一个心系亲人、归心似箭的人来说,难道我甘冒被曝光,甚至面临刑事检控或犯罪的风险,硬把自己拖到这样一个损人不利己的境地?伯奇和他的同党们用如此幼稚的手段指控我,实在令我愤慨。我之所以把他揪出来,与他当庭对质,指控他犯下绑架的罪行,唯一的动机便是,我希望他为自己曾经犯下的罪过负责,我希望他得到正义的审判。然而,如上所述,他被无罪释放了。人类的法庭让他逃过了惩罚,但这世上还有另外一个更高级的法庭,在那里,伪证是起不了作用的。有朝一日,我也很愿意去到那里,接受审判,至少在那里我的这些声明会得到足够的关注。

1月20日我们离开了华盛顿,经费城、纽约和奥尔巴尼,于21日晚到达仙蒂山。望着周围熟悉的景色,幸福的暖流从我的心底汩汩涌动,我好像又回到了朋友们中间,回到了旧日的时光。第二天早上,我在几个朋友的陪同下,前往格伦斯福尔斯,去找安妮和我的孩子们。

我走进他们舒适的小屋,玛格丽特第一个看到我。但她没有认出我,我离开时她才七岁,还是个天天抱着布娃娃的小丫头。现在她已经长成了大姑娘,并且已经结婚,她身边站着一个眼睛又大又亮的小男孩儿。为了纪念他那不幸的外公,她把孩子取名叫所罗门.诺瑟普.斯汤顿。当玛格丽特知道我是谁后,惊讶得有些不知所措,她目瞪口呆地盯着我,一句话也说不出来。随后,伊丽莎白也走进了屋子,而安妮得到了通知,也从饭店跑了回来。他们拥抱我,搂着我的脖子久久不松开,激动的泪水不停地从脸颊上淌过。我不想说太多当时那种久别重逢的画面,因为想象永远比描述的更美好。

我们渐渐平复了激动的情绪,转而变成了无比的欢乐。一家人围坐在火旁,感受着弥漫整个小屋的融融的暖意。我们在柴火的爆裂声中,彼此倾诉衷肠。十二年来发生了多少事啊,我们分开得太久了,彼此都有太多的经历,都饱尝过希望和恐惧、欢乐和痛苦、审判和灾难。

我的儿子阿伦佐去了西部,前不久还曾给他的妈妈写过一封信,说等他攒够了钱就去把我赎回来。这在他还是个小孩子的时候,就已经成了他最大的人生目标。他们都知道我被绑架并被卖为奴隶的事。我在船上偷偷写的那封信,以及克莱门斯.雷都曾经这样告诉过他们。但他们苦于没有我的具体下落,束手无策。直到收到贝斯这封信,他们才算看到了希望。安妮告诉我,有一次伊丽莎白和玛格丽特哭着从学校回来,问了才知道,她们在学习地理的时候,从书上看到了奴隶们在棉田里劳作、监工手提皮鞭在后面赶的图画。这让她们想到了我,想到我可能遭受的苦难,当时我也的确正在南方遭受那样的煎熬。我们彻夜不眠,说了许许多多的话,我能感受到,一直以来他们都在殷切地思念我。当然,这些也不必再向读者一一赘述了。

我的讲述到此结束了。对于奴隶制,我不想过多评论。从我的经历中,读者们应该会对这种独特的制度产生自己的看法。其他州的情况是怎样的,我不甚了解。但我在书中,我所描述的红河及贝夫河沿岸的情况,却都是切切实实存在的。我没有杜撰,也没有夸大。如果说,这本书有什么欠缺的话,那就是,我向读者们展示了太多光明的一面。我毫不怀疑,像我这样被绑架、继而被卖为奴隶的自由公民一定不在少数。此刻,他们也许正在德克萨斯和路易斯安那州的种植园里,过着暗无天日的悲惨生活。但我需要克制,苦难磨炼了我的忍耐力。感谢那些仁慈的好人,我才得以重见天日,重新得到自由与幸福。从今往后,我只希望能够堂堂正正、安安稳稳地过平凡人的日子。如果上帝允许,在我寿终正寝的那一天,就让我在亲人们的簇拥下安然离去,而后在我父亲长眠的那座教堂墓地里,找一个属于我的永久的所在。

附录1:

附录1:《使本州自由公民免遭绑架或沦为奴隶之保障法令》

通过于1840年5月14日

纽约州参议院和议会代表纽约州人民颁布法令如下:

(1)无论何时,当州长获悉本州任何自由公民或居民被绑架或运出州境,到其他州或美国其他领土范围内为奴,或者任何自由公民或居民被人以不正当手段限制自由、囚禁或限制在任何一个州或美国其他领土范围内从事奴隶工作,声称或佯称此人为奴隶,或者根据该州或领土范围内的法律以肤色为标准认定此人为奴隶或剥夺其自由公民的人身权利,则州长需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使此人重获自由并回归本州。本法令在此授权州长可根据需要任命或聘用一名或多名代理人实施此拯救和护送任务;州长需授予上述代理人以委任状和行动指令,以助其完成任务。州长可决定对代理人必要支出之外的其他服务提供补偿。

(2)上述代理人应搜集适当证据,证明被解救人的自由权利,并在州长的领导下,为使被解救人重获自由,回归本州,根据需要前往各地,采取各种措施,提起诉讼等法律程序等。

(3)在从事上述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须经过审计官审计核准并开具证明,然后由本州财政部拨款支付。财政部亦可提前支付,但需要有审计官的证明,同时还需要州长的书面证明,表明该款项为此代理人完成使命之合理支出。但代理人完成任务之后需再次到审计机关对账,核准支出金额。

(4)本法令即时生效。

附录2:《安妮的请愿书及各项证明》

尊敬的纽约州州长阁下:

这是我向您提交的请愿书,我现在住在本州沃伦县的格伦斯福尔斯村,在此我恭敬地向您陈述以下事实:

我叫安妮.诺瑟普,婚前名字叫安妮.汉普顿;去年3月14日我已经整四十四岁。我于1828年12月25日与所罗门.诺瑟普在本州华盛顿县的爱德华堡成婚,证婚人是当地的治安法官蒂莫西.艾迪先生。我们婚后一直生活在爱德华堡,直到1830年,我们全家搬到了同一个县的金斯伯里镇,并在那里生活了大约三年,随后我们又搬到了本州的萨拉托加斯普林斯,随后在该地及其相邻的镇上一直生活到1841年。这年,我的丈夫所罗门去了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从此杳无音信。

1841年,我获悉,纽约州华盛顿县仙蒂山的亨利.诺瑟普收到了一封从新奥尔良发出的信,信中说我的丈夫所罗门在华盛顿遭遇绑架,并被带到了一艘船上,当时那艘船在新奥尔良停留,但他说不清自己是怎么陷入那种境况的,也不知道最终的目的地是哪里。

从那以后,我再也没有收到我丈夫所罗门的任何消息。直到去年9月,我再次收到了丈夫的一封信,此信是从路易斯安那州阿沃耶尔县教区的马克斯维尔发出的,信中说他被卖到那里做奴隶,我认为这是个确切可靠的消息。

我丈夫四十五岁,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之前从未离开过纽约州,直到前面提到的去华盛顿那一次。所罗门.诺瑟普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却被人指为奴隶,以不正当手段卖到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阿沃耶尔县教区的马克斯维尔。

我丈夫所罗门的父亲是敏图斯.诺瑟普,曾经是个奴隶,后获得了自由,于1829年11月22日在爱德华堡去世。所罗门的母亲是位白黑混血儿,或可能拥有四分之三的白人血统,五六年前在纽约州的奥斯威戈县去世,据我所知,她一直是自由人。

我的家庭贫困,无力承担解救丈夫所罗门所需的支出。

因而恳请州长阁下视情况所需聘用代理人前往解救所罗门.诺瑟普,以便使纽约州于1840年5月14日通过的《使本州自由公民免遭绑架或沦为奴隶之保障法令》得以贯彻执行。

再次诚挚恳求。

安妮.诺瑟普(签名)

1852年11月19日

纽约州政府,

另华盛顿县政府:

安妮.诺瑟普,纽约州沃伦县格伦斯福尔斯村人士,在此郑重发誓,以上请愿书中所述内容均为事实。

安妮.诺瑟普(签名)

宣誓公证人:治安法官.查尔斯.休斯

1852年11月19日

我们建议州长阁下委任纽约州华盛顿县仙蒂山村的亨利.诺瑟普先生为代理人之一,负责解救上述安妮.诺瑟普在请愿书中所指的所罗门.诺瑟普。

纽约州华盛顿县仙蒂山

1852年11月20日

(签名)

彼得.赫尔布鲁克

丹尼尔.斯威特

B.F.豪格

阿尔蒙.克拉克

查尔斯.休斯

本杰明.费理斯

E.D.贝克

约西亚.H.布朗

奥维尔.克拉克

纽约州政府,

另华盛顿县政府:

约西亚.汉德,上述州县仙蒂山村人士,在此郑重发誓:我五十七岁,生于上述村庄,且一直居于此地;我在此证实自1816年以来便与敏图斯.诺瑟普及其子所罗门.诺瑟普相识;该所罗门.诺瑟普即为安妮.诺瑟普请愿书中所指之人。我可以证明敏图斯.诺瑟普从与我相识到最终去世期间,均在金斯伯里和爱德华堡务农;敏图斯及其妻子,即所罗门.诺瑟普之母亲均为纽约州自由公民,我对此无异议;我证明所罗门.诺瑟普生于华盛顿县,并于1828年12月25日在爱德华堡结婚,其妻子和三名子女—两女一男—目前住在纽约州沃伦县的格伦斯福尔斯;所罗门.诺瑟普在1841年被绑架之前生活在本州的华盛顿县及周边地区。1841年后,我再也没有见过所罗门.诺瑟普,但据可靠消息,所罗门.诺瑟普已被人以不正当手段贩卖至路易斯安那州为奴,我对此亦无异议。同时我对安妮.诺瑟普在其请愿书中所陈述的各项事实也无异议。

约西亚.汉德(签名)

宣誓公证人:治安法官.查尔斯.休斯

1852年11月19日

纽约州政府,

另华盛顿县政府:

蒂莫西.艾迪,上述州县爱德华堡人士,在此郑重发誓:我六十岁,在上述地点居住五十年以上。我与安妮.诺瑟普请愿书中所指的所罗门.诺瑟普及其父亲敏图斯.诺瑟普已经认识多年;敏图斯.诺瑟普曾经做过奴隶,其妻子为白黑混血儿,二人育有两子,分别叫约瑟夫和所罗门。1828年之前,敏图斯全家在爱德华堡居住多年;敏图斯于1829年逝世于爱德华堡。1828年12月25日,该地治安法官主持了所罗门.诺瑟普与安妮.汉普顿的婚礼。我明确指出,上述所罗门为纽约州自由公民,且我可以证明其人在1840年之前从未离开过本州,但1840年之后我们便没有再见过面。最近我得知所罗门.诺瑟普被囚禁于路易斯安那州阿沃耶尔县教区的马克斯维尔为奴,我认为此消息真实可靠。另外我说明,上述的敏图斯.诺瑟普去世时已年近六十岁,但当时他成为自由公民至少已有三十余年。

我证明,所罗门.诺瑟普之妻为人正直,品性和名声都很好,其在所附请愿书中的陈述真实可信。

蒂莫西.艾迪(签名)

宣誓公证人:法官.蒂莫西.斯托顿

1852年11月19日

纽约州政府,

另华盛顿县政府:

亨利.诺瑟普,上述州县仙蒂山村人士,在此郑重发誓:我今年四十七岁,一直居于上述州县;我与敏图斯.诺瑟普相识多年,直至后者于1829年在爱德华堡去世。我认识敏图斯之子—所罗门和约瑟夫;二人均生于上述的华盛顿县;该所罗门即为安妮.诺瑟普请愿书中所指的丈夫所罗门.诺瑟普,我与他自小相识,他长期生活在华盛顿县及周边地区,直到1841年失踪。所罗门能读会写,其父母均为纽约州自由公民;1841年,我收到所罗门的一封信,邮戳显示发信地点为新奥尔良,信中说所罗门在前往华盛顿工作期间遭人绑架,自由证明被掠夺,当时正戴着镣铐,被人当作奴隶囚禁在一艘船上;但他不知道最终目的地,并让我设法营救;我认为信件内容真实可信,但目前该信件已经遗失,无法找到;从那时起,我一直努力打探所罗门的下落,但始终没有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去年9月,我收到一封所罗门找人代笔写的信,信中透露他在路易斯安那州阿沃耶尔县教区的马克斯维尔或附近地区,已经失去人身自由,沦为奴隶;我认为该信件中的信息真实可信,所罗门.诺瑟普确已被人以非法手段运往上述的马克斯维尔为奴。

亨利.诺瑟普(签名)

宣誓公证人:治安法官.查尔斯.休斯

1852年11月20日

纽约州政府,

另华盛顿县政府:

尼古拉斯.C.诺瑟普,上述州县仙蒂山人士,在此郑重发誓:我今年五十八岁,与安妮.诺瑟普请愿书中提到的所罗门.诺瑟普相识已久。我知道所罗门此时大概四十五岁,生于纽约州华盛顿县或埃塞克斯县,1841年之前一直在纽约州之内生活,而之后,我再未见过所罗门,且不知其具体去向,直到一个星期之前,我听说所罗门被困在路易斯安那州。我能证明,所罗门大概是在二十四年前在上述州县的爱德华堡成婚的,他的妻子、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目前生活在纽约州沃伦县的格伦斯福尔斯。我发誓,所罗门.诺瑟普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早年生活在华盛顿、埃塞克斯、沃伦和萨拉托加等县,而其妻子和儿女在所罗门婚后的时间一直生活在上述各县内。我认识所罗门的父亲敏图斯.诺瑟普,此人原先是黑奴,但后来获得了自由,他于1829年11月22日逝世于纽约州华盛顿县的爱德华堡,葬于仙蒂山墓地;他死前三十年一直生活在埃塞克斯、华盛顿和伦塞勒县,死后留下妻子和两个儿子,分别是约瑟夫和所罗门。所罗门的母亲是白黑混血,五六年前已经死在纽约州的奥斯威戈县。我证实,所罗门的母亲在生下所罗门.诺瑟普时已经不是奴隶,而且在随后的五十年中没有再做过奴隶。

尼古拉斯.C.诺瑟普(签名)

宣誓公证人:治安法官.查尔斯.休斯

1852年11月19日

纽约州政府,

另华盛顿县政府:

奥维尔.克拉克,上述州县仙蒂山人士,在此郑重发誓:我五十多岁,1810至1811年间,或那些年中的大部分时间,我生活在上述的仙蒂山和格伦斯福尔斯;我认识敏图斯.诺瑟普,他是个黑人,但当时是自由公民;敏图斯的妻子,也就是所罗门的母亲也是自由公民;从1818年到敏图斯.诺瑟普去世—大概在1829年,我与敏图斯一直保持着彼此熟识的关系;我证明,他在当地是个令人尊敬的人,且是个自由人;同时,我也认识敏图斯的儿子所罗门.诺瑟普,相识时间大约从1818年到1840或1841年,也就是后者失踪之时;其妻子安妮.汉普顿是威廉.汉普顿的女儿,是我的一个近邻;上述之安妮,即所罗门之妻,目前生活在附近地区;上述之敏图斯.诺瑟普和威廉.汉普顿均为受人尊敬的先生;其二人各自的家庭也享有不错的口碑,且都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威廉.汉普顿拥有选举权,而敏图斯.诺瑟普作为自由公民,则拥有参选的财产资格。

我还可以证实敏图斯之子,安妮.汉普顿的丈夫所罗门.诺瑟普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上述之安妮.汉普顿,所罗门.诺瑟普之妻是一个令人尊敬的、正直的女人,因此我认为该女子诚实可信,并相信她向州长提交的请愿书中所陈述的内容为事实。

奥维尔.克拉克(签名)

宣誓公证人:治安法官.U.G.帕里斯

1852年11月19日

纽约州政府,

另华盛顿县政府:

本杰明.费理斯,上述州县仙蒂山人士,在此郑重发誓:我五十七岁,在上述州县和村庄生活了四十五年;我与敏图斯.诺瑟普熟识,时间从1816年至1829年直到后者在爱德华堡去世;我认识敏图斯的孩子,分别为约瑟夫.诺瑟普和所罗门.诺瑟普;该所罗门即为请愿书中之所罗门;敏图斯在华盛顿县生活多年直到去世,在此期间他已是纽约州自由公民;上述之请愿人安妮.诺瑟普是一个品格正直的妇女,其在请愿书中所陈述的内容真实可信。

本杰明.费理斯(签名)

宣誓公证人:治安法官.U.G.帕里斯

1852年11月19日

纽约州政府,

奥尔巴尼行政处:

本人在此声明前述各宣誓书为行政部门留档证据之准确副本,以这些宣誓书为依据,本人已经委任亨利.诺瑟普为本州代理人,采取适当措施救助前述中提到的所罗门.诺瑟普。

州长华盛顿.亨特(签名)

私人秘书.J.E.R

1852年11月30日

纽约州政府,

行政部:

纽约州州长华盛顿.亨特,敬请相关人员注意:

我已收到确切消息,称本州自由公民所罗门.诺瑟普被人以非法手段卖往路易斯安那州为奴。

根据本州法律,本人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拯救任何通过非正常手段沦为奴隶的自由公民,使其重获自由,回归故里。

依照1840年通过的本州法律第375条授予我的职权,本人已委托并任命本州华盛顿县的亨利.诺瑟普为代理人,全权处理解救所罗门.诺瑟普的相关事宜。本人在此授权上述代理人可以开始必要和适当的法律程序,搜集证据,获得顾问信息,采取一切必要和正当的手段完成这一使命。

同时上述代理人根据指示将以最便捷的方式前往路易斯安那州履行使命。

本人签字盖章,以兹证明。

(签名,盖章)

华盛顿.亨特

私人秘书.詹姆斯.E.拉格斯

1852年11月23日

附录3

路易斯安那州政府,

阿沃耶尔县教区:

本人为阿沃耶尔县教区的书记员阿里斯蒂德.巴滨,现就纽约州华盛顿县人士亨利.诺瑟普受其所在州州长华盛顿.亨特之委托前往本地解救一名受困为奴的黑人自由公民一事作如下记录:上述之亨利.诺瑟普于1852年11月23日获得上述州长之委任,全权负责解救一名在本地为奴的黑人自由公民所罗门.诺瑟普,此人曾遭受绑架并被转卖于本地。现在是阿沃耶尔县教区种植园主埃德温.埃普斯的私人财产;上述代理人已经承认埃德温已于今日同意将前文提到的自由黑人所罗门.诺瑟普交予他带回纽约州,使其重获自由。埃德温.埃普斯对上述代理人提供的证据表示满意,并承认所罗门.诺瑟普理应享有自由权利。双方同意本文件应附有核证的授权书副本。

双方核准签字。

(签名)

亨利.诺瑟普

埃德温.埃普斯

书记员:阿里斯蒂德.巴滨

合法的见证人签名于下:

(签名)

E.泰勒

约翰.P.瓦迪尔

1853年1月4日.马克斯维尔

路易斯安那州政府,

阿沃耶尔县教区:

本人在此声明,上述记录为原始记录之真实准确的副本,原件保存于本人办公室。

本书记员亲自签名并加盖阿沃耶尔县教区公章。(盖章)

书记员签名:阿里斯蒂德.巴滨

185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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