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是完全必要的,否则,工程就无法进行;实施这项工程带来的利益比所能引起的损害要大得多。
(二)所有者将得到满意的补偿,在损害还未形成以前先得到的补偿当然是等值的;我想,这两方再加在一起准能充分地回答在这个问题上的任何反对意见。
除了议会法案以外,还应该成立一个至少由十五人组成的、代表承包人的委员会,每郡都有权派十人参加该委员会,上述十五人当每次开会讨论关于该郡事务的时候,都要让这十人始终参与会议;上述十五人或其中七人应为工程的指导人,由上述十人或其中五人担任有关权利和要求等方面的顾问;上述十人负责排解各郡中的争执,有权通过诉讼程序代表将受上述工程侵犯或损害的领主或城市或法人的特权上诉;一切上诉都应由大法官或由他指定的委员会尽速听取和做出判决,以免工程中断。
这个委员会将授权上述十五人强制征集运货马车、普通车辆、马匹、牛和人,有权使征集到的人畜车辆在规定的离原住地若干哩以内的地区内,按一定的税率服一定时期的劳役。在割草或收获或赶集的日期,征集任何人、马匹或车辆做工的时候,都必须得到被征人的同意;如果被征人宣称有某种事务,他和他的马匹或车辆就得真的到他所说要去的集市上去。
凡是稍微了解英格兰公路现状的人,都清楚地知道:大部分地区都有向行旅开放的一段来往便利的土地,以供驱过牲畜或者让骑兵通行,其隘路狭道之少或许和任何其他国家的大道状况一样。一般地说,十字路是比较窄的,不过,在大部分地区仍然宽到足以通过并行的两辆马车;另一方面,我们大部分公路上都有大量的土地好象是多余的公路似的被荒废了;当然,在这些土地上也有牲畜或行人偶然通过,然而,作为道路来说确实对行人没有丝毫好处,作为公共荒地既无利于穷人,作为荒地也无益于领主;这块土地长不出它应该长出那么多的树木或牧草,相反地,在冬季被到处乱跑的牛群无谓地践踏得泥泞不堪,一塌糊涂,或者在夏季被尘土糟蹋得无以名状。我在英格兰许多地区都看到和附近圈地土壤一样良好的这种土地,它们同样能够被改善和有目的利用。
我们只要让道路的宽度缩小一些,把这些土地圈起来,施上肥料,它就是我提议兴办这项工程需要的巨款所依靠的基金。这些土地(以后我还要著文对它做出估价)被圈起来以后,可以出售以筹集资本,也适于用来和那些因为扩展道路需要出让一部分土地的先生们交换;并且,把这种土地始终保留一定的数量租给佃户,缴纳的地租归入公共资本或承包人的银行,或者留作维修道路的保证;如果道路得不到这样的维护,上述银行就要丧失其土地。
另一部分资本一定是人手,因为人的资本就是金钱的资本,为此,每郡、市、镇、教区都应该按固定价格缴纳一笔相当于公路八年维修费的税款,每郡并毋须缴纳现款,而是通过征集人、马、车辆的服役折抵纳税,人和马匹等由筑路指导人支配;在这种情况下,一切体罚如笞刑、足枷、颈手枷、感化院等都可以简便地改变为一定日数的筑路劳役,由于这样的提供人工,全国在以后就会永远免除任何金钱或劳役形式的修路捐,不过,修桥却不在此例。
目前,对这项计划有几种普遍的反对意见,头一个就是在英格兰曾引起过莫大纷争的问题——倾向于损害贫民和减少贫民人口的、把公地圈为私有的措施。
第二个反对意见是:由谁督促承包人把工程实行到一定的限度,由谁当这项工程的检查人和监督人呢?
关于第一项圈起公地的问题,就侵犯到“大宪章”和贫民的财产中最可观的一部分这种提法来说,我有如下的答辩:
(一)在我们要圈的土地上,贫民并不能真的得到任何好处,或者至少是得不到可观的好处。
(二)经营这项巨大事业的银行和公共资本将有许多需人做的零活和用人的差事,这都只适合于劳苦的贫民来做,因此,他们可以为能够工作而受害的贫民找到生活出路;那些不能工作的贫民也可以得到价值超过所受损失的看管、照料等津贴。
(三)谈到减少贫民人口的问题,通过下列措施可以收到正相反的效果:承包人有义务每隔一定的距离必须在路旁建立农舍,每处至少要建两所,这将有助于修路工程和行旅安全,每所农舍应配给一份足以吸引贫民的土地,凡是按照规定照管公路的贫民都可终身免费居住这些农舍;通过这种措施和其他许多方法,贫民非但不会遭受损害,反而从这项建议中获得了巨大利益。
(四)通过每隔适当距离在公路旁建立的农舍,一个人可以象逛大街似的周游全英格兰,他在旅途中既不会孤立无援地遭人抢劫,也不会缺乏响导。
(五)这项事业一旦得到适当的完成,可能用不了几年就形成了没有贫民需要依靠公地生活的局面;假使果真如此,还给贫民保留公地干什么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以后适当的地方再谈。
关于第二种反对意见,即由谁督促承包人实行计划的问题,我的回答是:
(一)如果他们不实行计划,就应该撤消他们的委任状和特许状,没收他们的资本,而未出售的圈起的土地则成为抵押品,这将是可靠的保证。
(二)每郡选出的十人应该有权检查工程情况和提出控诉,大法官在接到此项控诉后应当进行调查,并且通过陪审团做出裁决;如果他们确实没有依约履行计划,就应该强制他们履行约定。
(三)交给银行的土地应只用于上述的各方面,不论何时,如果公路不能保持最初规定的状况,银行就应在国家公诉下被科以罚金。
所有这些和其他可以想出的条件经过比我聪敏的人用法律形式固定以后,我完全相信它必能形成一套对国家和贫民以及公众都有同等利益的制度,这是一套如此公平而稳固的制度,在近代世界史上还从来没有实行过。现在,我们一般地谈一下这个问题,举一个或许在王国中还是独一无二的地区为例,那就是米德尔色克斯的伊斯林顿,全英格兰最大的公路通过这片大教区,在这条大路上来往的行旅最多,赶往史密斯菲尔德市场去的牲畜尤其频繁。这条大路有那么多的支路,而穿过教区的路又是那样的长,加上这里是不便于行走的粘土地,附近没有砂砾,因此——说得缓和些——这个教区无力使道路得到应有的维修,这样一来,教区里好多条十字路都变得完全不能通行,车辆、马匹和人几乎将被陷入凹坑和泥沼里,而干路本身多年来也一直处在一种非常恶劣的状况中,这曾引起人们在国会中提过几次动议,建议在“高门”①征收通行税以进行教区不可能做然而却绝对需要做的工程。伊斯林顿教区放弃境内道路上占用的一切荒地,借以摆脱不堪忍受的公路维修税,同时,用某种别的方法来解决从荒地上得不到多大好处的贫民的生活;这难道不是很可能的事吗?我直率地断言,只要把现在向公路开放的荒废和几乎是无用的土地让出来,从而加以改善(它们也很容易改善),以后再施以折抵八年税额的工役,就可以修起一条宏伟壮丽的堤道,两旁有深度足以容水的壕沟和能够充分排水的泄水道,堤道本身至少高四尺,宽三十到四十尺,从伦敦直通巴涅特,中间铺成弓形,以砂砾和其他材料筑成,只要经常小修修就不致损坏。
①地名,伦敦北郊住宅区。——译者
我希望现在不会有人神经过敏到这种地步,一听到我提出把向公路开放的土地交给筑路的承包人,就以为我的意思是说为了这项工程,我们就要把芬契尼公地②全部圈起来卖掉;不过,为了预防有人真会提出这样一种荒唐的反对意见,我想不妨提一提下面几句话:在一条公路穿过一大片公有森林或荒地的地方,如果在一定的距离以内两旁没有篱笆,那么,几个教区将按照上述公路的长度和宽度授予筑路指导者一定数量的和公路平行的公地;此外还必须考虑到土地的性质,不然,就只直接给予他们筑路的土地,让他们在上述公地境内的任何地点得到相当于路旁同等土地的圈地;因此,在好地和附近有堤道建筑材料的地方,较少的土地便够用了;如果情况相反,便要占用较多的土地;不过,一般地说,大都授予他们数量和堤道长度成比例,宽四十竿①的土地,而在丘陵、平原等土质不好的地方,授地的比例应该考虑由国家来调整。
②芬契尼在伦敦郊区。——译者
①英国长度名,一竿等于16.5呎。——译者
另外,关于道路规模的问题也应该加以调整,我认为它的宽度不应小于:
从伦敦起每条路的头十哩为高驿道,路面必须达到宽四十呎、高四呎、沟宽八呎、深六呎,从十哩以后起则为宽三十呎,其余尺寸依此比例类推。
十字路宽二十呎,壕沟大小依比例类推;小路和隘道都在九呎以上,没有壕沟。
高驿道的中央用石子、白垩或砂砾铺成,通常保持比两侧高过二呎,这样水就可以畅流无阻地排入沟中,并且经常雇有养路工填补坑洞、排除积水,疏浚渠道以及做其他类似的必要工作——这是拦路盗贼的适当工作,这类歹徒有了工作便可能免于走上绞架。
这里,也许有人反对说:从道理上讲,要让较穷的老百姓缴纳八年的路捐,无论如何是太多了;例如,拥有几匹马的一个农夫当征收普通税时只需做一星期的工,我们不应该苛刻到让任何人一下子工作八星期,回答这种反对意见很容易。
要征收的税额必须分文不少;如果一个农夫的牲畜一下子服这样长的劳役,就会对他有所损害,那么,他可以分成若干次去服役,或者同意纳税,可以按估定的税金分若干次缴纳,银行可以尽量照顾他的便利。
另外,还可以找到一种立刻确定这件工程的方法,譬如为米德尔色克斯郡的公路专门成立一家银行。就目前而论,无疑该郡的公路在王国中是交通最频繁的,所以也就需要更多的养路费,而该郡某些地区道路状况的恶劣在全国范围内也是非常突出的。
如果国会指定一家银行在一定的年限内专门经管公路检查费用,该银行必须保证担当起该项工作,否则将会丧失上述的授产。
情况是这样的:假定米德尔色克斯郡土地税和住宅税的总额确实是或者应该安排到每年共达二万镑左右——现在的实际数字就是这么多,如果把农夫牲畜的劳役包括在内,数目还要大得多;这种劳役一定要按金钱计算,而且和金钱等值;此外,还有一笔向伦敦城等地征收的津贴。伦敦城等地对上述道路的利用确实最频繁,享受的利益也最大,无论是该城运送货物或者是向该城供给食粮都要利用上述道路,因此,照道理应该负担一笔公路的修护费用;伦敦全城需要的活牲畜似乎都是通过由高门到史密斯菲尔德的公路供应的,而且,这些牲畜把道路践踏得一塌糊涂,因此,如果只让伊斯林顿教区负担全部修路费,这将是一件不公平的事。所以我想每年应该向伦敦城征收一万镑以上的公路税,这笔钱可以规定由运输业者、家畜商以及一切拥有牲畜、马匹或马车等等的人缴纳,或者用其他许多最公平合理的办法征集。在教区、领主和业主的同意下,该郡的荒地将由筑路承包人圈起和出租(米德尔色克斯的地租一般都很高),这笔收入每年可达五千镑以上。这时候,如果议会通过一项法案,规定按每年三万镑征收八年的捐税,这笔税大部分可以用人工折抵,而不用现钱缴纳,以后并可以永远用荒地上的收益抵付捐税;在这种情况下,我敢大胆地保证米德尔色克斯全郡的公路将筑成下列形式,每年有五千镑收益的土地一定会永远保证公路的维修,而全郡以后将永远摆脱一切公路维修税的负担。
我不打算笼统地象以本身尚待证明的原理作为论据的议论一样,提出一项建议而不加以说明,因此,我愿意对这项计划的如何进行,在下列各小题下详细地讨论一番:1.我建议怎样修公路。2.一共要花多少钱。3.这笔钱如何筹集。4.用什么东西保证工程的完成。5.承包人有什么利益。
1.我建议怎样修公路。
我的第一个回答是:不要仅仅是修缮修缮;第二个回答是:不要变更它们,也就是说不要变更它们现在的路线,而要把它们建筑得尽善尽美。至于细节方面,首先一定要注意我指的是哪些路以及它们的大小。
第一,高驿道,米德尔色克斯郡共有下列各条(单位为喱):
从伦敦到斯坦恩斯,为……………………………15
从伦敦到柯尔布鲁克,从赫恩斯诺①起算…………5
从伦敦到厄克斯布里治……………………………15
从伦敦到波斯比,旧大道…………………………10
从伦敦到巴涅特或其附近……………………………9
从伦敦到维尔路中的华尔坦十字路………………10
从伦敦到波……………………………………………2
共计66喱
①伦敦西南郊区。——译者
除了上列的几条以外,还有许多十字路、小路、间道也要加以照管,其中,有些可以修好,有些可以完全不管或者干脆取消,或者专做牲畜路、不通车的马路或人行道,可以按照当地认为便利的方式去安排。
最有名的十字路是下列几条
从伦敦到哈克莱,旧福德和波…………………………5
从哈克莱到达尔斯顿和伊斯林顿………………………2
从哈克莱到赫恩塞、莫斯维尔山,到滑兹顿…………8
从托顿翰到狩猎地、南门等,叫做绿巷………………6
从恩菲尔德—瓦希至恩菲尔镇、滑兹顿、陶特里治,
到埃德华斯……………………………………………10
从伦敦到汉普所泰德、汉顿和埃德华斯………………8
从埃德华斯到斯坦莫尔,至品勒,到厄克斯
布里治……………………………………………………8
从伦敦到哈罗和品勒草地……………………………11
从伦敦到却尔西、弗尔翰………………………………4
从布兰特福到歇斯特尔华斯、推肯翰和金斯顿………6
从金斯顿到斯坦恩斯、柯尔布鲁克和厄克斯
布里治…………………………………………………17
从金斯顿到丘特塞桥……………………………………5
共计90喱
估增哩数………………………………………………50
共计140喱
因为可能有许多地区的十字路不能够算在上列数字以内,或者是我不知道和忘记了,所以,我在上述九十哩之外,另估增了五十哩,统统加在一起,米德尔色克斯的十字路就共有一百四十哩。
他如不需要的间路小道,只要象私人使用的土地所做的那样,掘开道路种上庄稼就行了;至于通牲畜的路,可以由私人照管。
另外,还有在米德尔色克斯这样的小郡无法详细计算的最后一类道路,它们是村与村之间的和离开大路的住屋通向大路的交叉小道,据我们估计不下一千哩。
所以,全郡的道路据我算来,一共有:
高驿道………………………………………………67
公众不太知道的十字路……………………………140
间道和小路………………………………………1000
共计1207喱
所有这些,就是我所说的道路,它们就照这样分成几类。
我打算怎样来修路呢?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
(a)就六十七哩高驿道来说,我建议把它们迅速筑成一种坚实的堤道,路基要打得很好,中间高六呎,两侧各高四呎,铺上砖或石,盖以砂砾、白垩或石块,这要看大路通过的地区能够供应何种材料而定;路面宽四十四呎,两旁凿沟,沟宽八呎,深四呎,所以,只要土地容许的话,全部宽度当为六十呎。
每隔二哩或与此相当的方便的距离,要建立附有半亩土地的农舍一所,免费授予教区中被认为合适的贫民,并且,每周发给他工资一先令;但是,这些贫民对自己所管的一段路每日至少巡视一次,并为积水疏浚流往沟渠的通道,填充洼洞或松软的地方。
路上设有两名骑马的巡路员,经常到处巡视公路有无失修的地方,向公路负责人报告情况,监督路旁农舍居民履行义务。
(b)对一百四十哩十字路来说,筑成类似的堤道,只不过是尺寸不同,如果土地条件许可,应该宽二十呎,沟宽四呎、深三呎,路的中部高三呎,两侧各高一呎或者在必要处高二呎,也复以砂砾,各教区护路的贫民的工资每周也是一先令;警官必须要在每一区找一个反复巡视公路的人,其职责和农舍居民对大路的责任一样。
每个转弯的地方都树立路标,为外乡人指明方向,并标出有多少哩的距离。
(c)至于一千哩的小路,只要妥善地和充分地予以照管,使之保持现有的状况,疏通和挖掘沟渠使积水流走,在需要的地方铺些筑路材料就行了。
以上就是我对应该怎样修路的建议,如果一旦得到实现,我想人人都会承认这是一项既有用又体面的事业。
2.我打算谈的第二个问题是一共要花多少钱;关于这一点,我的看法是:
假定材料是买的,马车和人工是雇的,我提议的大堤道工程每一呎造价不会少于十辨士,六十七哩长的总造价不下于一十七万六千八百八十镑,其账目如下:
每一哩按一千七百六十码计算,三呎为一码,一哩合五千二百八十呎,每呎造价为十先令,每哩造价为二千六百四十镑,再乘以六十七,得出总数为一十七万六千八百八十镑,我在这笔造价里把水道和在有需要的地方抽水的水车、阴沟等费用都计入了。
除了这笔费用以外,还要加上为三十所农舍圈地开沟以及建造三十所农舍的费用,每所造价四十镑,一共要花一千二百镑。
我提议修筑的较小的堤道工程每呎造价为十二辨士,这种路全长一百四十哩,每哩五千二百八十呎,总造价为三万六千九百六十镑。
除了以上两项以外,还有一千哩路需要开水渠、挖阴沟和修缮,假定每竿要花三先令,全程三十二万竿就需要四万八千镑,这样一来(单位为镑):
高驿道或大堤道………………………………178080
小堤道…………………………………………36960
小路等…………………………………………48000
共………………………………………263040
如果要我提出减轻这笔费用的某些措施,也许我可以制订出一套如何能够用这个数目少一半的钱完成这一工程的计划。
首先,征得“老贝莱”①法庭的批准,使一切因较小罪行被判死刑的犯人暂不去流放,而在公路上做一年苦工;其他犯人等可以不受鞭笞,改在公路上折服适当时间的劳役,这样一来,即使估计得保守一点,也可以得到二百个工人,他们来得快,同样去得也快,只让监工监督他们工作就行了。
①伦敦主要刑事法庭所在地的街名。——译者
其次,和几内亚公司订立协定,由他们供应二百名黑人,一般地说,黑人是很能干活的人;所有这些人都非常合理地由公共仓库维持生活。
第三,使用购买的而非雇用的车马,只要有几个能干的车夫就够了;此外,再用几个有本领指导别人的工人;这样一来,我毫不怀疑大堤道的每呎造价只要四先令;不过,关于这个问题我只是顺便提一提。
第四,可以为工程请求捐助和献金。
3.对“这笔钱如何等集?”的问题,我以为议会只要按每年三万镑税率向该地区征收八年的路捐,人们便不需要问它怎样筹集了。筹这笔钱将很容易;不会有教区抱怨在这一期间多缴一点税款,如果以后将永不再缴公路捐的话。
每年三万镑的八年税额足以保证通过预先抵用(如果需要的话)借到款项,这笔基金由国会保管,专作筑路拨教而不移作别用。
4.谈到用什么东西保证工程履行的问题。
圈起来的土地可以根据国会同一法案拨给银行和承包人,但是,他们必须担当责任;如果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以后,某某教区内任何地方的道路并没有维护和保持规定的状态,一经大陪审员提出,这些土地就要被没收,供这类道路通过的几个教区使用。因此,对该地区来说,象这样安置的土地便成了维持道路不会失修的永久保证,因为它们的价值要比修路的需费高得多,承包人保持他们对这些土地的所有仅是合算的;由于他们的权利很不稳固,动辄有可能被没收土地或因违约而受罚,所以他们会经常注意维修公路。
最后,承包人有什么利益呢?因为我们一定要叫他们有利可得,而且,要有厚利,否则,就不会有人愿意承包这项工程。
对于这一点,我的建议是,第一:
在工程进行中,让他们每年从筑路费中领取三千镑管理费。
竣工以后,只要公路养护得很好,由每年五千镑中节省下的钱便归他们所有;如果作为保证品的土地每年不能有五千镑收益,那么,便由八年路捐中另外拨款购买土地以补足亏额;如果收益超过这个数目,这笔利益就归冒险者所有。
在这里,有人可能提出异议说:每年三万镑的八年税款将会在能够适当花完的时候源源不断地收到,因此,毋须预先举债,这是由于所建议的全部工程大概不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
该地区税额达………………………………240000
土地八年余的收益……………………………40000
共计280000镑
这个数字比修路费多出一万三千镑;如果工程的造价如上述那样低廉,承包人获得的利润就不合理了。
对此,我的回答是:我的意思是限定承包人只能每年领三千镑管理费作为薪金,如果能省下整整一年的税款,就可以不向地方征收这笔税,或者把它交给银行,以供象兴建大桥这样的建筑工程使用,或者用于非常多雨或霜冻的季节,这些季节可能损害道路,使之需要不同于一般的修缮。可是承包人不应该从这种余款中牟取私利;我们可能想出很多防止中饱的方法。
另一种异议是针对在荒地上圈地的可能性而发的,这类荒地一般都属于某个领地,它的地产权可能是如此的复杂,因而在其他方面可能受到如此的牵累,以致即使领主本人愿意,也不能把这些土地让出来。
对这一问题,可以概括地这样回答:议会法案在土地的所有权和租借权方面是无所不能的,可以使领主和佃农能够同意他们本来不能够同意的事。至于细节方面,在未被提出以前是无法回答的,不过毫无疑问的是:国会法案可以在一项条款里就把这个问题全部安排好了。
英格兰的一切地区都实行了这项计划,英国该会变成一个多么美好的王国啊!然而,我认为这个计划是行得通的,即使在最糟糕的情况下也是行得通的。我曾在塞萨克斯那个无法通行的郡内详细地观察过一切重要的道路,该郡的交通情况,特别是在“荒原”(他们给这个地方起的名字非常确切)地区,使乡村居民在冬季很难到集市上去,因此,集市上的粮食由于奇货可居而价格昂贵,而在农夫家里购买却相当便宜,因为他不能把粮食带到集市上去;不过,即使就在该郡,如果有国会法案的批准做支持,我也愿意保证实行这项计划,并且,保证会获得很大的好处。
我曾经在那个可怕的郡看到过宽六十到一百码的道路,从这边到那边都被牲畜踩得泥泞不堪,土地处在对人毫无利益的状态中,当马走过去的时候每走一步马腿都要陷入泥淖中,遍地是满积污水的泥沼和坑洞。为了修缮这种道路,他们耗费了数量惊人的金钱,可是就在他们修补的地方,一个缺乏经验的旅客走过时也都不免战战兢兢。罗马人最擅长这种工作,他们修筑起一条坚实的堤道,使公路笔直地穿过这片低洼的地区,通过萨莱的达金直抵斯坦斯泰德,从那里通往奥克莱并一直延伸到阿伦德尔。这条道路的名字告诉我们它是用什么材料筑成的,因为它叫做“大石路”,至今在许多地方还可以看到它的遗迹。
现在,为了使另外的二十码土地能够在一片荒凉的地区里变成一条坚固、美观而令人愉快的堤道,难道会有那个领主拒绝从我提到的路上让出四十码土地来吗?
或者,难道有谁能够否认:整顿我国的交通以便利车辆行旅通行这件事不是一件伟大的工作吗?绅士们将会在他们的地租和木材价格上发现这项工程的实惠,乡下人将会发现他们的货物现在不能带往离家咫尺以上的集镇上去,要从那里带到其他地方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到了那时便会卖得迥异寻常的价钱;全郡得到的利益将会百倍于在这方面付出的费用。一般说来,我们感觉到的任何不便往往是刺激我们寻求补救方法的首要动力,然而,象这样巨大的缺陷在过去竟无人为它想过某种权宜的办法,这真使我愕然了。
关于保险
我以为商人之间的保险可以说是由来已久,从我们记不起的时间起就已经流行在商业方面,不过不象现在这样成为一门行业罢了。
这是商人之间的一项盟约;它在起初对商业来说只是一种偶然现象,是由人们性情上的弱点引起的,有些人在孤单单一艘船上进行了冒险,事后又觉得所冒的风险太大,超出了合宜的程度,于是恐惧不安起来,并且向别人表示了他们的担心,也许听他们诉苦的人在同一艘船上并没有自己的财产,但是这些人提出愿意和他们共同负担一部分可能发生的损失,同时,也分享一部分利润。这种盟约由于方便而相沿成习、相习成风,成了一种惯例,直到最后它终于形成了一门行业。
我不能怀疑它的合法性,因为商业中的一切冒险都无非是为了谋利;当我出于必要,不得不在某一艘船上装上我的资本负担不起其损失的较多货物时,另一个人当然可以提出和我合伙;如果我分一部分利润给他,他就应该承担一部分风险,只要他承担了一部分风险,他就应该分享一部分利润,二者都是同样公道的。有些人反对保险费和风险之间差别悬殊,保险商承担从牙买加到伦敦的海上风险,每一百镑只收保险费四十先令,据他们说,这个数字未免太不公平合理了。对商人来说,这种异议虽然很少值得回答,不过,对那些不明其中究竟的人来说,这种异议好象挺公平,所以,我要麻烦读者听我谈谈下列几项有关这方面的问题。
第一,他们一定要考虑到当保险商开张的时候并没有资本。
第二,保险商所冒的只不过是一种风险,而被保险人所冒的却是出门的风险、放债在外的风险、市场的风险,他的代理商的风险,未来市场的风险等等。所以理当得到一笔相当的利润。
第三,如果是一次商业航行,也许冒险者要付出三四次这样的保险费,这有时候会使保险商从航行上赚到的钱比商人本身所赚的还要多。在一次航行中,我自己就曾在这些小额保险费上付出了一百镑,然而我赚到的却还不到五十镑,我想,有过这种遭遇的,我并不是第一个人。
这种保险的方式和其他行业一样,在当代也有了某些改进(如果读者允许我用这个名词的话),它的第一步改进便是设立了一种为房屋火灾保险的公司。一般人认为这个计划是贝尔本医生想出来的,不过,我认为他这个人作为建筑师比作为医师更著名。这个计划究竟是他发明的还是别人发明的,我不想过问;它依靠地租作为万一发生损失的赔偿基金,受到了人们的欢迎。
可是,很快接踵而起的是另一方式的保险——互助会,凡是入会者都缴纳一定份额的钱,入会者不论谁的房屋一旦遭到火灾,就用筹集的这笔钱给他盖房子。我不想断定哪种方式最好或者最成功,不过,我相信后者使发起人得到的利润最多。
只有一件事我不能不谈一下,那就是:和这两种保险团体都没有关系的人却由于它们而受惠不浅,因为这两种团体都拥有一批大都是挑水夫的壮汉,一旦发生火灾,不论起火的房子是否保过险,指定的更夫便立刻召集起这些分住在各处的消防员,我们必须承认,这些人在帮助扑灭火灾方面是非常热心和努力的。
至于进一步改善商业中的保险的问题,我毫不怀疑有许多可以改善的地方,我也不怀疑由政府收取小额税金,国王就可以变成全部对外贸易的总保险商;关于这一点,我将在另一个地方比较详细地加以讨论。
我也有这样的看法:在土地所有权如此不稳固的时代,如果能有充足的基金,在这方面建立一种保险公司并不是个一定不能成功的计划。可是,我不想多谈这个问题,因为看来它是城里某些人正在着手进行的一项计划,的确,这也不是我想出来的主意。
对人寿保险,我不能赞同。关于这个问题,我只想说一点:在意大利那种动刀子下毒药蔚然成风的地方,举办人寿保险或许犹有可说,可是,关于临时年金,无论如何,我从未听说它是很受人赞成的。
关于互助会
另一个保险部门就是利用出资分担的办法,或者(借用上文提过的名词)说是互助会,简单地说,互助会就是若干人彼此约定在他们之中万一遇到灾难或不幸的时候相互帮助。
如果人类能够彼此融洽,一切可以调节的,包藏着灾难的事物都可以进行保险。可是,在实行这种方式的保险时,特别要求一件事——只有那些生活环境至少在某种程度上相似的人,才能加入保险,因此,人类必须分成若干阶级;由于他们的意外事故各不相同,所以,每一不同的种类都可以成立一种条件相等的互助会;因为谈到人们的生活环境,由于年龄、体格和职业的不同而存在着千差万别,譬如,住在陆地上的人和飘洋过海的人,小伙子和老年人,开店的和当兵的彼此都不一样。我并不妄想对争执不休的命定、预知和天意等问题做出决断。如果一个人命定要在战壕里被打死,同样的预知或许就会促使他报名从军,以便使他战死在疆场上,也许一个水手的情况同样如此。不过,我敢肯定——我现在要谈第二个原因了——一个士兵比谁都更容易遭遇不测,因此,不能以同等条件组成这种互助会,这样一个人的寿险年金也可能和别人一样多。因此,如果一个互助会的全体成员都同意在一个会员死后,付给该会员的遗嘱执行人若干款项,那么,水手的遗嘱执行人一定会占到便宜,取得的钱比原来缴纳的要多。所以有必要把世人分门别类,水手归水手,兵士归兵士等等。
这也不是什么新鲜东西。互助会不应该妄自尊大,以为这种方法是自己发明的,或者当我们把互助金的方法应用到其他部门上的时候,以为我们有什么剽窃他们的罪过;因为我知道除了仅仅互助会这一个名字以外,并没有效法他们什么,他们总不能够把这个名字也当作有价值的发明吧。
我可以请他们看看其他方面这一类非常个别的实际事例,这早在上世纪初叶以前就发生了。在埃萨克斯、肯特和埃里岛有许多沼泽和湿地,人们在那里经过艰苦的努力和花了大量金钱以后,向海洋和河流争得了大量的土地,并且筑堤(他们叫做墙)护地,这些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共同出资维护堤防,以御海水,这完全和互助会一样;假使我在任何平地或沼泽有一块土地,它虽不邻接大海或河流,而我仍然分摊一份维护上述堤墙的费用;如果海水在任何时候决了堤,损失并不落在决堤地段的业主身上(除非决堤是由于他的疏忽),而是由全部土地来负担,这就叫做平均分摊。
此外,据我所知,骑兵队里也实行这种方法,特别是当情况安排成骑兵各骑各人的马的时候,每一个私家骑兵每天从自己的军饷里拿出两个辨士,集成一笔公积金,不论哪一个骑兵因意外丧失了战马;便由这项公积金内拨款为他另买新马。
还有,水手向恰特姆①金库缴一份钱是另一种互助会;其他的互助会还可以举出很多。
①英国东部海港。——译者
反对这种作法的合法性将是对普遍公平与仁爱的贬抑;因为这正如当我遭到不幸或家业沦落的时候,邻人救济我本是仁慈之举一样,如果我曾答应过换一种情况我也将同样对待他,他只有这样做才算公平;如果全能的上帝曾经命令过我们在危难中要互相救助,而我们彼此立约服从这道命令肯定是值得赞美的,不,它是我们受神律的启发想出来的一项计划,据我所知,它具有这样大的范围。以致(正如我前面的说明)可以防止世界上的一切灾难,从而使人类在世界上正在发生的各种灾难、贫困和不幸前面获得保障。在这个问题上,请允许我稍为详细地谈一谈。
首先,如果所有列强都一致同意对侵略或进犯邻邦的国家进行镇压,全世界便可以保证普遍和平。生活中的一切意外,如遭逢盗贼、陆路遇洪水、海上遇风暴等各色各样的损失,都可以用这种办法预防(就如火灾已经这样保了险一样);就某种意义来说,通过向未死者赔偿损失,死亡本身也得了某种弥补。
我将先从海员谈起;因为他们的生命比别人更容易遭受危险,所以,似乎应该首先谈谈他们。
Ⅰ.关于海员
水手是世界上的敢死队;他们是藐视恐怖的人,终年和大风浪搏斗,他们凭恃自己那一行的魔力,就在死亡的边缘上做生意,我可以说他们经常处在九死一生的境地。诚然,他们因为经常出生入死,从不把危险放在心上,可是,我希望不会有人说他们更聪敏;习惯使他们变得如此顽强而冷酷,以致我们发现他们虽然随时都可能死亡临头,却是世界上最糟糕的人。
我已经观察到,在有关这类人的英国习惯里有一个很大的弊病,用这种互助会的办法或许能够得到弥补。
如果一个自愿参加或被征为国王服务的水手在任何意外中负伤或残废,应该发给他一笔终生年金以补偿他的损失,水手们把这笔钱叫做荣誉金,这是根据他们受伤的轻重,如损失的是眼睛、手臂、腿或指头等等按照比例发给的。一个穷人因公残废,丧失了手足(这些就是他的财产),因此不能再靠卖力气挣饭吃,象这样的人就应该受到赡养,而不应该因为国效劳,失臂或断腿而饿死;这是一件非常体面的事,也是非常合理的事。
但是,你如果看看被商人雇用的水手,便会知道并没有为他们规定任何恤金,这就是以往许多艘优良的船只和大量值钱的货物惨遭损失的原因,而这些本来是可以挽救的。
水手们也有理由这样做,譬如,有一艘或许载着很多财富的商船在从东印度群岛回国的途中,碰着一只私掠船(这只私掠船并不强大,如果商船和它交交手,或许就能够逃脱);船长把水手召集起来,对他们说:“先生们,你们该看见眼前的情况了;我相信,只要你们大伙儿帮助我,我们就能够摔开这只私掠船。”其中,有一名水手同别人一样愿意战斗,也象船长一样不是胆小鬼,可是,脑子比他的同伴稍为聪敏一些,这时候,他回答说:“尊贵的船长,我们愿意打一场,我们相信能够把它打跑。不过,情况是这样,如果我们给俘虏了,我们只会被送上岸,打发回家,或许只损失几件衣服和一点点薪水而已;可是,如果我们动手和私掠船干一番,我们之中就可能有十个八个会负伤,变成残废,这样一来我们就完了,我们家里也没人养活了。如果你肯签立一份约定,保证船主或商人给受伤残废的人发一笔年金,让我们不致于因为替这条船卖命,反而弄得自己去讨饭,那么,我们就愿意救出这条船,或者和它一齐沉下海;不然,以我来说就不愿意动手。”船长办不到这一点,于是,水手们便坐视不救,结果连船带货都损失了。
如果我把这个假设的例子变成真正的事实,指出船只和这样做的船长的名字,那么,事情便会清清楚楚,无可否定了。
因此,为了鼓励为商人服务的水手,我提议成立一个海员互助会,所有的水手或从事航海事业的人都在那里的一个海员保险公司登记下姓名和住址以及航线,向公司按季缴付一定的少量保险费——一季一辨士,从该公司理事那里领得一张保证他享有下列各项权益的盖印证明书。
在战斗中或在海上因其他意外而残废的任何海员都应该由上述公司发给下列款项,发款方法可以是按年发的终生年金,也可以是一次发的现金,听凭领款者决定:
丧失一目 发给现金25镑或终生年金每年2镑
丧失双目 发给现金100镑或终生年金每年8镑
丧失一腿 发给现金50镑或终生年金每年4镑
丧失双腿 发给现金80镑或终生年金每年6镑
丧失右手 发给现金80镑或终生年金每年6镑
丧失左手 发给现金50镑或终生年金每年4镑
丧失右臂 发给现金100镑或终生年金每年8镑
丧失左臂 发给现金80镑或终生年金每年6镑
丧失双手 发给现金160镑或终生年金每年12镑
丧失双臂 发给现金200镑或终生年金每年16镑
凡手臂、小腿或大腿受伤的,发给医疗费10镑
凡被土耳其人俘虏的代付赎金50镑
凡因年老或患病而致身体衰弱,不能再航海或维持生活的发给终生年金每年6镑对战死者或溺毙者的遗妻发给恤金50镑
考虑到这种情况,每个加入互助会的海员在有会员要求发给恤金的时候,要向上述公司缴付他摊到的定额款项,而且,在每次有人要求发给这种恤金时都要如数付款。该公司把这些要求登记下来,这些要求必须具有充分的证据,由理事分别管理并印出公布。
例如:假定有四千名海员加入这种互助会,在六个月以后——只有在入会六个月以后方得提出要求——一艘商船和私掠船发生了一次战斗,结果出现了若干需要发给恤金的要求,全部情况如下:
某甲负伤失去一腿………………………………50
某乙被火药炸坏一目……………………………25
某丙被轰去一臂………………………………100
某丁被裂片刺瞎一目……………………………25
共计200镑
某戊被炮弹打死,发给其妻……………………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