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把休谟的成问题的概念(他的curxmetaphy-sicorum〔形而上学的难关〕)也就是因果性概念,拿来做一个实验,首先我从逻辑上先天地有了一个一般的条件判断的形式,即一个既定的知识①用作前件,另一个既定的知识①用作后件。但是也可能是这样:在知觉里有一个表示关系的规则,这个规则是:在某一个现象之后经常跟随着另一个现象(虽然不能倒转);在这种情况下我就使用假言判断,并且我打个比喻说:如果一个物体被太阳晒了足够长的时间,它就热了。在这里固然还没有一种带有必然性的冻结,从而也没有因果性概念。
①埃德曼版和施密特版是“Erkenntnis”(知识),舒尔茨版是“Urteil”(判断)。——译者
不过我再进一步说,上述这个仅仅是知觉的一个主观连结的命题如果是一个经验命题,它就必须被视为必然的、普遍有效的命题。但是象这样的一个命题应该是:太阳通过光而是热的原因。上述的经验的规则从此就被视为一条法则,这条法则不是单纯对现象有效,而且也为了一种可能的经验的目的而对现象有效,这种可能的经验要求一些普遍的,也就是必然有效的规则。因此,我把因果性概念理解为必然属于经验的单纯形式的概念,而把它的可能性理解为知觉在一般意识中的一种综合的结合。但是对于作为原因的一个一般物的可能性,我还不理解,因为因果性概念所指的决不是属于物的条件,而是属于经验的条件,也就是说,它只能是对现象和它的时间连续的客观有效的认识,由于按照假言判断的规则,前件是能够结合到后件上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