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考察了圆形的特性,看到了这个形状把那么多样的空间规定都集于一身,统一到一个普遍规则上去,这时我们就不能不给这一几何学的东西加上一种性质。例如:两条在圆内相交的直线,不拘如何画法,用这一条直线的两个截段做成的矩形同用那一条直线的两个截段所做成的矩形相等。现在我问:“这条法则是在圆里呢,还是在理智里?”也就是说:圆是不依靠理智本身就含有这条法则的根据呢,还是理智按照自己的概念(即诸半径相等)做成了圆本身,同时又把“诸弦以几何学比例而相交”这条法则加到圆上去的呢?如果我们把这条法则的证明拿来加以研究,我们很快就会看出,这条法则是只能从理智构造这一形状时所根据的条件(即诸半径相等)中得来的。我们现在把这个概念加以推多广,以便进一步研究几何学形状的各种各样的特性在共同法则之下的统一性,并且把圆作为一种圆锥曲线来看(这种圆锥曲线当然也为制约着其他圆锥曲线的那些基本组成条件所制约),这时我们就看到,在圆锥曲线——椭圆、抛物线、双曲线等——内部相交的一切弦都是这样,由它们各个截段所做成的矩形尽管不等,但彼此之间却总保持相等的比例关系。我们再推广一步,一直前进到天文物理学的基本理论上去,这时我们就看到有一条支配全部物质的自然界的物理学法则——交互引力法则;它的规律是:“引力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它从每一个引力点起随着引力扩展的球面积的增加而逐渐减少”这条规律好象是必然地包含在物本身的性质里,并且习惯地被视为可以先天认识的。不过,尽管这条法则的来源是多么简单,即仅仅根据不同半径的诸球面积的关系,但是,从它的多种多样的协调性和它的规律性来看,它的结果是十分完美的,不仅各个天体的一切可能的轨道都是圆锥曲线的,而且从这些轨道彼此之间的关系上来看,除了“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这一条引力规律以外,想不出有任何别的引力规律能够适合于一个宇宙体系的。
因此这就是自然界,它是根据理智所先天认识的法则的,特别是根据从规定空间的原则中认识的法则的。现在我问:这些自然界法则是存在于空间里,而理智仅仅是在力求发现空间所包含的丰富意义时从那里学来的呢,还是存在于理智里,存在于理智按照综合统一性(理智概念都归总在这上面)的条件来规定空间的方式里呢?
空间是一种平淡一色的东西,而就其一切个别的性质来说,又是一种不规定的东西,因此我们是不会在那里寻找什么自然界法则的宝库的。然而,相反,把空间规定成为圆形、圆锥形和球形的是理智,因为理智含有构造这些形状的统一性的基础。
因此,叫做“空间”的这一种仅仅是直观的普通形式,就是可以规定个别客体的一切直观的基体,它当然具有这些直观的可能性和多样性的条件。但是客体的统一性纯粹是由理智按照它本身的性质所包含的条件规定的。由此可见,理智是自然界的普遍秩序的来源,因为它把一切现象都包含在它自己的法则之下,从而首先先天构造经验(就其形式而言),这样一来,通过经验来认识的一切东西就必然受它的法则支配。因为我们不是谈既不依据我们的感性条件,也不依据我们的理智条件的那种自在之物本身的自然界,而是谈作为可能的经验的对象的自然界;而这样一来,理智在使经验成为可能的同时,也使感性世界成为要么决不是经验的对象,要么就是一个自然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