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面的一般观察中,值得注意的还有:和范畴不同,理性理念对我们的理智在经验上的使用毫无用处,我们在这方面甚至可以完全抛开它不管。不仅如此,理性理念同关于自然界的理性知识的公理相矛盾。然而尽管如此,我们对另外的一个有待于规定的方面却是必要的。灵魂究竟是不是一个单一的实体,这在解释灵魂的现象上,对我们来说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我们不能通过任何可能经验使一个单一的存在体的概念成为可感觉的,从而成为具体可理解的。因此,如果想要深入考察现象的原因,那么这个概念是非常空洞的,决不能拿它作为原则来说明内经验或外经验提供我们的东西。同样,关于世界的有始或世界永恒(aparteante)的宇宙学的理念,在说明世界本身的任何一个事件上,对我们也没有什么用处。最后,自然哲学的一个正确的公理告诉我们,自然界的安排是出于一个至上存在体的意志的,我们对这种安排必须避免加以任何解释;因为,如果加以解释,那就不是自然哲学,而是宣告自然哲学的破产。因此理念的使用和范畴的使用完全不同。范畴和建筑在范畴之上的原则是使经验本身首先成为可能的东西。虽然如此,我们给理智所做的十分辛苦的分析,如果其目的只在于能够在经验之内提供出自然界知识来,那么这种分析就完全是多余的了;因为理性在数学和自然科学上的工作做得非常妥善、非常好,用不着这种琐细的演绎。因此,我们对理智的批判同纯粹理性的理念结合起来,其目的是为了超出理智在经验上的使用;不过,我们前面曾经说过,在这方面,这是完全不可能的,它既没有对象,也没有意义。虽然如此,属于理性的性质的东西一定要和属于理智的性质的东西一致起来,前者必须有助于使后者完满起来,而不能反而干扰后者。
这个问题的解决如下:纯粹理性在它的理念里并没有存在于经验范围以外的特殊对象,它所要求的只是理智使用在经验的总和里的完整性。但是这种完整性只能是原则的完整性,不能是直观和对象的完整性。虽然如此,为了把前者确定地表现出来,理性把它设想成为对一个客体的认识,这个认识,就那些规则来说,是完整地规定了,然而这个客体不过是一个理念,仅用以使理智认识得以尽可能接近那个理念所指的完整性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