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海外名作 > 《猜想与反驳》作者:[英]卡尔·波普尔/译者:傅季重/纪树立/周昌忠/蒋弋为【完结】 > 【书香门第】猜想与反驳.txt

[21] 维特根斯坦在1946年仍然坚持这一信念;见本书第2章。

[22] 见本书第57页注①。

[23] 《逻辑》,第10章,尤其是第80至83节,以及第34节及以后。又见我的短文《一组独立概率公理》(A

Set of Independent Axioms for Probability)《精神》,1938年,第47卷,第275页。(这篇短文后来经订正后重印于《逻辑》的新附录ii中。)

[24] 按照概率(见下注),对C(t,e)即可满足我在《逻辑》第82至83节中所述要求的(相对于证据e的理论t的)确认度所下定义为:

C(t,e)=E(t,e)(1+P(t)P(t,e)),式中E(t,e)=(P(e,t)-P(e))/(P(e,t)+P(e))是相对e的t的解释力的(非叠加的)量度。注意C(t,e)不是概率:它可以有-1(t为e所反驳)和C(t,t)≤+1之间的值。类定律从而不可证实的陈述t,甚至不可能根据经验证据e达到C(t,e)=C(t,t)。C(t,t)是t的可确认程度,并等于t的可检验程度或t的内容。但鉴于前面第i节末第(6)点所包含的要求,我认为不可能把确认(或像我以前常说的确证)观念完全形式化。

(1955年给本文初校样增加了以下内容:)

又见我的短文:《确证度》(Degree of

Confirmation),载《英国科学哲学杂志》(British Journal

for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1954年第5期,第143页及以下。(又见第334页及以下。)我后来把这个定义简化如下(《英国科学哲学杂志》1955年第5期,第359页):

C(t,e)=(P(e,t)-P(e))/(P(e,t)-P(et)+P(e))进一步的改进,见《英国科学哲学杂志》1955年第6期,第56页。

[25] 见我在《精神》上的短文。那里给出的基本的(即非连续的)概率的公理系统可简化如下(“

”标示x的补;“xy”标示x和y的交即合取):

(A1) P(xy)≥p(yx)

(交换)

(A2) P(x(yz))≥P((xy)z)

(结合)

(A3) P(xx)≥P(x)

(重言)

(B1) P(x)≥P(xy)

(单调)

(B2) P(xy)+P(x

)=P(x)

(相加)

(B3) (x)(Ey)(P(y)≠0和 P(xy)=P(x)P(y))

(相乘)

(C1) 如果P(y)≠0,

则P(x,y)=P(xy)/P(y) (相对概率的定义)

(C2) 如果P(y)=0,

则P(x,y)=P(x,x)=P(y,y)这种形式的公理(C2)仅对有限论的理论成立;它可以略去,如果我们准备容忍P(y)≠0这样一个条件存在于大多数有关相对概率的定理之中的话。对于相对概率,(A1)-(B2)和(C1)-(C2)是充分的;(B3)是不必要的。对于绝对概率,(A1)-(B3)是必要而且充分的:没有(B3),我们便不能导出例如用相对概率下的绝对概率定义:

P(x)=P(x,

),

也导不出它的弱化的推论:

(x)(Ey)(P(y)≠0和P(x)=P(x,y)),

由此可直接得出(B3)(方法是用P(x,y)的定义取代P(x,y))。因此,像其他一切带有(C2)的可能例外的公理一样,(B3)也表达了有关的各个概念的预期意义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切不可把1≥P(x)或1≥P(x,y)(它们可借助(B3)或(C1)与(C2)从(B1)导出)看作为“不必要的约定”(像卡尔纳普和其他人所提出的那样)。

(1955年给本文初校样增添的部分;亦见后面的注。)

后来我替相对概率发展出一个公理系统,它对有限的和无限的系统都成立(而且像上面倒数第二个公式那样,绝对概率在其中也可加以定义)。它的公理为:

(B1) P(x,z)≥P(xy,z)

(B2) 如果P(y,y)≠P(u,y),

则P(x,y)+P(,y)=P(y,y)

(B3) P(xy,z)=P(x,yz)P(y,z)

(C1) P(x,x)=P(y,y)

(D1) 如果((u)P(x,u)=P(y,u)),

则P(w,x)=P(w,y)

(E1) (Ex)(Ey)(Eu)(Ew)P(x,y)≠P(u,w)这略微改进了我发表在(英国科学哲学杂志》1955年第6期第56页及以后各页上面的一个系统;“公设3”这里称为“D1”。(亦见这一期第176页的底部。此外,第57页上最后一段第3行中,词“一切”前的两个括号之间应加上“并且,这界限存在于”的字样。)

(1961年给本书校样增添的部分。)

所有这些问题的相当完整的论述,见诸《科学发现的逻辑》的新的附录。

我保留这个注解最初发表时的样子,因为我在各种场合都提到它。这个注解和前—个注解中论述的那些问题,后来在《科学发现的逻辑》的新的附录中作了比较完整的研讨。(这本书的1961年美国版中,我又增加了一个只有三条公理的系统;亦见本书附录的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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