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本性”与“本质”相等,见我的《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5章,第6节。.5
XVI
我们在任何给定时刻都照例把大量传统知识视为理所当然(因为几乎我们全部的知识都是传统的),这个事实对于证伪主义者或可错主义者并不造成任何困难。他并不接受这种背景知识,既不作为已确立的知识、也不作为相当确定的知识或概然的知识而接受。他知道即使是试探性的接受也很冒险,他强调这种知识的每一点都是可以批判的,即使只能一点一点地批判。我们永远也不能确定我们对那一点进行挑战是恰当的,但既然我们寻求的并不是确定性,这就没有什么关系。人们会注意到这说法之中包含了我对奎因的经验检验整体观的回答。奎因(根据杜恒)所表述的这一观点,断言我们对外在世界的陈述面对着作为整体而不是个别的感觉经验的法庭。[23]因此必须承认,我们所能检验的往往是一个理论系统的大部分,有时也许是整个系统,在这种情况下认为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应对任何证伪负责,就纯粹是一种猜测;这一点是我过去一直想加以强调的——这也关系到杜恒。[24]这种论据尽管可以使一位证实主义者变成怀疑论者,但无论如何也不会影响那些坚信我们的一切理论都是猜想的人。
这表明,检验的整体观点即使是真的,也不会对可错主义者或证伪主义者造成严重困难。另一方面,可以说整体论的论点太过分了。在很多情况下都有可能发现是由于哪种假说而遭到反驳,换言之,哪一部分或哪一组假说是得出遭到反驳的预测所必需的。这种逻辑依存性是可以发现的,这个事实是由公理化系统的独立性证明所确立的,这种证明说明一个公理系统的某一公理不可能由其他公理导出。更简单的证明在于构造或者不如说发现一种模型——一组事物、关系、操作或作用——它可以满足除一个可表明其独立性的公理以外的一切公理,对于这一个公理——从而对于理论整体——来说,这一模型构成一个反例。
现在我们可以说,我们已有一个公理化系统,例如物理学系统,可用以预告某些事不发生,预告我们发现一个反例。没有任何理由说不会发现这个反例,可以满足我们的大多数甚至全部公理,除了其独立性因而得到确立的那一个公理以外。这表明,说—切检验或反例都具有“全面”性的整体论学说是站不住脚的。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即使不把我们的具体理论公理化,我们也可以觉察出我们的系统出了什么毛病。
顺便说一句,这样说是有利于在物理学中以高度分析过的理论系统进行工作的——这种系统即使可把一切假说都融合为一,我们也可将其分成各组不同的假说,每一组都可以成为由反例驳倒的对象。(近年来一个杰出的例子是摈弃了原子理论中的宇称守恒定律;另一个例子是摈弃共轭变量的转换定律,比对它们作矩阵诠释以及对这些矩阵作统计诠释更为重要。)
XVII
科学家发现自己总是处于一种特有的情境之中,即我们不断地增添背景知识。如果我们要抛弃它的某些部分,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部分就要保留。例如,即使我们可以认为牛顿理论——即他的观念系统以及由之导出的形式演绎系统——已遭到反驳,我们仍然可以认为,作为我们背景知识的一部分,它在一定限度内是其定量公式的近似真理。
背景知识的存在,作为论据之一有力地支持了(我相信)我的这一论点:科学如不再进步,它的理性特点和经验特点也就消失了。在这里我只能以最简单的纲要形式概述这一论据。
一种严格的经验检验总是要力图找到一种反驳,一个反例。在寻求反例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运用我们的背景知识,因为我们总是试图首先反驳最冒险的预测,“似乎最不可能的……结论”(如皮尔士所已经发现的[25]),这就是说,我们总是在那种最概然的地方寻找那种最概然的反例——从我们的背景知识来看可望发现它们,在这意义上说是最概然的。如果一种理论经受了许多这样的检验,那么由于已把检验结果合并到背景知识中去,过一段时期以后可能就再也不会有(从我们的新的背景知识来看)可高度概然地预期出现反例的余地了。这意味着检验的严格程度降低了。这也可说明,为什么一种经常重复的检验常常不再被视为重要的或严格的了:这有点像是产生于重复检验的报酬递减律(同那种从我们背景知识看属于一种新的、从而仍然令人感到有意义的检验相反)。这是知识情境中固有的事实,往往被归纳主义科学理论——特别是被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和欧内斯特·内格尔——说成是难以解释的。但对于我们来说这是非常简单的。我们甚至可以用对知识情境的相似的分析来解释:为什么一种非常成功的理论的经验的特征经过一个时期总要陈旧起来。于是我们感到(如同彭加勒对牛顿理论所感到的那样)理论不过是一组稳含的定义或约定——直到我们又前进了,并通过反驳它而附带重建了它所丧失的经验特征为止。(对死者应说好话:一种理论一旦被驳倒,其经验特征就可靠了,并显得出色、完美了。)
5.知识增长的三个要求
XVIII
但是,让我们还是回到愈来愈接近真理这个观念——也即探求同事实更加一致的理论(如以上第X节六类情况比较表所指出的)。
科学家所处的一般问题状况是什么呢?在他面前有一个科学问题:他要求找到能解释某些实验事实的新理论;事实之中,有些是以前的理论已成功地解释过的,有些是以前的理论所不能解释的,还有一些则在实际上证伪了以前的理论。新理论如有可能,也应解决某些理论困难(诸如如何避免某些特设性假说,或如何统一两种理论)。如果他设法提出了一种能够解决所有这些问题的理论,他的成就就是非常伟大的。
但是这还不够。曾有人问过我:“你还有什么更多的要求呢?”我的回答是:我还要求有更多的东西,或者说我所要求的是科学家所处一般问题状况的逻辑所要求的,也即愈来愈接近真理这个任务所要求的。我将局限于讨论三个这样的要求。
第一个要求是这样。一种新的理论应当从某种简单的、新的、有力的统一观念出发,这种观念是迄今尚无联系的东西之间(如行星和苹果)或事实之间(如惯性质量和引力质量)或新的“理论实体”之间(如场和粒子)的某种联系或关系(如万有引力)。这一简单性要求有点含糊,并且看起来难以表述得很清楚。看来它同这一观念密切联系:我们的理论应描述世界的结构特性——这个观念要彻底想清楚很难不陷入无穷的倒退。(这是因为,任何一种关于世界的特殊结构观念——除非我们实际上想的是纯粹数学的结构——都已预先假定了一种普遍理论。例如把分子说成是原子或亚原子粒子的结构以解释化学定律,就预先假定了这一看法:普遍定律控制着原子或粒子的特性和变化情况。)但简单性观念中还有一个重要成分可从逻辑上加以分析。这就是可检验性观念。[26]这就直接把我们引导到我的第二个要求。
第二,我们要求新理论应当可以独立地受到检验。[27]这就是说,除去对所有那些新理论事先计划要解释的待阐释者的解释,新理论必须具有可加以检验的新结论(最好是一种新类型的结论),必须引出一种对迄今还不曾观察到的现象的预测。
这一要求在我看来是不可缺少的,没有这一要求我们的新理论就成为特设性的;因为总是可以提出一种理论来适应任何一组给定的待阐释者。这样,为了在现有问题的可能解答(有许多是索然无味的)中限制我们选择的范围,前两个要求是必需的。
如果我们这第二个要求得到了满足,我们的新理论就象征着一步潜在的跃进,而不管新的检验结果如何。它将比以前的理论更好地经受检验,事实上它解释了以前理论的所有待阐释者,而且也提出了足以保证这一点的新检验。
而且,第二个要求还保证了我们的新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将是富有成效的探索工具。这就是说,它将向我们提示新的实验,尽管它们可能立即使这一理论被驳倒,我们的事实知识却通过新实验的意外结果而增长了。而且,它将使我们面对有待于新的解释性理论来解决的新的问题。
但我认为对一个好的理论还应有第三个要求。这就是:我们要求这种理论应通过某些新的、严峻的检验。
XIX
显然,这个要求具有截然不同于以前两个要求的特点。通过从逻辑上分析旧理论和新理论,可以看到前两个要求是否得到了满足(它们都是“形式的要求”)。而第三个要求是否得到满足,却只能通过从经验上检验新理论(这是一种“实质的要求”,即实验成功的要求)。
而且,第三个要求显然不会像前两个那样不可缺少。这两个要求之所以不可缺少,是因为要确定这一理论是否应当被接受作为由经验检验进行审查的重要候补者,换句话说,它是否一种有趣的、有希望的理论。但是另一方面,有些曾设想过的最有趣、最值得赞赏的理论却在第一次受到检验时就被驳倒了。这有什么奇怪呢?最有希望的理论如果作出新类型的预测,就有可能失败。1924年玻尔、克拉谟斯和斯拉特的奇妙理论[28]就是一例,它作为一种智力成就,几乎可以同1913年玻尔关于氢原子的量子理论并列。但不幸它几乎立即就遭到事实的反驳,遭到波次和盖格的重合实验的反驳。[29]这说明即使最伟大的物理学家也不能预期大自然的秘密:他的灵感只能是猜测,而如果遭到反驳,那也不能责怪他或他的理论。就连牛顿理论最后也被驳倒了,而且我们还真希望能像这样继续成功地反驳或改进每一种新理论。如果它终于被驳倒了,那为什么不在一开始就驳倒它呢?人们完全可以说,一种理论是在六个月以后、还是六年或者六百年以后被驳倒,这纯粹是历史偶然事件。
人们往往把反驳看成是对一位科学家的失败或至少他的理论失败的证实。应当强调指出,这是一种归纳主义的错误。应当把每一个反驳都看成巨大的成功,不仅是驳倒这一理论的科学家的成功,而且也是创造这一被驳倒的理论的科学家、从而也是首先提示(也许只是间接地)这一反驳实验的科学家的成功。
即使一种新理论(如玻尔、克拉谟斯、斯拉特的理论)会夭折,它也不会被遗忘,或者说它的美妙会被记住,历史会记录下来我们对它的感谢——因为它遗留下了新的、也许至今依然解释不了的实验事实和新的问题;因为在它成功而又短暂的生命中为科学进步所作的贡献。
所有这些都清楚地表明,我们的第三个要求并不是不可缺少的,即使是未能满足这一要求的理论也可以对科学作出重要贡献。但我认为,在另一种意义上它仍然是不可缺少的。(玻尔、克拉谟斯、斯拉特的正确目标并不仅仅在于对科学作出重大贡献。)
首先我要争辩,如果我们不是相当经常地设法满足这第三个要求,科学的更大进步就会成为不可能;因而如果科学要继续进步,其合理性要不衰减,我们就不仅需要成功的反驳,而且需要确实的成功。就是说,我们必须设法相当经常地提出这样的理论,它们产生新的预言,特别是具有新效应、新的可检验结果的预言,而且只是这一新理论所提示、以前从未想到过的预言。[30]这样的预言,例如行星在一定条件下会偏离开普勒定律;光尽管只有零质量却也服从于万有引力(即爱因斯坦的掩蔽效应)。另一个例子是狄拉克关于每一基本粒子都有一个反粒子的预言。我争辩,如果要科学继续进步下去,不仅必须提出这一类的新预测,还必须相当经常地用实验证据加以确认。
我们确实需要这一类的成功,一切伟大的科学理论都意味着对未知的新征服,意味着在预测以前不曾想到过的东西方面的新成功,这决不是没有理由的。我们需要像狄拉克的理论(他的某些理论被放弃以后其反粒子仍然生存下来)或汤川秀树的介子理论那样的成功。我们需要我们的某些理论成功,需要从经验上确认,哪怕只是为了正确评价成功的、激动人心的反驳的重要性(如对宇称守恒的反驳)。在我看来很清楚,只有通过我们理论的暂时成功,才能相当成功地把我们的反驳归因于理论迷宫的一定部分。(我们也的确相当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这个事实必定仍然是对此采取杜恒和奎因观点的人所无法解释的。)持续不断的一系列被反驳的理论,很快地就会使我们感到困惑而绝望:对于每一种理论或背景知识来说,其失败可试探地归咎于它的哪些组成部分,我们就一无所知。
XX
以前我提出过,如果我们得不到反驳,科学就会停滞,就会丧失其经验特点。现在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我们得不到对新预言的证实,也即如果我们只设法提出能满足前两个要求而不能满足第三个要求的理论,科学也会由于同样的原因而停滞,并丧失其经验特点。假定我们必须提出一系列持续不断的解释性理论,其中每一种都可以解释其范围内的所有待阐释者,包括解释驳倒先前理论的那些实验;每一种都可以因其所预言的新效应而独立地经受检验;但是当这些预言付诸检验时每一种都会立即被驳倒。因而每一种理论都满足我们的前两个要求,却都满足不了第三个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我断言我们应当感觉到,我们不断提出的一系列理论,尽管不断地提高了其可检验度,却是特设性的,我们并没有愈来愈接近于真理。的确,这种感觉可以得到很好的证明,这整个理论系列都很可能是特设性的。如果承认理论可以是特设性的,不能由一种新实验独立加以检验,只能解释所有的待阐释者,包括反驳其先前理论的实验,那么很显然,理论可以独立加以检验这个简单事实就不可能保证它不是特设性的。如果我们考虑到总有可能用一种平常的策略使特设性理论成为可独立检验的理论,只要我们不要求它通过这一检验,那么这一点就十分清楚了:我们只须以某种方式把它(通过合取)与任何一种可检验而又尚未检验的虚构的特设性预测联系起来,这种预测是我们(也是某些科学幻想作家)所可能想到的。
因而我们的第三个要求同第二个一样,是消除平庸的和其他特设性理论所必需的。[31]但是在我看来,这个要求之所以必需,还有更重大的原因。
我认为我们完全有理由预期甚至希望,即使是我们最好的理论也将被更好的理论所取代(尽管我们同时感到需要有那种我们正在取得进步的信念的鼓舞)。但这当然不应当引起我们的这样一种态度:提出理论只是为了使它们能被取代。
我们作为科学家,目的是发现关于我们的问题的真理;并且我们必须把理论看作是寻求真理的严肃尝试。即使不真,也可以是大家承认的通向真理的重要垫脚石,作出进一步发现的工具。但这并不是说,我们竟愿意把它们仅仅看作是垫脚石,仅仅是工具;因为这甚至会使人放弃它们是理论发现工具的观点,会使我们仅仅把理论看作是为了某些观察或实用目的而使用的单纯工具。我想,这种态度即使从实用观点来看也不会很成功:如果我们满足于把理论看成是单纯的垫脚石,那么大多数理论甚至成不了好的垫脚石。因而我们不应当只盯住理论是探索事实的工具这一点,我们应当力求找到真正的解释性理论:我们应当作出关于世界结构的真正的猜测。一句话,我们不应满足于前两个要求。
当然,满足第三个要求并不是我们自己掌握得了的。无论有多少独创性也不能保证构成成功的理论。我们还要有运气,还要有这样一个世界,其数学结构并非复杂得不能再进步了。的确,如果我们在第三个要求方面不再进步了,如果我们只能有效地反驳理论而不能获得对某种新预测的证实,我们就完全可以判定,这个科学问题对我们太难了,因为世界的结构(如果有的话)超出于我们的理解能力之外。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可以暂时地通过构造理论、批判、证伪而前进:科学方法的理性方面在一定时期内仍然起作用。但我认为我们应当感到,特别是对于其经验方面的作用来说,两种成功都是不可缺少的:在反驳我们的理论方面的成功,以及我们某些理论在抵抗一些最有决定意义的反驳的尝试方面的成功。
XXI
可能有人会提出异议说:这只是关于科学家应当采取什么态度的心理学劝诫——这毕竟只是他们的私事——而名符其实的科学方法理论应当能够提出逻辑的和方法论的论据以支持我们的第三个要求。我们的科学理论不应诉诸科学家的态度和心理,而应分析他所处情境的逻辑,甚至可以说明他的态度和他的心理。这就涉及我们的方法论问题。
我接受这个挑战,我将提出三条理由:第一条从真理观念提出;第二条从愈来愈接近真理(似真性)的观念提出;第三条从独立检验和判决性检验的老观念提出。
(1)我们的第三个要求如此重要的第一条理由是这样。我们知道,如果我们有一种可独立检验而又为真的理论,它就会为我们提供成功的预测(并且仅仅提供成功的预测)。因此,成功的预测尽管并不是理论为真的充分条件,却至少是可独立检验的理论为真的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也仅仅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第三个要求甚至可以说是“必要的”,如果我们真的接受真理是一个调节观念的话。
(2)第二条理由是这样。如果我们的目标是提高理论的似真性即更接近于真理,那么我们就不仅要急于减少理论的虚假内容,而且还要增加其真理内容。
大家知道,在一定情况下,是可能通过对旧理论怎样被反驳的解释(“说明现象”,在此即被反驳这一现象)从而建立新理论来做到这一点的。但还有其他科学进步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存在说明增加真理内容的这种方式并不是惟一可能的方式。
我想到的是那种没有发生反驳的情况。无论是伽利略或是开普勒的理论在牛顿之前都未被驳倒:牛顿想做的是从更普遍的假设来解释这些理论,从而把这两个当时仍然互不联系的研究领域统一起来。其他许多理论也可以这样说:当哥白尼提出他的系统时托勒密系统还没有被驳倒。尽管在爱因斯坦之前已有了使人困惑的迈克耳逊-莫雷实验,并且洛伦兹和菲兹杰拉德已经成功地作出过解释了。
在这样一些情况下判决性实验就有了决定意义。在我们从新理论中导出不能从旧理论获得的新预言(金星的相、摄动、质能方程式),并且发现新预言是成功的之前,我们没有理由认为新理论比旧理论更好——即相信它更接近于真理。因为只有这样的成功才表明新理论具有真结论(即真理内容),而旧理论只有假结论(即虚假内容)。
如果新理论被任何一个这种判决性实验所驳倒,我们就没有理由为了支持它而放弃旧理论——即使旧理论并不完全令人满意。(这就是玻尔—克拉谟斯—斯拉特理论的命运。)
在所有这些重要实例中,我们之所以需要新理论,都是为了找出旧理论的不足。大家知道,如果在发明新理论之前已知旧理论的不足,情况就不同了;但是从逻辑上说这种情况也完全类似于另外的那些情况;引出新的判决性实验的新理论(爱因斯坦的质能方程式)被认为优越于只能维持已知现象的理论(洛伦兹-菲兹杰拉德理论)。
(3)不必诉诸提高理论似真性的目标,只要采用我的一个旧论据——必需独立地检验我们的解释——就可以得出这一论点,即判决性检验的重要性。[32]这种必要性是知识增长的结果,是把有问题的新知识合并到背景知识中去的结果,同时也伴随着我们理论的解释力的损失。
这一些就是我的主要论据。
XXII
我的第三个要求可以分成两部分:一是我们要求一种好的理论应在它的某些新预言中获得成功;二是我们要求它不要太快地被驳倒,即不要在它取得惊人的成功之前被驳倒。这两个要求听起来都很奇怪。第一个要求听起来奇怪,是因为,理论同任何确认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看来并不受理论是否暂时优先于其证据的问题的影响。第二个要求听起来奇怪,是因为,如果理论注定要遭到反驳,那就很难说其固有价值取决于这种反驳的推迟。
我们对这种使人稍感迷惑的异议的解释很简单:我们要求新理论提出的成功的新预言同它必须经受的判决性检验是一致的;新预言为了引起人们足够兴趣,作为对先前理论的发展而接受,被认为值得进一步进行实验检查(这种检查最终会驳倒它),就必须通过这种检验。
但是用归纳主义方法论就简直不能解决这个困难。因此归纳主义者如约翰·麦纳德·凯恩斯断言,说预测的价值(从由理论导出前所未知的事实这个意义上说)是虚构的,就毫不足怪了;的确,如果理论的价值仅仅在于它与证据的关系,那么不管有利的证据在时间上先于还是后于该理论的发明,在逻辑上都是毫不相干的。同样,假说方法的伟大奠基者总是强调“说明现象”,即要求理论能解释已知的经验。成功的新预测——关于新结果的预测——由于明显的原因似乎是一个晚近观念,最早也许是由某些实用主义者提出的,尽管关于已知结果的预测和关于新结果的预测之间的区别简直从来也没有弄清楚。但是在我看来,把科学看作是向着愈来愈好的解释性理论的进步,就是说不只是向着探索工具的进步,而且是向着真正解释的进步,这完全是认识论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凯恩斯的异议(这种证据究竟是在提出理论之前就已知的,还是仅仅在这以后才知的,从而该理论取得预测地位,完全是历史偶然事件)忽视了这个十分重要的事实:只有通过理论我们才学会观察,就是说,提出引起观察及其解释的问题。我们的观察知识就是这样增长的。这里所提的问题通常都是判决性问题,可引出从相互竞争的理论中进行裁决的答案。我的论点是:正是我们知识的增长,正是我们在一定的问题状况中选择理论的方式,使科学成为理性的。于是知识增长观念同问题状况观念都是、至少部分地是历史的观念。这也解释了另外一种部分历史性观念——最初提出理论时对于未知证据(可能是关于过去的事实)的真正预测——为什么在这里会起重要作用,为什么表面上无关的时间因素在这里会变得有关起来。[33]
现在我想概括一下我所涉及的这两个哲学家集团,即证实主义者和证伪主义者集团,对于认识论的不同结论。
证实主义者或归纳主义者徒然想说明科学信念可以被证明为或者至少可以确定为概然的(由于他们的失败而促成了向非理性主义的退却),而我们另一个集团则发现我们甚至不需要一种高度概然的理论。我们把理性与这种批判态度等同起来,以寻求不管多么容易错误、却能超越其先驱而前进的理论;这意味着可以更严峻地检验它们,它们可以经受某些新的检验。虽然证实主义者徒劳地想找到有效的正面论据以支持他们的信念,就我们来说,我们却满足于理论的合理性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选择这一理论是因为它比它的先前理论更好;因为它可以交付更严峻的检验;因为它甚至可能通过这些检验,如果我们幸运的话;因为由此它可以不断趋向于真理。
附录:可能错误但形式上却高度概然的非经验陈述
在这一章中我特别注意根据理论的可检验度或其经验内容或解释力程度的比较而建立进步标准和理性标准。我所以要这样,因为迄今对这些程度问题很少讨论。我总是认为对这种程度的比较可引出一种标准,比我同时提出、得到广泛讨论的比较简单的证伪准则更重要、更实在。不过这个比较简单的标准也是需要的。为了说明需要这种可证伪性或可检验性标准作为科学理论的经验特点的标准,我将举例讨论一个以纯粹经验术语所表达的简单的、纯粹的存在陈述。我希望这个例子也可以回答一个一再重复的批评:从经验科学中排除纯粹存在陈述并把它归之于形而上学陈述,是违反常情的。
我的例子包含以下的纯粹存在理论:
“有一连串拉丁文的哀歌体对句,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地点以适当方式读出来,立即就会出现魔鬼——一种有两只小角和分趾蹄的类人生物。”
显然,这种不可检验的理论在原则上是可以证实的。尽管根据我的分界标准,由于它是非经验的和非科学的,或者也可以说是形而上学的,因而排除它;但那些实证主义者不能排除它,因为他们把所有形式适度的陈述特别是所有可证实的陈述都看作是经验的和科学的。
我的一些实证主义朋友们的确向我保证过,他们认为我关于魔鬼的存在陈述是经验的。他们说:尽管它是谬误的,但却是经验的。他们指出我是把谬误的经验陈述误认为非经验陈述了。
但我认为这不是我的混淆,如果有这种混淆的话。我也相信这一存在陈述是谬误的,但我相信这是一个谬误的形而上学的陈述。我问:任何认为它是经验陈述的人为什么应当认为它是谬误呢?在经验上它是驳不倒的。世界上任何观察都证实不了它的谬误。没有任何经验根据能够表明它谬误。
而且,还很容易说明它是高度概然的:用卡尔纳普的说法,像所有存在陈述一样,在一个无限(或足够大的)宇宙中,它在逻辑上差不多总是真的。因此,如果我们把它作为经验的,我们就没有理由否定它,却有一切理由接受它并相信它——特别是根据一种有关概然信念的主观理论。
概率理论告诉我们的甚至更多:很容易证明,不仅经验证据永远不能反驳一个逻辑上几乎为真的存在陈述,而且它永远不能减少其概率。[34](其概率只能由某种至少“逻辑上差不多为假”的信息减少,因而不能由观察证据陈述所减少。)这样,我们关于召唤魔鬼咒语的陈述的经验概率或经验确证度(按照卡尔纳普的用法),必定永远保持相等不变,不管事实如何。
对我来说很容易修改我的分界标准以包括经验陈述中的这种纯粹存在陈述。我只须承认经验陈述之中不仅有可检验或可证伪陈述,而且有原则上可以为经验所“证实”的陈述。
但我认为最好不要去修改我原来的可证伪性标准。我们的例子表明,如果我们不愿接受关于召唤魔鬼咒语的存在陈述,我们就必须否认它的经验特点(尽管事实是:很容易用任何一种足以表述甚至最初始的科学论断的模型语言来把它形式化)。通过否定我的存在陈述的经验特点,我就有可能根据不同于观察证据的东西而摈弃之。(见第八章第2节有关这些根据的讨论;并见第十一章,尤其是第391—396页,关于相同论点的讨论和阐述。)
这说明,如我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想弄清楚的,最好不要去不加批判地设想“经验的”和“形式适度的”(或“有意义的’’)等词必然互相一致——如果我们不加批判地设想可以把概率或概然的“可确证性’’用作陈述或理论的经验特点的标准,那么这一状况就很难得到改进。因为像这里所表明的,一个非经验的而且还可能为假的陈述,也可能具有高度概然性。
[1] 本演讲以前从未发表过。本文原是为1960年8月斯坦福国际科学哲学会议所准备的讲演稿,后因篇幅太长而只讲了一小部分。另外一部分曾在1961年1月作为英国科学哲学学会的主席演说。我认为,本演讲(尤其是第3到5节)包含一些对我的《科学发现的逻辑》中的思想的重要发展。
[2] 主要见我的《历史决定论的贫困》(第2版,1960年),以及本书的第16章。
[3] 见我的《逻辑》中对可检验度、经验内容、可确认性和确认的讨论,特别是第31-46.82-85节、新附录*ix;又见这一附录中对解释力程度的讨论,特别是爱因斯坦理论同牛顿理论的比较(第401页注⑦)。下面我有时就把可检验性等等都称为“进步标准”,本书不再作更加细致的区别。
[4] 例如,见J.C.哈散尼:《波普尔选择科学假说的负概率标准》(Popper's
Improbability Criterion for the Choice of Scientific Hypotheses),《哲学》,1960年,第35卷,第332页及以下。附带说一句,我并未提出过任何选择科学假说的“标准”:每一次选择总是冒险的猜测。而且,理论家所选择的假说总是最值得进一步批判讨论的(而不是最值得接受的)。
[5] 特别见我的《逻辑》附录*ix。
[6] 我采取这一观点时曾受到J.阿伽西博士的影响,他在1956年的一次讨论中曾说服我,这种把完成的演绎系统看成是目标的态度,乃是牛顿思想长期统治的遗迹(我还可以加一点:还是柏拉图、欧几里得传统的遗迹)。至于阿伽西博士更彻底的观点,见本文最后一个脚注。
[7] 试把这一点和以下两段同我的《历史决定论的贫困》第28节第121页以下以及本书第1、16章加以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