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可检验性》第18节,第5页S1。[58] 《可检验性》第1节,第一段末尾。
[59] (补充说明)我的实证主义朋友们对这个“总形而上学公式”的反应(我还没有看到卡尔纳普的反应,只收到巴—希莱耳的转述)是这样。这个公式既然是形式适宜的,就是“有意义的”,也是“科学的”:当然不是说在科学上或经验上是真的,毋宁说在科学上或经验上是假的;或者更确切地说,已为经验所否证。(我有些实证主义朋友也否认我的“总形而上学”名称具有任何历史证据,并断言维也纳小组的反形而上学倾向从未涉及过反神学倾向,他们忽视了纽拉特的物理主义,它打算成为经典唯物主义或辩证唯物主义的现代形态。)
任何人只要愿意承认我的总形而上学公式形式适宜,从而在经验上或真或假,我想他就会在摆脱这种处境时碰到困难。人们怎么可能维护我的总形而上学公式是假的或已被否证的观点呢?它显然是不可证伪或不可否证的。实际上可用这一形式表达:
(Ex)G(x)
——也即:“存在着某种具有上帝属性的东西。”根据“G(x)”是经验谓项的假定,我们能够证明其概率必然为1。(见卡尔纳普:《概率的逻辑基础》(Logical
Foundations ofProbability),第571页)。我还能够证明,这就是说它的概率不会因任何经验信息(也即任何逻辑概率不为。的信息)而减小。但这也就是说,按照卡尔纳普的《逻辑基础》,它的确证度等于1,它不可能被否证——如我上面所断言的。
那么,我的实证主义朋友们怎么能断言经验陈述“(Ex)G(x)”是假的呢?不管怎样,它比任何科学理论更易于确证。
我的观点是:这是不可检验的,因而是非经验的,非科学的。
[60] “还原论”一词似乎是奎因提出的。(它同我的“归纳主义”一词十分一致。例如见卡尔纳普的转述,载《认识》,1932年第3期,第223-224页。)又见我在《逻辑》中的评论,第4节,第34页,在批评奎因所称的“还原论”时我写道:“老实证主义者只承认那些可还原为基本经验(感觉材料、印象、知觉、相似经验[卡尔纳普在《结构》中所用术语]等等)的概念(或术语)是科学的。”又见《逻辑》,第14节,特别是注④和注⑥及正文。
[61] 这一段引自《逻辑》(第25节末尾,又见第14.20节)。尽管这一段同卡尔纳普有关“可解决的”一词的段落(《可检验性》,第7节,第440页)一起也许更有助于引出所谓“反事实条件句问题”,但我竭尽全力也始终理解不了这个问题,或者更确切地说,理解不了当人们既不赞成本质主义也不赞成现象论或意义分析时还能保留些什么。
[62] 在《可检验性》一书中‘卡尔纳普接受了我关于经验基础的大部分理论(逻辑),第25到30节),包括我的大部分术语(“经验基础”、“基本句子”等等,可比较《逻辑》第28节,第59页与他对“可观察的”一词的引进和用法,即使是微小然而重要的不一致(这里我把它解释为——见第382页注①到③的正文——他的“方法论的唯我论”时代的残余,我曾在(逻辑)注①以及注②的正文到第29节批评过),现在也纠正了(《可检验性》,第20节,特别见“决定2”,第12页以及注⑦的正文,第13页)。其他一致之处(除了卡尔纳普自己谈到的那一些)是这一命题:在接受或拒斥任何(综合)句子(比较《可检验性》第3节第426页与我的(逻辑)第30节第108页)以及拒斥关于陈述终极事实的原子句子的学说(比较《可检验性》第9节第4448页与我的《逻辑》第38节第127页)时存在一种“约定成分”。尽管有这样广泛的一致,仍然存在决定性分歧;我强调可检验性的否定观,在我看来这同可反驳性一样:只有真正试图反驳而结果不成功,我才承认确证。对于卡尔纳普来说,可检验性和可反驳性仍然是证实的弱化形式。在下文第6节讨论概率和归纳时,这一区别的结果将更为清楚。
[63] 在《可检验性》第16节第470页,卡尔纳普希望我们可以根据一种未定义的单项谓词(“鲜明的”或“确实的”)引进所有的词。但是不可能以此为根据借助于一副还原对子引进任何其他词:即使对于一个左右对称的还原句子也至少需要两个不同的“所予”谓项。而且,我们至少还需要一种双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