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结果,以下的“内容条件”或“所需条件”成为无效:“如果x需要y(即如果y的内容是x内容的组成部分),那么y至少必须与x同样得到确证”;内容条件的这种无效性,在《逻辑》第82和83节已指出:内容等同于可检验度和[绝对的]逻辑非概然度,这说明内容条件的无效性破坏了确证度与逻辑概率的同一性。但是在《可检验性》中卡尔纳普的整个还原理论都依赖于这一条件。(比较第6节的第一段,第434页,以及第435页的定义1.a.)在《概率》第474页(比较第397页)上,卡尔纳普注意到所需条件(或“后承条件”)的无效性,但他却没有由此得出(我相信是必要的)结论说,确证度不可能与概率一致。(我在《逻辑》附录*Ⅸ中重新肯定了这个结论,参见本书第407页注①和408页注②及正文。)
[66] 在《句法》与《概率》之间出版的三本书中的两本——《语义学导论》和《意义和必要性》(Meaning
and Necessity)很少涉及这个分界问题(在这两本书之间出现的《逻辑的形式化》(Formailzation
of Logic),就我所知则毫不相干)。我在《导论》中只看到:(a)我认为是暗指纽拉特反对塔尔斯基的真理概念的东西。(卡尔纳普给以出色而宽容的回答[第vii页以下”;(b)公正地排除了阿尼·奈斯调查表方法的适用性(第29页,又见本书第384页注②及正文)。在卡尔纳普那本我认为是他最好的(也许又是受攻击最厉害的)著作《意义的必要性》中,有关于本体论和形而上学(第43页)的一点议论,同对维特根斯坦的介绍(第9页以下)一起,似乎表明卡尔纳普仍然相信形而上学无意义;因为它介绍说:“……了解句子的意义就是了解在哪些可能情况下它是真的、在哪些情况下不是,如维特根斯坦所指出的。”但是在我看来,这一段是同卡尔纳普的主要结论相矛盾的,这个结论我认为是很有说服力的。显然,引证的这一段话勾画了卡尔纳普所说的外延方法,它同关于意义的内涵方法相反;另一方面,“主要结论……是”:我们必须把“理解所予表述的意义同研究它是否适用、如何适用”(第202页,重点是我加的)区别开来,意义由内涵解释,应用由外延解释。与我们的问题有关的也是卡尔纳普对他的“阐释”(explication)概念的“阐释”,第88页以下。
[67] 在这两本书中没有明确讨论过这个分界问题,只是在(概率)第31页《经验主义原理》中有一点议论(在第30和71页也提到过)。第179页以下还讨论到自然界的“均匀性原理”的经验性。
[68] 可以想象,会有一些像斯维敦堡*那样的先知,当他们告诉我们(在使人说真话的麻醉药的作用下)正被那个a(对于它来说我们的存在公式为真)所激发时,即可准确地预言未来事件;可以想象,我们也能够把听者抬高到他们的地位——听者在一定条件下也总是变得能说出和预言真相。
*Swedenborg,F.Emanuel(1688-1772),瑞典哲学家和宗教作家。——译者
[69] 见《概率》第110节以下,第571页。我的《逻辑》第80节第257页以下,也得到同样的结果:“人们可以把一个概率归于一个假说[这里的假说是指昔遍定律]……通过估计一切检验与一切还没有试过的[可以设想的]检验之间的比率而算出来的概率。但这也毫无作用,因为可以精确计算这种估计,而其结果总是概率为零。”(下面第404页注①引证了这一页的另一段。)
[70] 我把讨论局限于卡尔纳普所称(《概率》第572页以下)“有限制的”事例确证,因为(a)卡尔纳普提出它是因为它“愈来愈精确地”表现我们的直觉;(b)在足够复杂的世界中(具有足够多的谓项)无限制的实例确证在一切有关情况下导致极低的确证值。另一方面,“有限制的实例确证”(我只是顺便提及)受到所谓“确证悖理”断然打击(见《概率》,第49页)。但这只是一个(我发现)总可以弥补的缺点——在这里可使第573页(15)定义的两个论据关于l的两个逻辑上等价的蕴含式成为对称;它们各自成为(经过简化)“i
h’”和“e.(h
i)”。这就避免了悖理。
[71] 《概率》第572页。比较《意义和必要性》第2节第7页以下:“要使一个模糊的或不大确切的概念更加确切,这个任务……属于逻辑分析最重要的任务……我们称之为……阐释早期概念的任务……”(又见《概率》,第2节,第3页)。这里我必须说(还是顺便)我不同意卡尔纳普对阐释的观点。我的论点是:我不相信可以谈什么确切性,除非是满足特定目的——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相对意义上的确切性。与此相应,概念本身也不能“阐释”,而只能在确定的问题情境的框架中阐释。或者换句话说,只有给予我们一个真正的问题(它决不能反过来成为一个阐释问题),它的解决就是“阐释”或“分析”,我们才能判断是否充分。
[72] 如卡尔纳普的λ为0,确证值相等;对于任何有限的λ,卡尔纳普的实例确证值随证据的积累而无限地趋向于我在讨论赖欣巴赫理论时所批评的那个值。我从我的《逻辑》中引用一段适合目前情况的话(第80节,第257页):“于是这一假说[我非常一般地谈到普遍定律]的可能性将取决于与之相对应(即为其实例)的[单一]陈述的真值频率。一个假说如果平均算与这一序列中的所有第二个陈述[即与它的每一第二个实例]相矛盾,就会具有1/2的概率!为了避免这一毁灭性结论,还可以试用两种权宜手段。”(其中一种产生一切定律的零概率;这一段在本书第401页注②中引用过。)
[73] 见《逻辑》第4节注⑦、⑧,第78节注①;《可检验性》第23节注⑦,第19页。又见本书第373页注①。
[74] 《概率》,第575页。
[75] 《补充说明》我曾把此文的打印稿送给奈耳逊·古德曼教授一份,他友好地告诉我他先于阿伽西博士已发现了这一悖理以及我在这里所说的“阿伽西谓项”。见古德曼的《事实、幻想和预见》(Fact,Fiction,&Forecast),1955年,第74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