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举证的责任落在决定论者肩上有几个原因。我只提四个原因。
首先,朴素的常识赞成这样的观点,存在钟与云,也就是说,更可预测的事件和不那样可预测的事件;预先决定性与可预测性是程度的问题。
其次,有初看上去的理由支持这样的观点,有机体至少不像一些更简单的系统那样预先决定和可预测,高级有机体不像低级有机体那样领先决定和可预测。
河狸(或者人)导致其物质环境的独特的、明显的变化。毫无疑问,物质环境也会反过来导致河狸(或者人)的独特的、明显的变化。但是要证实决定论的正确性,必须表明的远不止于此。假定河狸并非一直存在,决定论者就必须表明物质条件(除河狸的存在外)能够以可预测的方式产生河狸。但是尽管我们对于河狸所导致的物质条件所知甚多,然而对于可以产生河狸的物质条件我们无疑却一无所知。这里就是我们知识的不对称现象,而证明我们知识的缺陷可以得到弥补的责任落在决定论者身上;至目前为止,他充其量也不过只有一个方案。
第三个原因,而且是我认为十分重要的一个原因,与“自由意志”的问题密切相关。如果决定论是正确的,那么对音乐一窍不通的物理学家或者生理学家原则上应能够通过研究莫扎特的大脑来预测他将在纸上落笔的那些位置。除此之外,甚至不等莫扎特有意识地构思,这位物理学家或者生理学家就应能预见莫扎特的行动,写出他的交响曲。相似的结果会适用于数学上的发现和其他所有我们新增加的知识。尽管像康德这样的人会无保留地确认这些结果,我却直觉地认为它们同样荒谬。无论荒谬与否,它们远远超出我们所知晓的一切;因此,举证的责任又落到决定论者身上。
第四,非决定论断言存在至少一个并非预先决定或者可预测的事件,它显然是比“科学”决定论弱的断言,而“科学”决定论断言一切事件原则上都是可预测的。尽管我在科学范围内喜欢较强的理论而不喜欢较弱的理论,我所以如此却是因为它们更可争论,也就是说,更可批评。无论如何,提出较强理论的人接受举证的责任:他必须提出赞成他的理论的论据——主要通过展示它的解释能力。但是决定论,甚至我把它称之为“科学”的变体,却不属于科学,不具有解释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