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进化与道德准则》(Evolution and Ethics),第82页。
③《大英百科全书》,第18卷,第253页a,格迪斯条目:“关于退化变态的过程和一些非常重要的退化现象都不能在这里详加说明;这类变化的发生一般是由于环境简单——没有危险,食物丰富,十分平静等等(总之,就是通常被认为是完满的物质幸福的那些条件),只要对这一点比较清楚就够了。”
④参看萨瑟兰:《道德本能的起源与发展》(Origin and Growth ofthe Moral Instinct),第1卷,第28、29页。
①赫胥黎:《进化与道德准则》,第31页;斯宾塞:《人与国家》(Manv.State),第98页。
3.政治经济学在现代社会学问世以前就存在了,而且现在仍然是现代社会学中唯一取得明显的和无可争辩的成功的一种释义科学。这一理论的胜利发展甚至对黑格尔的政治哲学也产生了影响,使他考虑到“资产阶级社会”与“国家”的区别。更不用说,它必然会对发展中的社会学本身产生重大的影响,因为这门学科的理想也许可以说是要把在经济问题上已经证明非常成功的研究模式推广到整个社会。这种影响已经引起社会学研究中的一种趋势,即所谓用经济的或唯物主义的观点研究历史,并进而研究社会。这种观点主要是和马克思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也能用巴克尔和勒普累的许多论点来说明,并确已成为一个学派的准则。简言之,这种观点是:文明的基本结构,例如家庭的类型和社会各阶级的等级关系与发展,一向是而且必然是由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气候与食物条件所决定的。根据这种观点,只有经济事实才是实在的和构成原因的,其他一切都是现象和结果。
在谈论这种观点的真正重要性以前,纠正一下对其性质的陈腐看法可能是有益的。从严格的哲学意义上说,唯物主义意味着只确信实在的东西或是受引力作用的东西才是真实的。根据由这一观点得出的一种不是很有说服力的推理,我们以非常不严密的和通常的方式所谈到的一切与肉体有关的感情和需要,都可被认为并往往被认为是“物质的”,与似乎更适合归之于非物质的精神力量相对立。但是,应当注意,这后一种说法并无重要的伦理上的含义,特别是在没有人能否认一切精神活动都与肉体有关的时候。像圣保罗的宗教语言中的“肉体”或“身体”一样,人的“肉体的”或“物质的”需要与欲望乃是精神的一个组成部分,确定它们的地位与价值,不应当根据它们在某种程度上与“身体的”条件有关这种看法,而应当根据其它理由。经济史观之所以被视为并一向自称是唯物主义的,部分念由于我刚才所讲的那种陈腐的习惯看法,即常把某些它认为是基本的感情和需要,相对于伦理的或观念的,称之为物质的——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对立——部分则是由于我在本章开头提到的那种看法,即政治经济学的成就在某种程度上类似研究抽象问题的数学的成就。
因此,如果抛开哲学唯物主义的那些不合理的看法,①我们在经济史观中所看到的差不多是下述意思:在政治家们争论不休时,爱与饥饿却统治着人类。气候与自然资源对历史产生影响;职业决定家庭的类型;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绝不会有同样的等级关系,而能够适应小商店零售业的经营方法或经营思想也应付不了大规模的商业活动。但是,各种经济的需要与手段并不是孤立的,可以说也不是人类生活的绝对前提②——这一事实已使“唯物主义的”这个形容同变得模糊不清了,因为事实上在经济活动中并没有真正的物质因果关系问题——因此可以清楚地看到,我们在这方面并没有什么优先的起决定作用的社会存在框架,有的只是人类精神活动的某些重要方面从一切其它方面被孤立出来而受到相当狭隘的理解。如果我们认真思考一下像“生活水平”这样一种经济学概念的含义,就会明白:对于已为人们普遍承认的③在经济状况的机械压力与观念的影响之间存在的明显差别④需要加以全新的评论和全面的重新陈述。不过,尽管对唯物主义的混乱概念和经济学的真正成就所引起的夸大说法有所怀疑,我们还是一向认为,经济史观关于人与周围环境的连续性的论断是完全正确的。毫无疑问,人的生活是与地球的存在、气候和他所处的环境分不开的,可以说人乃是他的种族和国家得以形成和发展的环境的代言人。唯一的困难在于:倘若在人和环境之间任意划一条线,使恰恰是他的生活资料的环境被当作影响他生存的异己力量,结果是把他描绘为环境的奴隶,而不是周围事物的集中反映和清晰表达。我们是否认为,如果荷马不是希腊的代言人,但丁不是意大利的代言人,莎士比亚不是英国的代言人,他们的天才会得到更伟大成更自由的发挥?人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就是他自己,但这当然得由一种精神表达出来,而不是由严格意义上的物质因果关系所构成的;即使有这种物质因果关系在起作用,像炎热的气候或某种食物对身体产生影响那样,它也仍旧不能决定人类生活的类型,除非是进入了人类对自己所描述的那个世界。
①马克思的观点中很可能有仿效真正唯物主义的地方,如认为意志与意识是由分子运动引起的“附带现象”,也就是说它们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对这种观点不能在这里评论,但是可以指出一点,即在这样的基础上,“肉体的”感情等等一点也不比道德上的“绝对命令”更具有“物质性”,所以并不更能构成原因。
根据物质对象的占有不能分享的道理(参看本书第lxii页)类推,“物质的”要求可以被认为是指自私的要求。但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词根本不能正确地说明经济的目的,关于家庭或忠于氏族的事实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1919年。
②参看下页注②。
③参看有关著作,如迪尔凯姆的《社会学年刊》(Année Sociologique),1897年,第159页。
④即好像经济条件是一种要首先架起的铁梁,而文明则是它们的装饰。这是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忘记了躯体在先,骨骼在后,骨骼是寓于躯体之中而由躯体使之成型的。
这类想法在最近的社会学说中很受重视,部分是由于有一种毫无根据的看法,认为它们有新颖之处。我们原来依靠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这些问题作出的稳妥而明智的论述大都被现代社会学家忽视了,虽然这种由现代社会学和古代社会哲学所代表的学术界的分裂是非常自然的,但也不免有点令人吃惊。
这些现代著作家的整个社会观就是不断地应用他们的全部哲学的这个基本原则,即“形式”是“物质”固有的有组织的生存方式,因此,一个国家的较好生活,只能是它的物质条件和工业与经济组织的潜力有可能得到充分发挥的结果。最终要表现为国家的全部正义性源泉的法律,在经济活动中有其最明显的和物质的象征——柏拉图是这样告诉我们的;而且对柏拉图和对亚里士多德来说,每个地点所处的环境以及工业、商业和公民的种族类型都有助于现存有机体以某种适当的个体形式产生出更高级的生活。倘若我们自问,古代关于经济因果关系的观点和“唯物主义”历史学派的观点之间有什么不同,我们就会发现答案是:前者的观点中没有上述那种不真实的孤立现象。对希腊思想家来说,“物质”或“条件”与“形式”或“目的”的联系并不是一种异己需要的压力,即不是一种敌对的环境的压力,而是原则上要经过其一切阶段连续发展的一种生活的开始。立法者的思想把各种条件的集合作为一种物质的或本能的倾向,固定在独特的意识与意志的形式之中,这种情况用一个古老的比喻来说,就像艺术家把大理石刻成雕像那样。运用这种思想,由于更富有同情心,对这种联系的探索比我们认为科学只不过是揭露人性的桎梏时所能达到的要精确得多。而且,研究古代的现代学者业已按照希腊思想家的精神致力于发现环境与历史的实际联系;对他们所取得的成就,一般的现代社会学家似乎还一无所知。当我们想到古希腊最伟大时代的历史是多么具有典型意义,而且相对来说只是多么容易孤立起来加以详尽研究时,有一点似乎令人感到意外,即在说明自然资源、商业与经济的发展同历史的伟大成果之间的关系时,通常竟没有考虑对其地理、商业和经济条件业已进行过的大量细心的研究工作。①
不管目前的情况如何,至少在分析经济和半经济条件与各民族生活的关系方面,我们获得了一个真正的研究课题。就现在所能见到的情况来说,这个课题也许是属于纯社会学家最少争议的研究范围。它实际上不属于自然界因果关系的范围,而是精神生活中某些与客观情况相符的简单而一般的条件,这些客观情况是可以或多或少地加以明确陈述的,还可以希望将之归纳成相当可靠的统一形式。这样的例证有迪尔凯姆先生关于人口密度对分工的影响的调查,②还有吉丁斯教授对人口聚集的原因与限制条件的观察。③现在我们要谈谈一种严重滥用社会学家使用的概念的情况。
①例如,我从未见过任何社会学论文提到厄恩斯特·库尔提乌斯论述伯罗奔尼撒半岛的地理与其历史发展关系的巨著;也没有论文提到敦克尔和毕希森舒茨的著作,以及纽曼先生编辑的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波依克的《论雅典的公共经济》,(Trea-tise on the Public Economy of Athens)也只在麦卡洛克的《政治经济学文献》(Literature of Political Economy)中被轻蔑地提了一下。(我觉得上述批评对目前的大量社会学专著都还是适用的。不过,我也乐于承认国外对古希腊的研究有一种新的精神,使得社会学与考古学携手合作,二者都对文明的意义作出了有启发性的评价。吉尔伯特·默里教授的《希腊史诗的兴起》(Rise of the Greek Epic)就是我提到的结合多种研究方法的一个杰出的例子。1909年。)
②《社会分工论》(De la Division du Travail Social),阿尔坎,1893年版。
③《社会学原理》(Principles of Sociology),第2册,第1章。在这方面非常有趣的是普尔先生在《农村卫生》(Rural Hygiene)一书中对现代城市生活的机械条件的考察,他讲到排水与供水设施以及由于鼓励一种拥挤不堪的和有害健康的生活方式而带来的后果。
4.研究社会学的人一旦撇开生物学的类比和经济条件,转而去考虑由法学和权利科学提供的丰富经验和思想,就会看到一片全新的景象。这时,他会确实懂得,一个实际领域的显而易见的那一面并非是唯一的一面;社会存在的各个方面之间的协调一致肯定是可以追溯的。不过,他也将能够克制把事情完全讲清楚的欲望,并将公正而坦率地考虑整个历史和他目前所受到的指责的含义与启示。
(1)因为,我们在这里面对的是一些理想的论据,这是一些最清楚而又最明确无误的经验材料。作为权利科学基础的大量文献——它所提供的材料完整而全面,也许是社会科学的任何其他学科都比不上的——在任何情况下至少可以对一种社会现象即对思想与意志的一种正式活动提供证据,这种活动旨在维护某种相对正确的行为或制止某种相对错误的行为,并在某种意义和程度上得到了社会的承认。理论家们说过,正义不受事实的支配。这种说法尽管意思并没有错,但未免过于轻率。正确的说法是,理性不受文明的支配,或者说精神不受文化的支配。正义在以往的历史事实中并未被耗尽,而是随时体现于事实之中;存在于我们最确实而又最不易改变的经验之中的种种社会现象,未免带有理想的性质,而且由智力非凡者对其所处的种种关系的自觉的认识所组成,懂得这一点,就是向了解科学在研究社会的基本任务方面迈进了一大步。自有社会理论始,就有人用法律的事实反对关于自然发展的观念。据认为,作为由意志的正式活动所维护的一种确定的制度,社会是人为的、因袭的、由契约所规定的。今天我们大家都知道,关于社会发展的性质与原理需要说明的远不止于此。但有一点仍然是对的,即社会统一体有人为的一面,即意志与设计的一面,也就是有自由意识的人取得一致和互相承认的一面。就法学史已提出天赋人权的思想而言,这一点绝不会像上面所理解的那样毁损人为的或理想的社会特性。因为,“天赋的”权利属于这样一种“性质”:它包括而不排除那种智力活动,由于这些活动,社会可以称之为人为的;而且它不过是社会意志对之在起作用并在某种程度上总是使之具体化的那个原则的显示。
因此,法学与权利科学的论据,或“天赋人权”的论据,作为法学的成果,必然会与社会科学根据其他概念得来的关于不断发展和自然因果关系的急进思想相抗衡。这使我们想到:我们毕竟是在研究一种自觉的有目的的有机体,这种有机体能明辨是非,并拥有许多由自觉的才智结合到一起的成员,尽管可能并非单靠自觉的才智。法学的一些概念,诸如主权或契约,曾被认为其本身就足以充实一种社会理论。如果现在认为必须从两个方面——从较低级的性质方面和从民族精神与文化方面——来对这些概念加以完善的话,也不应使我们忽视这些更多地由法律和公认的义务所确实证明了的重要真理。
(2)从经济史观出发,像看待文明生活的其他现象那样看待法律,这是理所当然的。可以简单地认为,法律确实是各种实质性关系在经济条件或其他基本社会力量影响下的具体表现形式。这种看法显然是有道理的。社会意志像我们任何一个人日常的意志一样,不是在真空中形成的,它是贯穿于我们生命的一切力量的集中点。把我们在法律全书上所看到的那些法令的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弄明白是一个很好的研究题目;因为它们具有非常丰富的含义,是说明社会意识与正义的作用的最好教材。但是,当把各种社会力量集中于一点时,法律作为社会意志所采取的行动不是少了而是更多了。如果以为情况适得其反,那就好比是说没有任何能够真正体现一个人所特有的生活目的的意志行动。
我愿举个例子来说明在研究实在法的论据方面社会学分析所具有的相对价值。在这一点上我受惠于迪尔凯姆先生,他的著作对我来说是最新颖和最具启发性的现代社会学著作之一。遗憾的是,本书的直接目的使我没有理由对关于约束性法律和契约性法律的非常有趣的全部理论加以阐述和评价——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就来自这种理论。
据说,对纯理论的社会学者来说,一个行动一旦伤害了社会的明确而强烈的集体感情,那就是犯罪。①这完全是用因果观点看问题。这个行动因造成伤害而成为犯罪;它不是因犯罪而造成伤害。这种推论也是有价值的。在这样的基础上,要把作出惩罚反应的意图区分为促使改过自新的、惩罚性的和制止性的,是徒劳无益的。②一次犯罪行为本身既是一次特殊性格的表现,即一次伤害行为,也是一种威胁。假使有人在街上突然袭击我,我把他打倒了,这时倘若问我这样做是想制止他的无礼,还是想惩罚他袭击了我,还是想防止他再次袭击我,提出这样的问题多么没有意思!事实是有人侵犯了我,而就用伤害和反抗回击了对方。我认为,这一观点可以说明问题。只要回想那种简单的行为动机——尽管可以假定它多存在于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的部落人头脑中(迪尔凯姆先生提到的主要是宗教侵犯)——我们就找到了一种容易想像和理解的心理反应的简单模式。在这一模式中,我们立即可以看到由各方面组成的统一体,各种形式的法律和法律的或哲学的理论后来在某种虚假的程度上倾向于使统一体分解。这使我们进一步想到:任何法律都必须有其根据,即根据某种明确的观点或信念,否则便无法解释和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