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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社会契约论》,第1卷,第6章。

作者:英-鲍桑葵/译者:汪淑钧 当前章节:1099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3:23

②上引译文据《社会契约论》中译本,第23页,何兆武译。——译者

(四)在开始探究这个原则的准确含义及其答案之前,我们将简短地评论一下它所引起的思想矛盾。它含有这样的意思:人的自由仍保持在同一水平上。甚至人的力量也并未增强,不过是人们把他们的力量结合起来了,而以前是分散的。这些含义既不符合他的出发点,也不符合他的结论。如果说人曾经有过天赋自由,后来只是为了增强自己行动的力量而屈从于社会,那他就必然会失去一些自由,而不可能仍然和以前一样地自由了。但是,如果说人在社会中具有一种脱离了社会就不可能有的性质,以使他的个性因社会统一体这个组织而发展到最大限度,那么,他显然不仅会“像以前一样地”自由,而且会自由得多;当然,这种自由,严格说来,只能是在种种社会条件之下的自由。卢梭最初认为,人交出一部分原有的自由是为了尽量利用其余的部分,这个看法后来在《社会契约论》中与在这里一样,往往是用折衷的语言表述的。但他实际上并没有依靠这一点,因为卢梭的目光非常敏锐,他不会试图提出一种划分界限的理论。例如,当他根据契约的字面含义假定人只按社会需要交出一定的自由时,他认为主权者是确定交出多少自由的唯一裁决者,因而是专制的。①同样,他第一个推断出主权者处人死刑的权利来自个人冒生命危险以保全自己性命的先在权利;据此,个人就把为了公共安全——也包括他自己的安全——的需要而处死他自己的权利交给了主权者。继而他觉得这是一种虚构,于是又提出完全相反的看法,认为一个犯了罪的人就是破坏了社会契约,不再是社会的一员,因而可以当作向国家宣战的敌人来对待。②这一补充说法表明,卢梭知道他根据把权利转交给社会的说法对这个问题所作的另一种论述是无力的。他往往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摆脱我们大胆称之为“初次印象理论”这个用语,也正是这一点使得他具有很大的启发作用,因为我们大家都为类似的倾向所困扰。

(五)现在我们要探讨一下他的解答的真正性质。在解答上文所提问题(见第3节末)时,他以组成一个“民族”或国家的条件代替关于社会契约的历史虚构。他确实谈到组成一个“民族”或国家的“行为”或“契约”——这仍是残存的属于虚构的语言。③但是,即使他在第一章中没有讲得那么清楚,也显然可以看出,他讲的不是历史上的某一行为,而是一个社会团体的实质。他解释说,“契约的各项条款”是由“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它们是绝对的和普遍适用的,这就是说,任何违反一个国家基本要求的协议,无论是实际的还是假想的,都不能影响这些条款。如他在前一章中讲得很清楚的那样,他是在分析“使一个民族成为一个民族”的“行为”亦即政治统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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