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契约的条款”便简化成为一条:“参加的每一个成员都要把自己的所有权利〔这种语言受到关于一项实际的契约和前社会权利的虚构的影响。〕转让给整个社会。”因此,作为一个整体,这个社会是专制的。前面曾提到,①他在后一段中又说个人似乎还保有自己的权利,这正是我们谈过的一个摇摆不定的例子。
①第84页。
这种“社会契约”的实质还可以进一步简化为下列准则:“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共意志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共同的自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以前称为城邦,②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③
②卢梭在此页脚注中说:“这个名词的真正含义,在近代人中间几乎完全消失了:大多数人都把城市当作城邦,把市民当作公民。他们不知道构成城市的是家庭,而构成城邦的是公民。”参看《修昔底德文集》,第7卷,第77页,《英雄的城邦》(αEδρFAsγαρ πòGιs)一文。
③以上两段引文及上页注②引文的译文据《社会契约论》中译本,第24—26页,何兆武译。个别文字有变动。——译者
在这段话中,结合的准则和大部分对它的评论都含有这样的意思:“契约”在历史上是实有其事的。“结合行为”、“产生”、“接纳”、“形成”等词语都有这种含义。据认为,卢梭的思想总是或多或少地在同这个概念进行斗争,无论如何要记住,他是明确地拒绝依靠这种想法的;我们对这一点已经讲得够多了,以后不会对每一个例子都加以评论。
撇开有缺点的术语不谈,并记住卢梭认为他是在分析“使一个民族成为一个民族”的行为或特征的实质,我们就会在这段话中看到一些影响非常深远的思想。我们会发现,人类社会的实质存在于共同的自我、生命和意志之中,这些都属于社会或社会中的个人并由他们支配;我们选用哪种说法都没有差别。在政治统一体的活动中,这个共同自我的实现被称作“公共意志”,我们将在下一章中考察它的性质和特征。
但是,首先必须讲清楚一点,即这一整套想法是否要认真加以坚持,或者说它们所说的统一是否只是形式上的和表面上的。因为,这里使用的一些词语在许多较早的著作中都可以看到。例如,从罗马法到霍布斯的著作中都有“person”(人,自然人,法人)这个词。据说,①罗马法中的“Persona”一词有两个意思,有时指复杂的权利,有时指那些权利的享有者——不论是一个个人还是一个法人团体。“Unus homo sustinet plures personas”(一个人承担众多的persona)。因此,一个人可以把他的“persona”移交给另一个人。一个社团只有一个“persona”。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认为国家是个“体现在一个法人身上的真正的统一体”。这个法人身分已由一群人的所有个人授予某一个人或由一定数量的人组成的集会,因此从政治上说,这个人或集会的行为就是这样结合为一个“人”的那整个一群人的行为。
①参看有关著作,如格林的《关于政治义务原则的讲演》(Lectures on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Obligation),第61页。
在第一章提到的一个实例中就用过“人”这个词,其中的一个抽象法律概念保存了哲学的统一观的种子。现在我们不得不进一步考虑的问题是,如果说这样表明的统一是一种徒劳无益的虚构,其虚构的程度如何?如果认为它是必不可少的,个人向往它并从中找到其本性所要求的东西,这样的理解又达到了什么程度?
(六)《社会契约论》第1卷第7、8章中提出的几点令人瞩目的主张表明了卢梭思想矛盾的结果。
问题在于,国家这个统一体是一种武断的抽象概念,还是一个基本力量和实体?
卢梭在第7章中讨论了种种保证,这些保证是为了使主权者(或统一体)对其成员和成员对主权者分别履行各自的义务。一谈到主权者对其成员的义务,他立即陷入了第1章中提到的谬误。这就是说,他坚持这样的主张:根据这个统一体的章程,它必须成为它应当成为的样子,而且由于它是由全体个人组成的,因而不可能有跟他们的整体利益相对立的利益,同时,作为主权者,它被禁止采取可能伤害任何一个个人的任何特殊①行为。这就预先假定这个统一体总是按它作为一个整体的观念行事的,它既不会为个人的利益所“俘虏”,也不会越出公共利益给它的行为规定的界限。但是如果真是这样,国家就会是十分明智而完美无缺的;我们也就无须被告知:作为明智而完美的国家,绝不会对其成员做不公正的事情。这个统一体当然是容易做坏事的,卢梭要加以防范的个人不道德行为就与那些坏事有关。
①参看下文第104页。
此外,他对个人不忠诚的看法,对于增加他的政治统一观的活力也起了决定性作用。
他说:“事实上,每个个人作为人来说,可以具有个别的意志,而与他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公共意志相反或者不同。他的个人利益对他所说的话,可以完全违背公共利益;他那绝对的、天然独立的生存,可以使他把自己对于公共事业所负的义务看作是一种无偿的贡献,而抛弃义务之为害于别人会远远小于因履行义务所加给自己的负担。而且他对于构成国家的那种道德人,也因为它不是一个个人,就认为它只不过是一个理性的存在;于是他就只享受公民的权利,而不愿意尽臣民的义务了。这种非正义长此以往,是会造成政治共同体的毁灭的。”
“因而,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致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对于任何拒不服从公共意志的人,全体都要迫使他服从公共意志。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①
①上引译文据《社会契约论》中译本,第28—29页,何兆武译。个别文字有变动。——译者
在这段话里,卢梭揭示了被某些人称作政治信仰而被另外一些人称作政治迷信的东西的实质。这是由于确信“构成国家的道德人①”是实际存在的,这和认为它实际上并不存在因而是抽象的或虚构的(“理性的产物”être de raison)这个自然想法是对立的。我们所说的初次印象理论,其特点是认为自然人的“绝对的和天然独立的存在”是首要的,因而把政府看成是对自我的侵犯,把约束力看成是压制。而如果认为社会的人是实际存在的,那就会像卢梭指出的那样,认为对自然人的约束力可能成为自由的条件。我们甚至在穆勒的著作中也看到,一些极端的例子是如何导致必须假定有一个与个人的直接愿望不一致的“真实”意志。②关于使用约束力的限度问题,当然还要进一步加以讨论。③
①关于“人”这个词的含义见上文第87页。注意这里用的“道德的”一词的意思,和用在“道德的必然性”中一样,是和“自然的”一词相对的。这里的“道德人”一词的用法又是从自然的人经过法定的“人”发展到一个更高尚或更伟大的自我概念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个有趣的阶段。
②他举了一个平常的例子,即禁止一个人通过一座靠不住的桥并不是剥夺他的自由,因为他肯定不想被淹死;最近(1898年6月)“阿尔比恩”轮下水时发生的重大不幸使这个例子得到了极好的证明。这次灾难的发生就是由于没有为一些人的真实意志着想而运用足够的约束力来迫使他们克制一时的急躁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