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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见下文第8章。

作者:英-鲍桑葵/译者:汪淑钧 当前章节:1859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3:23

《社会契约论》的第8章很短,但对上述关于社会契约和主权的思想作了一些推论。在这里转引全文是值得的。

“论社会状态。——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非常引人注目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代替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此所未有的道德性。唯有当义务的呼声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的时候,以前只知道关怀一己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听从自己的欲望之前,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虽然在这种状态中,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他却从这里面重新得到了如此巨大的收获;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发展,他的思想开阔了,他的感情高尚了,他的灵魂整个提高到这样的地步,以致若不是对新处境的滥用使他往往堕落得比原来的出发点更糟的话①,对于从此使得他永远脱离自然状态,使他从一个愚昧的、狭隘的动物变成一个理智的人,从而具有人性的那个幸福的时刻,他一定会感恩不尽的。

①参看《浮士德》中的名句:

“Ein wenig besser würd’er leben,

Hatt’st Du ihm nicht den Schein des Himmelslichts gegeben;

Er nennt’s Vernunft,und braucht’s allein

Nur thierischer als jedes Thier zu seyn.”

(“人也许会生活得体面一些,

假如你不给他以天光的幻影;

他称之为“理性”,并归他专有,

结果变得比禽兽还要凶残。”)

“现在让我们把整个这张收支平衡表简化为易于比较的项目吧。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为了权衡得失时不致发生错误,我们必须很好地区别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与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并区别仅仅是由于强力的结果或者是最先占有权而形成的享有权,与只能是根据正式的权利而奠定的所有权。

“除上述以外,我们还应该在社会状态的收益栏内再加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然而关于这一点,我已经谈论得太多了,而且自由一词的哲学意义,在这里也不属于我的主题之内。”①

①上引译文据《社会契约论》中译本,第29—31页,个别文字有变动。——译者

除了历史虚构的术语外,这段奇特的话还非常清楚地表明,卢梭从《论不平等的起源》的观点转变到《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所经历的思想斗争。“虽然他被剥夺了”以及其他说法的“闪烁其词”反映出他对当时衰落的社会的厌恶感,这在卢梭的思想中是根深蒂固的,他的一生也使我们能够完全理解这一点。他是日内瓦一个工匠的儿子,有少许流浪者的冲动倾向,还有些华兹华斯式的才华,他在伟大的近代作家当中也许是最先感受到真正的民主激情的,②并像柏拉图或罗斯金可能已经体验到的那样,体察到自己所处的是个虚假的时代。他在这一章的用语中如此克制他的正当的厌恶感,把法律与社会的作用和它们的弊病区别开来,这是很有见地的。

②注意《爱弥儿》(Emile)中的这句话:“是人民构成人类;不属于人民的人,是少得不值一数的。”见第4卷,第3条准则。

作为这种思想矛盾的一个特点,我们可以特别注意他对个人原有权利的看法,因为按前一段话的意思,在人类原先所处的状态中权利是不可能存在的。这完全是接受了以前一些著作家的提法,也就是所谓“最先占有者的权利”的说法。这一章中把真正的权利与社会承认的所有权相对比,收到了对那些不加鉴别的观念进行毁灭性分析的效果。①

卢梭用社会契约的形象化比喻描绘的“使一个民族成为一个民族”的社会统一体是拥有真正的权利的开始。这种统一是理性法则、义务观念和人性本质的表现。人的特性是自由,②这个基本原则卢梭曾以不明确的概念在前面提出过,现在我们看到,它必然会在他的推理过程中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这是本章的概念所要求的。

①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1卷第3章中提出的卓越的批评决定性地摧毁了这种思想:无论是自然的还是社会的权利,都不过是建立在暴力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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