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参看霍尔丹勋爵对桑基煤炭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训练公务人员的证词,并参看马歇尔的《工业与贸易,1919》(Industry and Trade,1919),第850页,《一个民主政府的工业建设的性质与限度》。
本书第二版导言援引了福莱特小姐所著《新国家》一书,仅此一点就足以证明我应当感谢该书的作者。我还想借此机会提及一部较早的著作:R.A.达夫博士的《斯宾诺莎的政治哲学与伦理哲学》。在这部极有价值的著作中,我认为作者非常成功地坚持了相信具有潜能的自然法则的斯宾诺莎哲学,不过格林也许没有充分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因为这种自然法则或潜能——达夫博士是这样阐述斯宾诺莎的思想的——对每一种自然体以及对人来说,都是上帝制定的生存和有权在宇宙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法则。这正是斯宾诺莎的著名学说的要点,那就是不要对人的天生欲望和感情横加指责,而要加以研究。因为这些感情形成了国家的必要性及其存在的条件。国家发展其公民权利,正是通过有效地驾驭和培养这种感情来进行的,历史记录了这项艰巨任务的进程。由自然权利产生的公民权利也和自然权利一样,是一种力量,这种力量来自各种欲望的协调一致。因此,主权和真正专制的国家是事实上的存在,是实际的创造物。正如《新国家》的作者所断言的,它们的存在是靠实际的发展和成就,虽然它们也像其他事物一样具有自己的本质,而且它们的多少并不是你所能选择的。“没有人愿意过没有它〔国家〕的生活。”①但是,不愿过没有国家的生活的人,必然愿意要有助于国家发挥其效力的全部条件,否则他就只能在没有国家的情况下生活。因为即使是国家,“也是个自然的客体,有它自己存在的法则”〔斯宾诺莎〕。你可以建立一个国家,也可以不建立。但是你不可能建成一个国家而又可以随心所欲地给它或不给它什么权力。
①《斯宾诺莎的政治哲学与伦理哲学》(Spinoza’s Political andEthical Philosophy),第274页。
“这些①不受国家控制的力量并非是真正的限制或对一种权力本身来说也许是有利的限制,而不过是一切主权所赖以建立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这些必要条件不包括统治者必须拥有那些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说,主权和专制都是有限的。限制它们的是它们本身的性质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
这部书还使我们想到,②对公民的私人生活有约束力的③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对国家与外国的交往并不具有约束力这一原则,其创始人并不是“德国人”,而是马基雅维里。斯宾诺莎接受了这个原则,他指出,完全不同的事物不受同样的法则支配。不过,他当然并不认为国家是不受任何法则约束的。它要受“上帝的法则”,即它自己的本性的法则的支配;按照这个法则,它的行为可好可坏。斯宾诺莎当时这样讲决不是要否认国家应负的道义责任。他的意思基本上是下文所指出的:④把国家的任务同私人的任务相比是不会从中得到什么指导的,而且还会造成混乱。然而,这似乎是一个与文明的发展有很大关系的问题。在得到一个公认的权威支持,形成一种国际义务的关系时,制约国家的情况和制约个人的情况之间的差别就会缩小。不过,在《新国家》一书中,很多地方都提到,主权必然是现实的产物。
①第473页:这里讲的“力量”是指思想、言论和宗教的自由。
②第453页以下。
③着重号是我加的。这是基本论点。参看本书第1页关于西奇威克的注释。
④本书导言,第1页和第299页。
《自己和邻居》的作者赫斯特先生写了一本和达夫博士的著作大不相同的书,他在前言中承认达夫博士的书对他有帮助,也许可以希望这种帮助不限于帮助他修改论据。我不打算提及他对绝对论者的形而上学观点的评论,因为这跟本书并无特别的关系。但似乎需要提及他对善良或真实意志的看法的不足之处。在我看来,他一开始就摈弃了把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相对立的流行公式,这确实显示了一种健全的直感;但是,就我所知,在社会或者爱的观念上,他却在稍高一点的水平上沦为这同一公式的牺牲品。一提到自己和邻居之间的一致这个概念,他就坚持认为是包含着关系平等的一种公正无私的一致,而不是人与自然和上帝全然一致所固有的一个方面,认为只有这样的概念才可视为共同利益的内容即善良意志的目的。
在我看来,形成这个概念的原因在于没有领会这一点:一些伟大的社会思想家用不同的说法表明的他们所理解的善良意志或真实意志,即自我保全或自我满足的冲动,乃是对一种能使大家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生活体制的自发祈求。他不能理解这一点,是由于他对过去一些伟大哲学家的研究只是走马观花,从而未能发挥自己真正的解释能力。我觉得有必要指出这一点,因为这是个通病。他本来可以从柏拉图或亚里士多德那里,从斯宾诺莎那里——达夫博士是最好的向导——或从黑格尔那里,从对康德的任何恰如其分的评价中,也肯定可以从格林的著作中,获得所需要的理解。而事实上这位作者根本不理解斯宾诺莎所说的上帝的理智之爱,即善良和普遍意志的基本冲动,而这种上帝的理智之爱几乎已为每一个伟大的社会思想家在某种形式上视为自己的思想基础。他要找到适用于全人类并为全人类所一致要求的价值标准,但他没有掌握任何原则,而只有爱或社会或人际经验等空洞的名称。在该书的第113—114页可以看到这种错误看法的灾难性后果,它表明“自我”和“他人”的幽灵没有真正被驱除掉。“因为只有当善寓于意志之中时,才能避免发生利害冲突。而且我们认为,要使‘自我’和‘他人’的利益始终保持一致是不可能的,或者说,即使把诸如知识或艺术或快乐都当作‘善’的组成部分,也不可能使道德问题获得令人满意的解决。”
我猜想他的问题在于,认为最高的精神价值含有享受不均的意思,而享受不均对“社会”来说是致命的(参看第99页),这种想法恐怕是由拉什道尔博士对他的错误引导而产生的。因此,对他来说,真正的关于利益可以分享的学说是模糊不清的。他想不到,就可以分享的利益而言,不均这个词会失去其贬义,因为任何人对这种利益的享受增多都不会使大家的享受减少,而只会使每一个人的享受增多。而且这种特点甚至在很大的程度上由它们传到它们的物质手段上。如果我对他的理解是对的,那么那种使共同利益的概念变得残缺不全的平等原则,在造成这种恶果之后终于被摈弃了,而协调一致终究被理解为存在于一种排斥那种平等原则的共同利益之中(第274—275页)。除了指出这一点外,我确实认为不用再说什么了。
在第三版中,导言部分增加了几页,加了一些脚注,标明是1919年加的,索引也扩充了。正文部分我尽量避免重写。我想应当让读者看到一个作者的思想发展情况及其理由,这样对读者才比较公正。
本书最后一章可能对《新国家》一书中关于邻里问题的探讨有稍许助益。我提到这一点只是为了说明,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不过是这种观念又回到了它的发源地。因为,其中特别强调的地方是我通过在伦敦与斯坦顿·科伊特博士的交往得到的,而他的思想我相信是出自他在纽约所从事的社会工作。
伯纳德·鲍桑葵
1919年11月于奥克斯肖特
第二版导言
一 三种评论
自本书初版问世以来,从许多方面都可以看出:现代生活带来的大量新经验正趋向于使这里所提倡的理论的轮廓变得模糊起来。特别是有三种倾向看来可能会使传统的国家学说逐渐遭到破坏;因此简单地谈谈每一种倾向会是有益的。有人鉴于现代的各种现象和调查研究,认为关于政治社会的哲学过于狭隘而刻板,过于消极和过于强调理性。
(一)认为这种哲学太狭隘和太刻板。说它太狭隘的理由是:用以说明城邦并对民族国家重新作出解释的那种分析被认为不适用于现代生活中我们所熟知的种种不同层次的政治共同体——不适用于一个人在由自由领地组成的帝国中,或在欧洲国家的联合组织中,或在人类的议会即世界联盟组织中的成员资格;更不用说它不适用于在民族国家自身范围之内与我们有关的各种团体的等级制度了。可能有人认为民族国家的观念甚至会逐渐失去其独特性与至高无上性,因为在若干个同中心的政治共同体中根本无法确定何者具有民族国家的显著特征。也许会循着别的路线回到中世纪状态,那就不容许有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存在了。再者,这种理论也许显得过于刻板,因为对自治的最具民主精神的评价最容易被理解为:即使没有必要通过基层的集会,至少也要通过选出的代表机构来行使权力,这不仅是指议会,而且是就地方政府和帝国政府而言的。但是,现在有一些趋势和现象表明,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小至市政府,大至整个帝国或联邦,并非都是公共意志更可取的机构形式。
1.在探讨狭隘性这个说法时,我想首先要求注意本书提出的这一论点:国家是最后的和绝对的调节力量,因而对每一个个人来说必然是独一无二的。①也请注意这一观点②:在现代现象的广泛的特征中难以识别我们所说的国家,完全是由于人们往往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所以我们的分析难以得到证实,正是因为它非常可靠,也确实具有强得多的可适用性,还因为原来据以作出分析的比较明确的客体较少,而就现代的经验而言可供应用的范围则广泛得多。因此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国家的真实特征,它是全面调节的源泉和维持由各种集团组成的复杂等级制度的精神力量;尽管我们很想把它等同于统治者或“政府”或地方机关,但它本身并不是像它们那样的一种可分的事物。我还想引用已故梅特兰教授为他翻译的吉尔克所著《中世纪的政治学说》一书写的一篇脍炙人口的导言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③他在那篇导言中概述的看法和我们的国家理论完全相符。他认为在人类的每一个合作集团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真实意志或公共意志。两三个人聚到一起,只要具有某种程度的共同经历和合作关系,就存在着与之相当的公共意志。国家的公共意志是独一无二的,而且必然是独一无二的,这是由前面提到的一个绝对权力对每一个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这种必然性所决定的另一特点。任何一个集团对其各个成员所拥有的绝对权力都可受到组织惯例或权力斗争(如美国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的斗争)或国际法庭或国际联盟的干预,只不过在程度与细节上有所不同而已。必须记住的是:我们的理论并不是把主权赋予某一个特定的人或由人组成的团体,而只赋予整个组织系统的作用。①所以,只要明确规定,在最后调节权方面,分散的个人从属于哪个权力系统,那么,使民族国家变成较大的权力合作形式就没有什么技术性的困难。看来,要过上文明的生活,至少总得要有一个机构来把这一点讲清楚(如负责解释美国宪法的最高法院)。最重要的是,应当维护对真实意志或公共意志的承认。正如上文所述,最近的法学理论倾向于支持这一点,认为这是承认一个确凿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