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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同上书,第1卷,第1章。

作者:英-鲍桑葵/译者:汪淑钧 当前章节:930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3:23

第8章最后一段表明,卢梭认为文明状态是道德的自由的一种体现,他切望不要显得似乎是求助于“自由”这个词的纯道德上或哲学上的含义来解决他的问题,他这样考虑是对的。因为,拿这后一个概念本身来说,容易被理解为通过自我克制的途径以实现自我的统一。因此,一方面,真正的社会状态的自由只是上升到完美的道德自由或统一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因为它与其说是意味着实际上获得了这种自由,不如说是意味着承认这种自由是社会法则所必须达到的目的;另一方面,这种自由比道德自由易于被设想为具有更广泛和更实在的含义,因为自我已发展成为文明状态所包含的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内容了。因此,文明状态和道德自由确有区别,不过,它们在这段话中并列并不妨碍我们了解卢梭对前者的看法。

把我们看到的这段话和洛克关于同意的看法比较一下,便可看清卢梭对一些旧概念的发展和他自己的观点的发展方向。《社会契约论》新近的一位编者①在说明“服从我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这句话时,引用了洛克的话:“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只从属于经全国一致同意而建立的立法权。”②不过,根据洛克的理论,他在这里所说的是个人对建立统治权的实际同意或默许;在他看来,这种同意是有条件的和可以撤销的,因此不能应付自治的全部困难。卢梭很可能借用了洛克的一些现成的用语,谈的却是完全不同的问题,即承认一种法律和一种意志,一个人平日的自我可能与这种承认发生矛盾,然而这才是这个人更真实和更完整的自我,而且它必然不同于构成这个人的低级生活的那种平庸琐细的情绪。

①德雷福斯—布里萨克先生。

②《政府论》(Civil Government),第2卷,第22页。

至此,我们已经看到自治的问题是怎样由于一种更深刻的见解而发生了变化的。(1)由于有了共同自我的概念,这个自我与别的自我的消极关系便开始消失;(2)由于认识到代表我们真实意志的法律是和我们的琐细而又不易控制的情绪相反的,自我与法律和政府的消极关系开始消失了。把人看作全是一样的整个想法正趋于崩溃;我们开始看出一个人身上有某种东西,这种东西实际上使他跟别人一样,同时又倾向于使他成为他认为应当是那样的一个人。现在我们必须探讨这些观念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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