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们从上一章中知道,就卢梭的政治理论而言,一切都取决于构成国家的“道德人”的真实性。这个“道德人”或“公共人”或“共同的自我”,在主动时被称为主权者;①卢梭认为主权在于公共意志的运用;②而且就是在政治社会的这一特征中,他找到了他想用以证明对个人使用暴力的正当理由。③我们在上一章末提到,这种想法意在使“自治”的问题发生变化。即使如此,自我与他人、自我与法律或政府之间的对立也还必须重新加以解释。本章的目的在于,结合卢梭的看法专门解释公共意志这一概念,其余各章则将比较随意地发挥并应用这一概念。
关于卢梭与霍布斯④和洛克的关系可以简略地说几句,这只是为了说明不断深化的政治经验使一些抽象概念中潜伏的古老含义重新被认识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