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社会契约论》,第1卷,第6章。 ②同上书,第2卷,第1章。 ③同上书,第1卷,第7章;参看第1章。
④参看上文第87页。
霍布斯和洛克在论述政府与国家的统一时使用了和卢梭在论述公共意志、道德人与真正的统一时所用的词语非常相似的词语。
例如,霍布斯坚决认为,主权必须存在于意志之中,这个意志必须是真实的,并且必须把它看成体现或代表社会意志的。“这不仅是同意或协调一致,它是全体体现在同一个人之中的真实的统一体。”①不过,他把“真实的”解释为意指存在于有形的确定的个人身上的基本属性,这实际上是用某个人或某些个人的意志(按这个词的一般意义说)代替共同体或道德人的意志。他显然带有卢梭所描述的把“道德人”当成一种虚构的那些人的倾向。但是,他并未因此而摈弃实际有效的统一体的全部观念,而是用实际上存在的一个人或一群人这个“真实的统一体”代替那个虚构的或抽象的“人”的统一体,将它视为国家本身的统一。例如,他以一种不可抗拒的逻辑力量否认在已有主权的地方还存在另一种代表人民的力量的可能性。因为在他看来,唯一能代表人民的乃是主权者,正是由于他拥有主权这一事实,他担任了人们所授予的社会“法人”的角色。总之,我们可以说,霍布斯把政治社会的统一置于一个意志之内,而且按照他的想法,这显然指的不是公共意志,而是真实的或实际的意志。他沿用了能使他论断国家的统一和个性的词语,但这些词语在他的笔下并未恢复其正确的政治含义,原想用它们来说明的社会权利也始终徒有空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