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这个对比的说法显然有点自相矛盾;如果所有的个人都是明智的,但都有私心,那就不会有任何公共的善意。要说明卢梭在这里的意思,可参看《论波兰政府》(Considérations sur le gouvernement de Pologne),第7章。“立法机关不可能整个腐化变质,但容易受骗。议员不易受骗,但容易腐化变质,而且很少例外。”见德雷福斯—布里萨克编印的《社会契约论》,第169页注。
②上引译文见《社会契约论》中译本,第52页。何兆武译。个别文字有变动。——译者
接着在下一章中③卢梭简略地谈到了法律与制度的实质,但完全自相矛盾或不可思议,因为他把立法者的工作设想为可以一蹴而就。“为了使一个新生的民族能够爱好健全的政治准则并遵循政治理性的基本规则,便必须倒果为因,使本来应该是立法的产物的社会精神转而凌驾于立法本身之上,并且使人们在法律出现之前,便可以成为本来应该是由于法律才能形成的那种样子。”④面对这一矛盾,立法者必须求助于超自然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