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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社会契约论》,第2卷,第7章。

作者:英-鲍桑葵/译者:汪淑钧 当前章节:563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3:23

④上引译文见《社会契约论》中译本,第57页。何兆武译。个别文字有变动。——译者

但是,这种悖论恰好反映了事实。法律和制度之所以可能存在,只是因为人已经是它们越来越明确要求的那个样子了;因为人具有某种公共意志,也就是说,因为他想到的自身利益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超出他自身的利益,即一种共同的利益。通过消除矛盾并表现为永久的形式以引出公共意志或实际社会精神的批评或解释,实质上是卢梭认为应该由立法者来做的一项工作。当我们认识到立法者只不过是社会精神本身的喉舌之一时,卢梭的悖论便被消除了,因为社会精神是部分通过不断探索,部分通过自觉认识与调整进行自我批评与自我解释的。任何社会的习惯和制度可以说都是对组成该社会的全体成员个人意志的固定的解释,这样才可能赋予公共意志实际而具体的含义,使之既不同于每一个人的意志,也不同于任何集会的表决,然而总的说来却能代表二者都必然会当作其生活框架来维护的那种东西。不用说,这样一种真实意志的表现是不完善的,因为任何一套制度都不能完全体现生活;而且任何一种生活方式本身也是不完善的。更重要的是要记住这一点:正如众多的科学体系不能完全表达真理一样,复杂的社会制度尽管往往不完备,但是,如我们所看到的,它比能在任何特定时刻促使任何个人作出决断的那些明晰的观念要完备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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